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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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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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规23、2003年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宣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在2005年前还要裁减员额多少?答:20万人。

20、什么是“ 863计划”?答:“ 863计划”是《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纲要》,是我国为提高综合国力而全力发展高技术的战略计划,因四位著名科学家在1986年3月向中央提出此计划而得名。

35、当今世界促进新军事变革的驱动力是什么?答:是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技术群,包括微电于、新材料、新能源、航天技术、生物工程、微型制造等技术。

31、新军事变革主要内容有哪些?答:创新军事理论,发展信息化武器装备,改革军队编制体制,改变作战样式,培养军事人才。

41、为提高保障能力,适应信息作战和建设的需要,军队保障体制有什么新的变化?答:保障体制迈向一体化、社会化。

50.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实行什么方针?答:我国国防科技工业是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方针。

66、我国《宪法》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什么人的光荣义务?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6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我国武装力量由哪几部分组成?答: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6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我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修改后规定我国实行哪一种兵役制度?答: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70、我国《军事实施保护法》规定哪些人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何时通过并颁布实施的?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并颁布实施。

75、《国防教育法》规定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社会的责任是什么?答: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1997.07.01
【实施日期】199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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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届青少年学生国防教育网络知识竞赛第二关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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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届青少年学生国防教育网络知识竞赛第二关题库及答案第二关(人物、战役、武器)1、我国抗日名将傅作义,在解放后曾担任我国重要的国家行政职务有:(A)A. 水利部部长B. 能源部部长C. 建设部部长D. 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2、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的馆名是(A)题写的。

A. 毛泽东B. 彭德怀C. 朱德3、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组建于何年? (B)A. 1935年B. 1936年C. 1937年4、第一任抗日军政大学教育委员会主席是谁?(A) A. 毛泽东 B. 周恩来 C. 朱德5、1998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B)正式成立,从而形成人民解放军四总部的领导体制。

A. 总监察部 B. 总装备部 C. 总军训部 D. 总后勤部6、请按时间顺序排列下列事件:①九·一八事变②卢沟桥事变③一·二八事变④八·一三事变⑤华北事变。

(C) A. ①⑤③④② B.③①②⑤④ C. ①③⑤②④ D. ②③⑤①④7、冷战结束后,(A)日益成为当今世界的主题,这为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提供了条件。

A. 和平与发展 B. 和平共处 C. 反对霸权主义8、1972年9月,日本首相(C)及外务大臣访问中国,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声明,实现邦交正常化。

A. 佐藤荣作B. 大平正芳C. 田中角荣9、l935年,中国共产党发表(B),呼吁全国人民团结起来,停止内战,一致抗日;号召全民总动员,为日救国的神圣事业而奋斗。

A. 《中央关于一、四方面军会合后的政治形势与任务的决议》B. 《八一宣言》C. 《关于战略方针的决定》10、1935年12月9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A)爱国学生高呼“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停止内战,一致对外”等口号,举行声势浩大的抗日救亡示威游行。

这场斗争加深了中国人民对民族危机的认识,迅速发展成为全国性抗日救亡群众运动。

A. 北平 B. 南京 C. 上海11、1894年日本发动甲午战争,翌年清政府战败,于4月17日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A),把台湾割让日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号
发布日期: 1993.03.31
实施日期: 1999.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一节行政长官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五节市政机构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七节宣誓效忠
第五章经济
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序言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

澳门基本法实践的经验和意义

澳门基本法实践的经验和意义

澳门基本法实践的经验和意义作者:骆伟建来源:《人民论坛》2019年第36期作者简介:骆伟建,1958年生人,上海人,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教授宪法和基本法,并指导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1987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系宪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1998年至2000年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工作。

曾参与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出任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

【摘要】澳门基本法实施20年来的实践表明,只有全面准确地理解基本法,才能切实有效地落实基本法,做到依法治澳,保障国家治理体系中“一国两制”的顺利运行。

因此,应始终坚持“一国两制”,坚持宪法和基本法的宪制基础和秩序,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

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即“一国”和“两制”的关系、中央管治权与特区自治权的关系、行政与立法的关系、政府与居民的关系,使其之间实现良性互动、有机结合。

【关键词】基本法宪法澳门“一国两制” 【中图分类号】D921.9 【文献标识码】A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正式生效实施。

20年来,澳门基本法的实践告诉我们,只有全面准确地理解基本法,才能切实有效地落实基本法,做到依法治澳,保障国家治理体系中“一国两制”的顺利运行。

澳门基本法成功实践的关键,在于始终坚持“一国两制”不变形、不走样,嚴格依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巩固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和秩序,处理好“一国”与“两制”的关系、中央管治权与特区自治权的关系、行政与立法的关系、特区政府与居民的关系。

只要坚守宪制基础和秩序,理顺和处理好四个关系,“一国两制”就能够成为和谐的体系,顺畅地运行。

反之,若破坏宪制基础和秩序,上述关系之间互相对立冲突,就会破坏“一国两制”的运行。

“一国两制”首先是在宪法中确立的;其次是依据宪法,通过基本法加以法律化和具体化。

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周洪钧2013-04-24 22:04:03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摘要:随着澳门主权的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简称“澳门基本法”或“基本法”)正式付诸实施。

为了更深入、准确地领会、贯彻澳门基本法,有必要对围绕这一效力高于普通法规的宪法性文件的若干重大问题略作论述。

关键词: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谈到澳门问题,必须先纠正流传甚久远的“澳门曾是葡萄牙殖民地”等错误观念。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从1553年起被葡萄牙人逐步非法占领,但在鸦片战争前葡萄牙人居住澳门的200多年里,一直是在中国主权管辖下实行有限度的地方自治。

鸦片战争后,葡萄牙人利用清政府腐败、积弱,力图在澳门非法推行殖民制度。

由于1887年《中葡北京条约》规定的中葡划定澳门“界址”手续并未完成,该条约一直未生效。

1928年中国政府照会葡方,声明中止该条约。

故而中国对澳门的领土主权在法律上始终没有丧失过。

“澳门是葡萄牙殖民地”一说也就完全没有根据[1]。

1974年4月,葡萄牙国内政变后,承认澳门是“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国领土”,并在1979年与我国建交时表示愿意和平协商解决澳门问题。

1984年10月3日,在香港问题初步解决之际,邓小平接见港澳同胞赴京国庆观礼团,及时地提出用“一国两制”方式解决澳门回归问题。

其后,中葡两国进行了自1986年6月30日至1987年3月23日的四轮谈判。

通过反复磋商,双方确认,中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1987年4月13日,中葡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经两国立法机关批准,1988年1月5日双方交换批准书,该联合声明生效。

澳门进入回归过渡期,澳门基本法的制定提上了日程。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决定成立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同年9月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该委员会48位委员名单。

澳门基本法起草工作启动后,从1988年10月到1993年3月,大体经历了起草准备、形成征求意见稿、确定草案、正式通过四个阶段[2]。

立法权基本知识

立法权基本知识

立法权基本知识什么是立法权?立法权是相对于其它国家权力(如行政权、司法权)的一项基本国家权力,是指国家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仅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因此,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立法权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

中国的立法权1982年底以前,中国有权制定法律的只有宪法确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

这部宪法授予了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立法权。

同时规定,国务院和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等单位,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后经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又增加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各项单行经济法规,使其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起“立法试验田”作用。

1988年,海南省在建省之初便开始享有地方立法权。

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992年,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994年,全国人大授予厦门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

1996年3月,全国人大授予珠海和汕头两个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

至此,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建立的四个经济特区和大特区的海南省享有了地方性立法权。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怎样的?立法体制是指明确一国政权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体制。

我国的立法权在集中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前提下,通过宪法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授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等等,构成了我国比较完整、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系统结构。

07司考大纲新旧对比-宪法(彩色完整版)

07司考大纲新旧对比-宪法(彩色完整版)

(蓝色删减棕色改变红色新增)2007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宪法2006年大纲基本要求理解和掌握宪法的基本理论,明确和把握宪法的精神实质;了解和掌握我国的基本制度,明确和把握国家在管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过程中的基本国策;了解和掌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特点,以及国家机构的有关问题,明确和把握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了解和掌握宪法实施、解释、修改、实施保障等问题,明确和把握宪法在从字面宪法到现实宪法转化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从而理解并在实践中切实推进依法治国。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基本要求:了解宪法的辞源、特征、本质和分类,英国、美国和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旧中国宪法的发展历史、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正,宪法发展的趋势,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的含义,宪法作用、宪法渊源的含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惯例、宪法判例的含义与特征,宪法结构、宪法序言、宪法正文和附则、宪法规范、宪法关系的含义。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在宪法上的表现,宪法的作用,宪法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宪政的含义与特征。

熟悉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宪政的基本原理,能结合《宪法》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案例、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含义(古代意义宪法的含义古代意义宪法、近代意义宪法的区别) 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宪法的分类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正) 宪法发展的趋势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第四节宪法的作用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宪法前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宪法的结构(序言正义附则)第六节宪法规范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第七节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概念宪法关系的主体(公民国家其他主体) 宪法关系的内容(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关系的客体第八节宪法与宪政宪政的概念和特征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基本要求:了解国体的含义,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与特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爱国统一战线、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文化制度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3.03.31•【文号】•【施行日期】1999.12.2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澳门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市政机构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七节宣誓效忠第五章经济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纲要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纲要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纲要第五章国家⾏政制度(下)1、(P168)中国式单⼀制国家,按照中央政府统⼀领导、地⽅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形成了由上⾄下的“⾦字塔式”的地⽅结构。

补:上级对下级政府有领导权、下级政府必须听从上级政府。

2、(P169)省级⼈民政府即包含省、⾃治区、直辖市三类⼈民政府。

(⾹港政府不是省⼀级的)3、(P170)省级政府在国家⾏政体系中的地位表现在哪些⽅⾯?作为地⽅⼀级国家⾏政机关,省级⼈民政府具有双重从属性质,他在国家⾏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

第⼀,作为省级国家权⼒机关的执⾏机关,省级⼈民政府除了必须执⾏宪法、法律与⾏政法规以及最⾼国家机关与最⾼国家⾏政机关通过的决议、决定外,还必须执⾏本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性法规和决议,向本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作。

这表明,省级⼈民政府从属于本级⼈⼤及其常委会。

第⼆,作为⾪属中央⼈民政府的地⽅国家⾏政机关,省级⼈民政府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指挥和领导。

这主要体现在,省级⼈民政府必须严格执⾏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命令与决定,向国务院负责并报告⼯作。

第三,省级⼈民政府是最⾼⼀级的地⽅国家⾏政机关,有权统⼀领导直辖市内的市、县、乡、镇等各级⼈民政府的⼯作,统⼀管理辖区内的经济、社会、⽂化建设等⾏政事务。

4、(P171)正副省长,正副⾃治区主席,正副市长,由省级⼈民代表⼤会选举产⽣。

5、(P173)国务院和本级⼈⼤常委会如果认为省级⼈民政府颁布的⾏政规章不适当,有权予以改变或撤销。

6、(P172)省级⼈民政府的五⼤职权。

执⾏权、管理权、地⽅⾏政⽴法权和制令权、领导与监督权、保护权7、(P175)(简答题)省级政府⾏政机构的管理和归属存在的情况。

(3种)概⽽⾔之,省级政府⾏政机构的管理和归属主要存在三种情况:⼀是受省级⼈民政府统⼀领导,同时接受国务院相应部门的业务指导,如商业、卫⽣、财务等局;⼆是接受省级⼈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双重领导,如审计、检查、国家安全等局;三是受省级⼈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双重领导,单⼀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为主,如邮电、铁路等局。

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清单

一、宪法及相关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3.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4.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二、刑法及相关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三、民法及相关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5.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四、行政法及相关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五、经济法及相关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六、劳动法及相关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七、其他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91年12月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9.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以上为部分法律法规清单,实际法律法规数量众多,涉及各个领域。

澳门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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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基础知识澳门是一个国际自由港,是世界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区之一,也是世界四大赌城之一,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其著名的轻工业、旅游业、酒店业和娱乐场使澳门长盛不衰,成为全球最发达、富裕的地区之一。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澳门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澳门的地理环境位置澳门特别行政区(北纬22°11',东经113°33')位于中国大陆东南沿海,地处珠江三角洲的西岸,隔海东望即是香港,北方的澳门半岛连接广东珠海,而南方则是氹仔、路环和路氹城所组成的大岛,属海岛市,暂未有正式的名称。

该岛原为氹仔岛和路环岛,但在路氹连贯公路工程展开之后,因为填海和西江水流带来大量泥沙的关系,两岛之间的海床变得越来越浅,公路旁的土地亦越来越多。

当局有见及此,便有规划地进行填海工程,而所得出来的土地就是路氹城。

面积澳门的总面积因为沿岸填海造地而一直扩大,已由19世纪的10.28㎞²逐步扩展至今日的32.8平方公里(包含2009年11月29日国务院批准澳门填海造地360公顷合3.6平方公里的澳门新城区),面积约是华盛顿特区的1/6,新加坡的1/22、香港的1/34。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和路环两个离岛。

半岛北面与中国大陆相连,南面分别由嘉乐庇大桥、友谊大桥和西湾大桥与氹(dàng)仔连接;至于氹仔与路环,则由全长2.2公里、6线行车的连贯公路相接。

陆地部分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岛和路环岛,与广东省陆界相连,界线包括:一是关闸澳门边检大楼段,即以关闸澳门边检大楼北侧界线作为区域界线。

二是关闸澳门边检大楼西侧鸭涌河段,其中,从关闸澳门边检大楼地段西侧与鸭涌河澳门一侧堤岸交汇处起,沿鸭涌河至规划的粤澳新通道(青茂口岸)珠海出入境大厅西南侧边线与鸭涌河澳门一侧堤岸交汇处止,以鸭涌河澳门一侧堤岸为界;鸭涌河其余河段以河道中心线为界。

海上部分将过去的习惯水域管理范围明确确定为海域面积85平方公里。

2016年法考真题(宪法部分)

2016年法考真题(宪法部分)

2016年法考真题——宪法部分21.综观世界各国成文宪法,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世界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大致相当B.我国宪法附则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两大特点C.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序言之中D.新中国前三部宪法的正文中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21.【答案】D。

【考点】宪法的渊源和宪法典的结构【解析】所谓宪法序言,是指写在宪法条文前面的陈述性的表述,以表达本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等。

从形式上看,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不尽相同。

所以选项A错误。

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

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

其法律效力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二是临时性。

但是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附则。

所以选项B错误。

我国宪法序言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历史发展的叙述;(2)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4)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正文规定了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

所以C选项错误。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部宪法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1982年宪法调整了这种结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这一调整充分表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居于宪法的核心地位,合理定位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符合人民主权原则。

所以选项D正确。

22.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条文中两处“法律”均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B.宪法只能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下位法才能发挥它的约束力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只是针对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而言的D.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需要完善相应的宪法审查或者监督制度22.【答案】D。

单项选择题 宪法

单项选择题 宪法

单项选择题(2011年)22.宪法结构指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

关于我国宪法结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22题)A.宪法序言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B.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C.宪法附则没有法律效力D.宪法没有附则【答案】C【考点】我国宪法的结构【解析】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即指一部宪法典是怎样构成的,是如何把宪法的内容编排、组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的,一般包括序言、宪法正文、宪法附则三部分。

选项A说法正确。

宪法序言,指写在宪法条文前面的陈述性的表述,以表达本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等。

通常,宪法序言是宪法精神与内容的高度概括。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选项B说法正确。

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选项C说法错误。

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由于宪法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

选项D说法正确。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附则。

23.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性。

关于我国宪法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23题)A.侨居国外的华侨受中国宪法保护B.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宪法的正当性D.宪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答案】D【考点】宪法的效力【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侨居国外的华侨仍具有我国国籍,身份上是我国公民,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

选项B说法正确。

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这是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也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的。

011第十一章港澳台地区的政府与政治[31页]

011第十一章港澳台地区的政府与政治[31页]
根据2010年政改方案,自2012年第四届行政长官选举起,选举委员会 的委员人数扩大到1200人,更加具有代表性,四大界别分别增加100人。 在行政长官选举时,在有竞争的情况下,在任何一轮投票中取得超过 600张有效选票的候选人,即在选举中当选。 2017年开始,香港市民可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特区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对立法会的影响力和控制力都由“香港基本法”得到保障。立 法会议员在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时,须先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立法会理论上也拥有制约行政长官的手段。
立法会可以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
(三)司法机关
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法院系统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 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在香 港回归之后仍然予以保留。 法官人选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 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 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香港基本法”的基本原则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港人治港、高 度自治”。 “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 可分离的部分,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 民政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中央政府对于香港 的管辖权主要体现在防务和外交方面。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 “香港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做出修改者外, 予以保留。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与政治机构

毕业论文第一稿

毕业论文第一稿

试论罢工权再入宪摘要: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加入WTO以来,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劳动力商品化趋势日益明显,劳资双方的矛盾日益突出,劳动争议逐年上升,集体争议案件明显增多,罢工现象时有发生。

但由于我国的《宪法》《劳动法》中对劳动者的罢工权没有明文的规定,因此在现实中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那么面对劳动者罢工权法律规范缺位的这一现象,笔者认为应当从宪法层面来确认劳动者的罢工权,然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罢工权的行使可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关键词:罢工权宪法政治权利宪法权利人权一、我国罢工权立法的状况及其原因分析(一)罢工以及罢工权关于“罢工”的定义,学界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一种观点认为,罢工是集体劳动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一般是指一定数量的劳动者针对企业、政府、政党、宗教团体或其他组织的特定主张或行为有组织的共同停止劳动,以表示某种罢工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罢工是指多数受雇人为进其自身利益而有组织进行的一切中止劳动的举动,政治罢工、革命罢工、宗教罢工都包括在内。

狭义的罢工是指企业内的全体或多数受雇人,为达到劳动条件的改善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获得而停止其劳动。

(史探径劳动法[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 P349)另一种观点认为,罢工是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权利进行自我救济的最极端和最有效的手段。

(沈同仙,杨海燕。

中国公民的劳动权益保护[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还有人认为,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罢工是指受雇佣的全部或大部分雇员,在约定或法定的利益被限制、剥侵害时,在一定的时间内集体停止工作甚至必要时阻止他人工作以此来要求雇主满足其条件的一种行为。

(苏苗罕,等,法律对罢工权的确认及规范[J] 法学,2002(5)《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给出的定义是:罢工,通常是指工人及其他劳动者为实现某种要求,表达某种意愿而集体停止工作。

尽管有些国家要求在罢工前作出一系列具体努力进行调解,有些国家禁止纯政治性的罢工、禁止公务雇员罢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8.26•【文号】•【施行日期】2011.08.26•【效力等级】法律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

委员长会议的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的报告提出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一起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有关的案件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应适用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问题。

为此,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如下问题:“(1)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真正解释,中央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力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2)如有此权力的话,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真正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包括香港特区的法院)是否:①有责任援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或②反之,可随意偏离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并采取一项不同的规则;(3)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是否属于《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句中所说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4)香港特区成立后,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和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对香港原有(即1997年7月1日之前)的有关国家豁免的普通法(如果这些法律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有抵触)所带来的影响,是否令到这些普通法法律,须按照《基本法》第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及于1997年2月23日根据第一百六十条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在适用时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确保关于这方面的普通法符合中央人民政府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国家开放大学网核课程《宪法学》第4次形考任务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网核课程《宪法学》第4次形考任务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网核课程《宪法学》第4次形考任务答案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4分)题目1 英国不成文宪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宪法性判例、权威学者的著述。

题目2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题目3 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在选区划分时采取了地域代表制。

题目4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题目5 君主立宪制根据君主或国王的权利受到限制的大小不同,一般可分为二元制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

题目6 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题目7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

)题目8 世界著名的()是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宪法,确立了联邦主义原则和二元议会制的共和政体。

选择一项:A. 法国宪法B. 英国宪法C. 魏玛宪法D. 美国宪法正确答案是:魏玛宪法题目9 在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三种政权组织形式,即()。

选择一项或多项:A. 贵族共和制B. 民主共和制C. 君主立宪制D. 君主制正确答案是:: 君主制, 贵族共和制, 民主共和制题目10 在总统制国家中,()。

选择一项或多项:A. 总统对议会负责B. 总统直接对选民负责C. 总统是国家元首D. 总统是政府首脑正确答案是:: 总统是国家元首, 总统是政府首脑, 总统直接对选民负责题目11 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 个案审查B. 事后审查C. 宪法控诉D. 预防性审查正确答案是:: 预防性审查, 事后审查, 个案审查, 宪法控诉题目12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选择一项:A. 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B. 社会主义国家C. 共产主义国家D.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正确答案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题目13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应当(),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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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1993.03.29
•【分类】审议意见
正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
团第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代表,从3月22日至24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代表们普遍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后我国又一部实施“一国两制”的重要法律,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

收回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实现祖国的统一,是我国人民长期的共同愿望,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

我国政府根据“一国两制”的总方针,妥善地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在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具体阐明了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将“一国两制”的总方针和我国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规定下来,从而在法律上保证“一国两制”在澳门的实现。

它对1999年我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保持澳门的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代表们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关于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章节的规定,保障了澳门居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兼顾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

所有这些规定,都是根据“一国两制”总方针和澳门的实际情况制订的,既有利于澳门的长期稳定与发展,又切实可行,因此充分体现了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

代表们同意本次大会予以通过,并建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布后,在澳门和全国其他地区开展广泛的宣传,使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为保证基本法的顺利实施和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而共同努力。

代表们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澳门各界人士以及全国人民共同努力的成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起草委员会1988年9月成立以来,委员们本着爱祖国、爱澳门的精神,民主协商,求同存异,集思广益。

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起草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将草案全文公布,在澳门和全国其他地区广泛征求意见,对各种不同意见都认真讨论研究,吸收有益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和完善基本法草案的条文。

草案的每一条条文、三个附件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两个文件,都是经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以全体起草委员会的三分之二多数赞成获得通过,并通过区旗区徽图案。

广大的澳门同胞和全国人民对基本法草案比较满意。

代表们对起草委员会卓有成效地完成起草基本法的工作表示满意。

代表们还对由澳门各界人士组成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为配合基本法的起草进行了大量的收集和反映意见的工
作,表示赞许。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审议程序和表决办法的决定,法律委员会于3月25日召开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我国宪法、按照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

草案关于总则,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对外关系,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等方面以及三个附件作出的规定,符合“一国两制”的总方针和我国政府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有利澳门的稳定和发展,也是符合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

法律委员会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草案),建议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法律委员会审议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代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认为决定(草案)体现了国家主权、平稳过渡的原则,是切实可行的。

建议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法律委员会经过审议,同意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认为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对保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并起草了关于批准这个建议的决定(草案),建议主席团审议决定提
请大会审议。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主席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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