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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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中的价值

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此条文的规定,充分反映了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过程中运用法律推理方法裁判案件的重要价值。法律推理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广泛的,从立法、执法、司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以至一般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有法律推理的活动。在各级司法部门,特别是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裁定的过程中,法律推理占有显著的地位。

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它是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从而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也是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各自的工作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思维方式。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所要回答的问题主要是规范的正确涵义及其有效性问题、行为是否合法或正当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负有义务问题、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由此可知法律适用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法学理论的若干问题相关联,实践中法律的正确适用需要法学理论的支持。如法律推理就是法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法律适用阶段,几乎成为法官审判活动的全部内容。作为案办法官必须掌握法律推理的涵义,如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等概念、特点及运用规则,才能正确适用法律。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一个基本原则。法律是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解决问题的理由。可是,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为什么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的法律规定会成为解决某一具体案件的理由?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法官还能否审理案件?法律推理就是将这些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桥梁;它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以解决问题的过程。在这里,法律推理既包括根据现行、明确、正式的法律渊源对有关争议、违法的解决;也包括在一定框架内对解决有关争议、违法的法律根据的寻找和确定。

在前一种情况下,作为解决问题理由的法律规定比较明确,所以法律推理的一般方式是形式逻辑的推理,即不是对法律命题的实质内容而仅对它的思维形式

的推理。这种形式推理通常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在后一种情况下,作为解决问题理由的法律规定不甚明确,“无法可依”或者“有法难依”,而又要求法官依法办事。在这种情况下的推理方式一般称为实质推理,就是对法律命题的实质内容进行判断和确定的推理。当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就就采用实质推理:首先是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其次是出现了“法律空隙”或叫“法律漏洞”,即在法律中对有关主题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再次是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有抵触;最后是某些法律规定明显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情势,严重不公正。在出现上述情况时,在原有的法律修改之前或者新法律制定出来之前,一个法院在受理一个在它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时,就需要辩证推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法律推理就是讲道理,就是以理服人。此处的“理”,是法律理由,包括法律的正式渊源或非正式渊源。

从法律推理的角度讲,民法中这条原则的最大价值是:它能有效拯救成文法的不足,可以用习惯及法理弥补现有法的漏洞,可以保证法官进行价值推理以实现个案正义甚至推进法律进步。但是,习惯及法理在司法中的运用必须要有严格条件:必须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习惯或法理不能违背法的基本精神,而且,法官必须为其解释和推理提供充分的论证与说明。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就是一个从已查证属实的事实和已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定出发推论出判决或裁定的过程。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出处:海豚栖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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