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局和各分局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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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市工商局闵行分局

2013年上海市工商局闵行分局

2013年上海市工商局闵行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二O一四年一月2013上海市工商局闵行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2014年1月6日引言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编制。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诉等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指标统计附表。

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闵行区政府网站()上下载。

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64120272。

一、概述2013年,工商闵行分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继续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分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明确负责人员和具体职责。

完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职责、工作程序等。

在主动公开工作中,建立并完善预先审查制度、保密审查机制,既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的问题,又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落实了会商制度、催办制度、领导审核制度和沟通协商制度,确保了每件依申请公开件答复合法规范。

坚持以业务培训为抓手,以政策法规、典型案例为重点,及时对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切实提高工商干部信息公开业务能力。

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做好信息公开统计月报、年报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从主动公开的范围看,2013年,分局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工商政策法规的公开工作,及时公开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办事规程,及时公开新设企业的基本注册信息,及时公开工商部门新的政策措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政务大厅办事服务方式的通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政务大厅办事服务方式的通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政务大厅办事服务方式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2.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政务大厅办事服务方式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市委、市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一网通办”服务优势,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确保疫情期间政务服务工作的安全、高效、有序,现就2020年2月8日起至本市疫情结束期间有关政务服务安排通告如下:一、推行“网上办,不见面”对企业注册登记、广告发布登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国发)、计量许可、特种设备许可、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特殊食品许可事项,由当事人登录本市一网通办平台进行查询及网上办理(网址:)。

对三品一械广告审查(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事项,请当事人将齐全的申请资料寄送至肇家浜路301号(封面注明:“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申请”)不见面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登录网站(网址:/shaic/publish!apply.action)办理。

市市场监管局政务大厅对以上业务原则上不再提供现场办理服务。

如需要领取证照的,可由市市场监管局安排邮寄送达。

二、现场“预约办,少停留”对酒类批发许可事项及其他有特殊困难无法进行网上或不见面办理的情形,市市场监管局提供电话预约、现场办理的服务,由当事人提前1日进行电话预约,预约成功后可根据工作人员提示于次日携带有关材料至现场办理。

未事先预约确认的,政务大厅原则上不提供办理服务。

三、倡导“延期办,避高峰”对非紧急的必须至现场办理的业务,倡导当事人延期至疫情结束后前来办理,尽可能降低人流聚集风险。

目前,市市场监管局政务大厅已暂停档案查询服务及专利、商标窗口服务(专利商标办理事宜请参阅市知识产权局官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处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处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14•【字号】沪工商管(2015)228号•【施行日期】201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工商管(2015)228号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处理办法》已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2月14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处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规范本市企业信息公示和管理,维护守法诚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企业信息公示提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其申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信息是指,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以及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企业信息。

第四条(申请类型)企业信息公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具体指以下四种类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向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要求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更正的;(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向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查询的;(四)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查询该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沪工商办20120329号•【施行日期】201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办20120329号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意见》(沪府〔2012〕85号)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开展“12345”市民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市民服务热线是全市一号对外的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

设立市民服务热线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社会管理和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201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之一。

开通市民服务热线,有助于科学整合并利用各类行政资源,最大限度地方便市民咨询、投诉和反映问题;有助于及时解决市民诉求,推动政府职能和作风转变,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有助于广泛倾听民意、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推动科学民主决策。

做好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对于工商部门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依法行政、高效服务的形象,提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社会公信度和群众满意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内容及流程(一)工作目标通过做好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达到四个方面的目标:一是进一步拓展倾听民意、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的渠道;二是进一步增强解决群众诉求、回应社会关切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三是进一步推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工作作风转变;四是进一步提高工商部门的监管、服务效能。

(二)工作内容工商部门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接收、办理市民服务热线转交办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事项;二是及时向市民服务热线管理办公室反馈转交办事项的办理结果;三是制定完善工商部门市民服务热线工作制度;四是负责提供并更新维护涉及工商部门的市民服务热线知识库信息。

管理局文件

管理局文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沪工商管〔2014〕49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3月3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强化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试验区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的年度报告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是指试验区内企业应当在每— 2 —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电子身份认证登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后,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四条(年度报告信息公示)企业法人的年度报告信息包括登记备案事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资产状况、营运状况、企业从业人数及联系方式等。

非法人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包括登记备案事项、资产状况、营运状况、企业从业人数及联系方式等。

企业分支机构的年度报告信息包括登记备案事项、营运状况、联系方式等。

上述企业中,从事网络经营的企业还须申报网站或者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

第五条(审计要求)属于下列企业之一的,还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3 —(一)上市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三)认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公司;(四)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公司;(五)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投资、担保、验资、评估、小额贷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留学中介、教育培训(咨询)、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废旧物资收购、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制企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6.12【实施日期】2009.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工商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法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工商部门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工商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推进体制)上海市工商局建立由市局主要领导牵头,办公室、法制处、监察处、财务处、各有关业务处和信息中心、档案室领导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办公室是本市工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其他部门在市局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各项推进工作。

各分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按市局的统一部署,并按照市局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工作制度,落实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工作机构)市局和各分局分别是独立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市局和分局办公室分别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市局各部门及各分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工商局办[2015]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5.28
【实施日期】2015.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要点》的通知
(沪工商局办[2015]5号)
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2015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
2015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决策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进一步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推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2015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如下:
一、加强重点领域工作公开力度
按照市审改办的工作部署,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以及行政权力清理等信息的公开,在“上海工商”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

宝山分局基工商所联系表

宝山分局基工商所联系表

宝山分局基层工商所联系表
长宁分局基层工商所联系表
崇明分局基层工商所联系表
奉贤分局基层工商所联系表
虹口分局基层工商所联系表
黄浦分局基层工商所联系表
机场分局基层工商所联系表
嘉定分局基层工商所联系表
金山分局基层工商所联系表
静安分局基层工商所联系表
闵行分局基层工商所联系表
浦东新区分局基层工商所联系表
普陀分局基层工商所联系表
青浦分局基层工商所联系表
松江分局基层工商所联系表
徐汇分局基层工商所联系表
杨浦分局基层工商所联系表
闸北分局基层工商所联系表。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企业年报公示须知【1】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凡20XX 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均应在20XX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报送20XX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一、年报范围凡在20XX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未被吊销及未注销的各类企业(包括内资和外资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所有分支机构等),均应进行年度报告公示。

二、年报时间企业年报起止时间为1月1日至6月30日,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年报内容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联络员信息、企业基本信息、投资人及出资信息、网店网站信息、对外投资信息、资产状况信息、非公党建信息等几个方面。

企业因主体不同,年报公示内容略有不同。

四、CA数字证书使用企业登陆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度报告公示,若选择通过CA数字证书进行认证公示,已经办理CA证书并开通工商年报业务的,可使用原证书进行登陆。

企业购买数字CA证书,可到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办理。

地址:葫芦岛市海滨南路软件产业创业基地一楼数字证书受理处(原筝岛饭店一楼)。

联系电话:3210555、3115222。

或到绥中县志方打字社(省数字中心委托代办机构)办理数字证书,亦可办理指导年报。

(地址:绥中县工商局楼下,联系电话:2331535).办理数字证书业务所需提供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章(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带公章)。

五、年报公示流程及注意事项(一)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申报网址:://gsxt.lngs.)。

(二)在年报操作前,请点击年报页面右上侧“使用帮助”,认真阅读《企业公示信息填录操作手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点(站)分层分类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点(站)分层分类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点(站)分层分类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03•【字号】沪工商消〔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点(站)分层分类管理的意见沪工商消〔2015〕33号各分局,各区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点(站)(以下简称“联络点(站)”)的职能设置,充分发挥联络点(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宣传站”、“维权岗”和“监察哨”的作用,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09〕2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1〕113号),对本市联络点(站)实施分层分类管理。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点(站)的基础要件联络点(站)是指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参与创新社会管理,延伸维权触角,设立在本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企业、市场、商场、超市、景区和其他场所,开展宣传法律法规、化解消费纠纷、发现违法线索等工作的站点。

联络点(站)应具备以下基础要件:(一)人员设置每个联络点(站)设联络员1—2名,由联络点(站)的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经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业务培训且具备条件后,发给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基本条件和工作制度联络点(站)应统一悬挂名称牌匾,设置联系电话、邮箱或信箱,公布工作职责,设置相对固定电话和宣传栏,建立书面或电子台帐,有相对固定的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接待场所,建立消费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制度等。

(三)基本职责基本职责主要包括:接待消费者咨询,受理、调解或移送消费者投诉;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维权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2012年上海市联合年检各商务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2012年上海市联合年检各商务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2012年上海市联合年检各商务管理部门联系方式注:1、需要电话咨询的企业,请先联系所在区(县)、开发区的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上表),如遇无法解答的问题,可拨打63685506、63685505,或62752995、52881387、52881385;2、需要咨询外资统计报表有关问题或统计网上直报系统问题的,请拨打63685506、63685505;3、如遇联合年检网上申报技术性问题的,可咨询年检网上系统技术服务电话:客服电话:400-001-0722;E-mail:chinalhnj@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度企业年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度企业年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度企业年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21•【字号】沪工商管〔2013〕56号•【施行日期】2013.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度企业年检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工商管〔2013〕56号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方针,坚持开拓创新,深化效能建设,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社会管理,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年检时间和对象(一)年检时间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年检对象2012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三、工作内容(一)立足工商职责,加大年检审查工作力度1.做好对有关行业企业的重点审查一是对重热点行业企业进行重点审查。

2012年度年检重点审查行业为: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投资、担保、验资、评估、小额贷款、房地产、房地产经纪、留学中介、教育咨询、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废旧物资收购、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建筑等行业。

对涉及上述前置许可经营行为的企业予以重点审查,在年检中,企业须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属于公司制企业的还须提交审计报告原件。

二是对涉及前置许可证(审批)文件的行业企业进行重点审查。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文件要求,2012年度须重点审查的涉及前置许可(审批)文件的行业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食品、药品、农资、道路和水上运输、公共娱乐场所、电力、燃气、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行业。

要认真核对企业前置许可(审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对未取得前置许可或许可失效的,限期提交有效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或者责令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上海市工商及各区工商电话

上海市工商及各区工商电话
201106
剑川路951号(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南部分中心,负责闵行区江川街道、吴泾镇、马桥镇范围内企业登记。)
200240
闵行区浦江镇联航路1528号(863产业孵化园区财智中心大楼一楼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浦江分中心,负责闵行区浦江镇、浦锦街道范围内企业登记。)
201112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迎园路955号
24092222---3053、3059、3068
200232
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许可)
南宁路969号1号楼(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
24092222---2198
200232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宁路1436号
200020
不通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许可)
长宁路1436号
200020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18
闻居路1333号A1区706B室(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厅,负责自贸试验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企业登记。)
201207
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南路800号
200010
不通
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许可)
巨鹿路139号(黄浦区行政服务中心)
200020
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路969号1号楼(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
201999
不通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许可)
淞滨路1号(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
201999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沪闵路6388号
201199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许可)
莘东路505号(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负责闵行区范围内企业登记。)
201199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举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举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举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沪工商消〔2015〕149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举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工商消〔2015〕149号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检查总队: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举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7月29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举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提高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工商部门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要求工商部门对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工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工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举报,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调查处理。

第四条工商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推动经营者建立、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负责和赔偿先付制度,指导消费维权联络点(站)和“绿色通道”企业的投诉处理工作,推动消费争议和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五条“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负责“12315”热线接听,解答消费咨询,接待、登记各种途径的投诉、举报,并将相关信息录入“12315”系统;负责对投诉、举报、咨询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工作(2015-2016)》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工作(2015-2016)》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工作(2015-2016)》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工作(2015-2016)》的通知各分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上海市工商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工作(2015—2016)》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6月23日上海市工商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工作(2015—2016)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完成《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工商法〔2015〕69号)规定的各项任务,根据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现就2015—2016年度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加快建设法治规范体系,着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1.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研究制定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性意见。

(注册处2015年7月前)2.推动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安排,推动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的批复,在浦东新区和自贸试验区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

(注册处2015年12月前)3.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严格落实国务院“先照后证”、“三证合一”的改革要求,依照国务院公布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目录做好登记注册工作,做好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衔接配合工作。

(注册处2015年12月前)4.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按计划完成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跟踪推进有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及备案;加强对新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完成规范性文件汇编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工商办[2018]9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06.14【实施日期】2018.06.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工商办〔2018〕99号)市工商局各处室、检查总队、机场分局,各事业单位:现将《2018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6月14日2018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及其实施细则,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2018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沪府办发〔2018〕16号)的相关工作部署,切实做好2018年市工商局政务公开,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一、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及应用公开在“上海工商”门户网站“商事制度改革”栏目及时公布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新政策和优化企业设立、注销流程等新改革举措,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改革内容。

根据改革内容不断优化网上办事流程,及时调整办事指南,推行和完善外资企业登记示范文本格式化和经营范围代码化。

在工商注册大厅、政务服务大厅通过易拉宝、宣传册等形式,加大对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全程电子化、多证合一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及应用的公开力度,加强窗口咨询辅导,让社会公众充分知晓相关操作规则。

(牵头部门:注册处、外资处)二、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并发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中心增设市民服务热线承办科的批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中心增设市民服务热线承办科的批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中心增设市民服务热线承办科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12.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
正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中心增设市民服务热线承办科的批复
上海市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中心:
《上海市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中心关于增设市民服务热线承办科的请示》(沪消投〔2015〕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增设市民服务热线承办科,编制及人员由内部调剂。

特此批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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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7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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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00661/52564588*7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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