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主体论文:受贿罪主体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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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主体论文:受贿罪主体问题研究
【中文摘要】受贿罪是目前职务犯罪当中发生率较高的犯罪之一。对于受贿罪的认定,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主体的认定都是分歧比较大的问题。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得出,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也是理论界的通说),其中,有四类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虽然明确了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主体的界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进而使得受贿罪具体范围的界定也受到很大的影响。《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并且将其作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这样设置的妥当性以及该罪的主体界定问题等,被广泛质疑。其实,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讨论一直在学者研究的视野内,因为我们既需要严厉打击贿赂犯罪,也需要鸣响罪刑法定的警钟,因此,我们需要好好理解这一问题。本文分三个章节对我国刑法中的受贿罪主体问题进行分析:第一章节主要论述有关受贿罪主体的立法,对我国受贿罪主体的立法演变过程、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等依次进行梳理,将受贿罪主体的扩张趋势体现出来。第二章节侧重对受贿罪主体进行详细地解析,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四类人员的理解与界定进行深入的研究。第三章节将专门就《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进行初步探讨。《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明确规定在贿赂犯罪的主体中纳入与在职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的人,包括近亲属及其他人,这意味着把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影响力交易性质的行为犯罪化,这是我国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也是逐步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的必然要求,但是其主体的具体界定还是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
【关键词】受贿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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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受贿罪主体问题研究摘要4-5引言8-9一、受贿罪主体之立法9-18(一)我国受贿罪主体的立法演变9-141. 现行刑法实施之前有关受贿罪主体的规定9-122. 现行刑法对受贿罪主体的规定12-14(二)外国家及我国香港关于受贿罪主体的立法14-161. 德日刑法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规定142. 英美刑法关于贿赂罪主体的规定14-153. 香港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