刑法之违法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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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体系之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

犯罪论体系之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

二、犯罪论体系之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一)正当防卫1.根据刑法第20条前两款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防卫不适时。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这段话的空格中(2004年试卷二第20题):A.2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B.2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C.3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D.3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解析:本题中的几处是共有多少处,而不是第几处,最好能将本题的答案写在空格里,再做计算。

主要考查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假想防卫等有关防卫行为的基本问题。

看看教材的有关表述,熟悉正当防卫的基本理论,对此题应该不难理解。

本题答案:B。

2.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

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

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

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

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

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2003年试卷二第12题):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注意正当防卫与故意犯罪的界定。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06节-违法性(1)-陈永生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06节-违法性(1)-陈永生

第四章违法性一、概述:(一)违法性与违法阻却事由(二)违法阻却事由的类型违法阻却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一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是社会所鼓励的,因而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的情形。

违法阻却事由可以分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律的违法阻却事由。

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

超法律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的行为,等等。

二、正当防卫:(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

对野生动物的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

但是,宠物扑咬他人,被害人进行反击成立正当防卫:如果宠物受人的驱使扑咬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果宠物主动扑咬他人,被害人对动物进行反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认为,可以视为是对饲主疏于管理的过失行为的正当防卫。

(2)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13年)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

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

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

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

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

”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

”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

(事实二)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答案】甲、乙的行为系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

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

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

也就是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

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

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一、本文概述在刑法学的广阔领域中,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是两个核心且紧密相连的概念。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我们将首先概述违法阻却事由的基本定义和类型,然后分析其与犯罪构成体系之间的内在联系,最后探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合理运用这些理论,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违法阻却事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虽然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该行为不被视为违法,从而阻却了犯罪的成立。

这些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

这些事由的存在,使得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为表面上看起来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应被视为犯罪。

犯罪构成体系,则是刑法中用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一套理论体系。

它通常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的客观方面等要素。

只有当这些要素都满足时,一个行为才可能被视为犯罪。

本文将通过对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的详细分析,揭示它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将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这些理论,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通过这一研究,我们期望能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二、违法阻却事由的概述违法阻却事由,又称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由于某种原因,法律上认为没有违法性或者没有犯罪性而排除犯罪的情形。

这一概念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对犯罪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基于法律对于某些特殊情形的考虑和权衡。

这些情形可能涉及到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的客观环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

例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被害人承诺等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可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由于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条件,因此被认定为不具有违法性,从而不构成犯罪。

违法阻却事由的种类繁多,每一种事由都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016司考刑法讲义:违法阻却事由

2016司考刑法讲义:违法阻却事由

2016司考刑法讲义:违法阻却事由。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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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当防卫★★★★★(一)一般正当防卫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1)不法:客观违法。

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通过防卫行为不能减少、避免不法侵害的,不允许正当防卫。

如,重婚罪、行赂、受贿罪。

(2)侵害①故意、过失、意外事件(针对假象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对合法行为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②作为、不作为(使用强力要求对方履行该履行的义务)如,甲的小孩落水,甲站在岸边不施救,路过的乙将甲打成轻伤,对甲说:“快下去救,不救我还打。

”甲害怕,下水将小孩救上来。

乙构成正当防卫。

甲非法侵入乙的住宅,经乙要求后拒不退出,乙将甲推出去,甲摔伤,乙构成正当防卫。

③动物攻击人:A.饲主唆使动物攻击的,动物只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是对饲主的正当防卫。

B.遭受动物自发攻击而反击的,不是正当防卫,有可能成立紧急避险。

如果是流浪的野狗咬人,将狗打死的,连紧急避险都不算,因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利益。

(3)现实性:排除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绝对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是过失犯罪,可能是意外事件。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结束时间:既遂了;犯罪人被制止,犯罪人中止犯罪。

只要结束不允许正当防卫。

特例:在财产性犯罪当中,尽管不法侵害人的财产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但在现场被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直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或成立稳定占有关系为止,整个过程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此期间,追捕者使用强力将财物夺回,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装置(1)如果防卫装置的存在本身已经危及公共安全了,不成立正当防卫。

如,甲在自家院外三米处拉了一圈电网,写明“禁止入内”。

后乙进去盗窃被电伤,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因为甲私拉电网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节 违法阻却事由

第三节 违法阻却事由

第三节违法阻却事由一、概述行为符合违法构成要件后,通常可认为该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但存在例外情况,如果一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给法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这种损害具有正当化理由时,就阻却了该行为的违法性,这种正当化理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阻却行为违法性的原理是法益衡量理论,包括优越利益说与利益阙如说。

优越利益说认为,当对某一法益的损害是保护另一法益所必需手段时,经过衡量,如果所保护的法益优于所损害的法益时,便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利益阙如说认为,如果不存在值得保护的法益时(权利人放弃视为不存在),行为就没有侵犯法益,典型案例是被害人承诺行为。

违法阻却事由分为两类,一是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二是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行为、推定承诺行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行为.二、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一种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其本质特征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特点。

(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前提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1)不法性。

只有对违法或犯罪行为才能进行正当防卫,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人或者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防卫但应限制。

(2)侵害性.只有对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侵害行为才能进行防卫,反之,不能进行防卫。

因为在国家机关能够及时有效保护法益时,公民没有必要也不应当进行防卫。

例如,对于贪污、受贿、重婚等行为就不能进行防卫。

2024 年刑法经典口诀记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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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刑法-宝藏口诀记忆1事实认知错误的处理能定既遂定既遂,否则过失加遂2违法阻却事由防卫避险和承诺,违法阻却没做错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知道不法正发生,只能防卫侵害人,超出重大限度重大4自杀问题你买毒药我来吃,帮助自杀本无事。

灌我毒药要坐牢,我方承诺并无效。

亲子夫妻需要救,否则不作为伺候。

5责任阻却事由精神病人小孩砸,责任阻却扔违法。

6期待可能性的常见情形流落异乡没饭恰,只能重婚二次嫁。

为保性命把人杀,偷完东西卖或砸。

7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理突发恶疾丧能力,一次过失后故意。

8特点因果流程诈骗要既遂,对方认错主动给,敲诈要既遂,对方恐惧魂魄飞,抢劫要既遂,压制反抗不敢追9共同犯罪的原则与例外脱离切断双因果,之后结果不归我。

实行过限想不到,超出部分我不要。

中途加入是继承,罪名相同责任异。

片面就像单相思,对方知道我不知10法条竞合的罪名认定主观客观都符合,特别罪名不用说。

主观客观站两队,包容评价定轻罪。

11转化犯逼供取证打囚犯,聚众斗殴多人干。

致人死亡转杀人,人多定罪要区分。

12常见加重情节绑架吸杀伤,拐卖吸强强,运人和运毒,敢把公务妨。

13中国刑种管制本质家里蹲,限制结社和言论。

拘役最高半年期,酌情给钱一抵一。

不死孕妇未成年,老人免死附条件。

死缓放在死刑里,两年考验变无期。

14社区矫正的适用管制缓刑假监外,禁止令占前两块。

15自首和立功一般自首分两步,自动投案和供述。

特别自首已被抓,未知罪行属其他。

立功说他人罪行,代劳职务都不行。

16限制加重数罪并罚,不要相加,上限取和,下限取大。

17数罪并罚新罪减后并,漏罪并后减,遇缓刑假释,减去狱中年。

18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缓刑只能轻罪有,排除累犯集团首。

减刑最多减一半,无期有期拘役管。

假释适用有和无,累犯10年被排除。

19罪状简单一眼见,叙明碎碎念,引证看刑法,空白看其他。

20虚构他人绑架的事实取得财务的假绑架,真敲诈,诈骗一起罚。

21转化抢劫的条件前置罪名盗诈抢,抗拒抓捕或窝赃,暴力威胁很嚣张。

外国刑法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比较分析

外国刑法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比较分析

外国刑法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比较分析在外国刑法的领域中,违法性阻却事由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违法性阻却事由,简单来说,就是某些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存在特定的事由,使得这些行为在实质上不被认定为违法。

不同国家的刑法对于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规定和理解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对这些差异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刑法的本质和功能。

在德国刑法中,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是常见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如,在暴风雨中,为了避免船只沉没而抛弃部分货物,就可能被认定为紧急避险。

德国刑法对于紧急避险的认定较为严格,要求避险行为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且所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所损害的利益。

正当防卫则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德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有一定的要求,即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且适度的,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然而,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如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日本刑法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也包括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

与德国刑法不同的是,日本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在某些情况下允许牺牲同等价值的法益。

例如,在两人同时面临生命危险,且只能挽救一人的情况下,选择挽救其中一人的行为,在日本刑法中可能被认定为紧急避险。

日本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相对较为宽松。

只要是为了排除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也通常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但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在法国刑法中,除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外,还有“依法执行职务”这一违法性阻却事由。

例如,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采取的必要强制手段,不被认定为违法。

此外,“被害人同意”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但对于涉及生命、身体完整性等重要法益的同意,法律通常持谨慎态度。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 违法阻却事由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 违法阻却事由

专题四 违法阻却事由(违法构成要件2)*【重点法条】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目次】考点1 违法阻却事由(犯罪排除事由)概述考点2 正当防卫考点3 紧急避险考点4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知识点结构】法律明文规定的事由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行为自损行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紧急避险:针对不法侵害或合法的危险,是避免更大危险的行为超法规的事由考点1 违法阻却事由(犯罪排除事由)概述*【知识点讲解】一、客观的违法性论客观的违法性论将法律理解为客观的评价规范。

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如何,只要行为客观上违反法律,就具有违法性。

结论: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对之应当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学术争议】有些学者认为违法性是主观的,因此无责任能力者不可能实施违法行为。

对这种行为,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即使制服不法侵害者本人,对其造成了伤害,也只能认定为紧急避险。

通说认为,违法性是客观的。

二、违法阻却事由的概念违法阻却事由是指那些看起来好像构成犯罪,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

这些行为从实质上也不符合犯罪的全部要件。

三、法益衡量说实际上,这些行为也侵害了法益,例如正当防卫伤害了正在实施杀人行为的人,但侵害这些法益是为了救济更高价值的法益,因此是正当的——法益衡量说。

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精讲:违法性阻却事由本节内容在司法考试中每年必考,具体命题模式有:1.题干给出案件,判断该案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

2.判断关于正当防卫的说法是否正确,考核内容很细,可能涉及一些基本的说法。

3.判断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说法是否正确,需要把握被害人承诺的种类与成立条件。

4.判断关于排除犯罪事由的说法是否正确,需要区分各种排除犯罪事由的界限和类别。

违法阻却事由的根据(本质):以法益衡量为基础的综合说--利益阙如的原理和优越的利益的原理。

一、正当防卫【相关法条】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知识要点】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一)一般正当防卫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对于起因条件的理解,要点有三:(1)"不法":只要求是客观违法的行为,不要求主客观统一。

第一,不法行为包括一些犯罪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例如殴打行为);第二,不法行为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如果采取防卫行为根本不能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则不允许正当防卫,根据具体情形成立相关犯罪,例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重婚罪、贿赂犯罪、单位犯罪本身。

第三,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侵害,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但应当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注意:对正当的、合法的行为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2)"侵害":只有当不法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第一,不法侵害既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包括过失的不法侵害(对假想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司考】违法阻却事由(二):正当防卫

【司考】违法阻却事由(二):正当防卫

违法阻却事由(二):正当防卫一、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起因条件:面临不法侵害1.不法性:不法行为:即违法行为。

包括犯罪行为(如杀人行为)与其他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殴打行为),针对“黑吃黑”的行为(如抢劫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的行为)也可以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过失的不法侵害、意外的不法侵害。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

正当合法的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如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必要性:不行行为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否则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2.侵害性: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公法益:行为人侵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根据刑法条文的理解是可以正当防卫的。

但应当做必要限制,国家机关能够及时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公民没有必要也不应进行正当防卫。

针对仅仅侵犯公法益、绝不涉及个人法益的违法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限制解释)。

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如针对经要求退出防卫者家中而不退出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防卫挑拨)通常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仅限于人的行为,如狗主动咬人杀死狗不是正当防卫,但狗主人让狗咬人,杀死狗是正当防卫。

针对饲养动物的侵袭,只要饲养者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心理,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现实性:非主观臆测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故意犯罪,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行为人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不是假想防卫,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

(二)时机条件: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正在发生、紧迫性1.开始时间:综合说是着手说与直接面临说相结合在确定不法侵害的着手,从而判断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的时候,不能苛求防卫人,而是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全面分析。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一)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一)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一)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正当防卫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

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

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8/2/94部分)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对正当防卫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的理解。

由于未设定观点,故应按通说观点(客观不法论),“不法”指客观不法,不考虑主观责任要素。

精神病人的自主攻击行为,客观上是伤害、杀人不法行为,只是因无责任能力,而不构成犯罪。

按构成要件“客观不法-主观有责”的体系,仍属不法行为,因此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2、严重精神病患者乙正在对多名儿童实施重大暴力侵害,甲明知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制止了乙的侵害行为,虽然造成乙重伤,但保护了多名儿童的生命。

观点:①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②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③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④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结论:a.甲成立正当防卫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错误的是下列哪些选项?()(2014/2/52)A.观点①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④与b结论对应B.观点①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b结论对应C.观点②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④与b结论对应D.观点①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③与b结论对应【答案】ACD【疑难辨析】本题和上题一样,仍然涉及对正当防卫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的理解。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有这样的现象,故意杀⼈与正当防卫时致⼈死亡,从结果上都造成了他⼈的死亡,但因正当防卫有益于社会,故没有社会危害性,阻却了刑事违法性。

那么,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资料供您参考。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违法阻却性事由的定义符合要件的⾏为虽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现象,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为的违法性,这便是违法阻却性事由,⼜称排除犯罪的事由,所以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从反⾯否认⾏为构成犯罪。

⼆、违法阻却性事由的类型(⼀)法令⾏为法令⾏为是指基于成⽂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为。

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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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有意明⽰了合法性条件的⾏为。

如规定了堕胎罪的国家,其优⽣法往往规定符合⼀定条件的堕胎⾏为不成⽴堕胎罪。

3.职权(务)⾏为。

如执⾏死刑的警察枪杀罪犯。

4.权利(义务)⾏为。

如公民扭送犯⼈。

(⼆)正当业务⾏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为。

例如:(1)职业性的体育活动,只要遵守了正常的规则,就不认为是犯罪。

(2)医疗⾏为。

不包括⼈体试验、患者所要求的超出过分的实验。

(三)被害⼈承诺被害⼈的承诺符合如下条件时,才阻却⾏为的违法性: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

——个⼈对⾃⼰财产的承诺没有限制,⼈⾝权利的承诺仅限于轻伤及以下的。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

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的真实意志,戏⾔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做出的承诺,不阻却违法性。

(1)承诺的动机错误,承诺仍然有效⼒。

例如,妇⼥以为与对⽅发⽣性关系,对⽅便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中释放,但发⽣性关系后,对⽅并没有释放其丈夫。

(2)因为受骗⽽承诺的,承诺⽆效。

侵害⼈的⾏为成⽴犯罪。

⾏为⼈冒充妇⼥的丈夫实施奸淫⾏为时,⿊夜中的妇⼥以为对⽅是⾃⼰的丈夫⽽同意发⽣性关系的,其承诺⽆效。

刑法学--违法性阻却事由

刑法学--违法性阻却事由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 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提条件
就是紧急状态的现实性,即某种合法权益在客观上遇到了正 在发生的危险,使其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中的一种事实状态。
2、张三与李四素有仇,于是张三搞了把枪要杀李四。一日晚间 张三窜到李四的院外,张三见一人的背影确认是李四,于是举枪 射击,而恰逢李四刚好劫持了一名过路的女青年,正要对其实施 强奸。结果张三将李四打死,同时也阻止了其正在实施的强奸犯 罪行为。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第二,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 性与刑事违法性。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录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二、阻却犯罪性事由的特征
(一)正当性 (二)私利救济性 (三)功利性 (四)损害性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 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假想防卫属于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因而应 当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解决。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二)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 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防卫不适时: 不法侵害尚未到来,或者在侵害行为已经结果或已被制止的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前提条件
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现实的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

法律规定的阻却事由(3篇)

法律规定的阻却事由(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规定的阻却事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尽管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存在特定的阻却违法性或阻却责任性的因素,从而使得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者不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阻却事由的存在,体现了法律的宽容精神和人文关怀,对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刑法规定的几种主要阻却事由进行探讨。

二、正当防卫1.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4)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2)针对正在进行的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犯罪;(3)针对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

3. 正当防卫的例外情况正当防卫的例外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防卫挑拨:指故意引起对方进行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进行反击的行为;(2)相互斗殴:指双方均具有不法侵害行为,且均无防卫意图的行为;(3)偶然防卫:指防卫行为虽然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与不法侵害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三、紧急避险1. 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 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有危险正在发生;(2)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3)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合法权益的行为;(4)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 紧急避险的例外情况紧急避险的例外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危险已经排除;(2)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3)避险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四、不可抗力1. 不可抗力的概念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正当行为(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行为(违法阻却事由)

构成要件的修正(正当行为)一、概述(一)概念:排除违法性事由(正当化事由)+(排除责任事由)正当行为、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正当冒险行为等(二)排除犯罪事由的要件超法定事由:超刑法的,或许在民法中自力救济是法律规定的。

执行命令:战争中杀人(纳粹有争议)被害人承诺:“我有一辆车,请你砸掉”;推定的承诺,受害人昏迷了,但你要给他做手术;但是这个承诺是否有效,或者是说请你把我们整个宿舍的电脑都砸掉,这样的可以吗,很复杂,不讲了。

(三)研究意义:研究正当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司法实务意义。

1、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区分正当行为与相关犯罪行为的界限。

2、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例如,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执行命令,公民实行自救、自损等行为,都是其依法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明确这些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可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充分行使和义务的有效履行。

医疗、竞技等正当业务行为中造成的难以避免的损害,属于人类科技文化发展中付出的正常代价,明确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并予以保护,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

例如,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积极手段,公民可以运用正当防卫权有效而及时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紧急避险是法律肯定的公民在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时积极采取避险措施减少危害程度的一种可能的选择,它有利于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

二、正当防卫(一)概念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论犯罪阻却事由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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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阻却事由有什么
1、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
第⼆⼗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款中关于避免本⼈危险的规定,不适⽤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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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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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阻却事由概述
(⼀)不法解决两个问题
1.违法性构成要件:解决刑法禁⽌什么的问题。

2.违法阻却事由:解决法益冲突时,刑法允许什么优先的问题。

(⼆)两种观点
1.结果⽆价值论:违法本质是法益侵害,不考虑主观正当化要素(认识和意志)。

(1)不存在值得保护的法益:如被害⼈或推定。

(2)⾏为没有法益侵犯性: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救⾏为。

2.⾏为⽆价值论:违法本质是⾏为性质
违法阻却事由:考虑主观的正当化要素(认识和意志),因此偶然防卫、偶然避险不能阻却违法性。

第伍期_违法阻却事由——重点知识点

第伍期_违法阻却事由——重点知识点

【壹】违法阻却事由概述违法阻却事由又称正当化行为。

对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推定具有违法性,但如果这种行为按照社会伦理是正当的,那就不应以违法行为论处,而应视为正当行为。

因此在违法性层次上,主要是从消极方面看是否具有阻却违法的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可以分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前者即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违法阻却事由,后者包括具有社会相当性的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等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贰】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 起因条件:面临不法侵害。

(1)精神病人与未成年人的侵害:也属于不法侵害,可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2)动物侵袭:一般不属于不法侵害。

将动物打死可按紧急避险论处。

如果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此种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防卫人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以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的正当防卫。

当然,如果直接攻击唆使之人,由于他是不法行为的直接发出源,也可成立正当防卫。

(3)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都属于不法侵害,自然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4)假想防卫的处理。

如果没有发生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发生了不法侵害,采取了自以为是正当防卫行为的,属于假想防卫。

通说认为,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通常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确实没有过失的,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考试一般考查假想防卫把人打成轻伤,因为过失致人轻伤不成立犯罪,所以这种假想防卫直接以意外事件论处。

在防卫不适时、对第三人防卫中,也可能出现假想防卫。

2. 时机条件: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1)开始时间一般情况下,只有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才能进行防卫,对于预备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但是如果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结束时间可以采取“危险排除”的理论认定:不法行为已经结束、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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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要点
(1)“不法”是指客观违法,不要求不法侵害人具有责 任

首先,不法行为不限于犯罪行为,还包括其他一般
违法行为;其次,不法行为并非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只能
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
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最后,对未达到法定年
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不法侵害,允许实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案情: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 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涉嫌对当 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主动进行骚扰挑衅,邓玉娇用 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 效死亡。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次日,警方以涉嫌“故 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
首先,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加害(事前防卫)和事后 加害(事后防卫);其次防卫不适时如果成立犯罪,可能 成立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
案例:甲与乙发生争吵,丙过来劝说,甲转而辱骂丙并将 丙踢倒,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丙,丙起身逃跑,甲随 后追赶,丁见状,随手拿起石头朝甲仍,致使甲昏迷,丙 顺手拿起石头转身回来朝甲的头上猛砸数下,致甲死亡。
(1)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 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该情形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如 《水浒传》“鲁提辖拳打镇关西”这一情节,鲁达为替民 女出气,有意激怒屠夫郑某,致郑某主动攻击鲁达,鲁达 趁机实施加害行为,属于典型的防卫挑唆
(2)相互斗殴: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一方停止斗 殴,求饶或逃跑,或者一方手段突然升级而导致重大身体 伤害或者死亡的,可能成立正方防卫。
,但应但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2)“侵害”

首先,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和过失的不法侵害,也
包括无过失的不法侵害行为;其次,不法侵害包括作为与
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再次,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通常不
能进行正方防卫,如防卫挑拨的情形;最后,不法侵害只
能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如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
他人,动物只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

2、甲擦枪时无意触动扳机,将正在杀人的的乙打
成重伤
问:甲的性质
4、防卫对象: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5、防卫限度: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 大伤害
(1)限度条件
首先,“必要限度的判定”要考虑到不法侵害的 程度,缓急以及不法侵害的权益,其次要求“明 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只是轻微超过,不成立 防卫过当,再次要求发生“重大伤害”(重伤或 者死亡),如果只是一般伤害,不成立防卫过当 ,最后,正方防卫的限度条件不适用与特殊正当 防卫情形。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已经发生并且尚 未结束)
(1)开始时间:原则上是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 为的时间,但有的情形即使没有达到着手阶段,如果存在 合法权益直接面临侵害的危险,也可以正方防卫(综合说 ,即着手说与直接面临说相结合的学说)
(2)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火气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 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者排除
类型
正当化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的正当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
避险 一类是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上北欧认可的超
法规的正当化行为,其类型大致有 1、依照法令的行为 2、正当业务行为 3、自救行为 4、被害人的承诺 5、推定的承诺 6、自损行为 7、履行上级命令的行为 8、义务冲突
(3)保护非法利益:指“黑吃黑”型的案件,为保护其赌 资、赃款因明显缺乏防卫意图的正当性,不成立正当防卫
(4)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 ,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刑法理论上存在四种学说
第一,彻底的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防卫缺乏防卫意识,成 立犯罪既遂
第二,缓和的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防卫行为无价值,但结 果正当,成立犯罪未遂
专题七 违法阻却事由
主讲人 武兴康
概念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大陆法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在我国刑法理论上称为正当化行为,又被称为排 除犯罪的事由,是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 违法性的事由。即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 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而客 观要件,但是,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 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分为两种,一般正当防 卫(第一款)和特殊正当防卫(第三款)
一般正当防卫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正当防卫的要件是主观意图和客观行 为的统一,包括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 间,防卫强度五个方面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
1、防卫起因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警方认为夏某也是被害者,没有对其采取任何措施,此举 导致死者家属不满。有人认为夏某属于紧急避险,但未保 存自己生命而故意伤害他人致死这一事实是否违反了紧急 避险的限度条件?夏某的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是否意味着其 无权行使紧急避险?
本案涉及三个法律问题,一是受他人胁迫而致个人权益处 于危险状态之下能否作为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二是为保 全自己生命而强奸他人、故意伤害特人是否超过了紧急避 险的限度条件?三是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否意味着其无 权进行紧急避险?
应以胁从犯来追究其责任。
一、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起因条件——有现实的危险存在 1、危险的现实性,是客观存在的,不是假想的,推测的 (1)避险假想,不是紧急避险, (2)自招危险,原则上不适用,但其符合紧急避险的构
成条件,也允许 (3)连锁避险,第三人的连锁避险仍然构成紧急避险 2、危险的来源 (1)自然的力量(2)动物的袭击(3)人的生理、病理
第一个问题涉及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关系,关键点在于受 到他人胁迫而产生的危险可否作为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 答案是否定的。所谓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竞合”只是一种 表面的假象,在紧急避险中,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危险的现 实性,如果不采取紧急避险,必然导致损害的发生。而在 胁从犯中,他人的胁迫虽然也使个人权益处于危险之中, 但是这一危险是潜在的,仅具备将来发生的可能性。同时 ,从危险程度而言,胁迫状态下的危险程度不及紧急避险 。
(二)特殊正当防卫 1、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 3、行凶的含义:指以暴力形式实施的严重危及人的生命
、健康安全的犯罪行为,而不管行凶是否使用凶器。 4、无论是列举的犯罪,还是其他犯罪,必须属于严重危
(3)防卫装置:设立防卫装置,遇到了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该装置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挥作用制止了不 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成立正当防卫。但是, 设立防卫装置的行为所造成的风险应由设立者承担。即如 果防卫装置本身危害公共安全,则为法律所禁止,成立相 应的犯罪。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4)防卫不适时: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进 行所谓的“防卫行为”情形
观点: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 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
侵害正在进行
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 法权益的意图
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 结论: A.甲成立正当防卫 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 A.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B.观点①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C.观点②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D.观点①观点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③与b结论对应
问:丙、丁的行为性质
答:丁成立正当防卫,丙的行为是事后加害行为,不是正 方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罪
3、防卫意图: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具有防卫意图时 才成立正方防卫。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意志: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 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
死打伤的,属于给不法侵害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方式进行的
正当防卫。
(3)现实性:客观上真实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而非主观
臆测

假想防卫:客观上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
误以为存在而进行“防卫”行为。首先假想防卫属于事实
认识错误;其次假想防卫绝对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
人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 事件;再次行为人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不是假 想防卫,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最后,对假想防卫可以进 行正当防卫。
问题:邓玉娇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 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 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 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 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 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 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 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正当防卫的要件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 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 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才能对之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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