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中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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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中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责任
作者:暂无
来源:《湖南农业》 2020年第11期
湖南省植保植检站(410006) 郑和斌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立法明确
了各级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病虫害监测与防治上有如下责任。
1.病虫害防治原则方面的责任《条例》第3条规定:要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分类
管理、科技支撑、绿色防控的原则。《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
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条例》第6条规定:农
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2.病虫害监测与预防方面的责任《条例》第12条、第14条、第16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编制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网络管理,组织开展农作物
病虫害监测,制订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技术规范,报告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发布农作物病虫
害预报的责任。由于农业农村部还没有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经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同意,目前
条件下,病虫信息(含病虫情报、警报、公告版、病虫发生防治单)发布仍由植保机构和承担植
保职能的部门来发布。
3.病虫害预防与控制方面的责任《条例》第18~21条、第25~2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订相应的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健全病虫害防治体系,在农作物
病虫害孳生地以及源头地区组织开展作物改种、环境整治等生态治理工作和调整种植结构,组
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抗药性监测评估,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指导、服务的责任。《条例》明确指出,国有荒地上发生的农作物病虫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组织控制。农田鼠害严重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采取统一灭鼠措施。病
虫灾情损失由农业农村部门协商应急管理部门共同发布。
4.病虫害应急处置方面的责任《条例》第29~32条规定了农作物病虫害应急预案的制订、启动、实施。农业农村部建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病虫害应急处置的客观需要,组织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业务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农作物病虫害暴发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