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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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安监管三[2011]86号
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地)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阻隔防爆技术在我省逐步推广应用,从根本上提高了部分加油站的本质安全水平。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09〕231号)和《关于监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储罐标记和阻隔防爆储油(汽)罐标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1〕12号)等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阻隔防爆技术在我省的推广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油加气站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的申请。
汽车加油加气站在对储罐实施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前,应当填写《汽车加油加气站储罐应用阻隔防爆技术申请表》(见附件1),向加油加气站所在地
市(州、地)安监局提出申请。
并提供安装单位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阻隔防爆材料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阻隔防爆技术(撬装式加油装置)相关施工安装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采用阻隔防爆材料、撬装式加油装置整机防爆性能检验、试验报告;
5、其它有关证明、资质文件。
二、加油加气站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的施工。
经市(州、地)安监局审核同意改造后,汽车加油加气站在应用阻隔防爆技术对储罐实施改造时,加油加气站应与安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安装单位施工质量必须达到《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2005)、《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2005)标准和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
要对所提供的阻隔防爆材料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提供阻隔防爆材料的防爆性能技术指标以及阻隔防爆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
安装单位要确保阻隔防爆材料的材质、规格选用和储罐在应用阻隔防爆技术后的各项安全技术参数符合AQ3001-2005 和AQ3002-2005的要求以及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三、加油加气站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的验收。
阻隔防爆储罐改造完成后,汽车加油加气站应当会同安装单位以安装方所提供的汽车加油加气站与施工方按照共同签字的施工记录及文件为验收依
据对储罐进行验收,并共同在《应用阻隔防爆技术储罐验收意见表》(见附件2)中签署意见。
四、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的备案。
阻隔防爆储罐验收合格后,汽车加油加气站应当将下列材料(一式两份)报市(州、地)安监局备案:
1、《应用阻隔防爆技术储罐备案表》(见附件3);
2、《应用阻隔防爆技术储罐验收意见表》;
3、汽车加油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阻隔防爆材料产品合格证书(复印件);
5、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安装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复印件);
6、安装单位出具的现场施工记录(复印件);
7、安装单位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复印件);
8、安装单位出具的安装质量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9、汽车加油加气站平面布置示意图。
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验收备案材料应当对改造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也可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到现场进行核查。
经审查合格后,给予备案。
并向加油加气站发放阻隔防爆技术储罐铭牌标记。
加油站获得阻隔防爆技术储罐铭牌标记后,应按AQ3001-2005的要求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记名牌。
五、其他事项。
已完成阻隔防爆技术改造的加油加气站,应填报《应用阻隔防爆技术储罐备案表》,提供《阻隔爆技术工程改造验收报告》和《阻隔爆技术装置安装质量检验合格证》及《危险化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