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位保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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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单位的保密工作领

导机构,在市委、市政府保密工作委员会和保密局的指导下,依照国家保密法规、省市保密规章制度及本制度,负责检查、督促我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保密工作要贯彻党中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

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确保安全,便利工作的方针,该保密

的坚决保住,该公开的坚决公开,发挥保密工作的服务和保

障作用,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秘密等级

第四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

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单

位保密范围主要包括:

(一)上级保密部门或上级其它部门下发的国家秘密载体;

(二)其它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应该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密级划分。根据秘密事项的重要程度、接触范围

和失密后的危害大小,将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

等级。

(一)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

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二)机密级。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

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三)秘密级。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

和利益遭受损害;第六条上级机关及其它各单位的来文

按文件所标密级管理。凡未列入保密

范围,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应作为内部事项妥善管理。

第七条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扩散:

(一)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不宜公开的有关机构设置,内

部分工,干部选拔、配备、任免事项的材料;

(二)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内部文件、资料

及印章;

(三)单位主要领导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三章保密领导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单位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和指导

我单位保密工作。第九条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

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指示;

(二)根据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

法规,制定我单位的保密规章制度;

(三)负责审定我单位的定密、调密范围和项目,制定

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四)建立保密岗位责任制;

(五)制定保密工作计划,做好保密宣传和教育工作;

(六)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密要害部位及涉密计算机系

统,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七)监督和检查保密工作落实情况,指导并组织追查失、泄密事件;

(八)研究和改进保密工作,努力解决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九)向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局汇报我单位保密工作情况,

完成上级交办的事项。

第十条单位配备专(兼)职保密员,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本单位涉密载体(包括各类文件、资料、光盘、

U 盘、移动硬盘、涉密计算机等)的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保密检查工作;

(三)向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保密工作情况。

第四章各项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全体干部职工应遵守的保密规定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事项;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事项;

(八)不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

(九)不在普通电话、手机、传真、明码电报及普通邮

件中传递或谈论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游览、参观、探

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定密工作责任制

(一)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公文、会议记录、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的定密、变更、解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查。审查工作必须定期进行,将重点涉密部门的文件资料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发现有漏定或错定密级的必须及时加以提醒和纠正,情况较重、屡教不改的必须严肃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处分。

(二)公文拟稿时要依法定密。各部门具体承办人员要根据“谁发文、谁定密”的原则,确定工作中产生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交由单位办公室审核。

(三)单位办公室必须确定专人对拟定的公文内容进行审核,同时在文稿审批单密级栏内拟定密级,如属国家秘密事项,则按所需保密等级定为“秘密”、“机密”或“绝密”,并依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规定》确定保密期限;如系公开事项,则定“无密”;如属内部事项,则定“内部”,不得使之处于空白。区分的标准和依据是《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四)主要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和保密期限,办公室人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和保密期限把关。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依据《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秘密★5 年”)。在此过程中,

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

(五)文件密级一经确立,其传递、核稿、签发、盖印、封发、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必须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并按照文件规定的级别、范围进行传递。

第十三条载体和密品管理制度

(一)各类文件、资料(包括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

质等载体)的管理必须由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

责。

(二)查阅涉密文件、资料(包括纸介质、光介质、电磁

介质等载体),只准在保密室(或档案室)内查阅。查阅时

原则上不能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必须经原制发机关、

保密局和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

续由专人复制。复制后的涉密文件、资料(包括纸介质、光

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必须严格登记,标明复制单位、份

数和日期。复制件按原件的同等要求严格管理,阅办后按规

定立卷、归档或清退。

(三)传阅涉密文件、资料(包括纸介质、光介质、电

磁介质等载体)须经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阅读涉密文件要在办公室

进行;外出递送涉密文件过程中,不准办理与递送文件无关

的事,且必须两人同行,必要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借用涉

密文件、资料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于借用当天退回。

(四)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包括纸介质、光介质、电

磁介质等载体),不准用普通邮件邮寄,不准用没有加密设

施的办公设备传输秘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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