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主体论文:受贿罪主体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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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罪名,通常是指行贿人向受贿人行贿,受贿人收受贿金,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前些年,受贿罪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但是在实践中,受贿罪也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

第一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受贿的性质。

通常来说,不同性质的受贿行为会对犯罪的处罚和后果产生不同的影响。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受贿可能是一种行贿的报酬,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受贿行为可能是一种向他人索取利益的行为。

因此,在对受贿罪的定性上,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形式、性质和后果,以及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第二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受贿的程度。

在判定受贿罪时,往往需要考虑受贿人收受的贿赂金额,贿赂行为的频率以及对国家利益的影响等因素。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受贿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何统计和计算受贿金额也成为了一个难题。

因此,法律和司法实践需要不断做出创新和优化,以更加准确地判定受贿行为的程度。

第三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在认定受贿罪时,与行贿罪做出区别。

在受贿罪和行贿罪之间的界限相当模糊,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判断一起经济犯罪案件的性质,以及区分罪犯的实施行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例如,如果行贿人向受贿人行贿,而受贿人则将部分贿赂用于行贿某些官员,那么在处理此案件时就需要有明确的界定和区分。

案例一:贡献2000万入刑庭当地干部要求十年重刑近日,中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贪污受贿案。

该案件涉及到一位名叫刘某的县委书记,他在担任该县领导期间,多次收受贿赂,数额高达2000余万元人民币,这些钱款都是来自于某公司的收益。

在此案例中,受贿人的犯罪情况非常严重,因此被当地干部要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二:两名百万富翁因贿赂行为被判刑两名百万富翁因涉嫌行贿罪,被中国江苏淮安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零八个月不等,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两名富商行贿了多个政府官员,以获得不公正的经济利益。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通过证据分析认定了两名富商的涉罪情况,并予以量刑。

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认定问题

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认定问题
新 的 罪 名 , 仅 符 合 《 合 国反 腐 败 公 约 》 相 关 要 求 , 符 合 我 国 经 济 不 联 的 也
父、 、 、 、 母 子 女 同胞 兄 弟 姊 妹 。最 高人 民 法 院 18 98年 发 布 的 《 于 关 执行< 民法 通 则 > 干 问 题 的 意见 ( 行 )第 1 条 规 定 : 民 法 通 则 若 试 》 2 “ 中规定 的 近 亲属 包 括 配 偶 、 母 、 女 、 弟 姐 妹 、 父 母 、 祖 父 父 子 兄 祖 外 母 、 子女 、 孙子女” 孙 外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执 行 <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行政 诉 讼 法 )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1 条 规 定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二 若 第 l “
上 述 观 点 虽然 使 “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 打 击 的 主 体 扩 大 , 利 受 但
存 在 一 些 不 合理 的地 方 , 先 ,刑 事 诉 讼 法 》 8 首 《 第 2条 第 6 关 于 项 “ 近亲 属 “ 的规 定 属 于 法 律 范 畴 , 《 于执 行 < 而 关 民法 通 则 ) 干 问题 若 的 意 见 ( 行 ) 第 1 条 的规 定 则 属 于 司 法 解 释 的 范 畴 , 则 的 位 试 》 2 两
【 键词】 贿 罪; 亲属 ; 系密切 ; 关 受 近 关 离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法 修 正 案 ( ) 于 2 0 七 》 0 9年 2月 2 8日颁 布
由此 可 见 , 刑法 对 于 “ 亲属 ” 围 的定 义 是 最 小 的 , 以有 学 者 从 近 范 所
实 施 后 , 社 会 上 引起 了广 泛 关 注 , 别 是 在 《 在 特 中华 民共 和 国刑 法 》

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研究

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研究

存 ,国家机关代表人民意志 , 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会变成一句空 话。另外,有学者基于国家机关的财政拨款制度提出将本罪的刑 罚改为单 罚制,即只处罚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不再对单位判处罚金 。姑且不论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在法学理论 上是否合理 ,这种做法至少存在两个缺 陷:1 、本罪的主体可以
果,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国家机关的财政收支是分开的,
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以来对受贿犯罪都给予 极大的关注,但是 是全额拨款单位,但是判处罚金刑并不会造成 “ 口袋转移”的效
对单位受贿罪的研究却显出不足,一些理论问题 尚未达成共识,
致使司法认定也产生了颇多分歧 。鉴于此,本文拟针对其中部分 申请财政是为 了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 ,而缴纳罚金则是 争议焦点,结合刑法基本理论作一简要分析 ,文 中疏漏之处 ,还 承担由于本身的行为错误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两笔 钱的性 质和用 请方家指正 。 途并不相同 ,所以不能简单地看做是 国家财产的 自我转移 。因
20 年1 1 0 1 月2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 家机关 ,尤其是近年来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在关 系到 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中规定 : “ 以单位的分支机关或者 内设机 国计民生的基本经济活动中 ,比如银行贷款、股 票上市 、建筑 构 、部门的名 义实施犯罪 ,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关或者内设机 项 目承包、房地产买卖、土地 审批等 ,国家机关 受贿的现象时 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关 有发生,危害很大。但是 ,从可处 罚性来说 ,从 19 年刑法修 或者 内 97 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 , 就不将其认定为
总括为国有性 质的单位 ,虽然在财政拨款上有所不 同,但是并

受贿罪主体构成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受贿罪主体构成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受贿罪主体构成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孟庆华
【期刊名称】《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000)003
【摘要】"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主体,但却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记者、人大代表及其"假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归入刑法第93条"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而能够构成受贿罪主体,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总页数】8页(P8-15)
【作者】孟庆华
【作者单位】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36
【相关文献】
1.干股型受贿罪中几个疑难问题的辨析 [J], 方明
2.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探讨——基于主观的超过要素视角 [J], 丁华宇
3.受贿罪利益要件与损失型受贿罪有关问题探讨 [J], 张景平
4.关于受贿犯罪主体构成的几个问题探讨 [J], 李鸿春
5.受贿罪中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问题探讨 [J], 张兆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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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研究

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研究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以 下 简 称 《 法 》 第 3 8条 之 后 , 为 其 下 之 一 ( 刑 ) 8 作
将 祖 父 母 、 祖 父 母 、 子 女 、 孙 子 女 以 及 同 父 异 母 或 者 同 母 外 孙 外 异 父 的 兄 弟 姐 妹 、 兄 弟 姐 妹 、 兄 弟 姐 妹 等 非 同 胞 兄 弟 姐 妹 等 养 继
取 不 正 当利 益 , 一 种 用 影 响 力 与 贿 赂 的 交 易 。 因 此 , 定 “ 是 确 利
出去了 。 -
的人 , “ 即 国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或 者 其 他 与 该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 “ 职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以 及 其 他 与 、离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 这 弥 补 了 立 法 上 惩 治 对 不 具 有 身 份 却 具 有 受 ,
响力 受 贿 罪 则 将 主 体 扩 大 至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以 外 不 具 有 公 职 身 份
法不可混为 一谈 , 规定 与我 国的传 统 的亲 属观念 也不 相符 合 , 此
缺 乏 现 实 合 理 性 , 是 将 对 行 为 人 可 以 产 生 现 实 影 响 力 者 排 除 更
据《 事诉 讼法 》 八 十 二条 的规定 , 亲属 是 指夫 、 、 、 、 刑 第 近 妻 父 母
子 、 、 胞 兄 弟 姐 妹 。对 于 应 适 用 哪 一 范 围 , 法 实 务 界 及 理 女 同 司
论学术 界争论不休 , 者认为 后者 规定 的近 亲属 法范 围过 窄 , 笔 应 以最高 法关于执行《 法通则 》 解释 为宜 。 民 的
近 亲 属 关 系 是 以血 缘 联 系 、 姻 关 系 等 形 成 和 发 展 起 来 的 , 婚

浅析我国受贿罪主体的扩大

浅析我国受贿罪主体的扩大

务的人 员” 99年刑 法典 是 受贿 罪 向科 学立 法 化 发展 的重 要 。17

步。 3 18 年 3 8日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通 过 的《 .92 月 关
员, 利用 原来 的地位 、 工作便 利和 影响力 索取和 收受贿 赂的行 为 , 这 次 的补充 是完 善 中国惩 治腐败 的法 律规 定 的重要 举措 。
的非法 交 易。 产生 于人 类社 会分 工 的特 殊 时期 , 明人类 的物 罪的主 体扩 大 为 “ 它 证 国家 工作 人 员 、 集体 经济 组织 工 作人 员或者 其 质 需要 开始 向特 定 的历史 阶段 发展 。 着社 会 的进 步 , 随 民主 制度 他 从事 公 务 的人 员 ” 。 的逐 步 建立 , 品经 济的快 速 发展 。 商 受贿 罪 的主体 也开 始 由官 向
面阐释 了对 受贿 罪主 体扩 大 的理 解 。 关键 词 受 贿 罪主体 国家 工作 人 员 受贿 罪主体 中图分 类号 : 943 D 2_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 91-3.2 10.5 220 )1 70 3
十 一届 全 国人大 常委 会 第七 次会议 2 0 年 2月 2 09 8日表 的 国家 工作 “
加放 宽 了打击 的范 围 。
名 呵人 为呵人 : 以罪 名呵人 为受 赇”“ , 、赇 以财 物枉 法 向谢 也 。是 ‘ ”
指 今天 的贿 赂 。 否构成 受赇 , 是 即受贿 罪的 关键在 于 是否用 罪名
二、 受贿 罪主体 的扩 大 近年 来 , 随着我 国经 济 的发展 。 国查处 的领 导干 部 受贿犯 我
领 身边人 ” 与作 案现 象普遍 。 参 李嘉 廷 、 方仁 、 刘 慕 相 恐 吓 。因此 , 古代 , 在 受贿枉 法 的主 体只 能是 有 司法 权 的封建 罪 中, 导干 部“

关于受贿罪主体的探讨

关于受贿罪主体的探讨
关。 在 我 国 , 一 些 非 国家 机 关 所 设 的具 有 国 家 机 关 性 质 的 机
以上 的解释虽然进一步 明确 了“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 人 员 ” 范 围 , 进 一 步 明确 了对 ‘ 事 公务 ” 理解 , 并 没 有 的 也 从 的 但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受贿 罪 的主 体 问题 。另 外 , 解释 中又 出现 了“ 在 其 他 由法 律 授 权 从 事 公 务 的人 员 ” 以此 来解 释 限 定“ 他 依 照 法 , 其 律 从 事 公 务 的人 员 , 有用 同义 语 解 释之 嫌 。 似 例 如 , 国家 机 关 的一 名 小 车 司 机 ( 临 时工 ) 受 了某 某 某 系 收 个 体 汽 车 修 理 厂 的 一 万 元 贿 赂 后 , 常 找 借 口将 自 己驾 驶 的 小 经 车 送 到 该 个 体 汽 修 厂 进 行 高 价 维 护 。在 一 年 多 的时 间里 , 名 这 小 车 司 机 在 该 个 体 汽 车 修 理 厂用 去各 种 费用 十 多万 元 , 国 家 给
构, 以及具有公共 管理职能 的事业 单位, 都应纳入 国家 机关的 范畴。 如我 国铁 路 、 业 等 系 统 设立 的公 安 机 关 。 国法 律 明文 林 我 规 定 了他 们 的行 政 管理 职 权 , 也应 界 定 为 国家 机关 。 对于 目前我 国这种特定 的体制 , 国家机关的界定确实 比较 复 杂 。笔 者 认 为 国家 机 关 有 以下 几 个 特 点 : 中 国 共 产 的 领 导 在 下 , 国 家 的 政 治 、 会 生 活 中 有 重 要 的作 用 , 使 公 共 管 理 、 在 社 行
财 产 造 成 了较 大 的损 失 。那 么 , 名 临 时 工 司机 是 否 构 成 犯罪 ? 这 构 成 什 么 罪 ? 从 社 会 危 害性 的 角度 来 讲 , 名 小 车 司 机 的 行 为 这 应 该 构 成 了犯 罪 , 应 该 受 到 惩 罚 。但 从 这 位 临 时 工 司 机 的 身 也 份 来 讲 , 然 不 具 备 国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身 份 , 在 国家 机 关 的 工 显 他 作 也 只 是属 于 从 事 劳 务 活动 。如 果 按照 有 关 解释 和 座 谈 会 纪 要 的 精 神 , 名 小 车 司 机 的 身 份 就 不 属 于 受 贿 罪 的主 体 , 这 也就 不 构 成 犯罪 。其 行 为 是 否 符 合 商业 受 贿 罪 的特 征 呢 ?商 业 受 贿 是 指 公 司 、 业 的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索 取他 人财 物 或 非 企

离退休人员可为受贿罪主体探究

离退休人员可为受贿罪主体探究
握仍然 宽严不 一 , 种 现状 直 接影 响 法律 的严 肃 性 这
其各 级机关 当然 应属 国家机 关 ; 民主 党 派根 据 宪 各 法 和法律 的规定 , 作为参 政党 , 与管理 国家 的中央 参
和执法 的统一 性 。因此 , 必要弄清刑 法第 9 规 有 3条 定 的真 实 内涵 , 准确 界定 国家工作人员 及其范 围 , 以
第二, 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既包括 国家权力 机关 、
刑 法第 9 3条 规 定 : 本 法 所 称 国家 工作 人 员 , “
是指 国家机关 中从事公 务 的人 员 。国有公 司 、 企业 、
事业单 位 、 民团体 中从 事公 务的人员 和国家机关 、 人
国有公 司 、 企业 、 事业单 位委 派到非 国有公 司 、 企业 、
中 图分 类 号 :9 3 6 C 1 .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 1 8 (0 0 0 —0 4 —0 17 - 50 2 1 ) 5 o2 3
受贿 罪是 指 国家 工作 人 员利 用职 务 上 的便利 ,
1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 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是 指在 国家 机关 中从 事公 务
难点 。

第一, 国家机 关 是指从 事 国家 管理 和行 使 国 家
受贿罪 的主体— — 国家工作 人员

权力 , 以国家预算 拨款 作 为独 立 活动 经 费 的 中央 和 地方各 级组织 , 体 而言 , 范 围包括 权 力 机关 、 具 其 行 政机关 、 检察 机 关 、 判 机 关 以及 军 队 系统 的各 级 审 机构 。
事机关 外 , 可 以包 括 中国共产 党和各 民主党 派 、 还 政

浅析受贿罪中受贿主体

浅析受贿罪中受贿主体
科技信息
O科技与法制。
SIN E&T C N L G F R A IN CE C E H O O YI O M TO N
21
张 乐
f 山东豪 才律 师事 务所 山东
济南
201 ) 5 0 4
【 摘 要 】0 9年 刑 法 修 正案 ( ) 布 , 20 七 颁 突破 了 受 贿 罪 主 体 只 能是 国 家 _ 作 人 员 的 限 制 , 增 加 了 5种 受 贿 罪 主 体 , 善 了 受 贿 罪 主 体 的 T - 新 完 范 围。 但 是 在 司法 实践 中 , 何 确 定 受 贿 罪的 范 围仍 有 一 定 的 困难 , 因 在 于 立 法 者 并 没 有 对 “ 事 公 务 ” “ 家机 关 ” 概 念 作 出具 体 的 立 法 如 原 从 、国 等 解 释 , 没 有 明 确 “ 亲 属 ” “ 系 密切 人 ” 具 体 范 围 , 也 近 、关 的 导致 对 受贿 罪 主体 的认 定 不 统 一 。 文拟 从 理 论 和 实践 相 结合 的 角度 , 本 结合 现 行 刑 事 立 法 和 司法 解 释 , 影 响 受 贿 罪 主 体 认 定 的 问题 进 行 梳 理 。在 此 基 础 上 , 析 司 法 实 践 中出现 的 新 问 题 , 对 相 关 制 度 的 立 法 完 善 提 出建 议 。 对 剖 并 【 键 词 】 贿 罪 ; 贿 罪主 体 关 受 受
者地位形成 的便 利条件 , 通过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上 的行为 , 为请 32 国有 医 院 的 医生 能 否 成 为 受 贿 罪 主体 .
托 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取 请 托 人 财 物 或 者 收 受 请 托 人 财 物 的 , 受 索 以 贿 论 处 。” 定 了 受 贿 罪 的 主 体 是 国家 工 作 人 员 。 确 1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范 围 . 1 根 据 刑 法 第 九 十 三条 规 定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包 括 两 类 , 一 类 是 “ 第 在 国有 医 院属 于刑 法 第 9 3条 规 定 的 “ 有 事 业 单 位 ” 护 人 员 是 在 国 医 国有 事 业 单 位 中任 职 的准 国 家工 作 人 员 。 这 一 结 论 , 司 法 理 论 界 得 在

谈谈受贿罪论文

谈谈受贿罪论文

谈谈受贿罪论文腐败问题是古今中外都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再加上反腐败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也有待提高等原因,滋生腐败的土壤仍然存在,腐败现象在短时期内不仅难以根治,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增多,受贿犯罪逐渐成为一种易发多发的腐败犯罪。

法制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使受贿犯罪的行为人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采取种种办法逃避法律的制裁,以致受贿犯罪呈现出了手段隐蔽、形态多样等特点。

受贿罪的主体、对象、行为表现等构成要件方面都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可以定性,而在有些问题面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则显得比较原则和简单。

怎样对日益复杂的受贿现象进行合理的定性和刑罚处罚,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受贿罪理论概述受贿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

因制定上述刑法时对受贿罪的认识不够深入,此次立法规定不能适应打击贿赂犯罪的需要,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通过一系列决定、司法解释对受贿犯罪进一步加以完善,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新鲜出炉,才阐述了受贿罪的完整概念。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受贿罪的概念,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当前对受贿罪概念的表述或者说是规定,较以往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也不是尽善尽美。

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受贿罪概念的内涵及外延一直处于变动状态中。

贿赂犯罪主体的再探究——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视角

贿赂犯罪主体的再探究——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视角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l fAn u c t n l o ma h i o Vo a i a lg ol e Ofc r o Col eo P i f es e f c i
贿 赂 犯 罪 主 体 的 再 探 究
— —
以利 用 影 响 力 受贿 罪 为视 角
员 有 亲 属 、 妇 ( ) 以 及 其 他 共 同 利 益 关 系 的 人 ” 情 夫 、 。 “ 职 的 国家工 作人 员 离 “ 指 曾经 是 国家工作 人 员 , 是
但 由于离 休 、 休 、 职 、 退 等原 因 已离 开 了 国家 退 辞 辞 工 作 人 员 岗 位 的 人 。【
施 的受贿 行为 , 定 为犯 罪 。 规
近 年 来 , 着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变 化 , 贿 案 件 出 随 受 现 了 一 些 新 情 况 、 问 题 , 贿 手 段 不 断 翻 新 , 具 新 受 更
隐 蔽 性 、 杂 性 , 办 理 受 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带 来 一 定 复 给
石 莹 莹
( 东政 法 大 学 研 究生 教 育 学 院 , 海 华 上
20 5 ) 00 0
【 摘 要 】 刑 法修 正 案 ( ) 增 设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填 补 了反 腐 败 制 度 和 法律 体 系存 在 的 空 缺 , 我 国 打 击 《 七 》 为
腐 败 犯 罪 提 供 了 法 律 支 持 和 保 障 。 笔 者 尝 试 以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为 视 角 。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的 主 体 、 贿 从 与
赂 犯 罪 主 体 范 围 比 较 及 贿 赂 主 体 的 处 罚 认 定 几 个 方 面 对 贿 赂 犯 罪 主 体 再 探 究 ,以 资 借 鉴 。

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受 贿罪 成 立 共犯 的 几 种 类 型 首先我们必须肯定的是 , 按照刑 法 中关 于共 同犯罪的相 关理论 , 受贿罪作为 一种故意犯罪 , 是存 在共 同犯罪形 态的。 从 实践 中来看 , 这种 共同犯罪形 态主要包括 两种类 型 : ( 共同犯罪人都是 国家工作 人员 。如果 对这 种情况 一) 加 以细分 , 共同犯罪人可 以是在一个单位 同一个 或不同部 门 的国家工作人员 , 也可以是在不同单位 的两个 或多个 国家工 作人员 , 但其共同点是 共 同犯罪人都 是 国家工作 人员 , 他们 可以利用各 自职 权共 同 实施 受贿 行 为 , 也可 以其 中一方 唆 使、 帮助其他共同犯罪 人实 施受贿行 为 , 前者 构成 了刑法理 论上的共 同正犯 , 后者则为狭义共犯 。对 于此种情况笔者将 不做重点讨论 。 ( ) 同犯罪人 一方是非 国家工作 人员 。非 国家工作 二 共 人员不具有受贿罪 的主体资格 ( 因为受贿罪的主体是 国家工 作人员 ) 如果其受贿行为 是单独实施 的 , , 当然不可 以定 受贿 罪 , 是如果其伙 同国家工 作人 员共 同受贿 , 但 由于行为人 之 间的关系特殊 , 以收集证 明两 人有共 同犯 罪故 意的证据 , 难 给受贿犯罪的共 同犯 罪问题的认定 带来 了一 定的 困难 , 也给 学界 留下了 尚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 者将对此 问题作 以详细 笔
NO. 01 42 0
Ge e a . 0 n rl No 7
受贿罪的共 同犯罪 问题研 究
王学峰 于

敏 Βιβλιοθήκη (、 1 沈阳广播 电视 大学, 辽宁 沈 阳 10 0 ;、 阳师 范高等专科学校 , 宁 朝 阳 12 0 ) 10 32 朝 辽 20 0

贿赂犯罪研究论文

贿赂犯罪研究论文

贿赂犯罪研究论文贿赂犯罪是一种权钱交易的刑事犯罪活动。

尽管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和对经济犯罪分子打击力度的进一步加强,贿赂犯罪活动受到一定遏制,但是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却也日趋隐蔽,贿赂双方一般都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权钱交易,案件证据的“一对一”也就长期困扰着司法工作,笔者试着从贿赂犯罪的证据特点入手,探讨建立贿赂犯罪的一些证据规则,提出实践中运用证据的意见。

一、贿赂犯罪的证据特点贿赂犯罪证据与其他犯罪证据一样,也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特征,本文不再论及,下面就该罪证据的其他特性作些阐述:(一)单一性。

该特点又称“一对一”性,也就是从贿赂犯罪实施过程来看,是行贿人和受贿人一对一的形式,是钱款与无形权力的交易,因这种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像大多数犯罪,都有两种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

实践中,定案的依据往往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证据较为单一。

(二)互证性。

在贿赂犯罪中,无论是被告人供述或是行贿人证言,既能起到自证的作用,又能起到互证的作用。

也就是说,被告人供述既能证明自己是否受贿,又能证明对方向自己行贿,反之,行贿人的证言既能证实自己是否行贿,又能证明对方是否接受自己的贿赂。

(三)不稳定性。

贿赂犯罪证据的单一性,表明除受贿人和行贿人的供述与证言外,大都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供述或证言在一定程度上受主观感受和客观环境的制约,被告人或行贿人在法庭上作出的陈述和以前陈述往往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

(四)直接证据贫乏性。

从实践中看,受贿者往往“三不收”,即不是现金不收、要写字据不收、第三者在场不收,加上难以辨认贿金,案件的原始证据的保全与收集困难大,导致可以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贫乏。

二、确立相应的证据规则由于贿赂犯罪证据的上述特性,我们用传统的证据规则来惩治这类犯罪显得无力,为能达到预防、惩治和消灭犯罪的作用,应重新确立有关的证据规则。

(一)应当确立贿赂推定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控方,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亦有例外,如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就将有罪推定适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同国外相比,推定在刑事法律中适用得极少,因此单由控方负担举证责任,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将贿赂罪犯绳之以法。

受贿罪论文受贿罪处罚论文: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务操作之困境

受贿罪论文受贿罪处罚论文: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务操作之困境

受贿罪论文受贿罪处罚论文: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务操作之困境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批批腐败高官相继落马。

但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目前在处理涉及腐败案件时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引起了司法工作者尤其是长期处于反贪一线的检察干警的深思和关注。

该些问题集中体现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此外一些离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这些行为无疑是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公正性的践踏,是亟待铲除的制约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大毒瘤,但由于在刑法上缺乏相应的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检察机关对该种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深感手中没有法律的武器,只能长期任由该种违法行为逍遥法外,缺乏法律的制约致使该种潜规则愈演愈烈,社会上也形成了一种“贪官手铐也有家人一半”的说法。

为了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需要,也为了将贪腐官员周围的关系密切人纳入刑法的惩戒范围,国家审时度势于2005年批准参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简称公约),并以《公约》第18条“影响力交易罪”为立法渊源,结合我国司法实际,于2009年2月28日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同年9月,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中,对该修正案的第13条明确定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内容及立法的深远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论商业受贿犯罪的主体

论商业受贿犯罪的主体



我国《 反不 正当竞 争法 》 商业 贿赂 作为一 种不正 当竞 争行 定 的“ 司、 将 公 企业或其 他单位 的工作人 员” 以及 涉及 商域 活动 的国
为 明确予 以禁 止 ,法第 2 该 2条规定“ 营者采 用财物或 者其他 手 家工 作人 员。 经 段进行 贿赂 以销 售或 者购 买商 品, 构成犯 罪的 , 法追究 刑事 责 依 任 。这是首 次将 商业 贿赂 行为 予 以刑 事否定 的评价 。 ” 这 些人本 身是有一定职 务 的, 在进行商 品交易 的活 动中享有 决策权 , 们直接参 与商品交 易活动 , 于与何者订立 交易合 同, 他 对
的工作任务 是从事管理 活动。所谓 管理活动 是在公 司、 企业 内进
照 法律应 当受 刑 罚处 罚的行 为 。商业贿 赂 犯罪在 中 国是作 为学 行领 导、 指挥 、 监督的活动 , 即对他人 的活 动进行领导 、 指挥 、 监督 , 理 罪名而 存在 的 , 其涉 及刑 法中 贿赂犯 罪的全 部条款 , 就基本 类 而劳 务活动往往 是进行某 一具体活动 的操作 。 因此 , 在公司 、 企业 型 而言 , 可分 为商业 受 贿犯罪 、 商业 行贿犯 罪及介 绍商业 贿赂犯 中从事 劳务的人 员, 没有职务 可以利用 , 也就不可 能构成本类罪 。
规定 的 国家 工作人 员 在商业 活动 中, 利用职 务上 的便利 , 取他 了弥补 。 索
人财物 或者非 法收 受他 人财物 , 为他人 谋取 利益 的, 者在 经济 或
往来 中, 反国家 规定 , 受各 种名义 的回 扣、 违 收 手续 费 , 归个 人所
四、 结语
我 国刑法正逐 步完善对 商业贿 赂犯罪 的规范 , 对社会危害性

浅析受贿罪主体范围

浅析受贿罪主体范围
作 人员 其近 亲属 、 密切 关系 的人 , 这两 种 利用 影响 力受贿 的人 员 详 细的规 定 , 对 于什么 是 “ 国家 工作 人 员” , 现行 法律规 定 的并不 是很 清 晰 , 实际操 作 中的突 发情况 远复 杂过 文字 的定 义 。同时 , 键词 , 那 么 明确定 义, 揭 示其实质 内涵显 得尤 为重 要 。 ( 二) “ 国家工作人 员” 的分 类 我 国现 行 刑法 规定 的国 家工 作 人员 主 要 由 以下几 类 组成 : “ 国家机 关 中从事 公务 的人 员 ; 国有 公 司、 企业 、 事业单 位 、 人 民团 国家 工作人 员认 定 的必要 条件 , 与其 身份为 何没 有必然 关联 。 也 就是说 , 作为 国家工 作人 员, 只要从 事了公 务, 就应 该被视 为 国家 员” 。 至于 国家 工作 人员近 亲属 、 关系 亲密 的人 ; 离退 休 的 国家 工


( 一) 我国现行关于受贿罪主体刑事立法的缺陷 ( 3 ) 对 公共 事 务承担 组织 、 领 导、 监督、 管理职 责 的人员 也属 于其 我 国现行 刑法 中所 规定 的受贿 罪 主体 应 当是 “ 国家工作 人 他 依法从 事公 务的人 员 , 如党 务人员 、 人 大代表 及其 常务委 员会 。

种 资格 的存在 。
本 文认为 , 第一种 观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于“ 国家 工作人 员” 的认 定其合 理的
体 中从事 公务 的人 员; 国家机 关、 国有 公司 、 企 业、 事业 单位委 派 地 方是 可 以将其 范 围更加 明确 的界 定起来 ,便 于 司法实 践 的运 到 非 国有 公司 、 企业 、 事 业单位 、 社会 团体 从事 公务 的人 员; 其 他 用 , 突出打 击职 务犯 罪 。但是 随着新 型犯罪 形态 的 出现 , 如此 规 依 照法 律从 事公 务 的人员 ” , 均 以国家 工作 人员 看待 。 最 后三类 , 定会 使 得其 范围 过于 狭窄 。而第 三种 观 点认为 行为 人应 当是 取 在 学术 界被 称为 “ 准 国家 工作人 员” 。综上 所述 , 我们 可 以将 “ 国 得某 种 资格 , 不管 是是委 派 、 考取 、 聘 任还 是其他 合法 途径 , 也 不 家 工作人 员” 归纳为两种 : 一种是 国家 机关工 作人 员, 另外 一种 是 论其 任职 时 间的长 短 , 是否 固定 , 只 要取得 这种 资格 并且 依法从 准 国家 工作人 员 。这样 的分类 方式 更符 合社 会现 状 , 虽然 “ 准国 事公 务才属 于此 类 国家 工作人 员 。 但是, 按照《 刑 法》 第九十 三条 家 工作人 员 ” 不 同于 “ 国家工作 人员 ” , 但是 在受 到委派 的情 况 下 关于“ 国家工 作人员 ” 的规 定: “ 本法所 称 国家 工作 人员 , 是 指 国家 所行 使 的权力 等 同于“ 国家工 作人 员” 。 因而 , 保 留此种 分类 也是 机关从 事公 务 的人 员” 等上 面概括 出 的四种主 体 的规定 , 都 是 以 有现 实意 义 的。 “ 从事 公务 ” 作 为主要 认定 依据 。从事 公务 是 国家工 作人员 认定 对于 “ 准 国家 工作人 员” , 虽然其 不属 于立法 中所 规定 的标准 的必要 条件 , 与其 身份 为何 没有 必然关 联 。 在 实 际运用 中第 二种 国家 工作 人员 , 但 也都是 从 国家机 关 、 国有 公 司、 企业 、 事业单 位 说法就 相对 更加合 理 一些 , 具有 可操 作性 、 合 理性 。本文 根 据立 委派 从而 代表 国家 从事 公务 的人 。具 体认 定 中需要 注意 几个 方 法 偏向 的“ 从事 公务” 作 为 国家 工作人 员的 内涵 去评判 , 对于 什么 面: ( 1 ) 国有 公 司、 国有 企业 、 国有事业 单位 以及人 民团体 可 以概 是 “ 从事 公务 ” 做初 步 的研究和 分析 。 括 为 国有单 位 。 虽然 在法 学界存 有不 少争 议 , 但 目前 判断 国有 单 首先 , 从字 面上 理解 公务 , “ 指 国家或集 体 的事 务 ’ 。 又分 为 位 主要 可 以看所 属单位 是否 具有 国有 、 公务、 为社会 公共利 益所 广义 和狭义 的公务 。 狭义 的 公务 , 仅 指公 务员所 从事 的具 有行政 服 务 的特 点 , 同时, 依法 从事 公务 。( 2 ) “ 委 派” 的性 质 。 根据 汉语 管理 性质 的事 务 。广义 的公 务一 般是指 具 有 国家或 社会性 的公

论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

论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

对商 业贿赂 , 将其视 为违法 甚至犯罪 , 并依法 追究行 贿 方和受贿 方的法 律责任 。我 国立 法明确规 定商业 贿赂 的行贿 主体为 经 营者 , 对 商业 贿赂 的受贿 主 但
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 局 根据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制定 反 ,
关键词: 商业 贿 赂 ; 贿 主 体 ; 业 交 易 实 际承 担 人 受 商
中 图 分 类号 : 4 4 DF 1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0 1 5 (0 0 0 — 0 60 1 0 — 7 1 2 1 ) 60 1 —4
A t d ft e Co m e c a i e S u y o h m r i lBrb e
第3 3卷 第 6 期
2 社
J u n l fL a nn r lUnv ri ( o il ce c dt n o r a io igNo ma o iest S ca in eE io ) y S i
t e e t s e t e p ci ey h s WO a p cs r s e tv l .W h t e t i fo t e a p c fb i e y p o i o r fo t e a p c f b i e y r c i t h e h ri s r m h s e to rb r r v s n o r m h s e to rb r e ep ,t e i c mme ca rb e s o l o cu e t er a n e tk ro o o r il i e h ud n t n l d h e 1 d r a e fc mme ca r n a t n b i u r il a s c i .Th b v a t a p ea a i gt e — t o e a o ef c sh ss e il me n n O r c o n z o g ie c mme ca rb r o r c l n O p re tCh n ’ e ilt n a a n tc mme ca r e y ri l i e y c r e ty a d t e f c ia S lg sa i g is o b o ri l i r . b b Ke r s c mme ca b i e y;c mme ca rb e h e 1 n e t k ro o y wo d :o r i1 rb r o r i1b i e ;t er a u d r a e fc mme ca r n a t n r i1ta s c i o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近 年 来 , 我 国 查 处 的领 导 干 部 受 贿 犯 罪 中 。 领 导 干 部 身 边 的 如 配 偶 、子 女 和情 人 等 参 与犯 罪 的 现 象 屡 有 发 生 。 以 往 的 司法 实 践 中 ,针 对 此 种 现 象 ,基 于缺 少对 上 述 “ 边 人 ” 进 行 专 门 规制 的 法律 条 文 , 司法 身 工 作 人 员往 往 引用 刑 法 总 则 关 于 共 同犯 罪 的规 定 并 结 合 刑 法 分 则 受 贿 罪 的 规 定 以 受 贿 罪 的共 犯 加 以 惩 治 。 弊 端 在 于 , 由 于受 贿 罪 属 于 身 份 犯
基 于 卜述 社 会 现 实 之 需 要 , 又 为 协 调 国 内 立 法 与 国 际 立 法 如 《 联 合 国反 腐 败 公 约 》之 要 求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圈刑 法 修 正 案 ( )》 (以 七
下 简称 “ 修 匕” )第 十 三 条规 定 了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 “ 家 工 作 人 刑 国 员 的近 亲 属 或 者 其 他 与该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关 系密 切 的人 ,通 过 该 国家 工 作
要。
不 正常 的 感 情 关 系 ,表 现 亲 密 ,超 出 一 般 同 志关 系 ;第二 种 是 近 亲属 之 外 的 亲 戚 朋 友 ,因 为 双 方 存 在 共 同 利 益 关 系从 而形 成 密切 关 系 的人 ;第 三种 是 因 为 情 趣 相 投 而 形 成 密 切 关 系 的 人 , 如 酒 友 、棋 友 、牌 友 等 等 。” 笔 者 以 为 ,上 述 对 关 系 密 切 人 范 围 的 概 括 有 一 定 道 理 ,但 是 从 形 式 上 进 行 列举 ,未 能 把 握 此 概 念 的 核 心 ,作 出实 质 性 的定 义 。本 罪 名 称 为 “ 用 影 响 力 受贿 罪 ” ,顾 名思 义 ,本 罪 的 主体 是 凭 借 其 与 国家 工 利 作 人 员存 在 一定 关 系 ,利 用 国 家 工作 人 员能 给行 贿 人 带 来 好 处 来 收 取 行 贿人 的贿 赂 。 本 罪 主 体 与 国家 工 作 人员 存在 一定 关 系仅 是 表 象 ,实 质 上 说 ,构 成 本 罪 主体 的一 定 是能 够 对 国 家 工作 人 员 的决 策 产 生 实 质 影 响 的 人 。否 则 ,本 罪 名 与 诈 骗 罪 就 无 法 区 别 开 来 。 因为 现 实 上 存 在 一 种 情 况 ,行 为人 打着 是 某 国 家工 作 人 员近 亲 属 的旗 号 ( 实 上 确 实 是 该 国家 事 工作 人员 的 近 亲 属 )允 诺 为他 人 办事 而 受贿 或 索 贿 。但 实 际 上 行 为 人 与 该 国 家工 作 人 员 感 情 早 已破 裂 ,换 言之 ,行 为 人 根 本 没 有 能 力去 影 响 该 国 家 工作 人 员使 其 为行 贿 者谋 取 不 法 利 益 。那 么该 行 为人 就 只能 构 成 诈 骗 罪 , 而不 是 利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 因此 笔 者 以为 ,所 谓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 形 式 上 看 ,可 以列 举 为如 情 妇 、挚 友 以及 其 他 存 在 共 同利 益 关 系 的 人 , 但 实 质上 ,是 能 够 对 国 家 _作 人 员 的决 策 行 为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的人 。这 种 『 : 混 合 式 的定 义方 法 ,有 助 于 区 分 罪 与 非 罪 、此 罪 与 彼 罪 之 间 的界 限 。 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本罪名主体的问题。 这 也 是 本 罪 名 中 争 议 较 大 的 一 个 问 题 ,存 在 肯 定 说 、否 定 说 和折 中说 之 争 。首 先 ,笔 者 不 赞 成 否 定 说 的基 本 观 点 。正 如 前 述 ,本 罪 的犯 罪 主 体 包 括 ( 职 )国家 工 作 人 员 近 亲 属 、与 ( 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关 离 离 系 密 切 的人 和 离 职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三种 类 型 。 除 了最 后 一 种 以 外 ,法 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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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主体论文:受贿罪主体问题研究
【中文摘要】受贿罪是目前职务犯罪当中发生率较高的犯罪之一。

对于受贿罪的认定,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主体的认定都是分歧比较大的问题。

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得出,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也是理论界的通说),其中,有四类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虽然明确了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主体的界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进而使得受贿罪具体范围的界定也受到很大的影响。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并且将其作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这样设置的妥当性以及该罪的主体界定问题等,被广泛质疑。

其实,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讨论一直在学者研究的视野内,因为我们既需要严厉打击贿赂犯罪,也需要鸣响罪刑法定的警钟,因此,我们需要好好理解这一问题。

本文分三个章节对我国刑法中的受贿罪主体问题进行分析:第一章节主要论述有关受贿罪主体的立法,对我国受贿罪主体的立法演变过程、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等依次进行梳理,将受贿罪主体的扩张趋势体现出来。

第二章节侧重对受贿罪主体进行详细地解析,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四类人员的理解与界定进行深入的研究。

第三章节将专门就《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进行初步探讨。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明确规定在贿赂犯罪的主体中纳入与在职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的人,包括近亲属及其他人,这意味着把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影响力交易性质的行为犯罪化,这是我国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也是逐步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的必然要求,但是其主体的具体界定还是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

【关键词】受贿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备注】索购全文在线加我:1.3.99.3.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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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受贿罪主体问题研究摘要4-5引言8-9一、受贿罪主体之立法9-18(一)我国受贿罪主体的立法演变9-141. 现行刑法实施之前有关受贿罪主体的规定9-122. 现行刑法对受贿罪主体的规定12-14(二)外国家及我国香港关于受贿罪主体的立法14-161. 德日刑法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规定142. 英美刑法关于贿赂罪主体的规定14-153. 香港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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