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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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监管条例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是指针对保健食品在生产、经营、使用
等方面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这些
条例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和管理,旨在保护消费者的
权益,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的发展。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保健食品的定义和分类:确定哪些产品可以被归类为保
健食品,并将其与药品、食品等其他类别进行区分。

2. 生产和经营规范:规定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的基本要求,包括生产工艺、原材料管理、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范。

3. 标签和广告宣传:规定保健食品标签的内容和要求,确
保其准确、清晰地表达产品的功能和效果。

此外,还对保
健食品的广告宣传进行管理,禁止虚假和夸大宣传。

4. 审批和注册:规定保健食品的审批和注册程序,确保其符合法规要求,具备安全、有效的特性。

5. 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包括对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执法检查、处罚和行政处罚等。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管,减少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从而促进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1. 引言保健食品是指能够调节机体功能并满足特定营养需要的食品。

保健食品市场的迅速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产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无有效成分等。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健食品监管条例应运而生。

2. 监管主体和职责保健食品监管条例的主要监管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和修订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审批程序; - 监督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 审查和批准保健食品的标签和包装; - 调查和处理保健食品投诉和上报的不良事件; - 惩处违规企业和个人,维护市场秩序。

3. 保健食品的定义和分类根据保健食品监管条例,保健食品定义为“经过特定处理,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保健食品可以根据其成分和功能分为不同的分类,如: - 维生素类保健食品; - 矿物质类保健食品; - 草本植物提取物类保健食品; -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 - 其他功能性保健食品。

4. 保健食品标签和包装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和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 标签必须包含产品名称、成分表、功能主张和禁忌事项; - 包装必须清晰、易于辨认,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宣传语言; - 标签和包装应使用易于理解的语言,且字体大小和颜色应符合相关标准。

5. 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审批根据保健食品监管条例的规定,保健食品必须进行注册和审批程序,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注册和审批的流程包括:- 企业申请注册保健食品,提交相关材料和实验报告; - 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检查; - 审核通过后,发放保健食品注册证书。

6. 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规定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有相关生产许可证; - 保健食品销售企业必须遵守真实宣传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 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保健食品时应注意阅读标签和说明书,按照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2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相关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组织保健食品审评,管理审评专家,并依法承担相关保健食品备案工作。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该条例规定了保健食品的定义、分类、标识、质量要求、生产和销售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保健食品的定义:指具有调整机体功能、补充营养、预防疾病等功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备案的食品。

2. 保健食品的分类:根据功能、功效等不同,可以分为营养补充类、保健功能类等。

3. 保健食品的标识:保健食品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主要成分、功能、用法用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并标注“保健食品”字样。

4. 保健食品的质量要求:保健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含有违禁物质或超过限量标准。

5. 保健食品的生产与销售: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应持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销售企业应进行备案登记,并严格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和销售。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旨在加强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保健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2篇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1篇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或者其他保健目的,适用于特定人群的食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对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和监督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保健食品的生产管理1. 生产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必须先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2. 生产质量控制:企业应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质量控制体系,并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

3. 原料选择和检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料,并进行必要的检测。

4. 生产过程监控: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监控机制,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二、保健食品的经营管理1. 经营许可:销售保健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 市场准入控制:保健食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适用人群和功能范围,禁止任意宣传和夸大保健功效。

3. 标签标识:保健食品应在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保健功能、适用人群、生产企业等信息。

4. 信息披露:销售保健食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三、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1. 检验检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2. 行政处罚:对违反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的企业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消费者投诉受理:相关部门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消费者的投诉。

4. 合作协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推进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环节,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应审慎选择,遵循科学、平衡饮食的原则,正确使用保健食品,以保障自身的健康。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2篇随着人们对健康的日益重视,保健食品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保健食品监管条例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出台了保健食品监管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经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保健食品应当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产品及说明书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管理第八条保健食品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适时调整、公布保健食品的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

第九条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ISO世界上最大的国际标准化 组织

大、中型企业首先选择GB/T19009— ISO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 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来建 立质量体系,用于证实本企业的设计和 生产合格产品的过程控制能力;中、小 型企业多选择GB/T19002—ISO 9002 《质量体系——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 量保证模式》来建立质量体系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及规定Fra bibliotek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 标志:
保健食品定义: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3.1条 将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 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 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 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即:在产品的宣传上,也不能出现有效 率、成功率、等相关的词语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 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

第十条 经营企业索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 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 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四)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 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 当逐页加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公章并存档 备查。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 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


第五条 应当按供货者、供货品种或供货时间 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和购销台账 档案,有关文件应当保存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 1年,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保健食品生产 经营企业应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建立电子档 案。 第六条 涉及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市场开办者 应当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保 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企业的 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保健食品,不适用于医疗器械和药品。

第二章:保健食品生产管理2.1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

2.2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产品检测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3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标识,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在包装上标明禁忌人群和食用方法。

第三章:保健食品销售管理3.1 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3.2 经营者应当确保销售的保健食品符合相关标准,并对产品进行真实、准确的宣传,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3 销售经营场所应当具备适宜的储存和陈列条件,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保健食品使用管理4.1 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保健食品时应当仔细阅读产品标识和说明书,了解产品的适用人群、用法用量等信息。

4.2 消费者在使用保健食品时应当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不得超过推荐的用量和频次。

4.3 保健食品不是替代药物,不能替代正规医疗治疗,消费者在服用保健食品的应当保持合理的饮食和生活习惯。

第五章:监督管理5.1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5.2 消费者发现保健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3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企业和消费者的沟通与合作,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附则6.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保健食品管理有关规定废止。

6.2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3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有。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是指对保健食品生产、流通、使用等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保健食品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
1.保健食品的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具有保健功能,可以补充营养,调节器官功能,并具有预防疾病的作用的食品。

2.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保健食品需要注册或备案,在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和登记。

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不能生产、销售或者广告宣传。

3.保健食品的生产和流通: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有相关的生产条件和设备,并且需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保健食品的销售需要在指定的场所或者经营地点进行,并且需要有专门的销售人员。

4.保健食品的标签和广告:保健食品的标签上必须明确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批准文号、保健功能、用
法用量等信息。

保健食品的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
大功效或者误导消费者。

5.保健食品的监督检验:相关部门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检验,包括对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监管。

6.违法行为和处罚:对违反保健食品管理条例的行为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总之,保健食品管理条例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保健
食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确保其安全、有效,并防止虚
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26•【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2月26日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管理,保证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保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维持健康的目的,经适当处理而成的食品。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健康要求。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应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和添加剂。

第七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真实准确,不得涉及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八条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九条保健食品的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第十条保健食品的销售企业应保证产品来源合法,不得销售过期、劣质或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的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的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产品追溯、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消费者的需求和意见。

第四章进口管理第十三条进口保健食品应符合国家相应的卫生健康要求,并经检验检疫部门检疫合格。

第十四条进口保健食品的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进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进口保健食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并包含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消费者在使用保健食品时应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不得滥用或误用。

第十七条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时应选择合法、信誉良好的销售渠道。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七章附件本文档附件包括:《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保健食品销售许可证申请表》、《进口保健食品检验检疫申请表》等相关表格。

附件:[附件]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保健食品: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维持健康的食品。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增强抵抗力等保健作用,以食品形式上市的产品。

第三条保健食品应当按照卫生安全、科学、真实、有效的原则进行生产和销售,不得欺骗消费者或者误导公众。

第四条国家建立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查处违法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符合卫生安全标准;2.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注册;3.确保产品真实有效,不夸大功效;4.明示食品功能和适用人群;5.禁止添加违禁物质;6.禁止虚假宣传。

第六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配备专业人员,建立质量管理系统,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七条保健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取得销售许可证,并按照法律规定销售保健食品。

第三章注册与备案第八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并提供相关的生产资质和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国家药监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进行注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其纳入国家保健食品注册库,并颁发注册证书。

第十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国家药监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并按照备案要求进行销售。

第四章标签和宣传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保健功能、适用人群、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三条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承诺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等名义,不得随意引用科学研究和病例以证实产品功效。

第五章监督抽检第十五条国家药监部门负责组织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对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抽检工作,提供产品样品和相关资料。

《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有何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有何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有何规定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在《食品安全法》中对保健食品的规定如下: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的要求。

《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包括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陈列与储藏、销售与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1. 引言保健食品是指以保健作用为目的,供人体补充营养素、调节生理功能的食品。

由于保健食品涉及人体健康,在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本文将介绍保健食品管理的相关条例,以及其对消费者、生产者和监管机构的影响。

2. 保健食品的定义与分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健食品应具备以下特征: - 以保健作用为目的; - 供人体补充营养素和/或调节生理功能; - 不以治愈疾病为目的; - 不以普通食品为专业标准衡量。

据其功能和用途的不同,保健食品可分为以下几类: - 营养补充类保健食品:主要补充人体所需的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

- 功能性保健食品:具备特定保健功能,如调节血压、降低血脂、增强免疫力等。

- 特殊用途保健食品:针对特定人群或特定健康状况设计,如婴幼儿奶粉、孕妇营养品等。

3. 保健食品管理体系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各国普遍建立了保健食品管理体系。

该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注册与备案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生产者需要先将保健食品进行注册或备案,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注册制度通常适用于功能性保健食品,以确保其所宣称的保健功能真实可靠。

备案制度适用于营养补充类保健食品,主要用于监管和追溯。

3.2. 标签和宣传语规定在包装和标签上,保健食品应明确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号码、主要成分和含量、适用人群和用法用量等信息。

此外,对于功能性保健食品,还需标注其保健功能的科学依据。

宣传语应真实准确,不得涉及疾病治疗等内容。

3.3. 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生产者应遵守相关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和质量要求。

包括对原料的选择和检测、生产工艺的控制、产品的质量检验等环节的管理。

3.4. 监管和惩处机制监管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市场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

对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可采取警告、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惩处措施。

4. 消费者权益保护保健食品管理条例的实施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其购买到符合标准和有保健效果的产品。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完整版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完整版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完整版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我国特制定了关于保健食品的管理相关办法。

下文小编为大家收集了关于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最新全文,欢迎阅读!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

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

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

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一)保健食品申请表;(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

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八)国内外有关资料;(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1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1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保健食品在今日的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市场持续扩大,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

为了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这些管理条例进行详细探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食品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保健食品活动中的法律监管。

第三条保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在标签、说明书等处标明“保健食品”,不得含有疾病治疗、预防功能的宣传。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生产与经营第四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及质量控制制度。

第五条经销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传播权威未经批准的医学信息。

第六条保健食品的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反馈机制,如发现保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保健食品的使用第七条使用保健食品应当遵守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并且不得超量使用,重复使用。

第八条对于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应当在医师指导下使用保健食品,不得自行决定使用。

第九条如发现使用保健食品后出现身体不适,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就医就诊。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定期抽检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将面临警告、罚款甚至吊销相关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因使用保健食品引发健康问题的消费者,可以依法申请索赔。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其他未尽事项,参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针对《保健食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及消费者权益,各方应当共同遵守。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保健食品在现代人的生活中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市场上保健食品数量的剧增,这些产品之间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我国于20XX年颁布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和分类1.1 定义《条例》第二条明确了对保健食品的定义:“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适应营养需要或者其他类似保健目的,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保健食品与药品有明确的区别,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持健康和预防疾病。

1.2 分类《条例》根据保健食品的适用人群、功效和食品形态将其分为不同类别。

其中包括补充营养保健食品、功能性保健食品、婴幼儿保健食品等。

这个分类体系有助于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和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健食品。

二、保健食品的生产和销售2.1 生产《条例》规定了生产保健食品的生产者应当具备的资质和责任。

生产者必须依法获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并遵守相关的生产标准和规范。

同时,生产者还需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2 销售销售者是保健食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对于销售者,《条例》明确了其应当保证销售产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销售者还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成分、功效、用法用量等。

三、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3.1 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对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广告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法行为。

相关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抽检和风险评估,确保市场上的保健食品质量和安全。

3.2 责任追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设立了保健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可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四、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意义4.1 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大的保障。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三条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宣传等活动均应遵循科学、诚信、负责任的原则。

二、审批制度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第五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产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评价资料,以及产品标签、说明书等材料。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评,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生产经营要求第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确保经营的保健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未经批准、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的保健食品。

四、标签说明书规定第十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产品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准文号、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五、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等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六、罚则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的保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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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健食品应当使用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健 食品标志。 营养素补充剂应当依法经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性审查,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 条 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 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 品生产厂商。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和 声称的功能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 册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研制工作。123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健食品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
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有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对保健食品监 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保健食品产品 注册管理 第八条
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 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 产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保健食品 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
众负责,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 责任。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保健 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保健食品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适时调整、公 布保健食品的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 第九条 保 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
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 求。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条 保健食品 应当依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产 品注册证。取得产品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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