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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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

王世智

正值各地召开本级人大例会之际,地方各级人大如何促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呢?笔者就新时期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存在的问题,如何建立完善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略谈个人粗浅拙见。

一、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地地方人大通过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建立代表基本信息公开、代表小组各项活动制度;开展代表培训和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促进了人大代表同选民的联系。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不够”:(一)代表联系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不够广泛。直接选举并在原选区居住或工作的大多数代表基本上能够深入原选区和选民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但政党提名安排到基层参选的人大代表中的部分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和镇直单位工作人员深入选区联系选民的较少。特别是由县级以上政党和社会团体提名推荐到基层参选人大代表的领导干部或人员当选人大代表后,很少以人大代表身份到原选区联系选民。间接选举不在本行政区域的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的更少,导致部分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成为代表联系的盲区。

(二)代表联系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不够密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是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工作的延续和闭会期间的主要活动形式之一。代表由于受时间、空间、保障等条件的限制,其他比较便捷的电子信箱、互联网站、网上对话等渠道由于受条件限制,不能或没有被充分利用,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不能密切。主动与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很少,大多数为被动联系。

(三)代表联系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不够规范。目前,代表通过向选区选民

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选区内全体选民不可能都同时参加,有时只有一小部分选民代表。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如何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没有统一规范的要求,有的地方虽然要求代表每年要向选民述职,但实际未做到也难办到,特别是对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的述职评议意见没有规范的处置办法,评议好坏无所谓,监督实效不明显。

二、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有偏差。目前,社会上很多人,包括党政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认识模糊,对代表法规定的人大代表的职责、会议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一知半解。所以,只是将人大代表当作荣誉称号,执行代表职务责任意识不强;少数领导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把代表联系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反映社情民意视作“无事干”、“添麻烦”、“找岔子”和唱“对台戏”。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现行法律规定代表应当与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规定过于原则,考量代表平时是否密切联系选民、联系的广泛程度没有规定;二是监督代表形同虚设。虽然法律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平常如何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该怎样接受其监督,谁来组织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无论是法律还是法规都没有规定。在选民缺乏监督意识的情况下,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只是一句空话。

(三)保障制度难到位。一是时间难保障。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专职的以外,其他都是兼职的,他们忙于本职工作、生产劳动和社会活动,没有充裕的时间去主动联系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二是服务难保障。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为本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提供服务非常有限;乡镇人大主席由党委书记兼任,不配人大副主席或未配专职人大副主席的情况下,

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席基本无时间组织代表活动和联系选民,闭会期间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只配一名人大干事,也没有为代表联系选民提供服务的权限和精力。三是经费难保障。在乡镇工作或居住的县级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下拨较晚、金额有限,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没有根据代表活动的实际需要和地方经济发展状况逐年有所增加,加之物价上涨,代表活动成本大幅增加,代表联系选民所需的交通、通讯等费用难以保障。

(四)代表建议难落实。代表联系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目的是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在夷陵区第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和第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分乡代表团的人大代表提出各类建议61件,多数建议都是选民和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些建议连续多年提出,但得不到解决,代表对建议办理不满意后,承办单位领导通过各种关系给代表施加压力,求得满意。尤其是有些问题应由本级政府解决或由政府决定交相关部门解决的问题,直接交相关部门办理,使问题无法解决。有些建议国家机关应该也可以解决,但办理不及时或不得力,挫伤了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积极性。

三、对策探讨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法律己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要使人大代表密切联系选民,笔者认为,主要应建立完善“三项制度”。

(一)建立完善联系选民监督制度。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代表联系选民监督制度要达到“三化”:一是代表履职报告要制度化。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要按照《代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每年可到原选区,在召开的群众会和相关会议上当面或书面向选民或选民代表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间接选举的代表在列席下一级人代会时向大会或代表书面报告履职情况。二是代表接受询问要常态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帮助代表按照代表法第二十五规定,建立定时、定点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询问制度,面对面倾听意见

和要求,实打实了解社情民意。三是选民行使罢免权要规范化。对只挂名,不履职,不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不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对其履职不满意的代表,原选区选民要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和程序、方式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要求。

(二)建立完善联系选民考核制度。地方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对本级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情况加强考核,要建立“三制”:一是建立代表信息公开制。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建立代表基本情况和履职情况公开栏,将人大代表的电话、住址、职务等向选民和人民群众公开,便于双向联系;同时将代表履职情况公开,便于选民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实施监督。二是建立联系选民登记制。代表平时要做好走访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情况记载,在每季度的代表集中活动时汇总后登记到代表履职档案登记簿的联系选民登记册上。三是建立代表履职通报制。人大代表工作机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还可以将代表走访联系选民、提出建议、参加活动等履职情况以人大代表履职情况通报的形式反馈到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便于选民监督代表,激励人大代表认真履行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的职责。

(三)建立完善联系选民分工制度。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七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的规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应把好“三关”:一是把好分工关。对一个选区有两名以上代表的选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应协助代表小组做好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分工,每个代表联系的选民数不一定相等,可按村(居)民居住状况,划片分工代表联系选区选民,便于代表联系。二是把好抽查关。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对代表联系选民情况要不定期开展抽查,促使代表采取电话联系,上门联系或在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时赴会同他们集中联系。三是把好代言关。代表联系选民的目的是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应将联系选民收集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归纳整理,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建议,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及时交办,跟踪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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