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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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成功案例-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

工资、失业金补偿

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郭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王xx,北京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王永远,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xx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xxxx、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春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董莉、审判员李晓颖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系因李xx 严重违纪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非违法解除。李xx考试未合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与李xx就降职降薪一事进行沟通,在双方沟通未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李xx拒绝服从公司安排接受处罚,并开始消极怠工,违反了《沈阳xx员工手册》、《公司管理规定》、《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故公司及工会经过讨论决定,对李xx予以开除并已公告,故公司解除与李xx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同时,年休假不可跨年,应于一个年度内休完且对未休年假部分,公司已以现金形式给付了李xx,故不应支付李xx2014年、2015年未休年假工资。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沈劳人仲字[2015]1637号仲裁裁决书第一、二项;2、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李xx承担。

李xx辩称: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陈述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李xx没有其所说的违纪事实,并且公司也没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没有看到过公司所列举的规章制度,故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年休假工资是劳动报酬,应适用特别时效,即使年休假工资适用一般时效,根据职工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年休假可由用人单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2013、2014年、2015年度都应支付,因为2013年未休年假工资可以在

2015年12月31日前主张。

李xx诉称:李xx2005年10月31日入职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在职期间经常存在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但未支付加班费,每月都存在少支付的情况,在职期间从没有休过年假,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也没有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015年11月9日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依法为李xx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导致不能领取失业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部分错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6938.08元;2、2005年10月31日至2015年11月9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53336.4元;3、2005年10月31日至2015年11月9日未休年假工资76806.6元;4、失业金损失29360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辩称:1、解除劳动合同系因李xx严重违纪行为,并非违法解除。2015年11月2日公司与李xx就降职降薪一事进行沟通,在双方沟通未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李xx拒绝服从公司安排、不接受处罚。李xx于2015年11月3日开始消极怠工,不服从领导安排。违反了单位的《沈阳xx员工手册》、《公司管理规定》、《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故公司及工会经讨论决定,对李xx予以开除,并已将《关于给予李xx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予以公告。李xx在工作期间存在吃拿卡要等现象。仲裁期间该份证据我方因为当事人为我公司老员工,碍于情面故未予提交。现因李xx无视我方好意,伪造事实,现经我方多次查询已经核实清楚。根据相关规定李xx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我方将进一步搜集相关证据,庭后依法追究其违法行为。故李xx主张单位违法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已支付了李xx全部加班费。劳动者主张加班的,应当就加班事实存在进行举证,李xx是根据所谓的推算并无实际证据,且该项请求在仲裁阶段已经予以驳回。故李xx要求的加班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李xx主张年假工资的请求,已经过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1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不属于工资报酬,因此应受一年时效的限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2款的规定,“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

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故带薪年休假一般是不跨年度实行的,这也就决定了追索带薪年休假权益具有时效性。李xx在2015年提起劳动仲裁,主张2005年至2015年间未休年假工资,对于2005年至2014年间的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公司同意支付李xx2015年应休年假工资报酬。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李xx本年度应休年假8天,同意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1121.8元。4、李xx要求失业金没有法律根据。该请求在仲裁阶段予以确认不予支持,公司已经尽到通知义务,未能领取失业金责任不在公司。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人同意年假等各项未休福利假、工资由公司在月度或年度绩效奖金中一并支付”,该约定为双方自愿签署,公司也是按照该规定历年如期支付给李xx相应的福利工资,本年度未休年假工资,公司依然会在年底进行统计,如确实李xx未休也会一并支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xx所有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李xx于2005年10月31日入职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于2015年1月1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月工资标准为1700元。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以“……李xx拒绝服从公司安排接受处罚并违反劳动纪律,消极怠工……”为由对李xx作出开除处理决定,并于2015年11月9日与李xx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的原因为“严重违纪”。

2015年12月3日李xx以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7488.08元;2、支付2005年10月31日至2015年11月9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67690.80元;3、支付2005年10月31日至2015年11月9日未休年假工资70599.72元;4、支付因被申请人未依法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导致无法领取的失业金24960元。该委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沈劳人仲字[2015]1637号仲裁裁决,裁决“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05年10月31日至2015年11月9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7488.08元(5118.48元×10.5个月×2倍);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14年度、2015年度年假工资10861.05元;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各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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