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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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实及其成因

统计表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 案件中,存在明确证人的超过80%, 然而真正出庭作证的却不到10%,甚 至更低。 具体可看下列数据:
深圳中院
烟台中院的审理的刑 事案件 长春市二道区检察院 公诉案件 上海黄浦区法院审理 的刑事案件
2%—5%
三、直接言词原则与证人制度 (一)证人的特征与基本义务
1、出庭作证的证人是知晓案件有关事实情况 的人,并且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 的利害关系; 2、能正确表达意志:


3、证人证言应该是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 述,证人只能对自己亲身感知的案件情况进行 陈述,不能对案件事实发表看法和意见;
不足1%
1997年 → 4.3%; 1998年 → 5% 5%
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1、对证人权利保障的缺失

例:法庭外哄抢证人

2、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机制不完善;


3、传统的人情观念;
4、立法上缺乏强制性手段: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0条: 经合法传唤而不到场的证人,可以命其负 担因不到场而生的费用。同时可以对他处以 违警罚款,不交纳罚款时,对他科以违警 拘留。 如果证人再次不到场,即再次给以违警制 裁;也可以命令拘传证人。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做了相似规定。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 定案的根据。
证据方法、证据资料、证据原因:

证据方法:是指作为认定事实素材的调
查对象,分为人证和物证。 人证就是把人作为证据方法,经过对人的 询问所得到的陈述即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材料, 通常有证人、鉴定人、当事人三种。 物证就是把物作为证据方法,经过检查对 象物所取得的认定事实的材料,通常分为文 书和勘验物两种。

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1、传闻证据具有重复报告的性质,可能 在传述过程中发生错误或偏差; 2、传闻证据未经双方当事人的交叉询问 或质证,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3、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者面前陈述,由 于法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陈述,因而不 能获取陈述人的态度、表情、姿态等情况以 综合地判断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4、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易受影响。

义务:
1、如实作证义务

2、出庭义务
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 庭上经过公证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 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7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 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 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 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1、诉讼当事人及证人均应亲自出庭,并 以言词陈述的方式提供语言和接受对方的质 证; 2、法官应该亲自调查和采纳证据,独立 审判; 3、法庭审理以直接、言词的方式集中进 行,不能仅仅依赖于书面卷宗材料。
立法例: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9条: 判决应当由参与过该案基本的口头辩论的 法官作出。 在更换法官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陈述以 前口头辩论的结果。 在更换独任法官或更换半数以上合议庭的 法官的情况下,对以前已询问的证人,如果 当事人提出再询问的申请时,法院应当进行 该询问。
第2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证据裁判原则
利用证据来认识案件事实的真相,并且按 照这种已纳入认识范围内的事实适用法律作 出裁判,这就是所谓的证据裁判主义。 证据裁判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证据为依 据,所以作出裁判的证据必须达到相应的要 求。

何谓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2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7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 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 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 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 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 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我国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各级人民 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 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 作的问题。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 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审判委员会的制度缺陷:



立法例: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6条: 法院应考虑言词辩论的全部内容以及已有的
调查证据的结果,经过自由心证,以判断事实 上的主张是否可以认为真实。作为法官心证根 据的理由,应在判决中记明。 法院只在本法规定的情形,才受关于证据的 法律规定的约束。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22条: 法院为判决时,应斟酌全辩论意旨及调查证
(二)拒证特权
《刑法》第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 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 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10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 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德裕劾僧]- 唐李德裕,镇浙西。有甘露寺主僧,诉交割常 住物,被前知事僧没金若干两,引前数辈为证,递 相交付,文籍在焉。新受代者已服盗取之罪,未穷 破用之所。德裕疑其非实,僧乃诉冤曰:“居寺者 乐于知事,积年以来,空交分两文书,其实无金矣。 众人以某孤立,不狎流辈,欲乘此挤之。”德裕恻 然曰:“此不难知也。”乃以兜子数乘,命关连僧 入对,坐兜子中,门皆向壁,不得相见。各与黄泥, 令模前后交付下次金形状,以凭证据。而形状皆不 同,于是劾其诬罔,一一服罪。
传闻排除规则的例外:
1、出庭作证不具有实质性意义的陈述 (如当场的感觉和印象,当时存在的精神、 感情或身体状况等) 2、因客观原因原陈述人无法出庭; 3、在先前的审理程序中作出的证言; 4、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采纳的传闻证据; 5、违反自身利益的书面陈述; 6、具有高度可信赖性的文书。
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需要在代书遗 嘱上签名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第16条规定,代书遗嘱必须要

借贷纠纷应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 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 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 主张。
又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民间
据之结果,依自由心证判断事实之真伪。但别 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法院依自由心证判断事实之真伪,不得违背 伦理及经验法则。 得心证之理由,应记明于判决。
二、法定证明
系指立法事先明确规定出法官在某些特定 情形下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例如: 《刑事诉讼法》第46条:只有被告人供述,

“如果一个材料被认为是真实的、可
信的和具有充分的相关性,能够说服法 院,认定其为证据就是适当的。”
第二节
自由评价与法定证明 相结合的原则
一、自由评价
自由评价,即自由心证,是关于如何 评价证据之证明力的原则。
证明力,又称证据价值,是指证据材料 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对待证事 实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第三节 真实发现原则


源自文库
诉讼证据与真实发现—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辨析:
所谓客观真实,是指诉讼证明应达到 与客观事实绝对一致的程度。 但是在具体的诉讼中,由于特定时空 条件的限制,案件事实的证明不可能达 到绝对真实的程度。这是因为:

1、时间不会倒流,诉讼证明无论达到何 种程度,其性质都只是对既往事实的主观推 测; 2、诉讼证明的目的与自然证明和其他性 质的证明存在很大差异:诉讼的目的主要在 于定分止争; 3、证明主体要受到认识水平和诉讼利益 的影响;

4、诉讼证明必须在有限的时空之内完成, 不可能无止境地追求事实的发现; 5、由于诉讼程序规范的限制,有时对证 明案件事实极为有利的证据会被禁止使用; 6、科学证明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所谓法律真实,是指以法律所确立的 标准作为裁判的尺度,裁判者对案件事 实的认识只要达到了法定的标准,即视 为真实并可以据此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 理指南》:
第五十二条 非语言信息对案件事实判断的重要性 人的思想控制其外在行为,人的行为反映其思 想。心理学研究发现,在人际沟通中,人的非语言 动作所传达的信息超过65%,而语言所传达的信 息低于35%。很多时候,非语言动作所传达的信 息的准确性要远远超过语言所传达的信息的准确性。 因此,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应 当十分注意观察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言行举止, 特别是双方的语音、语调、眼神、表情、肢体语言 等,以便对事实做出正确判断。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规定,“证 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 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 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 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1、审判委员会成员的组成难以保证案件审理 质量; 2、违背程序的参与性; 3、当事人无法提出回避申请,违背程序的中 立性; 4、审委会讨论案件不公开进行,违背公开审 判的原则; 5、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最大程序缺陷:对直接 言词原则的违背。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 2、改革审理案件的方式和程序; 3、改革表决机制,把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4、改革审判委员会成员的结构,确保高水平 的资深法官能够进入审判委员会; 5、健全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审判委员会 除了以全体会议的方式审理案件外,审判委员 会委员也可以自行组成或者与其他法官组成合 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 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证据资料:是通过前述证据方法所获得的内容,
如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意见、书证的内容、勘验 的结果等。一般来说,通过调查证据方法,就能获 得证据资料。

证据原因:根据证据资料,可使法官确信事实
真实与否的,即构成证据原因。在大陆法系国家的 民事诉讼中,除证据资料外,庭审过程中的全部内 容有时也构成证据原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证 据资料才可以成为证据原因。
二、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
所谓传闻规则,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传闻证据不得采纳。传闻规则是英美证 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排除规则之一。
据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间接转述他人 亲身感知经历的陈述以及代替亲自陈述的书 面记录均不得作为法庭证明的证据提交法庭 进行调查质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 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根据。
第四节 直接言词原则
一、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 所谓直接原则,亦称直接审理原则,指的 是有权作出最终判决的法官必须在亲自听取 当事者双方的主张和辨论并直接接触了证据 的基础上才能够下判决的审理方式。 所谓言词原则,系指当事人及法院的诉讼 行为,特别是辩论、证据调查以及裁判,均 要求以言词的形式进行。言词审理原则常与 直接审理原则相结合而存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 辩护人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未出庭证人的 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 据。” 这一规定表明证人既可以到庭口头作证,也可以 不到庭而以书面方式作证,这样就使得《刑事诉讼 法》关于证人出庭的规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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