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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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章理论与实践的热点问题
一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职能管辖上的交叉问题
二 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代替被害人提出告诉的问题 三 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 事案 四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途发现本院不具有管辖权的 问题
的情况。
第四,地区管辖中的特殊问题:
1)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罪行;
2)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3)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5)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
6)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
7)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8)罪犯的管辖问题。
三 专门管辖
一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这里“法律另有规定”是指:
①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②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③国家安全机关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④由监狱侦查的在监狱内发生的犯罪案件; ⑤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 件。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地区管辖
专门管辖
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概念区别:
立案管辖或者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法院、普 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 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二)管辖的意义
(1)有利于具体明确公、检、法三机关的权 利与职能,增强司法机关人员的责任感。 (2)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工作 效率和办案质量,减少资源浪费,解决矛盾。
③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的犯
罪一起审判的除外); ④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罪军人违反职 责的除外)。
(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是铁路公安侦查 的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案件,主 要包括破坏铁路交通设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案 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及违反铁路规章制度造 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等等。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
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诉转自诉案件”。 即所谓的
第三节
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 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审判 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二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4)其他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三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 (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 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管辖和提审的规定。
第七章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管辖概述 立案管辖
第二节
第三节
审判管辖 本章理论与实践的热点问题
第四节
第一节
管辖概述
一 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一)管辖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 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制度。
刑事诉讼管辖
立案管辖 或者职能管辖
二 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 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第一,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 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 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
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
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三,指定管辖。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地区管 辖权不明的案件。二是原管辖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
上的职权范围。
(一)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
犯罪案件。对现役军人、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
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者其
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 军事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军事
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①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②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一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 案件的权限上的分工。其主要解决的是上下级人民 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法院管辖的除外。可见,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普通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3)有助于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进行
报案、控告、举报。
(4)便于司法机关深入群众,展开调查取证
工作,便于群众旁听,达到普法教育的目的。
二 管辖的原则
1.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的原则
2.“三便于”的原则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 权限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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