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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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鲁财行[2015]2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4.14
【实施日期】2015.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财行〔2015〕25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和《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财政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于2015年4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并认真做好会议定点饭店招标采购工作。各市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4月14日
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具有独立承担法定责任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者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由各市或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不重复采购。各市或县(市、区)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
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会议定点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党政机关定点管理的总体工作:
(一)制定全省会议定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指导、协调和组织全省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
(三)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指导、协调全省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处理投诉等总体工作;
(四)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的总体工作;
(五)财政部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