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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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是由中国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一项会计准则,旨在规范企业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方法,提高企业金融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

金融工具是指可以作为支付货币、股票、债券、衍生工具等形式进行交易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对于企业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首先,准则要求企业在确认金融工具时,应该根据其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进行判断。

如果企业对某项金融工具具有实际控制权,则应该将其确认为资产;如果企业对金融工具具有实际应付义务,则应该将其确认为负债。

其次,准则对于金融工具的计量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企业应该根据公允价值或成本计量原则,选择适当的计量方法。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可以公允交易的价格,成本是指企业购买或发行金融工具时实际支付的金额。

此外,准则还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和重分类做出了规定。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该按照其性质和企业的经营决策进行分类,并在必要时进行重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企业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提升金融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同时,准则的实施也有助于提醒企业对金融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增强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的实施对于规范企业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企业金融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同时也提醒企业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22号规定,金融工具是指利率、汇率、价格和其他基础条件会对
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造成现金流量效果,以及与其构成负债和/或股权等投资之间的权利
和义务,以及应当以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其他金融工具存在条件下可以换取或支付现金
或其他现金流量效果的其他资产。

该确认将在合同关系开始时确认,企业可能被要求提供
适当的证据,以反映金融工具的计量和识别。

1.确认
确认金融工具的合同要素,包括金融工具的合同细节、发行者的身份并考虑发行
者的偿付能力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

也应考虑限制原则,比如法律、监管和政策条款
对对方的赎回条款可能存在哪些限制,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市场风险。

2.计量
金融工具的计量应反映企业与其他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会计准则22号
规定,金融工具可以以实际市场价格计量,或者可以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收益率、期限等。

3.分割
金融工具可以以被确认的单位被分割,例如,分拆单个金融工具的现金流或提取
该金融工具的现金流的一部分等。

分割后,应当在财务报表中确认、计量和披露单独分割
出的金融工具。

4.变动
金融工具可能具有可变性,可以在合同期间结算,进行回购、延期还本付息等活动。

因此,企业应当在其财务报表中披露因金融工具的变动而可能产生的现金流动效果等
情况。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22号规定,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反映其发行者的偿付
能力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包括确认、计量、分割和变动等过程,以保证金融工具对财
务报表的可靠反映。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 580 000 2 500 000 50 000 30 000
同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的余额,调整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分录如下: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收益 50 000 50 000
参考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 杨纪红. 《CAS 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解析. 新会计, 2017(7) 朱海林. 金融工具计量刍议. 财务与会计, 1997(4)
4
Q1
第三十三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是计入成 本,还是计入费用?为什么?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 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5
Q2
第三十三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成本还 是费用?为什么?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
12
(2)2007年12月31日确认该批股票的变动损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 000 000 1 000 000
同时,在编制年度报告之前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到“本年利润”账户 借:本年利润 1 0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000 000
19
Q1
第三十三条
12
(3)2007年12月31日,确认2007年债券利息时: 2007年债券利息为:2500 000×4%=100 000 分录如下: 借:应收利息 100 000 贷:投资收益 100 000 (4)2008年2月10日,收到丙公司债券的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应收利息 100 000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会计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会计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会计分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以下简称“准则22号”)是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的准则。

准则22号规定了企业在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本文将对准则22号中涉及的金融资产会计分录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准则22号对金融资产进行了分类。

根据准则22号的规定,金融资产分为两大类:可供交易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

可供交易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以获取短期投资收益为目的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企业打算持有直至到期的金融资产。

对于这两类金融资产,企业需要分别确认和计量。

对于可供交易金融资产,企业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公允、开放的市场上交易的被认可的价格。

企业需要根据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可观察到的市场变动,及时调整可供交易金融资产的价值,并将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下面是可供交易金融资产的会计分录示例:借:可供交易金融资产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账户)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企业需要按照摊余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

摊余成本是指在确认和计量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方法将金融资产成本分摊到期限内,计算出的期末持有成本。

企业通过摊余成本法,将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一定的折现率计算后,确认和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

下面是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分录示例:借:持有至到期投资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账户)此外,准则22号还对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根据资产减值测试的结果,当计提的减值损失超过之前计提的减值准备时,应及时计入当期损益。

下面是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会计分录示例:借:资产减值损失(损益类科目)贷: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类科目)准则22号对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企业应按照准则22号的要求,及时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同时,企业还需要根据市场变动和实际情况,定期对金融资产进行摊余成本或公允价值的调整,并及时计提相关的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者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者其他合同:(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者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含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与期权,与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与期权中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有关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估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者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者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与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五条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23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23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2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作为中国会计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企业的金融工具交易行为,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该准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对2023年企业的影响。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旨在规范企业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终止确认的处理方式,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主要内容1. 金融工具的确认:企业应当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

这些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可测量性等。

2. 初始计量:企业应根据取得金融工具所支付的对价或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对于非衍生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通常为其市场价格。

3. 后续计量:企业应定期对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以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变化。

对于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企业应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

4. 终止确认:当金融工具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或者该金融工具不再符合确认条件时,企业应终止对该金融工具的确认。

三、2023年影响分析1. 提高了金融工具的透明度: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种类和复杂性不断增加。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详细披露金融工具的信息,提高了金融工具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2. 加强了风险管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要求企业定期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并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

这不仅有助于企业及时发现并管理金融风险,也使投资者能够了解企业的风险状况。

3. 增加了会计工作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要求企业对金融工具进行详细的记录和计量,这对企业的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来满足这一要求。

四、结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于规范企业的金融工具交易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一、概述(一)金融工具概述1.金融工具的定义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企业用于投资、融资、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资产通常指企业的下列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贷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金融负债通常指企业的下列负债: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应付债券等。

从发行方看,权益工具通常指企业发行的普通股、在资本公积项下核算的认股权等。

在理解金融工具时,要注意分两个不同的主体理解2.金融工具的种类金融工具可以分为基础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

(1)基础金融工具基础金融工具包括企业持有的现金、存放于金融机构的款项、普通股,以及代表在未来期间收取或支付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义务等,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存出保证金、存入保证金、客户贷款、客户存款、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应付债券等。

(2)衍生工具指金融工具合同或其他合同;该合同的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衍生工具的价值变动取决于标的变量的变化;取得该合同不须进行初始净投资,或相对很少;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负债(二)金融资产1.金融资产的组成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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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四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旨在提供对于金融工具的确认、分类、计量和披露的统一准则,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分类,应该根据其内在特征进行,即资产或负债的性质、条款和条件。

金融工具的主要分类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金融工具的计量,应该根据其特点和市场行情进行,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公允价值测量的金融工具,应该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计量,对于成本法计量的金融工具,应该根据持有成本进行计量。

金融工具的披露,应该完整、准确地体现企业金融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情况和风险暴露情况,以便外部投资者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为企业金融资产和负债的管理提供了统一的准则和标准,有助于企业规范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公开,提高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2019最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

2019最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四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一、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1、定义
本准则定义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其他类金融工具。

2、金融资产
2.1 概述
(1)金融资产是指由企业持有以收回现金、利息、收益或其他财务回报来分摊投资损失和收益的资产。

(2)金融资产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交换金融资产、被冻结的金融资产、未收现金金融资产、非标准金融资产和政府补助融资资产。

2.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预期在持有期间以现金交易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包括有价证券和部分有形资产。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在初始确认当日,按其定价形式识别,然后每月按其最终定价形式重新计量与记录。

3、金融负债
3.1 概述
(1)金融负债是指企业保证当期支出的一种债务,以未来收益物或服务的形式支付债务。

(2)金融负债分为流动性金融负债、被冻结的金融负债、可交换金融负债和期限化金融负债。

3.2 流动性金融负债
(1)流动性金融负债是指金融机构发行短期负债工具,其中允许企业随时还款的部分。

(2)流动性金融负债根据规定相应的融资期限确定,一般在短期内还款,并且在其期间未出现波动的风险。

4、其他类金融工具
4.1 概述
(1)其他类金融工具是指余下的金融工具,包括基于衍生品的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工具、衍生品、关联方融资利益及其他金融工具。

(2)以上工具的识别、计价和属性都不尽相同,因此,应采用成本或其他来代替成本折算成市场价格来计量和记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8)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2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五条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会计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会计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会计分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以下简称“准则”)是指导企业如何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的规范。

金融工具是指可以作为现金、股票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来源的任何合同,或者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之一的任何合同:1. 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为基础进行交换;2. 包含有义务或权利可以通过另一个金融工具的转让来履行。

根据准则,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1.确认分类:根据合同的特征,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确认初始计量金额: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它的计量金额可以是公允价值、初始成本或远期现金流量的现值。

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

3.确认后续计量金额:企业需要根据金融工具的种类和特点,确定后续计量金额的方法。

不同金融工具可能采用不同的后续计量方法,例如公允值计量、成本计量或摊余成本计量。

4.确认减值准备:如果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需要确认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金额的确认取决于是否具备减值迹象和减值损失的大小。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会计分录例子:1.持有至到期投资:借: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 现金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 现金3.贷款和应收款项:借: 贷款和应收款项贷: 现金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 现金总结起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规定了企业如何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

准则要求企业按照合同特征分类金融工具,并根据具体情况确认初始计量金额和后续计量金额。

准则还规定了确认减值准备的方法和会计分录的处理。

准则的实施有助于提高金融工具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了企业在确定、计量、计价、报告金融工具时应遵守的准则和要求,以保证其财务报告真实可靠,保证决策者做出正确的财务决策。

一、金融工具的确认1、企业在确认金融工具时,应建立金融工具确认准则,确认金融工具具有金融工具特征、反映现金流量和价值变动,并框定确认时限。

2、企业发行、收到、购买或出售的金融工具,应在发生变动的时点确认一次,无论其价值是否发生变化。

3、若金融工具以实物形式存在,企业应建立物流程序,对金融工具的控制权的变动进行确认,确认它的存在。

1、企业应将金融工具计量为其期末市场价格或其他可测量价值。

2、若金融工具处于交易状态,企业可以以当期市场价格计量。

3、若金融工具不处于交易状态,企业应采用其他可测量价值,如可靠评估报告到期20xx年6月30日附后(计量日)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有效市场价格,尽最大努力采用最新价格。

4、企业当期相关金融工具的损益和返回的计算,可用金融工具的购买价格加上其他成本再减去期末价格。

企业可以以金融工具的购买价格或者最新市场价格计价。

1、以购买价格计价的,应在计量日后在相关权益总额上做计价调整。

2、以市场价格计价的,在计量日后应在每期末定期调整账面价值,将金融账面价值调整到当期市场价格或可靠市场价格。

金融工具应在财务报表和利润表中反映,但在金融工具的返回披露时只反映最大计量值,不披露具体金融工具的单账,而是把金融账户中全部金融工具进行统计。

五、注意事项1、企业需要充分考虑报告币种、报告有效期、报告要素、利率定价等因素。

2、每次报告时,企业应当对金融工具进行期末计量,并不断优化其内部金融工具确认到计价的程序和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

企业会计准则第22、23、24、37号(2017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2、23、24、37号(2017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四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5.04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
近日,财政部修订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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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四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条衍生工具,是指属于本准则范围并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与对市场因素变化预期有类似反应的其他合同相比,要求较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常见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同和期权合同等。

第六条除下列各项外,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但是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上述投资按照本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适用本准则。

企业持有的与在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该衍生工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的权益工具定义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范的职工薪酬计划形成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但是,股份支付中属于本准则第八条范围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范的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五)因清偿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所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六)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属于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但该准则要求在确认和计量相关合同权利的减值损失和利得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适用本准则有关减值的规定。

(七)购买方(或合并方)与出售方之间签订的,将在未来购买日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范的企业合并且其期限不超过企业合并获得批准并完成交易所必须的合理期限的远期合同,不适用本准则。

(八)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但是,租赁应收款的减值、终止确认,租赁应付款的终止确认以及租赁中嵌入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

(九)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十)套期会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十一)由保险合同相关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相关的保险合同准则。

因具有相机分红特征而由保险合同相关准则规范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保险合同相关准则。

但对于嵌入保险合同的衍生工具,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不是保险合同的,适用本准则。

对于财务担保合同,发行方之前明确表明将此类合同视作保险合同,并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选择适用本准则或保险合同相关准则。

该选择可以基于单项合同,但选择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否则,相关财务担保合同适用本准则。

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务时,要求发行方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

(十二)企业发行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七条本准则适用于下列贷款承诺:(一)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

如果按照以往惯例,企业在贷款承诺产生后不久即出售其所产生资产,则同一类别的所有贷款承诺均应当适用本准则。

(二)能够以现金或者通过交付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的贷款承诺。

此类贷款承诺属于衍生工具。

企业不得仅仅因为相关贷款将分期拨付(如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的按揭建造贷款)而将该贷款承诺视为以净额结算。

(三)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所有贷款承诺均适用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

企业作为贷款承诺发行方的,还适用本准则关于减值的规定。

贷款承诺,是指按照预先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供信用的确定性承诺。

第八条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除了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外,企业应当将该合同视同金融工具,适用本准则。

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即使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的,企业也可以将该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企业只能在合同开始时做出该指定,并且必须能够通过该指定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会计错配,是指当企业以不同的会计确认方法和计量属性对在经济上相关的资产或负债进行确认或计量由此产生的利得或损失时,可能导致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上的不一致。

第二章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第九条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十条对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在交易日确认将收到的资产和为此将承担的负债,或者在交易日终止确认已出售的资产,同时确认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应向买方收取的应收款项。

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并且该合同条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通常由法规或市场惯例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来交付金融资产。

第十一条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本准则所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第十二条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第十三条企业(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企业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做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第十四条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在回购日各自的公允价值占整体公允价值的比例,对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

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金融资产的分类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

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应当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

企业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得以按照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为基础确定。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

企业分类为本准则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范的金融资产,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

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其中,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本金金额可能因提前偿付等原因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

其中,货币时间价值是利息要素中仅因为时间流逝而提供对价的部分,不包括为所持有金融资产的其他风险或成本提供的对价,但货币时间价值要素有时可能存在修正。

在货币时间价值要素存在修正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对相关修正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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