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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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法概述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 一、商法的概念 • (一)“商”的含义 • 1.辞义学上的解释 • (1)指商品交易之活动。 • (2)指商品交易之主体,即商人。 • “行者为商,坐者为贾。” • 2.经济学上的解释 • 通常是指“买卖商”或“固有商”。 • 但现代社会的经济现实已经大有突破和发展。
际公约。 • 中国? • (2)国内商法与国际商法。 • (3)商公法与商私法。
2021/3/9
典型案例1
• 案情: • 原告:某服务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甲支行、中国农业银行
乙支行、某饲料厂。 • 96年7月5日,服务公司为偿付与某食品加工部货款,签发金额为
人民币382.2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的帐转支票一张(号码 为IXIII0547631),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支票。7月7日, 有人持该支票到被告饲料厂购买饲料,此时,该转帐支票的大小 写金额均为人民币7382.20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被告饲料厂 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 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支票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甲支行某营业所, 由该所于当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乙支行某营业所从原告服务公司 银行帐户上划走人民币7382.20元,转入被告饲料厂帐户。同年7 月底,原告服务公司与开户银行对帐时,发现帐上存款短缺7000 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帐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已被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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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学上的解释
• (1)商事立法之中的“商” • ①商的本质是什么?营利与营业。 • ②商的范围是什么? •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第5条。 • 苗稿《商法通则》第45条第1款列举的商行为达22种之多,即: • 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的买卖; • 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的租赁; • 与制造、加工或者修缮有关的行为; • 与电、电波、煤气(天然气)或者供水有关的行为; • 承揽作业或者劳务; • 与出版、印刷或者摄影有关的行为; • 与广告、通信或者信息有关的行为; • 信贷、票据及其他金融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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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
• 经协商无果,原告服务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转帐支票 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并判令被告饲 料厂承担原告经济损失7382.2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 改痕迹,两农业银行被告未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 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 在法院审理中,被告饲料厂无法证明谁是其前手,即 谁是饲料的购买者,以及支票变造的时间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造者。
• 对于本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支 付保险金,因为保险合同尚未生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 当支付保险金,因被保险人的死亡与体检是否通过没有关系。
• 问题: • 1.你支持哪一种意见?并说明你的法律及法理依据。 • 2.如何认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差问题,如何认识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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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者的其他见解
• 蒋大兴:《商事关系法律调整之研究——类型化路径与法体系分 工》,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应如何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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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
• 案情:张某为其未成年的儿子向某保险公司投“儿童平安险”。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保险公司告知张某在人寿保险的格式合同上 ,载有“合同以被保险人身体检查合格为生效要件”的条款。张 某在合同文本上签上字,并缴纳了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但是,在 张某带其子去医院体检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其子不幸身亡。张某 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被保险公司拒绝。
款。 • 在比较法上,上述商行为类型与《韩国商法》第46条大同小异。 • (2)商法学术之中的“商”(商≠商事) • ①第一种商、固有商或绝对商。 • ②第二种商或辅助商。 • ③第三种商。 • ④第四种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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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
• 1.商法的概念 • (1)德国:主观意义上的商法。 • (2)法国:客观意义上的商法。 • (3)日本:折衷意义上的商法。 • (4)中国:主要是从商法的调整对象这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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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提供服务、招徕顾客为目的而设置的场所上的行为 ;
• 兑换及其他银行交易; • 承担商行为的代理; • 与居间有关的行为; • 寄卖及其他中介的行为; • 承接保管; • 承接信托; • 承接运输; • 保险; • 有关采矿或者取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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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机械、设施及其他财产的物融行为; • 有关不动产、设施的开发、建筑行为; • 与商号、商标等使用许可有关的营业行为; • 关于营业上的债权买入、回收等行为。 • 同时,该条款第23项“其他与营业相关的行为”之规定是兜底条
度,来解读商人的概念。 • 教科书:商法是调整“商人”在“商事交易活
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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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之一:商法上的主体,只限于商人吗?非商人呢? • 问题之二:商法上的事项,只限于商事交易活动吗?商事组织内
部活动和商事管理活动呢?
• 2.商法的分类 •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 前者的表现形态主要是商法典。 • 后者的表现形态主要是商事单行法或商法规范,甚至是判例或国
• 法院认为,饲料厂所取得的转帐支票因被更改金额而 无效,造成背书不连续的责任在饲料厂,为此,原告 服务公司多支付的7000元应由被告饲料厂返还,原告 在原支票上开具的382.20元应由原告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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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
• 问题: • 1.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2.票据背书反映了商法的什么特征? • 3.本案中,原告及法院的观点是否正确
的伦理性与商法的技术性及要式性所适用的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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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 一、商法调整对象的本质 • 商法的调整对象为商事关系。 • 商事关系,即商事主体按照商事法律的规定从事商事
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或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 的从事营业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 (一)除了财产关系,商法调整人身关系吗? • (二)除了商事交易关系,商法还调整其他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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