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清算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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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清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行外汇清算业务处理水平,规范清算业务行为,提高清算速度,防范操作风险,在参照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汇清算是指我行通过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及有关的货币清算体系,来实现外汇资金支付、调拨的过程和方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汇业务经办行是指经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外汇清算账户是指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在总行或上级行、境外分行、代理行开立的外汇资金往来账户。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和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
第二章外汇清算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式第六条我行外汇清算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直接清算、分级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率。
直接清算是指减少清算业务处理环节,建立直接的清算账户体系,使外汇资金的支付更加快捷;分级管理是指上级行有责任对其下级行外汇清算业务的运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防范风险是指将外汇清算业务中各种能够导致资金、信誉损失的可能性控制在最低水平;提高效率是指及时、高效地处理各项外汇清算业务。
第七条我行外汇清算方式为单边外汇现汇账户制。
外汇业务
经办行在总行或上海行、境外分行、代理行直接开立单边外汇现
汇往来账户。
上述银行称为外汇业务经办行的“账户行”,外汇
业务经办行的资金支付业务均通过其账户行实际逐笔借、贷记来
实现。
第三章外汇清算业务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
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及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均负有对外汇清算业务的管理职责。
(-)总行国际业务部的管理职责是:
1.负责全行外汇清算业务的管理,完善我行外汇资金清算体系。
2.制定并解释涉及全行外汇清算业务的办法、规定和操作规程。
3.负责保障全行外汇清算渠道的畅通和外汇资金安全、准确、及时地支付。
4.负责全行外汇清算业务的指导、培训和检查工作。
5.负责引进、开发新的外汇清算业务产品。
6.为全行提供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服务。
(二)省级分行国际业务部的管理职责是:
1.保证辖内外汇清算业务的正常运作。
2.负责辖内外汇清算业务的指导、培训、监督和管理工作。
3.根据总行有关的办法、规定和操作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4.为辖内分支机构提供高效、优质的清算业务查询服务。
(三)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的职责是:
1.严格执行上级行有关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使其得到落实。
2.积极推销我行清算业务产品,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清算业务查询服务。
3.及时反馈市场信息,提出清算业务工作改进意见。
第四章办理外汇清算业务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各外汇业务经办行办理外汇清算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外语水平的外汇清算业务人员,并保持专业队伍的相对稳定。
(二)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建立严格的岗位制约机制。
(三)具备相应的通讯系统,包括SW1FT和电传系统。
(四)具备相应的计算机业务后台处理系统。
(五)在总行或上级行、境外分行、代理行开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外汇清算往来账户。
第五章外汇清算业务管理
第十条外汇业务经办行在办理外汇清算业务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得无故占用客户头寸。
(二)业务出现差错时,应责任分明、各负其责,防止相互推诿。
(三)必须严格遵守总行当天起息业务处理截止时间。
(四)必须每日核对账户行发来的对账单,以确保各项账务记载与账户行发来对账单相一致。
对于细节不详无法解付的借、贷记款项,应在当日作挂账处理并向账户行或付款行发出查询。
第十一条外汇业务经办行在办理付汇业务时,必须做到:
(-)严格遵守客户的付款提示和议付行、交易行的索汇面函支付款项,不得擅自更改。
(二)使用顺汇方式,禁止授权境外账户行主动借记总行或上级行账户。
(三)发送标准的SW1FT付款报文,并使用BIC代码。
严禁人为增加汇款环节。
(四)总行或上级行收到起息日早于收单日的付汇提示,按照收单日起息。
付款行要求进行倒起息业务处理,应以SWIFTMT299报文通知总行或上级行,有关费用由付款行承担。
外汇业务经办行所做的远期付汇业务,其起息日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五)外汇业务经办行如对己发出的付款指示进行撤销和修改,应以加押的SWIFT报文通知账户行,账户行将按照付款行的
要求对报文进行修改或注销。
若款项已经付出,账户行将协助付款行追回款项,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外汇业务经办行办理收汇业务时,必须做到:
(-)为客户提供最直接的收款路线,不得无故增加转汇行。
(二)收到账户行发来的付款指示和贷记通知后,应先解付、后销账;对于其它银行(非账户行)发来的付款指示应先销账、后解付。
(三)收到非本行的汇入汇款时,应立即做退汇处理。
对于因付款指示不详、查询后仍不能解付的挂账款项在两个工作周内授权账户行借记账户,做退汇处理。
第十三条外汇业务经办行在办理票汇业务时,应执行《银行外币账户管理规定》。
第六章外汇清算查询查复业务的管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清算查询查复业务是指外汇业务经办行在处理外汇清算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查询和查复业务,外汇业务经办行办理查询查复业务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位处理查询业务的人员应将查询负责到底,直至问题解决。
各外汇业务经办行应严格按此规定办理查询查复业务。
(二)有查必有复,不得拖延和贻误,对于在营业日内收到的查询报文应当天予以处理。
(三)先内查、后外查,在保证内部业务处理正确的前提下
再对外进行查询。
(四)建立完整的查询业务档案,详细记录查询过程,做到每桩查询均有案可查、有卷可调。
(五)使用相应的SWIFT报文格式,报文中应载明有关查询要素以及查询人员的姓名和电话。
第七章外汇清算业务的考核
第十五条外汇业务经办行在处理外汇清算业务时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十六条总行或上级行应对下级行外汇清算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
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
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总行以往下发的有关文件如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