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江门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政府高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20〕11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20〕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江门市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8日江门市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精神,以医养结合为抓手,加快推进我市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合理规划医养服务体系建设编制江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
将各级民政、卫生健康部门纳入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组织协调。
结合辖区医疗机构布局情况和发展计划,以满足老年人就近享受医养服务为原则,2020年市统筹编制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有需要的县级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重点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
[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负责]二、推进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供给出台政策落实新出让居住用地在规划条件和出让方案中明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移交标准、移交接收部门。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4日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日常管理,加快推进社会福利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福利领域,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根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239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或企业法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和康复教育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残联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各地采用公建民营、公办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管理、运营社会福利机构,相关规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对民办社会福利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江府办〔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考核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3日江门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部署,完善扩面征缴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压实各地各部门责任,激发工作积极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根据《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7〕4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珠三角地区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07号),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市(区)人民政府。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考核办法,对辖区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二、考核原则(一)聚焦关键。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突出关键指标考核,引导各市(区)、各部门共同推进全员足额参保。
(二)压实责任。
1.各市(区)政府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和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主体。
强化市(区)政府扩面征缴主体责任,签署工作责任书,通过考核层层传导工作压力,逐级逐项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责任落实到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和负责人。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6•【字号】江府办〔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5〕37号各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江门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6日江门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加快构建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功能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满足需求的多元化养老服务发展新格局,逐步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我市调结构、惠民生、促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目标至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城乡居家和日间照料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全市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达到35张以上。
养老机构、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1万个以上就业岗位。
居家生活的老年人得到养老服务的广泛支持,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城乡所有老年人。
三、重点任务(一)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用地。
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省下达的用地指标中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用地,土地用途可归口医卫慈善用地。
加快编制和实施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专门预留用地新建中高端养老机构。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江府办函[2005]110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江府办函[2005]1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市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现将修订后的《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和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粤办函[2004]33号)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规范使用。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五月十七日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供内部使用)一、市政府工作部门(34个)1、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府办公室)2、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3、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市经贸局,(江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市酒类专卖局)4、江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5、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6、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族宗教局)7、江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8、江门市监察局(市监察局)9、江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10、江门市司法局(市司法局)11、江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12、江门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编办)13、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14、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15、江门市建设局(市建设局)16、江门市交通局(市交通局)17、江门市水利局(市水利局)18、江门市农业局(市农业局)19、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外经贸局)20、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广新局)21、江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22、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计生局)23、江门市审计局(市审计局)24、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25、江门市体育局(市体育局)26、江门市统计局(市统计局)27、江门市物价局(市物价局)28、江门市林业局(市林业局)29、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洋渔业局)30、江门市旅游局(市旅游局)31、江门市法制局(市法制局)32、江门市外事侨务局(市外侨局)33、江门市规划局(市规划局)34、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市政局,(江门市城市管理局) 市城管局) (江门市监察局与中共江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加挂江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牌子;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加挂江门市知识产权局牌子;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加挂江门市城市管理局牌子;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市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机构,挂靠江门市人事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江府办[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3〕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2日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我市社会养老事业发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不断满足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为目标,大力加强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大力拓展为老服务功能,大力提升社会养老服务保障水平,基本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养老服务由特定人群向社会公众拓展,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老有所养”向“老有善养”、“老有乐养”跨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运作机制市场化、城乡发展一体化原则,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网络,提升服务水平。
(三)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 40 张。
居家和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10]14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10]1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惠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一)持有江门市区(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城乡常住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认定为享受本通知所列各项优惠的低收入家庭,发给《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1.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2. 持有《五保供养证》的家庭;3.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三无人员”家庭;4. 月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60%的孤寡老人家庭;5. 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60%,且有家庭成员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家庭(重度残疾人包括:一、二级盲;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一、二级智力残疾;一、二级精神残疾);6. 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50%的“两老无儿女”家庭;7. 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50%,且有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的家庭。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享受本通知所列各项优惠的低收入家庭:1. 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2. 有超出居住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家庭;3. 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家庭;4. 拥有的银行存款,或拥有的有价证券价值能够维持日常生活的家庭;5. 拒绝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和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查,致使其收入无法核实的家庭;6.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7.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8. 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家庭;9. 家庭成员有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的家庭;10. 无正当理由,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他人,或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家庭;11. 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家庭;12. 有其他不应当享受优惠情形的家庭。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江府办[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办[2012]4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加快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等规章和《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投资兴建,政府举办但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群体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并已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
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举办社会福利机构。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积极支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第五条根据国家、省的文件规定,举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一)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须的生活、文娱、医疗康复设备、设施和室外活动场地;服务场所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并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或者合格证明;(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1•【字号】江府办[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8]7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8]11号,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涉老工作部门要深入贯彻《意见》的精神,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动我市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
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农村老龄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为贯彻实施《意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促进农村老龄事业的发展。
二、加大对农村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各市、区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把农村老龄事业纳入镇级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相适应的老龄事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
各市、区要切实落实《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通知》(江发[2002]19号)的有关规定,将每年按每个老年人口提取3元的老年事业发展基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镇、村也要按照各自实际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同级老龄事业发展。
三、统筹兼顾,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按省、市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要求,各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并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尚未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市、区,要在抓紧做好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实施办法上报;已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市、区,要抓紧上报备案,尽快组织实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8•【字号】江府办[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1]1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八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五月八日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根据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江办发[2004]15号)精神,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现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切实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为宗旨,按照属地管理、就近方便、整体规划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全面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努力实现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到2011年底,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实现社会化管理,全面建立个人跟踪服务档案,管理服务网络覆盖全市,基本实现“六统一”,即统一服务机构、统一工作职责、统一登记制度、统一办事流程、统一服务内容、统一档案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退休办理与移交社区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社区企业退休人员数据库进一步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跟踪服务进一步落实。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4]144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印发江门市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4]14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江门市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5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项目和机构我市对所辖市、区的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缴费比例采取逐年调整过渡,2006年7月统一缴费比例;基础养老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由各市及新会区自行统筹、管理,市级统筹前,各市及新会区历年积累的基金或基金赤字,留在原统筹地处理。
各市及新会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实行双重领导,领导班子由江门市劳动保障局提名商所在地政府后任命,逐步过渡到机构垂直管理。
2006年7月起全市各市、区的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计发办法、保险基金统一核算、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垂直管理。
二、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一)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基数:单位征缴基数按本单位全体职工工资总额计算。
被保险人按本人月工资、薪金计算,在下列情况下,以全市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征缴基数的上下限:当其本人如实申报的月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60%计征;超过全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征。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江府办函[2010]311号•【施行日期】201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0]3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方案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三年全覆盖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农保工作,实现新农保全市全覆盖工作目标,按照《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江府[2010]40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在积极试点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农保制度,重点做好中老年农民的参保和待遇发放工作,基本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的目标,努力打造农民满意的民生工程。
(二)基本思路1.加快步伐,先行先试。
根据省的部署和要求,加快我市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工作步伐,力争在2011年将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纳入全国新农保试点,将台山市、恩平市纳入全省新农保试点,实现新农保全市全覆盖。
2.建立财政稳定投入机制,确保新农保工作全面实施。
做好新农保各项补贴资金、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需求的测算,把新农保资金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江府办〔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2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3日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设施第三章服务供给第四章医养结合第五章保障激励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村)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养老机构以及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在内的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以协助解决其养老需求的包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关爱、文化体育、紧急救助等社会养老服务。
本办法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等服务的房屋、场地及其开展服务所配置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公建配套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四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需求为导向,坚持党政领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三)统筹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四)统筹协调、组织建设公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定期对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检查;(五)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经费;(六)完善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七)制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考核;(九)上级民政部门明确的其他相关工作。
广东省高龄补贴2023年年龄要求公布广东省高龄补贴
广东省高龄补贴2023年年龄要求公布_广东省高龄补贴广东省高龄补贴2023年年龄要求公布广东省属于经济发达省份,辖区内各地市等高龄补贴,老年人优待都比较好。
像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等地区甚至从70岁就开始补贴。
深圳市高龄津贴标准:70-7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3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5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0元。
广州市高龄津贴标准:70-79周岁,每人每月3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在每年敬老月,还会额外给百岁老人每人1000元的慰问金。
珠海市金湾区高龄补贴标准: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30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50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800元。
深圳市、广州市、珠海市,作为广东省辖区内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高龄补贴的标准都比较高。
像深圳市70~79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相当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百岁老人的补贴。
广东省还有哪些老年人优待广东省为年满60岁的老人,在公共领域、医保方面提供了优待服务。
例如,景区、公园免门票费;就医减、免部分定点医院等挂号费,或享用优先就医通道等;乘坐公共汽车时可以优惠或免费。
综上所述广东省的高龄补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除补贴金额高之外,部分城市还降低补贴年龄,从70岁开始补贴。
深圳市、珠海市的补贴力度都比较大,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可以达到800~1000元。
2023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退休年龄除了有性别区分,不同的职业、身份、岗位,退休年龄也有所不同。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如下:一、干部的退休年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1,普通男干部,年满60周岁;2,普通女干部,年满55周岁;3,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男干部,年满50周岁(病退);4,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女干部,年满45周岁(病退);5,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男、女干部,经医院证明后退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3•【字号】江府办[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1]9号)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江门市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工作方案根据《印发关于做好我市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1]8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为加快推进我市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全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健全我市全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生活,提高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实现我市全征地农民老有所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从2011年1月1日起在蓬江区、江海区开展全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点工作,将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全征地农民基本纳入《工作意见》实施范围,并按规定及时支付市基础养老金和参保补贴,确保全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二、实施步骤江门市全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点工作分筹措准备、启动实施、总结推广3个阶段进行:(一)第一阶段:筹措准备。
江门市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江门市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doc
2019年江门市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江门市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江门市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江门市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江门市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江门市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今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江门市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为江门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6.5%左右。
此次养老金调整,意味着自2005年以来,我国已经连续12年调整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
“新华视点”记者采访社保业内专家、各地社保部门,解读社会关注的养老金调整三大焦点问题。
【焦点一】江门市养老金涨幅为何是6.5%?记者梳理发现,自2005年到,除2006年增幅为23.7%外,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年以10%左右的幅度递增。
此次调整幅度为何是6.5%左右?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江门市养老金调整幅度的确定,需要考虑保障基本生活、分享发展成果、基金可负担三项原则。
一些专家表示,通常而言养老金上调幅度不低于物价上涨、不高于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都属于合理区间。
“过去连续11年由国家统一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并持续按10%的增幅调整,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特殊举措。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2004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收入仅647元,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待遇水平差距较大,社会反响比较强烈。
因此,我国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以尽快提高其养老金水平。
“实际上,一些地方调整养老金待遇的年度增幅超过10%。
”金维刚说,“到,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月平均水平已达到2270元,比2004年增长超过2.5倍,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
”记者采访了解到,此次养老金上调 6.5%左右,主要基于统筹考虑养老金现有水平和物价指数(CPI)变动。
过去三年,我国CPI一直保持在3%以内,6.5%左右的调整幅度可以确保养老金购买力不降低。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江门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政府高龄津贴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江门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政府高龄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5•【字号】江府办[2010]9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江门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政府高龄津贴的通知(江府办[2010]9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高龄老人的照顾和保障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政府高龄津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一)发放对象凡持有江门市区户籍且年龄达到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的高龄老人。
(二)发放标准90至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人,仍按《江门市区敬老优待办法》(江府〔2006〕18号)的规定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二、申请程序(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人可提前3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孤寡老人,可由其直系亲属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社区代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江门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政府高龄津贴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免冠彩色近照3张。
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无身份证的,应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二)初审。
村(居)委会或社区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审查申请人的年龄是否符合规定及其本人身份是否与户口簿登记相一致,尤其要对申请的高龄老人是否健在予以核实。
同时将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会或社区公告栏公示10天。
公示无异议后,村(居)委会或社区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表、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镇(街道)老龄办(社会事务办)。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江府[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10]4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七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农试〔201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通过试点推进、以点带面、全面覆盖,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使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让更多的农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基本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切实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敬老优待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敬老优待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江府[2006]18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24
【实施日期】200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敬老优待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6]1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区敬老优待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江门市区敬老优待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优良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外地老年人),凭身份证在市区范围内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免费进入公园、风景区、旅游景点、文化馆、纪念馆、艺术馆、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以上场所有重要活动除外)。
(二)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三)到各医疗机构就医,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挂号、就诊、检查、化验、交费、取药优先。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
已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并免收持《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证》的贫困老年人家庭。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门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江府办函〔2018〕168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门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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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门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8〕16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精神,为切实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全面落实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护理标准
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即31元/人月;
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即465元/人月;
全护理(失能)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即930元/人月。
二、实施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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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江门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发
放政府高龄津贴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江府办[2010]97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25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江门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政府高龄津贴的通知
(江府办[2010]9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龄老人的照顾和保障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政府高龄津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
(一)发放对象
凡持有江门市区户籍且年龄达到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的高龄老人。
(二)发放标准
90至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人,仍按《江门市区敬老优待办法》(江府〔2006〕18号)的规定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人可提前3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孤寡老人,可由其直系亲属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社区代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江门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政府高龄津贴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免冠彩色近照3张。
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无身份证的,应到当地派出所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