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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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
• 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制诉讼, 这种诉讼模式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 位,使他们在诉讼中对抗争辩,法官只起居中公
断的作用。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沉默的法 官,争斗的当事人”。这是英美法
系国家特别强调个人本位的必然结果。
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
• 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又称非对 抗式或审问式诉讼,这种诉讼比较注重发挥司法 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强调法官在
违背统治者的预期,衍生出有罪推定。
三.混合辩论式诉讼模式
• (混合)辩论式诉讼就是在批判.继承弹劾 式和纠问式诉讼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两种 诉讼模式的结合,在审判前吸收了纠问式 诉讼制度的好处,而在审判阶段则吸收了 弹劾式诉讼制度的一些优点。
• 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起诉阶段,均实行以国家追诉为主的原则。被告人在这个诉讼阶段的地位.应享有的权利以及与 追诉者之间的关系等,同法庭审判阶段相比,差别还是比较明显的。混合式的侦查.起诉过程,一般都不公开,不通 过辩论的方式进行。
主 庭审中的主导地位,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 动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特别强调国家本位的必然结
果。
两大诉讼模式的比较
• 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对比: • 其一,在侦查阶段中,两种模式的区别集
中体现在是否承认被告方的侦查权和调查 权上。
• 其二,在起诉程序上,两种模式的区别集 中体现在起诉裁量权的大小和起诉后是否 能够撤回上。
• 2.司法隶属于行政,行政长官控制司法权;
• 3.法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实行有罪推定 和秘密侦查审讯,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 成为刑诉逼供的对象;
• 4.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 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不同种类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他们的取舍和运用,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 • 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运用规则的规定,主要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说证据的内容。 • 法官无权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分析评价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情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性的规则。
• 其三,在认罪答辩程序上,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 设认罪答辩,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允许被告人承 认起诉事实而服罪。
• 其四,在审判程序上,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在:
• A.审判形式的不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主导诉讼进程;当事人主 义诉讼模式中,除法院决定审判日期外,其余的均由当事人推动诉讼 进程。
• B.审判内容上的不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院可以直接调查取证;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调查取证的权利义务全属当事人。
• 在审判阶段,混合式诉讼的法庭审判,也是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 混合式诉讼中的审判职能和控诉职能是分开的。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是对等的,都是诉讼主体。混合式 诉讼中的法庭审判都是采用言词辩论和直接讯问等方式.方法,同时一般都是公开进行的。
辩论主义诉讼主要特点
• 1.司法权摆脱了行政权的桎梏,实现了司法独立 ;
• 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称作“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叫作“确信 ”。
混合式诉讼模式的产生
• 启蒙运动主张理性与人性,反对神权与专制,提倡自由. 平等与博爱。而纠问式程序的秘密性和实行的法定证据制 度与理性相距甚远,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与人道主义的要 求背道而驰,被告人的辩护权消失殆尽使其在诉讼中沦为 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消极客体,毫无主体地位可言,二者 所追求的目的.反映的时代精神内核以及维护的根本利益 是完全矛盾的。但是在向辩论式诉讼模式演进的过程中, 由于不同的地理文化传承和以及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形成了以英国和法国为首的既有共同点又各有特色的当事 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二.传统的纠问式诉讼模式
• 所谓纠问式诉讼制度(inquisitory procedure)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 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 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是封建王 权专制的产物。
纠问式的主要内容
• 1.对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再取决于被害人的控 告,而是由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起诉 权与审判权合二为一;
刑事诉讼模式演进
一.弹劾式诉讼诉讼模式
• 所谓的弹劾式诉讼(accusatory procedure)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 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
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 理刑事案件。
• 1.没有专门的起诉机关,案件由当事人直接 提起,实行“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 则;
• 2.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处于(形式上)平等 地位,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 3. 法庭不主动追究犯罪,法官在诉讼中处 于消极的仲裁者身份;
• 4.行政和司法不分,没有独立体系的审判机 构;
• 5.采用神明裁判的方法判断是非曲直和证据 真伪。
弹劾式诉讼产生的原因
• 其一,受到认识观念的限制,当时的人们 将犯罪与一般的侵权行为都仅仅视为一种 “私人之间的纠纷” ;
• 其二,受到认识能力的限制,神明裁判成 为判断证据真伪和是非曲直的选择。
纠问式诉讼产生的原因
• 其一,认识观念发生转变,从不法行为到犯罪行为; • 其二,封建王权亟需高效的犯罪追究效果模式来加强其对
社会的控制; • 其三,人们对自然界认识能力的提升,使得神明裁判的结
果失去权威性; • 其四,为了限制法官的权力,建立统一的法度,确立了法
定证据制度。 • 其五,法定证据制度的过于僵化导致犯罪行为人的脱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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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诉审分离,不告不理,控诉方和被告人作为当 事人参加诉讼,双方处于对等的诉讼地位;
• 3.实行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了被告人的主体地位 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确认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 权;
• 4.实行公开审判,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 5.实行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制度。
•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特征是,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运用证据的规则。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 小,争议事实的认定,由法官或陪审员自由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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