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进一步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的指导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湘办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2014年2月14日湘办发〔2014〕7号)为创新社会治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完善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提高社会组织建设质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促进我省社会和谐,群众安居乐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2.基本原则。
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为出发点,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科学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做到依法监督、规范运行、发挥作用。
3.总体目标。
加快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力争到2020年,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全省社会组织总量达到4万个以上,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5个以上(其中长株潭地区达到每万人7个以上),初步形成发展有序、门类齐全、层次多样、覆盖广泛、服务有效的发展格局,实现全省社会组织数量稳步增长,质量显著提升,作用明显发挥,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承接者、党的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和社会道德的自觉践行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意见-湘民发〔2015〕13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意见湘民发〔2015〕1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加大培育扶植力度,全面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的能力水平,现就我省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社区社会组织主要是指在社区范围内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并在街道或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的,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非营利性、公益性、互益性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社区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社区治理的不断推进,社区社会组织日益成为融合社区居民、提升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载体和依托。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省委、省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湘组发〔2014〕3号)等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措施,较好地推动了全省社区老年协会等一大批社区社会组织蓬勃发展。
当前,我省城乡社区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社区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显,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日趋明显,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要。
在社区社会组织尤其是社区老年协会快速发展的新常态下,个别地方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创新还有待加强,还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登记不规范、备案数量少,扶持政策缺乏等问题,社区社会组织在推进居民自治、深化社区治理、服务社区居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
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区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XX积极响应区委号召,发扬“党有号召,团有行动”的优良传统,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积极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作用,努力构建“党政主导、全团联动、社团协同、青年参与”的共青团参与社会管理工作格局。
一是以加强组织建设为基点,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推进社会领域团建工作,目前已实现社区团建工作全覆盖,新建非公企业团组织XX家,新建社会组织团组织11 家,新建农村专业合作团组织18家,使“枢纽型”社会组织体系更完备,覆盖面更广,战斗力更强。
加强青年汇建设,打造共青团组织联系、凝聚、服务青年的终端阵地,努力实现对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外来务工青年等群体的吸引凝聚,目前已建设青年汇13家。
积极培育“XX论坛”、“XX义工联”等青年社会组织,从资金、阵地等方面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和发挥作用。
二是以关注特殊青少年群体发展为重点,助推和谐社会建设。
加强对重点人群中社会闲散和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服务管理工作,制定具体帮扶方案,通过完善组织领导机制,落实心理疏导、活动凝聚、课业辅导等7个工作项目,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开展关爱农民工子女“微笑京西蓝天行动”,制定并下发项目手册,围绕蓝天课堂培训活动、蓝天心语倾听活动等8个活动内容,为农民工子女送去关爱和温暖;重视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协调有关部门帮助新生代农民工共享城市社区公共文化资源,融入城市文化生活。
三是以引领青年做贡献为出发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广泛动员全区团员青年,组建11支志愿服务队伍,围绕重大赛事、社会公益、绿色生活、人文关怀等方面,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圆满完成XX开幕式志愿服务,深化“XX行动”、“XX”等服务项目,努力形成志愿服务项目化,服务项目品牌化,品牌效应扩大化,2011年两个志愿服务项目获得市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支持。
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 着力抓好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
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着力抓好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贵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着力抓好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市委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促进群团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出抓好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当好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等一系列要求。
《意见》指出,要促进群团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要抓好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着力发挥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牵头、统筹作用,健全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广泛带动职工、青年、妇女儿童等群体积极参加社会建设。
群团组织要当好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的优势,进一步深化“青春志愿者之城”“青年网络文明志愿行动”“幸福万家”“金秋助学”等现有的品牌和载体,提升推广“爱心银行”“友邻之家”等经验。
要引导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开展好少先队员组织教育、自助教育和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妇女弘扬传统美德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弘扬社会扶弱助残社会风尚,引导科技工作者发挥示范作用,推动文学艺术、新闻宣传等领域工作者积极发挥作用等。
要团结动员群众推进改革发展,积极主动宣传改革,深入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技能比武、科技创新、科学普及等活动,动员群众立足岗位创新创业创优。
《意见》强调,群团组织要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动员群众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国家统一,促进各民族群众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参与到“蓝天、碧水、绿地计划”“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新型社区·温馨家园”等工作中。
要服务群众生产生活,打造符合群众需求的工作品牌,并通过项目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工作人才、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等力量参与服务群众工作。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区)民政局:为认真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特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请根据当地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的做法、经验和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社会组织管理处反馈。
附件:关于大力发展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苏州市民政局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关于大力发展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组织的“倍增计划”,争取到“十二五”期末,实现社会组织数量翻番。
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11〕63号)的精神,就创新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扶持机制,规范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深化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内涵和外延,培育公益组织服务基地,探索发展社会企业,多措并举,大力发展我市社会组织,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制定倍增发展规划在“十一五”期末,全市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数为3525家,每万个常住人口拥有登记的社会组织3.37家。
要实现“十二五”期末翻番的目标,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每年须以15%以上的增速发展。
各地要坚持全国争先、全省领先的指导思想,认真按照“倍增计划”要求,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建设及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制定发展社会组织、实现数量倍增的规划,确定科学的发展速度,明确推进发展的政策性举措,确保“倍增计划”的顺利实现,努力争取我市每万人(常住人口)拥有社会组织数(注册登记数)在全省领先。
二、创新注册登记方式各地要在国家相关法律框架内,坚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基本原则,简化程序、创新登记。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深化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建设
京工发〔2012〕47号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深化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2012年9月21日)为贯彻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落实中央领导和全总领导、市委领导就北京市总工会以三级服务体系为依托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意义社会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把积极推进首都社会服务管理创新,努力构建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首都特点的社会建设体系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
近年来,北京市总工会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职工队伍变化,以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建设为抓手,创新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
中央领导批示指出:“北京市总工会的实践启示我们,人民团体作为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大有可为,三级服务体系的建设为工会参与社会管理搭建了好平台,为管理工作社会化创造了好经验。
”批示深刻指出了工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意义,为进一步做好工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指明了方向。
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是最大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政治职能。
做好职工群众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工会在协助党和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大有可为;同时,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也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发展拓展了广阔的空间,对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扩大影响力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中央领导和全总领导、市委领导的重要批示作为强大动力和有力支持,切实统一思想和行动,以对党和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准确把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总结、坚持既有的工作经验,自觉承担起工会肩负的社会责任,将工会三级服务体系作为工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平台,不断深化完善三级服务体系建设,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切实抓出成效。
推进我省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推进我省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作者:李大光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3年第12期李大光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努力下,我省社会组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在推动经济发展、参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对社会组织培养发展的过程中,我省扶持政策不断健全,发展环境不断改善;结构布局不断优化,功能作用不断增强;监督管理逐渐步入正轨,执法监察逐渐规范;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加强,社会公信力不断提升。
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分类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一是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
应在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加大行业协会的培育力度,填补我省一些支柱产业没有行业协会的空白。
对于外埠商会,应适度放开准入条件,在外埠企业相对集中的市(州)积极推进省级异地商会分会登记试点或组建地级市异地商会,在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可率先进行组建省级异地商会试点。
二是加大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其在社区建设、安老扶弱、助残养孤、扶危济困、救助赈灾等领域提供服务。
三是增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益性。
做好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福利事业、生态环保等领域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划、培育和发展,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诚信自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体系,不断强化其社会公益作用。
四是通过降低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门槛,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实行备案制等措施,扶持其发展。
五是加强对宗教类、联合类社会团体的规范管理,对通过网络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引导其健康发展。
2.加大力度,积极构建社会组织政策扶持体系。
一是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尽快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
将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有序转移,是释放社会组织成长空间的治本之策。
研究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具体事项,并以下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在各部门的“三定方案”中予以界定。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2.07•【文号】民办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民办发〔202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现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民政部办公厅2020年12月7日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深化《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实施,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实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要求,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从2021年起用3年时间,开展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通过实施一批项目计划和开展系列主题活动,进一步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健全制度,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更好发挥作用。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11.07•【字号】黑民规〔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民规〔2017〕12号各市(地)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绥芬河市、抚远市民政局:现将《关于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民政厅2017年11月7日关于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推进全省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城乡社区地域范围内,由本社区范围内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以满足社区居民需求为目的,依法开展活动,提供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群众性、服务性的特点。
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同党组织和居(村)民自治组织施行社区建设、自治和服务的重要力量。
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指同一社区内各类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社会组织,名称通常称为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更好地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根植于城乡百姓,服务于城乡基层。
社区社会组织在参与城乡社区治理、改善公共服务、化解居民矛盾,构建和谐社区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可以更好更多孵化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完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拓展社区服务范围,丰富社区居民物质文化生活。
(二)有利于更好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
针对社区社会组织自我保障能力有限的实际,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可以发挥其社会服务的功能与作用,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业务指导、信息宣传、财务管理、人员培训、党建指导等支持性服务。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实施意见社会组织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是政府连接市场和社会的纽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社会组织不断增多,总数已达200多家。
绝大多数社会组织在推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事业、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必将产生更多的社会组织。
正确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是当前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京办发〔2008〕18号)、顺义区《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京顺发〔2009〕2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一)建立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的管理体系。
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区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研究制定全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及时解决社会组织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经常性工作,抓好社会组织建设规划和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具体协调指导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监管和服务工作,适时召集社会组织建设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协调、部署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委社会工委、区社会办负责对全区社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社会组织党建等工作提出规划方案与工作建议,综合协调有关工作,具体指导“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建设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承担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和有关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明确相关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积极支持社会组织有效开展活动。
区有关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给予政策指导和工作支持。
镇(街)要积极做好属地内社会组织的建设管理工作,将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职责和议事日程。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明确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和推进法治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经七届市委第160次常委会议、市政府七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完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建立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保障机制,充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积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为推动德阳改革发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五个走在前列”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到2020年,全市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超过10个,初步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有利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运行机制和“法制健全、行为规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布局合理、门类齐全、层次丰富、覆盖广泛、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体系。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7•【字号】•【施行日期】2016.07.1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总公司和高等院校党委:经市委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2016年7月17日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党章、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1.地位作用。
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等。
改革开放以来,首都社会组织大量涌现、蓬勃发展,总体呈现出面广量大、高端聚集、社会影响力大等特征,是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领域。
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着眼履行党的政治责任,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
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通过服务贴近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赢得群众。
2.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坚持从严从实,把握特点规律,严格落实党建工作制度,积极探索符合社会组织实际的方式方法;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组织体系不够健全、组织覆盖不够全面、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难题;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社会组织情况开展工作,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推进首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效保障。
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
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作者:赵敬丹何美林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7年第02期摘要:枢纽型社会组织作为“政社、社社、社企合作”的桥梁,是在社会组织行业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枢纽型社会组织具有发挥桥梁纽带,强化社会组织间的聚合力作用,进而有效地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
本文首先阐释了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产生背景及其定义,进而分析了枢纽型社会组织在发挥政治的“桥梁纽带”、转变政府角色、突破“双重管理体制困境”、提高资源共享水平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带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形成社会多元化治理格局。
关键词:枢纽型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发挥当前,伴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加快,新生组织元素日益壮大,社会组织呈现爆发式增长,枢纽型社会组织应运而生,枢纽型社会组织不仅能够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而且还能够强化社会组织间的聚合力,进而有效地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 上海社会组织联合会张大明结合上海市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现状给出如是定义:“枢纽型社会组织最主要的功能是在党和政府与各类专业性公益类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它把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同地域的社会组织联合起来,在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之间,通过类似于社会组织联合体的实践载体,服务和管理一个系统、一个领域、一个地域的社会组织。
”基于各地方不同的界定,笔者认为,结我国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建设实践,这里对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定义是:它是指部分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通过认定,经政府授权,代替业务主管部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其他社会组织进行联系、服务、指导和监督的大型联合社会组织。
枢纽型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形态,突破了传统社会管理方式,符合时代发展趋势,成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力量。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普遍发育不足,很难快速填补政府转移的治理空间。
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出现,打破了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单一的局面,弥补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不足,将有效改变社会组织政社不分、服务不到位、管理分散、发展缓慢等现状,有助于推动社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随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社会组织在促进社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我国民政部发布了《社会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本文将就该指导意见进行详细解读。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 指导思想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指导思想,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开展社会主义社团组织和社会服务组织两个大类组织的管理。
这一思想为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2. 基本原则指导意见还提出了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依法管理、分类管理、全面监管、服务支持、激发创新等。
这些原则为社会组织提供了明确指导,有助于规范社会组织的运行。
二、主要任务和重点领域1. 主要任务指导意见明确了社会组织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健全社会组织管理法律体系、加强组织建设和自律监管、优化服务环境、提高管理水平等。
通过这些任务的实施,能够为社会组织提供更好的管理保障。
2. 重点领域指导意见还提及了社会组织管理的重点领域,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社会服务组织、行业协会和商会等。
这些领域中的社会组织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措施1.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指导意见强调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性。
要完善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充实制度内容,确保社会组织管理的法治化。
2. 健全组织建设和自律监管机制指导意见提出了健全组织建设和自律监管机制的措施。
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加强自律管理,提高组织运行效率和规范性。
3. 优化服务环境指导意见还明确了优化服务环境的举措,包括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策宣传等。
这些举措有助于为社会组织提供更好的服务支持。
4. 提高管理水平指导意见鼓励社会组织加强管理水平的提升,包括加强人才培养、推进信息化建设、强化资金管理等。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不断变革,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民政部特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全面提升社会组织管理水平,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一、加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为确保社会组织的合法地位和正常运行,民政部提出了以下几项措施:1. 加强登记管理的透明度。
民政部将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以便公众监督。
2. 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推行社会组织一站式注册登记,优化办事流程,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审批时间,方便社会组织依法注册。
3. 加强社会组织的分类管理。
根据其性质和功能,设立特定监管机构,针对不同性质的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管理,更好地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
二、规范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和活动范围为提高社会组织的组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民政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1. 促进社会组织的自律管理。
加强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制定完善的章程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确保决策科学、权责明确。
2. 优化社会组织的活动范围。
鼓励社会组织创新活动形式,提供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满足社会需求,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个人之间的良性互动。
3. 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素质。
加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法律意识,增强社会组织的整体实力和影响力。
三、加强社会组织的监督与评估为确保社会组织的合规运行和服务质量,民政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1. 强化监督机制建设。
建立完善的社会组织监督体系,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罚和纠正。
2. 鼓励社会组织自我评估。
发挥社会组织自我监督的作用,建立评估机制,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
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指通过搭建平台、促进对接、协调合作等方式,将不同利益相关者组织起来,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
在当前社会存在着各类社会问题和矛盾的背景下,枢纽型社会组织能够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首先,枢纽型社会组织能够促进信息流通和共享。
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各方面的信息支撑和资源共享,而枢纽型社会组织作为信息流通的平台,能够将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信息进行整合和传递,促进各方面信息的共享和使用。
例如,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枢纽型社会组织可以协调医疗机构、政府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等,及时传递信息、组织资源,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其次,枢纽型社会组织具备组织协调能力。
社会问题的解决需要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的协调合作,而枢纽型社会组织作为协调平台,能够将不同利益相关者组织起来,促进其合作与协调。
例如,在城市管理中,枢纽型社会组织可以协调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城市环境整治和社区治理,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和发展。
第三,枢纽型社会组织具备创新能力。
社会问题的解决需要创新的思维和方式,而枢纽型社会组织作为创新平台,能够聚集各方面的智慧和创新能力,提供创新思路和方法。
例如,在教育领域,枢纽型社会组织可以汇集教育专家、学校管理者和家长等,共同探讨教育问题的解决方案,促进教育管理的创新和提升。
最后,枢纽型社会组织具备社会参与和监督的作用。
社会管理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和监督,而枢纽型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参与和监督的平台,能够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估。
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枢纽型社会组织可以协调环保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估,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和进步。
综上所述,枢纽型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促进信息流通和共享、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社会参与和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枢纽型社会组织能够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和发展,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和社会进步的实现。
合肥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合民[2013]259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合肥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民〔2013〕259号)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经济开发区社区管理局、新站区社会事业局:近年来,我市社区社会组织蓬勃兴起,全市共登记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46个,备案社区社会组织1091个。
社区社会组织在加强社区建设、丰富社区文化、维护社区安全、促进社区和谐等诸多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现将《关于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民政局2013年9月22日关于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组织体系,发展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拓展居民自治路径、推动居民自治工作,构建和谐社区,建设幸福合肥,现就我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社区居民自治和构建和谐社区的需要,依法推进社区社会组织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各种力量参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扩大基层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2、基本原则--党的领导的原则。
以加强社区党建工作为抓手,以社区党组织建设为核心,大力推进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体系建设。
--依法管理的原则。
依据国家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社区社会组织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积极推行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登记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度,坚决取缔违法社区社会组织。
--服务社区的原则。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青民管〔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青民管〔2015〕20号各区市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为贯彻落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青民管〔2015〕6号)关于“协调指导、示范带动和综合服务”的要求,现就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指同一社区内各类社会组织自愿组成,以服务社区建设、满足社区居民物质文化需求为目的的联合性社会组织,通常称为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加入后可作为其单位会员;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加入后可作为其分支机构。
培育发展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我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更好服务社区居民、加强社区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加快推进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更好服务社区居民。
针对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发挥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协调指导、示范带动和综合服务的作用,不断培育和完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拓展社区服务范围,丰富社区居民物质文化生活。
(二)有利于更好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
针对社区社会组织自我保障能力薄弱的实际,发挥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综合服务的功能和作用,构建和完善资源共享的服务平台和机制,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业务指导、信息宣传、财务管理、人员培训等支持服务。
(三)有利于更好整合社区社会组织资源。
针对社区社会组织普遍存在弱、小、散的现状,发挥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联系协调的功能和作用,有效整合场地、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提升社区社会组织承载社区公共服务的能力,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的指导意见为贯彻市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和市、区社会服务管理创新行动要求,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不断加强和创新“枢纽型”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市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以《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为指导,全面推进社会组织“枢纽型”工作体系建设,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发挥作用为目的,以加强党建为保障,密切联系通州工作实际,不断完善“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政治上的“桥梁纽带”作用、业务上的“龙头”带动作用、日常管理和服务中的平台作用。
(二)工作目标。
按照北京市提出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六有”工作要求(有领导责任制、有职能部门、有工作制度、有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广泛覆盖、有管理和服务体系广泛、有业务和活动品牌项目)加强“枢纽型”社会组织对本领域社会组织的联系、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枢纽型”社会组织各项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模式,实现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加强和创新“枢纽型”社会组织支持措施。
形成与通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模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现代化国际新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对本领域社会组织的联系、服务和管理(三)认真开展新申办社会组织的业务初审工作。
“枢纽型”社会组织对本领域新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要认真了解分析,对符合成立条件的,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负责登记前的业务审查;对不具备成立条件的,向申办方说明理由,并做好协调工作。
(四)加大对直接主管的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
掌握直管社会组织变动情况,完善基本信息数据库;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工作职责行使不到位和出现漏洞的,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对直管社会组织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中不符合要求的,提出针对性意见,有计划地促其改造提升。
(五)积极与所分管社会组织建立联系机制。
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举办活动、开展业务指导、提供支持等方式,积极探索“枢纽型”社会组织与目前仍由行政部门管理的分管社会组织建立日常工作联系,使其有效掌握分管社会组织的人员构成、会员分布、党组织和党员基本情况、工作开展等基本信息。
(六)加强对本领域“草根”组织服务和引导。
各“枢纽型”社会组织结合“草根”组织的特点和本领域的具体情况,建立基础信息库,掌握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引导和服务,促进符合条件的“草根”组织进行登记注册,取得法人主体资格;有条件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可尝试采取“备案制”等形式,与相关“草根”组织建立固定联系和长效机制。
三、建立健全“枢纽型”社会组织相关管理体制(七)健全工作责任制。
要把本领域社会组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主管领导、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要常态化推进工作,一般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及时研究、解决社会组织工作中的问题。
(八)建立组织机构。
各“枢纽型”社会组织根据单位情况和实际工作需求,落实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管理社会组织数量较少的,可利用本单位原有机构和编制,内部调剂、整合,指定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社会组织工作;管理社会组织数量较多的,本单位原有机构和编制承担有困难,可根据实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买“社工岗位”从事社会组织服务工作。
四、建立健全“枢纽型”社会组织相关工作机制(九)制定本领域社会组织发展规划。
对本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目标、方向、标准、重点领域、支持办法等提出针对性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领域社会组织的实际特点,研究、细化相关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业务审查办法,为社会组织申办方提供服务。
(十)建立秘书长工作例会制度。
秘书长工作例会是“枢纽型”社会组织在日常工作的有效运行平台,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社会组织秘书长或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例会,围绕社会组织业务和党建工作,通报情况、部署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
要把秘书长工作例会作为日常工作中维持“纽带”关系、发挥引领作用的基本工作运行机制,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内容、提高工作实效。
(十一)建立日常指导监督制度。
按照国家和区有关部门制订的社会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办法,结合本领域社会组织的实际特点加以细化并贯彻落实。
按照“事前服务指导、事中参与管理、事后跟踪考评”的要求,对本领域社会组织相关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监督。
(十二)建立项目引导服务制度。
以项目运作为主,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暨社会有关方面的日常联系与政策衔接,为所管理和联系的社会组织提供咨询服务,逐步在本领域建立起政府购买社会组织项目服务运行机制。
(十三)建立健全信息工作制度。
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领域社会组织发展动态,通过信息传递加强与社会建设、民政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并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等信息化资源,完善对社会组织的信息服务。
(十四)建立人才引进和培训制度。
“枢纽型”社会组织要着眼于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积极创造条件,为社会组织引进专业人才,制订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为社会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类别的业务培训。
五、努力实现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十五)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组织。
按照“党的建设与业务建设一起抓”的要求,“枢纽型”社会组织要扎实开展所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通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全覆盖,引领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全覆盖。
(十六)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模式。
“枢纽型”社会组织要逐步推进“3+1”党建工作模式,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社会组织联合党组织及工作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开展所联系和管理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对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指导单独建立党组织;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指导建立临时党组织、党建工作站、选派党建指导员等办法,有效开展党的工作。
六、大力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十七)以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方式,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龙头带动作用。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通过政府项目购买、项目补贴、项目奖励等方式,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带领相关社会组织开展基本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和社会公益服务。
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项目,由相关“枢纽型”社会组织负责申报、落实,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切实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
(十八)以购买“管理服务”的方式,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购买管理服务”是一项综合性的支持措施,主要用于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按照“六有”要求开展的相关工作。
创新工作方式,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党组织,积极在所管理和联系的社会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扩大工作覆盖面,按照“先挂钩、后脱钩”的原则与原由行政部门管理的本领域社会组织建立工作联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发挥引领和聚合作用,不断带动本领域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工作。
(十九)以重点扶持、项目引导等方式,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培育公益活动品牌项目。
以项目化方式,引导、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进一步树立品牌意识,积极培育示范效应好、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的品牌项目;“枢纽型”社会组织要联合本领域社会组织共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带动相关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经济社会建设。
(二十)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枢纽型”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整合“枢纽型”社会组织资源,积极引导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充分利用市级社会组织孵化网络优势,探索建立符合我区实际情况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公益类社会组织提供初期孵化、政策咨询、能力建设、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集约化服务,为“枢纽型”社会组织所联系和管理的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搭建服务平台,指导帮助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七、加强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二十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枢纽型”社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联系、服务和管理,认真落实“枢纽型”社会组织各项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专门工作力量,积极研究解决社会组织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方法,指导、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二)部门协作,形成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整体合力,支持和帮助“枢纽型”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各项工作,切实做好“枢纽型”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衔接工作。
各“枢纽型”社会组织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业务主管单位管理责任和培育扶持提供服务责任;各行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积极为社会组织提供良好服务。
(二十三)创新实践,务求实效。
各“枢纽型”社会组织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完善工作规范,加强自身建设,结合新城建设,开展创新实践,在对社会组织的联系、服务和管理过程中,积极探索新的方法和途径,为本领域社会组织搭建联系平台,营造发展环境,共同取得新的工作成效。
(二十四)加强宣传,提升服务。
要加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普及社会组织知识,形成全社会了解、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的良好氛围。
要及时总结“枢纽型”社会组织在对本领域社会组织联系、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努力做到制度建设完善、工作开展规范、发挥作用明显,推动“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不断发展,为社会组织健康、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