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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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选定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定点饭店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选定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定点饭店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选定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定点饭店合同书甲方: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采购编号:SDGP371003201801000044乙方:威海华唐天润酒店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18年12月24日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采购经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登分中心以招标文件(项目编号:SDGP371003201801000044)在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登分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山东省财政厅有关文件,以及《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选定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定点饭店采购文件》,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一)“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二)“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三)“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四)“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等资料。

(五)“招标文件”是指《2019—2020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采购项目》。

(六)“服务对象”是指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对象,即: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二、适用范围: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2019—2020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采购项目。

三、协议的组成(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条款;2.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3.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4.成交通知书;5.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鲁财采〔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5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五章购买程序和承接主体确定方式第六章合同管理与绩效评价第七章信息公开第八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以事定费、费随事转,公开择优、诚实信用,优化结构、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市、省直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严格落实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行〔2019〕0044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严格落实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行〔2019〕0044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严格落实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严格落实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行〔2019〕0044号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严格落实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做好会议定点管理制度与会议费管理制度的衔接,结合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履行会议定点协议核查情况,现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一、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制度各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应优先选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或者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场所举办;切实无法满足会议需要的,应按照节约原则,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在满足需要基础上,优先选择价格较低的会议定点场所,且会议室规模原则上应与参会人数相匹配。

二、严格执行电子结算单制度各会议定点场所要主动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完成饭店的注册、协议价格等信息填报、协议的影印件、饭店位置图的上传等工作,并主动在结算时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打印“电子结算单”,供会议举办单位报销使用;会议举办单位在结算时也应当主动向会议定点场所索要“电子结算单”并作为会议报销时的凭据之一。

三、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协议价格会议定点场所要严格按照协议确定的各单项协议价格(如客房、会议室、伙食费)提供服务,各项费用之间不得调剂;会议承办单位召开会期不超过1天的会议,确需安排午餐的,按照不超过60 元/人天的伙食费标准核定,会议定点场所午餐协议价格低于60元/人天的,按照协议价格执行。

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应当将会议费纳入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并单独列示,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与会议审批第四条省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省党代表大会、省党代表会议、省委全体会议,省委工作会议、市委书记会议,省人代会和省人大常委会议,省政府工作会议,省政协全委会和常委会议,省纪委全会,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全省劳模表彰大会。

二类会议。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市党政负责人参加的、除一类会议之外的工作会议;省委、省政府确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三类会议。

各单位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

第五条省直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一、二类会议以省委名义召开的一、二类会议,需经省委常委会议或者省委书记批准。

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及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的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间规定召开,需报省委审批。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一、二类会议,需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长批准。

严格控制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举行的会议,各单位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以上会议,主办部门应当提前向会议审批机关提交书面请示报告,说明开会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所需经费等。

会议请示报告由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按分工受理。

(二)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议审批制度,从严从紧控制三类会议。

山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山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山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接待要上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2014-02-12 14:51:00 来源:大众日报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9〕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9〕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2019年山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2019年山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山东省均衡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9月25日2019年山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县乡财政保障能力,切实兜牢县级“三保”底线,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4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管理做好县级“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19〕128号)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以市为单位统筹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补助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乡政府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引导各市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保障基本、促进均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为财政困难县补助、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奖励、县级绩效奖励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特殊事项补助资金。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鲁财行〔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备案管理要求〉的通知》,我们对《省直机关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鲁财行〔2020〕1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12月9日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备案管理要求〉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办公经费是指省直机关按规定设立的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所发生的经费支出。

第三条集中办公经费原则上由牵头部门统一负责,明确集中办公时间、人员、办公场所及各项支出明细,经牵头部门财务审核,报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第四条集中办公场所应当优先在相关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相关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牵头部门向省机关事务局申请通过省直机关现有办公房源调剂安排;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宾馆、招待所等场所集中办公的,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明确租赁地点、集中办公人员情况、租赁面积、期限等事项,省机关事务局按照集中办公人员情况、办公室配置标准等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条集中办公经费实行限额控制。

(一)使用单位现有或省机关事务局调剂办公场所集中办公,不发生集中办公场所租用费的,每人每天不超过130元。

其中,集中办公人员应当从集中办公场所餐厅(食堂)用餐,抽调人员原来属于集中办公场所餐厅(食堂)用餐范围的,所需伙食费仍按原渠道解决,抽调人员原来不属于集中办公场所餐厅(食堂)用餐范围的,牵头部门可以会同参与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将伙食费直接发放给个人。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5〕10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5〕10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5〕10号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全面推动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强化政府采购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从依法治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重塑政府采购制度的高度,全面推进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依法、稳妥、有序进行。

省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自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确保2015年年底前全面推开。

其他县(市、区)实施时间由各市确定。

山东省财政厅2015年3月11日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以及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行为,适用本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鲁财库[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15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范省直单位公用家具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省直单位公用家具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公用家具(包括办公家具、校舍家具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开招标限额,按省财政厅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定点供应商的确定第四条定点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体招标活动由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采购中心应根据省财政厅的委托,在对采购人基本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

第六条采购中心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7日内,将招标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七条采购中心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产品质量等进行必要的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确认。

第八条省财政厅委托采购中心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供货合同。

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具有独立承担法定责任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者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由各市或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不重复采购。

各市或县(市、区)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会议定点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党政机关定点管理的总体工作:(一)制定全省会议定点管理的实施细则;(二)指导、协调和组织全省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三)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指导、协调全省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处理投诉等总体工作;(四)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的总体工作;(五)财政部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一)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二)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投诉情况汇总报省级财政部门;(三)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组织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注册、信息录入等工作,并做好录入信息审核工作;(四)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五)省财政厅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0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情况,我们对省政府机构简称进行了修订和明确。

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后的《省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3日省政府机构简称(括号内为机构简称)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挂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山东省口岸办公室牌子。

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省政府参事室)山东省口岸办公室(省口岸办)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民族宗教委)山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省应急厅)山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牌子。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9日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等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政府投资计划。

其中,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

第六条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条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下达,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鲁财资〔2019〕39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鲁财资〔2019〕39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8月30日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健全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省级部门、单位运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其他类别事业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驻济以外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执行当地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性、涉密性的办公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资产,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调剂、处置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主要包括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

配置数量上限是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标准。

具体数量由单位结合机构设置、办公场所安排和编制内实有人数等情况,在上限内合理配置。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1.13•【文号】财行[2006]312号•【施行日期】2006.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法》是在总结部分省市实行会议定点办法和一些国家的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办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在中央国家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办法》印发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

因此,具体的定点情况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对出差、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

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定点办会。

第三条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的确定、监督检查以及变动调整等。

第四条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由财政部负责,部分工作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省、地(市、州,下同)级财政部门进行。

第五条定点饭店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确定。

县级是否确定定点饭店,由各地自行决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8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8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全面构建公共服务购买机制,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2月27日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全面构建公共服务购买机制,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购〔2015〕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购买主体购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即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评审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三条竞争性评审,是指购买主体对具备有效竞争条件的服务项目,通过评审小组对意向承接主体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承接主体的购买方式。

第四条定向委托,是指在特殊条件下,购买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将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交由特定的承接主体承担的购买方式。

第五条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和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具备组织项目购买程序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组织购买程序能力的第三方代理机构承担具体购买工作。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活动,提高采购集中度和采购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结合全省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0月30日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活动,提高采购集中度和采购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商城),是指依托互联网环境和电子商务技术,实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通用货物、工程、服务(以下简称商品)项目,以及部分不限定数额标准的特殊属性项目,全流程网上自主交易和动态监管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

商城由主站和各市分站组成。

第四条商城采购活动应当落实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及采购本国货物等规定,严格执行资产配置、软件正版化、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安全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同级采购人的商城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定本级商城采购范围、限额(数额)标准、交易规定,组织采购人培训,开展调查研究、政策咨询等工作。

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应当将会议费纳入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并单独列示,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与会议审批第四条省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省党代表大会、省党代表会议、省委全体会议,省委工作会议、市委书记会议,省人代会和省人大常委会议,省政府工作会议,省政协全委会和常委会议,省纪委全会,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全省劳模表彰大会。

二类会议。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市党政负责人参加的、除一类会议之外的工作会议;省委、省政府确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三类会议。

各单位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

第五条省直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一、二类会议以省委名义召开的一、二类会议,需经省委常委会议或者省委书记批准。

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及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的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间规定召开,需报省委审批。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一、二类会议,需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长批准。

严格控制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举行的会议,各单位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以上会议,主办部门应当提前向会议审批机关提交书面请示报告,说明开会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所需经费等。

会议请示报告由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按分工受理。

(二)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议审批制度,从严从紧控制三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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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鲁财行[2015]2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4.14
【实施日期】2015.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财行〔2015〕25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和《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财政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于2015年4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并认真做好会议定点饭店招标采购工作。

各市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4月14日
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具有独立承担法定责任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者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由各市或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不重复采购。

各市或县(市、区)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
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会议定点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党政机关定点管理的总体工作:
(一)制定全省会议定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指导、协调和组织全省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
(三)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指导、协调全省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处理投诉等总体工作;
(四)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的总体工作;
(五)财政部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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