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1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1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
凶手已经逃跑。
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
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
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
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
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
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
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
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
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
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
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
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
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
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
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
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
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
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
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刘颖杀夫案刑事判决书)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昆刑初字第045号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颖,女,1966年5月8日出生于内蒙古包头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包钢祁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19号街坊1区20栋71号;因本案于2004年9月9日被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包头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龚磊,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姜勇,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包昆检刑诉(2004)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颖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娟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颖及其辩护人龚磊、姜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颖经常被其夫于景森酒后殴打。
2004年9月7日晚,被害人于景森又与被告人刘颖发生争执,被告人刘颖于当晚去于景森的朋友张某某家居住。
2004年9月8日晚7时许,被害人于景森打电话找被告人刘颖,被告人刘颖约被害人于景森在包头市昆都仑区东华货仓处见面,二人见面后,被告人刘颖与其夫于景森又发生争执,被害人于景森将被告人刘颖的手机扔在地上,朝被告人刘颖腿部踢了一脚,被告人刘颖用其当天从包百大楼买的单刃刀,连刺被害人于某某胸部六刀、四肢数刀,致被害人于景森死亡。
经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景森因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法医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颖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刘颖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XX)X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XX,男,19XX年*月*日生,X族,XX县人,农民,住**县XX乡黑豆涧村,19XX年XX 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XX县看守所。
辩护人:代X,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于19XX年*月*日以被告人文XX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XX及其辩护人代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起字(19XX) 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XX于19XX年**月*日晚因酗酒闹事在其大哥文X训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村民文X佃打死,被告人文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XX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目的只是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故意。
文X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文XX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其罪行当比直接故意杀人轻,文XX作案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年**月*日晚,被告人文X *酗酒后到其大哥文X训家闹事,被文X训等斥责并撵出,被告人文XX恼羞成怒,从其三哥文X永家拿走土制猎枪返回到文X训家门前,扬言要打文X训。
其堂兄文X佃闻讯赶来劝阻,遭到文**的辱骂,文X佃欲弯腰捡石块打文XX, 被文XX开枪击中,散弹射入文*佃头部,致文X佃颅脑损伤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文XX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现场见证人张X进、张X茂、徐X朵、张X训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文XX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文X X 当晚酗酒闹事的情况,有证人张X增、张X站、张X信的证言证实,证人张X永、路X粉的证言证明当晚文XX从家中拿走一支装有火药的土制猎枪;XX县公安局对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死者文X佃的血型一致;XX县公安局法院对文X佃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作出文X佃系被散弹击中颅脑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结论,另有作案凶器土制长猎枪一支在案作证。
苗俭中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苗俭中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苗俭中,男,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住河南省郑州市。
2006年2月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内蒙古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职务;2010年7月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山西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山西通信服务公司总经理职务。
2015年4月10日,经中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研究决定,苗俭中被免去中国移动山西公司党组书记、董事会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以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职务。
2015年7月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晋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晋中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山西省看守所。
辩护人王晓华、贺浩伟,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晋中检公诉二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俭中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俭中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2016年5月23日、12月20日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12月20日分别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
2016年9月25日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对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称公诉机关指控:一、受贿罪1、2007年7、8月份的一天,时任北京天宇创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秦宏伟(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立案侦查)为获得时任中国移动内蒙古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被告人苗俭中对其公司业务的支持和关照,维持并拓展该公司与中国移动内蒙古公司的业务,在苗俭中办公室送给苗俭中4万美元(按当时美元对人民币汇率,100美元兑换人民币756.6元,折合人民币30.264万元),被告人苗俭中明知对方意图,依然对上述款项予以收受,并将此款陆续用于支付女儿苗某2在英国留学的费用。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姓名)犯有(罪名),经过审理查明:(案件
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作为(职务),在(时间段)内,(行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姓名)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机关
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
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对被告人(姓名)以(罪名)判处(刑罚),(缓刑年限)缓刑,具体执行时间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二、对被告人(姓名)所犯的罪行,本院依法判处罚金(金额)。
三、被告人(姓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被告人(姓名)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五、被告人(姓名)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报到制度:每(时间段)内,被告人必须准时报到一次。
2.禁止出境:在缓刑期间,被告人不得离开(居住地)。
3.表现考核:在缓刑期内,被告人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具备良
好的行为表现和社会责任感。
4.其他(特殊规定)。
六、案件受理费(金额)由被告人(姓名)承担。
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是依法作出的,可以上诉。
如对本判决不服,应在接到判决书
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
逾期不上诉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由审判长(姓名)主审、人民陪审员(姓名)参审,书记员
(姓名)书记,并当庭宣告。
公诉案件一审法律文书(3篇)
第1篇刑事公诉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XX0101刑初XX号公诉机关: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三,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XX省XX市XX 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XX省XX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四,XX省XX市XX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证据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三于2021年3月10日,因琐事与被害人李五发生争执,在XX市XX区XX路XX号附近,张三持刀将李五刺伤。
经鉴定,李五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 被害人李五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张三持刀将其刺伤的事实;2. 证人赵六、钱七的证言,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3. 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李五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4. 张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犯罪事实;5. 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
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张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行为是出于防卫过当,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四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系防卫过当,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审理过程本案由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及其辩护人李四到庭参加诉讼。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宣读了被害人李五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六、钱七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书、张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张三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
刑事案件法律判决书(3篇)
第1篇刑事判决书(2021)XX刑初字第001号公诉机关: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大学文化,XX公司员工,住XX省XX市XX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20日被XX省XX市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XX省XX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公诉刑诉[20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因工作矛盾,与同事王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持刀将王某砍伤,致王某左侧胸部开放性损伤,右侧胸部开放性损伤,右侧锁骨骨折,右侧肺挫伤,右侧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同事王某因工作矛盾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持刀将王某砍伤,致王某受伤。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于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造成王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第一审刑事判决书(XXXX)XX字第XX号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XXXXXXXXXXXXXXXX。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XX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XXXX年XX月XX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XX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贩卖毒品罪,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XXXX年XX月X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辩护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大学文化,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XXX系初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贩卖的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XXXX年XX月以来,被告人XXX多次在广州市XXX区XXX路XXX号XXX房,将从他人处购得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XXX、XXX等多人,共得赃款人民币XXXX元。
被告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广州市XXX区XXX路XXX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XXX、XXX的证言,证明其向被告人XXX购买毒品海洛因的事实。
2.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XXX就是贩卖毒品给XXX、XXX的人。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XXX的到案情况。
4.被告人XXX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X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XXXX元,应当予以追缴。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法院名称)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检察院名称)被告人:_____,男/女,(出生年月日)出生,(民族)族,(文化程度)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具体地址),现住(现居住地址)。
因涉嫌(罪名),于(具体日期)被刑事拘留,经(批准机关)批准,于(具体日期)被逮捕。
现羁押于(看守所名称)。
辩护人:_____,(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检察院名称)以(起诉书文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_____犯(罪名)罪,于(具体日期)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检察院名称)指派检察员_____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详细阐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物证的名称、特征、来源等)2、书证:(书证的名称、内容、来源等)3、证人证言:(证人的姓名、证言内容等)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内容)5、鉴定意见:(鉴定的事项、结论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相关笔录的内容)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资料和数据的名称、内容等)被告人_____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阐述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及理由)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_____犯(罪名)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_____(阐述被告人具有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累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_____(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理由),其行为已构成(罪名)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_____(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的量刑进行阐述)。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男,25岁,汉族,出生地×省×县,高中文化,农民,住×省×县×镇×村。
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年2月20日被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押在××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人民检察院以×检×诉[2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故意杀人罪,于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周×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因失恋,产生自杀之念,为制造轰动效应,流窜××市,寻找作案机会。
20××年2月2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混入××市火车站南侧站台,在火车进站之机,将被害人陈×推向列车,致被害人与列车相撞并被轧在车下,造成多处创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辩护人周×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在案发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无前科劣迹,建议法院从轻惩处。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精选5篇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_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___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审理了本案。
______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______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_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_、证人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
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
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
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分三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二、被告人______……(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
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篇一: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1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
20xx年4月1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同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 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高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xx)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xx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高××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于20xx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
凶手已经逃跑。
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
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
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
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
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寻衅滋事罪⼀审刑事判决书律师观点分析伊⾦霍洛旗⼈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0⽉⾄2017年12⽉期间,被告⼈折某、折某1、史某(另作处理)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神⼭村某某煤矿煤场使⽤装载机给购煤车辆装煤,其在煤矿⽀付装车费的情况下,仍向购煤车辆每车强⾏收取20元-100元不等的装车费,总计收取装车费为15万余元。
2、2018年1⽉⾄2018年8⽉期间,被告⼈折某、史某(另作处理)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神⼭村某某煤矿煤场使⽤装载机给购煤车辆装煤,其在煤矿⽀付装车费的情况下,仍向购煤车辆每车强⾏收取20元-100元不等的装车费,总计收取装车费为34万余元。
3、2017年11⽉19⽇⾄2018年5⽉13⽇,折某以某某煤矿⽤地未征⽤为由,向与某某煤矿签订装车、短倒、运输合同的鄂尔多斯市某某达商贸有限公司每车强⾏收取40元的装车费,总计收取装车费⽤为22760元。
4被告⼈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异议,对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2017年10⽉⾄2017年12⽉期间,其收取的装车费⽤为10万元左右;2018年5⽉以后其没有再收取过装车费⽤;其堵挡某某煤矿的次数为三次。
其辩护⼈的辩护意见为:1、折某收取装车费是因为某某煤矿占⽤其⼟地,属事出有因,且收取装车费也是⾏业的潜规则;2、不能仅依据某某煤矿提供的车辆数推定折某收取的装车费⽤;3、堵挡煤矿是因为民间纠纷等引起的,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折某缺乏违法认识可能性;4、折某具有坦⽩情节,且认罪悔罪,得到了受害⼈的谅解,希望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7年10⽉⾄2017年12⽉期间,被告⼈折某、折某1、史某(另作处理)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神⼭村某某煤矿煤场使⽤装载机给购煤车辆装煤,其在煤矿⽀付装车费的情况下,仍向购煤车辆每车强⾏收取20元-100元不等的装车费,总计收取装车费10余万元。
2、2018年1⽉⾄2018年8⽉期间,被告⼈折某、史某(另作处理)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神⼭村某某煤矿煤场使⽤装载机给购煤车辆装煤,其在煤矿⽀付装车费的情况下,仍向购煤车辆每车强⾏收取20元-100元不等的装车费,总计收取装车费为34万余元。
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案号:___________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公诉机关: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住所地:___________审判长: _________人民陪审员: _________人民陪审员: _________书记员: _________一、案情简介根据___________(案件来源),本案由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公诉。
经审理查明,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时间)在___________(地点)犯下了以下行为:1. ___________(描述具体犯罪行为)2. ___________(如有多项罪行,请依次描述)被告人在指控期间,___________(描述被告人对案件的态度和表现)。
二、证据情况本案围绕以下证据进行审理:1. _________(证据种类1)- 具体信息:___________2. _________(证据种类2)- 具体信息:___________3. _________(如有更多证据,请继续列出)以上证据经法庭查验证实,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书,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责明确,无异议。
三、判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1. _________(适用法条和相关法律依据)2. _________(根据法条分析被告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量刑方面,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对其从轻处理。
同时,被告人适用的从重情节为___________(描述情节)。
综合上述理由,对被告人判处如下:四、判决结果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___________(姓名)犯___________罪,判处有期徒刑___________(刑期)年,刑期自___________(开始日期)起至___________(结束日期)。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1. 刑事判决书范文zhutianan你好****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状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公诉人)指控的基本内容(指控被告犯什么罪,并应当处以什么刑罚,假如附带民事就要写出被告的民事赔偿要求,详细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辩护人辩护的要点经审理查明,……分罪名阐述相关内容(详写法院认定的现实、情节和证据。
假如控、辩双方对现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
在这里,不只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次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现实是正确无误的。
必需坚决转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现实的详细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依据查证失实的现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能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
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看法和理由,2.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格式内容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由首部、注释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⒈标题分两行写: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人民法院”。
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均应冠以中国的国名,字体比注释大些;在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写“刑事判决书”,字型要比注释大两号,以便醒目。
值得留意的是:文种名称之前不加审级,也不加表明文书性质的词语,如“有罪”等字样。
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X刑初字第XX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X,男,31岁,河南省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人,身份证号码XX。
2006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行医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孙XX,男,宜阳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200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非法行医罪,于200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及其辩护人孙XX,证人XXX、鉴定人法医X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XX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村私开了一个体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2006年11月14日晚,该村妇女刘女因患类风湿到郭XX处就诊,郭XX给刘女配制了一副含乌梅12克,川芎10克,赤芍10克,川乌、草乌各9克(临床医学表明,川乌、草乌是医学上的慎用药物,应适量使用,9克已超量),甘草10克,木香10克的中药,嘱刘女用半斤白糖和1斤白酒兑泡7日服用。
刘女将中药带回后于当天晚上兑泡,第二天上午即服用,不幸中毒,经被告人郭XX抢救无效,于2006年11月15日下午死亡。
经鉴定,刘女死于川乌、草乌所含剧毒“乌头碱”。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证人村民XXX的证言,被告人郭XX开具的药方,鉴定人XXX的鉴定报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XX无视法纪,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中毒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XX辩称其给刘女配制的中草药符合药理,刘女的死亡在于其不遵守医嘱。
辩护人孙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女之死与郭XX的行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郭XX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XX于2000年在宜阳县中医学院学习过中医,证人村民XXX的证言证实,2006年以来,郭XX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村私开了一家个体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等罪行,本院经审理认为:
一、被告人王某系厦门市某公司职工,案发时在该公司任财务主管。
二、2019年1月1日晚21时许,王某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经调查核实,该口角系因公司财务问题而引发。
双方争论愈发激烈,最终演变成了互相推搡的冲突。
三、事发当晚,王某持公司办公室内的一把小刀将李某刺伤,导致其当场死亡。
经鉴定,死者所受伤势属于致命性刺伤。
四、案发后,王某被当场控制,并对其作案经过供认不讳。
五、法庭查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其在事发前与被害人发生口角,作案过程中持刀将其刺伤致死,行为恶劣,后果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鉴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供认自己的罪行,表示悔过态度,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判决如下:
一、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
二、王某已被羁押一年零六个月,折抵刑期;
三、王某犯罪所得30000元及其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王某悔罪态度较好,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判决如下。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一审有罪、无罪判决书模板
一审有罪、无罪判决书模板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首部:xxx人民法院(需标明省,市,区)(正中)刑事判决书(正中)(xxxx立案年度)x 刑初字第x号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何时因何被拘留,逮捕,是否在押,现在何处) 辩护人:xxx(姓名),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为律师的情形)【2、辩护人为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xxx(姓名),xxx(工作单位),xxx(职务)3、被告人的监、如果是指定辩护人,亲友的情形:xxx(姓名),xxx(职务),xxx(与被告人的关系)4护人的,在称谓上为“指定辩护人”】【注:一案有几个被告人并各有辩护人的,应分别写在各被告人的下一行,不要集中列】诉讼代理人:xxx(姓名),xxx(所在单位)(案件由来)公诉: xxx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姓名)犯xx罪(起诉的罪名),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或者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诉讼代理人xxx,被告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辩护人xxx,证人xxx、鉴定人xxx、翻译人员xxx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1、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注:控方意见和辩方意见要分两个自然段分别表述,以示民主和平等)3、判决确认的事实(法律事实,必须是经过法庭审理查明的,依法确已构成犯罪的事实。
)4、认定事实的证据(另起一段,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一定要进行具体的分析、认证,并阐明采信证据的理由。
)理由:1、针对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做出法律上的判断。
张志林交通肇事案第一审判判决书
张志林交通肇事案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丹阳市地方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志林,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运输个体户,住江苏省丹阳市云阳镇云林村。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丹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XXX,丹阳市明理律师事务所。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2006)XXX号起诉书指控:2006年1月18日,丹阳市金顺剪板折板加工店店主王仪滨欲将总重量为18.9吨的剪板机和折弯机各1台,从其位于丹阳市开发区中山东路铁路桥南侧的店里运至丹阳市延陵镇,并与开铲车的尹宝龙商定运输及费用。
因尹宝龙无运输汽车,尹又叫被告人张志林承运并两人商定了运费。
同日下午5时18分许,被告人张志林在未携带行驶证与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其核定载重量为12吨的苏L-B7296号(该车后牌照遗失)重型普通半挂车驶入金顺剪板折板加工店门前。
先由尹宝龙用铲车将两台机器铲上被告人张志林的半挂车上,被告人张志林意识到两台机器的总重量有可能已超过其车核定的载重量,但仍驾驶装载着两台机器的半挂车驶入中山东路铁路桥东约25米处的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倒车,由于被告人张志林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导致车的右后轮压破由联通公司设置在该非机动车道上的电信电缆管道窨井盖后陷入窨井,车上装载的剪板机向右倾翻,压倒从此处正常行驶的被害人蔡忠良驾驶的“丹阳0417”号客运人力三轮车,造成三轮车受损,被害人蔡忠良受伤,乘坐在三轮车上的被害人金小静、程杰高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肇事后,被告人张志林即委托他人报警。
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事故的责任进行了认定,认定被告人张志林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蔡忠良、程杰高、金小静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为证明上述,公诉方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传唤了证人杨军培、王仪滨、尹宝龙和被害人陈良述出庭作证。
被告人张志林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他没有重组的运输经验,确实不知道机器超重那么多。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格式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年度)×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姓名(曾用名、别名、化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有无前科,何时被拘留、逮捕,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辩称……,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
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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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4]×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
2004年4月1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同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 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4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04)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4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高××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于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
凶手已经逃跑。
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
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
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
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
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
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
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
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
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
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
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
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
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
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
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
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
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
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
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
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
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
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的行为手段残忍,其目的就是致被害人于死地,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2004年6月15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