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缺失的制度性原因和对策(应用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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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当何为——见义勇为的困境及其消解

见义当何为——见义勇为的困境及其消解
二、见义智为:走出见义勇为困境的路径
见义勇为在道德范畴内,属于理想的道德,见义勇为行为本身是种高度自律的道德性行为,没有外部强迫,是行为者求义和求善的自愿行为,是一种“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高尚境界。我们当然不应该否认其应有的社会价值。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见义勇为仅是理想的道德,但非公民法定的义务。而且见义勇为有个不能忽视前提条件。这个前提条件就是:你的勇为,要能够起到救助的作用。而在通常情况下,对于不具备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作直接抗衡或紧急处理的能力的人,如果鼓励他们去扑火、救人或抢险救灾,往往是火没扑灭,别人没被救起,救灾也没救成,自己先把命搭进去了。如果与违法犯罪分子作面对面的斗争,很可能是鸡蛋碰石头,不仅徒劳无益,而且还要付出更大的代价,甚至包括生命的代价。从这种意义上说,提倡没有能力的人奋不顾身“见义勇为”,是不符合实际的。我们提倡见义当“智为”,“智为”是指遇到险情时善于审时度势,分析客观情况,作出力所能及的恰当行动,既消除危机,又保护自己。比如遇到老人摔倒了怎么办?遇到这类事情还是要注意一下。首先,不要盲目地上前搀扶,遇见老人摔倒时,应先观察老人的表情、神态,如神志清醒,先询问摔倒原因,然后给子合适的帮助。论文参考网。其次,可以视情况报警,报告事件地点和经过,请求专业人员迅速赶来处理。以上的处理方式决不是“小题大做”,因为盲目的帮忙很可能事与愿违,好心办坏事。倡导“见义智为”,不但不会弱化“见义勇为”精神,反而更增人文关怀,彰显社会进步。
原因之二是如何保障见义勇为的问题,见义勇为行为往往伴随着行为者重大的利益付出或生命的代价,如行为者自身财物的损失,身体受到的伤害,事后自己及家庭经济上可能受到的影响等等,甚至包括生命的付出。“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是一个没有希望的民族,有了英雄而不知敬仰和拥戴的民族是一个没有民族精神的民族。这种英雄一阵子,痛苦一辈子,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境况,全社会都有责任,不解决这一问题,见义勇为的英雄有后顾之忧,更多的人在遭遇到危急情况时,会望而却步,成为弘扬社会正气的一个实际障碍。”[4]目前,全国各地都对奖励见义勇为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保障与奖励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奖励包括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与褒扬,保障措施是维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最起码要求,是解决见义勇为者后顾之忧的根本,而这方面的保障机制目前是缺乏的。

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不足及完善

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不足及完善

“ 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 当补偿” 《 、 民通意见》第 12 4 条 “ 民法 院可 以根 据 受 益人 受 益 的 多少 ” 。“ 人 等 可
2平衡 利 益原 则 .
见义勇为总是在危急情况下做出的 , 行为人往
持作 用 。其 次 , 政补偿 救 济制度 近乎 缺失 , 待于 行 有
及 不 足
( ) 一 法律 救 济制 度的 立法现 状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例如 , 有关见义勇为 的补偿费
用 不纳 入 国家 财政 预算 和支 出 ,且 不集 中管 理 , 而
是根据见 义勇为具体情况来 临时确定补偿义务机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可 能是 间接 受 益 人 ; 可 能 是 自然 人 , 可 能 是 团 既 也 第9 条等等。由以上可以看出我国现存见义勇为法 体或单位 , 甚至有时候受益人是模糊不确定的。1 3 1
律救 济 制度存 在 以下几 点 不足 : 首 先 , 律虽 然 规定 了在无 法 定 或 约定 义 务前 法
3法 律 适 用 缺 乏 强 制 性 、 一 性 及 公 正 性 . 统


放弃或失去法律救济 , 也不能 因其获得了法律救济 应 我 国现行 的法律法规 中可作 为见义勇为法律 而 否定 或 降低 其 道 德评 价 , 当坚持 对 该行 为道 德
依据的大多缺乏强制性 。例如《 民法通则》 19 第 0 条 和法律评价的有机结合 。
[ 日 收稿 期】 21— 5 0 01 0— 3 【 作者简介】 赵 庆呜 , 曲靖师 范学院政 法学院副教授 ( 南曲靖 ,5 0 1 ; 云 6 5 1 ) 张娅 , 曲靖师 范学院政 法学 院学生( 南曲靖 , 云

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面临的几个理论问题

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面临的几个理论问题

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面临的几个理论问题见义勇为者越来越少已是当今社会不争的事实。

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是造成人们在需要见义勇为时不敢为、不愿为的重要原因。

要解决不敢为、不愿为的问题,必须从建立完善见义勇为的社会保障系统着手。

目前,在为见义勇为者建立社会保障系统的过程中,还存在见义勇为者该不该得到补偿奖励、见义勇为如何认定和由谁来认定、见义勇为者的损失责任由谁承担,见义勇为者应享有的权利和保障范围等问题。

这些问题必须从理论上搞清楚。

标签:见义勇为认定;损失补偿;损失责任承担主体;社会保障;立法保护一、见义勇为者该不该获得补偿和奖励问题见义勇为者该不该获得补偿和奖励,是建立见义勇为保障体系过程中必须首先弄清楚的问题。

目前,有人认为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之所以高尚就在于行为人的无私奉献,如果有经济回报,那么这种行为就失去光环和原有的社会价值;也有人认为,见义勇为是每个公民的道德义务和社会职责,既然是义务责任就不应该有报酬。

但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我们必须克服见义勇为者应是完人、风格绝对高尚、心灵绝对完美的认识偏见,见义勇为者应该有获得补偿和奖励的权利。

(一)凡是道德行为都应该有回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普遍下降的今天,更应该为道德实践者提供精神和物质支持。

如果缺乏道德回报机制,就会使见义勇为这一崇高的道德行为失色。

得不到认同和支持的行为是难以得到坚持和弘扬的。

马克思认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见义勇为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道德自律过程,理应受社会及他人的赞赏和鼓励。

作为一种社会回应让见义勇为者切身感受到其行为的社会价值和意义,以促使他们对见义勇为这一崇高道德行为的继续保持和发扬。

如果一个人见义勇为后没有得到社会的正面回应,那么他就无法区分“见义勇为”和“见义不为”的区别,这样见义勇为的人就会越来越少。

如果他们得到的是负面的,事实上就是从根本上否定了其行为的社会价值和意义,结果必然会使更多的人彻底放弃对见义勇为这一崇高道德义务的履行,同时也会对他人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浅议见义勇为工作一些问题及建议

浅议见义勇为工作一些问题及建议


要 进一 步 加 强见 义 勇 为 的宣 工作机 制 , 充分 体现全社 会对 见义 勇
级财政拨 款更少 , 有的地方拨 款 只是 传力度 。积极构 建《 条例 》 宣传平 台 , 为人员的关爱 ,切实保 障见义 勇为人 为 了应付 每年 的综 治考评 , 一些县没 充分 调动新 闻媒 体 的积 极性 , 将 集 中 员 的合法权益 , 更好地依法行 政 , 推 动 有列入财政 预算 , 有 的财政 才拨款 几 宣传 和 日常宣传 相结合 , 营造倡 导见 见义勇为工作创新发展。( 作 者单位 :
二要 尽 快 出台配 套 文 件 。 目前
强见义 勇为人 员权益保 护意见 》 的有
面去 挖掘 力 度 , 重视 集 中宣传 , 而日 识, 部门之 间的 日常工 作沟通 协调缺 《 条例 》 和 国家七部委 出台 的《 关 于加
五是 医疗 费用难 以解 决。虽然大 些规定 比较原则 , 比如各 部 门的职责
知晓率还不 高 , 有些 见义 勇为人员对 部 分 的见 义 勇为 人员 都加 入 城镇 居 分工 、 优待抚恤 、 保 障措 施等 , 各 地政 民医疗 保 险和新 型农村 合作 医疗 , 但 府应 出台实施 意见进一 步细化 , 要强
二是工作长效机 制不健 全。 一些 医疗报销要受 到很 多方面的制约。如 化相关部 门的行政 、 法律责任 。同时 , 地方 见义 勇 为组 织 机构 和 工作 网络 见义 勇为人员 户籍地在 农村 的 , 见义 兄弟省市开展见义勇为工作实践中一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机制。要根 据
见 义 勇 为是 中华 民族 的传 统美 《 条例》 的规定 , 围绕见义勇为的申报 、
德, 在 构建 和 谐社 会 的今 天 , 见 义勇 确认 、 表彰 、 奖励 、 保护、 优抚 、 评烈评

见义勇为问题分析

见义勇为问题分析

莫让英雄流血更流泪浅谈现行见义勇为奖励保护机制自《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于2002年5月出台后,我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逐步走向规范化,有力地推动了各地见义勇为事业的大发展。

应该说,近年来全市对见义勇为申报评审和奖励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愈发加大,对于传播社会正能量,树立社会良好典型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然而在工作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解决。

在此对见义勇为工作开展中所产生的一些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进行一些简要的探讨。

一、行为界定不够明确,具体操作中存在争议(一)缓刑犯等特殊人员能否作为见义勇为的主体从《保护办法》上看,并无对见义勇为的主体进行规定,从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即见义勇为的主体为自然人。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这样一种情况,居民周某,驾车逼停套牌车司机,并与其搏斗,配合警方将其抓获。

从行为而言应当构成见义勇为,然而,其本人身份特殊,系在社区矫正的缓刑犯。

对于这类特殊人群,是否能够成为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十分不明确,其行为究竟是戴罪立功还是见义勇为十分难以界定。

意见建议:建议对于此类人群,不适用见义勇为的申报和保护。

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式社会的楷模,传播的是一种社会的正能量。

虽然从行为的角度而言,确实值得赞扬,但是从人员主体来说,其实戴罪之身,不适宜作为楷模宣传。

(二)负有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的人员能否构成见义勇为在见义勇为评审过程中,遇到相当多的一部分是保安抓小偷,《保护办法》中有明确,职务行为不可作为见义勇为。

然而,保安抓小偷是否是职务行为?保安的职责是预防犯罪,还是阻止犯罪甚至于抓捕罪犯?现实过程中,某居委主任黄某,本居委辖区内的一幢楼房着火,其奋不顾身,跳入火海,将一名瘫痪在床的老太太背出火灾现场,对于行为应当如何理解,是职务行为还是见义勇为,《保护办法》缺乏统一标准。

意见建议:为鼓励见义勇为,除具有法定职责或负有法定义务外,目前对负有约定义务的要求不应过于严格。

见义勇为的社会资源供给不足及对策

见义勇为的社会资源供给不足及对策
2 、 在道 德社 会控 制 力 下降 的情 况 下 , 很 多见 义 勇
的人情往来 和人际关系对人 的制约不复存在 , 在“ 陌 生人社会 ” 中, 社会舆论和道德对人 的约束和监督作 用大为下降。 第二 , 在社会转型时期 , 道德的价值取向 多元 化 、 道 德 的评 价标 准 多元 化 和模 糊化 , 给道 德 教 育和 社会 整合 的 目标 实现 带来 极 大难度 , 民众 对一 些 消极社会现象 的认识较为混乱 ,难 以形成社会共识。 第三 , 市场经济主张多元 经济和多元利益 , 在利益 多 元化 的格局 中 , 各种利益追求处于竞 争态势 , 大家看 到的人际关系的主要方面更多表现为相互竞争而不
Ma r , 2 0 1 3
Vo 1 . 1 4 N O. 3
见义勇为的社会资源供给不足及对策
朱 勇
( 昆 明 云 南 昆明 6 5 0 2 0 8 )
要: 保 障和促 成 见义 勇 为 , 需要政 府 和社 会进 行 道德 、 法律 和 社会 保 障等 相 关社会 资源 的
三, 有权机关处置法律与道德 冲突的事件时选择法律 的硬性实现,严重打击了见义勇为的道德源动力 ; 社 会缺乏多部 门协调意识和价值整合机制 , 加深了法律 与道德价值冲突的裂痕 , 如对违反献血规定却 自愿为 危 急病 人献 血 、 救活 人命 的医生进 行 处罚①; 法 律规 定 滞后 , 对 没有 被 纳 入 规 定情 形 中 的义举 不 给予 “ 见 义 勇为” 认 定② 。 所以, 有 时虽 然硬 性实 现 了法律 的规定 , 却没 有 弥合 被法 律排 挤 的道德 价 值缺 失 , 导 致见 义 勇 为 的道德 资源 进一 步萎缩 。
作者 简 介 : 朱 勇 ( 1 9 7 7 - ) , 男, 云 南大姚人 , 昆 明消 防指挥 学校 训 练部政 法 教研 室副 主任 , 副 教授 、 博士。 研 究方 向 : 法理 学。

最新-见义勇为法律保障制度完善措施 精品

最新-见义勇为法律保障制度完善措施 精品

见义勇为法律保障制度完善措施摘要目前,在我国出现大量见义勇为者,在街上进行乞讨。

此外,小悦悦事件更是呼唤道德回归,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

但是现在我国对于见义勇为的研究都只在法理学上,没有一部统一规范的见义勇为法对现在出现的问题进行统一的规范,出现诸多的问题,急需一部见义勇为法,解决现在迫切的问题。

关键词见义勇为法;出现问题;制度完善措施一、引言目前,在我国的社会实践之中,经常出现见义勇为者被诬陷的事件,需要相关的一部法律进行规范。

而在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已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

本文就是针对现在见义勇为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关的解决建议,并且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分析,来完善我国见义勇为的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推动社会整体的向前进步。

二、我国见义勇为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见义勇为遭诬陷相撞普遍发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向前发展,我国旧有的道德体系逐渐不适合现在社会的发展,而新的道德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民众逐渐被极端的个人主义和适用主义所主导,成为自己做人的哲学。

尤其是南京的彭宇案,更成为当今典型案例,并且这类案件还在屡屡发生,例如,许云案等案件。

这类事件本应是助人为乐的好事,但最终却演变成好人没好报的结局。

这就是社会的公共道德缺失,而且又缺少法律护航情况下,引起的人性悲哀。

此时,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见义勇为的后续保障不足据数据显示,现在每年有大约12000起的案件是在见义勇为群众的协助下完成的,同时在抢险工作的时候,抢救遇难群众8000多人。

但是这些见义勇为者却缺少应有的保障,并且有人因此失去了原有的工作甚至生命。

而作为受益者的政府与社会,却没有对见义勇为者给予该有的补偿和回报。

这样会使见义勇为者心中充满辛酸和无奈。

这些反映出,现在社会对于见义勇为者的后续保障严重不足,同时这种叫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事件,也对见义不为的行为起到推动作用,促使道德进一步滑坡,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关于导致“见死不救”道德缺失现象的因素分析及对策_1000001891416211

关于导致“见死不救”道德缺失现象的因素分析及对策_1000001891416211

收稿日期:2011-12-12 作者简介:刁海清(1977-),男,安徽巢湖人,西藏大学讲师。

研究方向:教育管理。

第11卷 第1期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Vol.11No.12012年2月JOURNAL OF HUAIBEI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Feb.2012关于导致“见死不救”道德缺失现象的因素分析及对策刁海青(西藏大学,西藏拉萨 850000)摘要:从南京“彭宇案”到佛山“小悦悦事件”,全国正逐渐掀起一场关于道德是非的大讨论。

文章在对导致出现“见死不救”道德缺失现象因素分析的基础上,从社会养老保障、国家立法、校园思想政治教育等层面提出了道德救赎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见死不救;道德缺失;因素分析;道德救济中图分类号:D64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275(2012)01-0017-02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美德,而“见死不救”作为它的对立面,总是为中国人民所唾弃。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里,作为中华民族光荣传统的继承者,我们仍然需要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尊老爱幼,珍视生命,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问题的提出2009年12月6日,杭州市62岁老人丁某因冠心病突发倒在了路上。

40分钟过去了,围观群众无人敢碰,老人最终因延误了抢救时间而不幸去世。

2011年9月3日,武汉市一位八旬老人迎面摔倒,路人无人敢扶,一个小时以后,家人赶来送往医院,老人不治身亡。

2011年10月13日傍晚,广东佛山2岁女孩悦悦被一辆面包车碰倒。

但是,在这漫长的387秒里,先后有18个路人经过却无一人问津。

其间,悦悦又被一辆货车再次碾轧。

10月20日,小悦悦经过7天7夜的抢救,终因伤势过重离开了人世。

近年来这些连续不断发生的不幸事件,特别是小悦悦的悲惨遭遇在全社会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和愤怒。

人们不禁要问:现在的国人怎么会越来越没有人情味了?人们的道德素质和同情心又到哪里去了?二、导致出现“见死不救”道德缺失现象的因素分析1.“南京彭宇案”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2006年11月20日,南京小伙在公交车站将一位被撞倒摔成了骨折的老太太送到了医院,而事后老太太及其家属却一口咬定他就是肇事者。

论我国见义勇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见义勇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见义勇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见义勇为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价值观,也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行为往往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这使得见义勇为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分析我国见义勇为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我国见义勇为制度的不足1.法律保障不足目前,我国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且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这导致在实践中,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

同时,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一些见义勇为者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权益保障。

2.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见义勇为者往往在保护他人利益的过程中,自身也面临一定的风险。

然而,目前我国的社保体系对于见义勇为者的保障并不完善。

一些见义勇为者在受到伤害后,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医疗、康复等保障。

3.道德困境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可能会因为担心自身安全或利益受到损害而选择袖手旁观。

这种道德困境使得见义勇为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完善我国见义勇为制度的建议1.加强法律保障为了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我国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权益保障等内容,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2.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的社保体系,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全面的保障。

包括医疗、康复、就业等方面的支持,确保他们在受到伤害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3.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倡导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营造一个崇尚正义、尊重英雄的社会氛围。

4.建立激励机制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行为中来,可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例如,对于表现突出的见义勇为者给予一定的荣誉和奖励,以此激发更多人的积极性和热情。

5.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为了确保见义勇为制度的公平和公正,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保障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相关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于导致“见死不救”道德缺失现象的因素分析及对策

关于导致“见死不救”道德缺失现象的因素分析及对策

说 ,小悦 悦 事 件 ” 过 是 中 国社 会 信 任 危 机 的 一 个 典 型 实 “ 不
例 , 然 也 不 会 是 道 德 悲 剧 的终 结 。 当
、Hale Waihona Puke 问题 的提 出 20 0 9年 1 2月 6日, 州 市 6 杭 2岁 老 人 丁某 因 冠 心 病 突 发 倒 在 了 路 上 。4 O分 钟 过 去 了 , 观 群 众 无 人 敢 碰 , 人 围 老 最 终 因延 误 了 抢 救 时 间 而 不 幸 去 世 。2 1 0 1年 9月 3 E , t 武 汉 市 一位 八 旬 老 人 迎 面 摔 倒 , 人 无 人 敢 扶 , 个 小 时 以 路 一 后 , 人 赶 来 送 往 医 院 , 人 不 治 身 亡 。2 1 家 老 0 1年 1 o月 1 3 日傍 晚 , 东 佛 山 2岁 女 孩 悦 悦 被 一 辆 面 包 车 碰 倒 。但 是 , 广
在 这 漫 长 的 3 7秒 里 , 后 有 1 8 先 8个 路 人 经 过 却 无 一 人 问
2 片 面 追 求 经 济 发 展 所 造 成 的 负 面效 应 .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认 为 , 质 文 明 与 精 神 文 明 之 间 是 互 为 物 前 提 、 相 依 赖 的辩 证 统 一 关 系 。精 神 文 明 的 发 展 , 以 互 可 调 节 和解 决 社 会 生 活 中各 种 矛 盾 关 系 , 进 社 会 生 产 力 的 促 发 展 ; 之 , 危 害 社会 的 稳 定 , 坏 经 济 社 会 的发 展 。 反 将 破 纵 观 改革 开 放 的 几 十 年 , 国 的 经 济 建 设 取 得 很 大 的 我 成 就 , 们 的 物 质 生 活 水 平 得 到 了很 大 的 提 高 。但 与 此 同 人 时 , 为 精 神 文 明 重 要 指 数 之 一 、 决 定 其 性 质 和 方 向 的 作 并 思 想 道 德 建 设 却 大 大 落 后 于 经 济 建 设 。诚 如 广 东 省 委 书 记 汪 洋 所 言 ,这 次 事 件 折 射 出 的 问 题 带 有 一 定 的 普 遍 性 “

见义勇为规章制度分散(2篇)

见义勇为规章制度分散(2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它体现了人们对正义、勇敢的崇尚,是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的规章制度却存在分散、不统一的现象,给见义勇为行为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旨在分析见义勇为规章制度分散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见义勇为规章制度分散的原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目前有关见义勇为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部分地区还存在法律法规空白或冲突的情况。

这使得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界定和保护,导致见义勇为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 政策执行不力尽管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见义勇为的政策,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存在政策执行不力的问题。

这使得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有的奖励和关爱,从而影响了见义勇为行为的积极性。

3. 社会认知度不高由于见义勇为行为涉及面广,涉及领域众多,加之部分社会成员对见义勇为的认识存在偏差,导致见义勇为的社会认知度不高。

这使得见义勇为者在面对困境时,往往不敢挺身而出。

4. 媒体宣传不足当前,有关见义勇为的媒体报道相对较少,且报道内容多为单一事件,缺乏对见义勇为精神的深度挖掘和广泛传播。

这使得社会大众对见义勇为的认识不够全面,难以激发见义勇为的热情。

三、改进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国家层面出台一部统一的见义勇为法律法规,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奖励、保障等事项。

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2. 加强政策执行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工作,加大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力度,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3. 提高社会认知度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见义勇为的典型案例,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大众对见义勇为的认识和认同。

4. 加强媒体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对见义勇为的宣传力度。

试论见义勇为法律制度的完善

试论见义勇为法律制度的完善

试论见义勇为法律制度的完善作者:寇晓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01期摘要:中华民族历来就将崇尚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也是传统美德体系中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生活中出现了许多“见危不救、见义不为”的现象,影响了传统美德的弘扬。

究其原因,不仅有道德缺失的原因,而且也有立法缺失的原因,见义勇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社会中许多人面对不正义事件时不敢为、不愿为。

因此,近几年来理论界愈发的关注见义勇为制度,期望能够从理论上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进而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和立法工作,改变见危不救、见义不为”的现象。

关键词:道德缺失见义勇为立法缺陷民法总则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在民法这一生态视域中,与见义勇为相近的概念有正当防卫、防止侵害行为、紧急避免以及无因管理。

这些概念或多或少与见义勇为存在一定的关联和交叉,但也存在区别。

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民法学界就见义勇为的概念以及法律性质仍存争议,尚未形成通说观点。

有学者认为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最为相似,属于特殊类型的无因管理[1]。

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有失偏颇,单纯将二者等同,会导致见义勇为者难以对自身损失选择补偿。

虽然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在性质上均属于事实行为,在主体上均为约定或法定义务,在救助行为上也具有排他性。

但是二者之间还是具有很差异的明显的。

首先,主体上的差异性。

实施见义勇为的主体只能限定于自然人,这就是由于见义勇为具有人身危险性;实施无因管理则不限定于自然人,还包括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其次,作用对象上的差异性,无因管理作用于私人利益,见义勇为则不限定于私人利益,还可能包含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具有很强的社会性。

最后,见义勇为往往人身危险较重,具有紧急性的特点;无因管理虽然可能在紧急的情况下作出,但也可能在非紧急的情况下实施。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以及一百八十四条对于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规定,主要是将其划为防止侵害行为的范畴[2]。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的界限远远要宽于防止侵害行为,因为抢险救灾、救危救急等行为并不存在侵害行为。

浅议见义勇为工作一些问题及建议

浅议见义勇为工作一些问题及建议

浅议见义勇为工作一些问题及建议
林尧;袁朝曦
【期刊名称】《人民政坛》
【年(卷),期】2013(000)002
【摘要】2012年10至11月,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对《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展执法调研,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条例》在贯彻施行中还有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学习和宣传教育深度不够。

一些地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还停留在较浅层面,缺乏从民族传统美德、人生价值取向、公民行为规范层面去挖掘力度,重视集中宣传,而日常、持续的宣传活动较少,宣传的形式也不够丰富,社会对《条例》内容的知晓率还不高,有些见义勇为人员对自身的权益还不是很清楚。

【总页数】1页(P47)
【作者】林尧;袁朝曦
【作者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浅议高校党建工作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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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浅议高校学费管理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
5.浅议高校学费管理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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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见义勇为中如何保护施救方法

浅议见义勇为中如何保护施救方法

浅议见义勇为中如何保护施救方法浅议见义勇为中如何保护施救方法王海洋(102200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北京)摘要:现如今,“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当事人在践行了国人赞扬崇尚的见义勇为的美德之后,不仅打乱了自己原有的正常生活,更有甚至连自己的基本生活都无法维持。

这类事件的频繁出现,让民众对见义勇为产生惧怕心理,让为勇者痛心疾首,更是在严厉地拷问着我国的现有的规章制度。

关键词:见义勇为;保护施救1 概述见义勇为1.1 见义勇为的概念“见义勇为”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理论上的研究也不多。

目前各地关于见义勇为保障条例中都有涉及,但对其界定也不尽一致。

《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中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和抢险、救保护灾、救人,事迹突出的行为。

通过分析,见义勇为从法律角度可以定义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的合法救助行为。

1.2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法定义务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行为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主要有三种:①法律明文规范的特定义务;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③由行为人某种先行行为所引发的义务。

只有当行为人无上述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实施的救助行为,才可以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二是行为人实施了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危难救助行为,危难救助,是指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安全或者公民的人身安全正处于危难境地,行为人为使其利益免受危害或减少其损害而主动进行的救助行为。

该行为必须是积极作为,消极的不作为不能成为危难救助。

同时行为人在实施危难救助行为时还应承受一定的人身危险性。

如果不具备这种危险性,只为他人提供一般的管理或服务,只能称为无因管理而不属于见义勇为。

社会之所以要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褒奖,视见义勇为为高尚的道德行为,其原因在于见义勇为者能为常人所不能为。

见义勇为之殇:现象透析及制度推进

见义勇为之殇:现象透析及制度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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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之殇 : 现象透析及制度推进
耿 瑞 珍
( 南商 业 高等 专科 学校 , 州 4 0 4 : 为 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作 见义勇为不仅是个 人道德 品质的体现 , 而且 彰显着极 大的社会价值。然 而在
当今社会 , 人们面对他人危难却表现各异 : 或积极 , 或冷漠 , 或顾虑 。 背后既有制度 的原 因, 这 也有个人和社会 的原 因。 见义 勇为作 为一种道德要求, 虽然无法强制人人践行 , 是国家却有责任为真正 的践行者提供强有力的保 障。为此 , 但

方面要进一 步加 强道德教 育 , 一方 面要完善见义 勇为 的认定机 制和奖励办法 , 另 完善证人 制度及 对见义 勇为人 员 关键词 : 见义 勇为; 道德义务; 法律保 障 中图分 类号 : 6 D4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号 :0 2 7 0 ( 0 2)0 — 0 4 0 10 - 4 8 2 1 一 6 0 8 — 3
的权 益补救机 制 , 并明确栽赃 陷害者的法律责任 , 即从 道德教 育和 法律 完善 两方面构建见义勇为的促进机 制。
因 如 再 上 其 素 同 为 此, 加 社会 他因 共 作用, 看 危 生 我们 到了 难发 之 时的众生表象: 一方面伸手相助者大有人在, 并且大多数人认为自 危难, 是否伸出援手, 选择迥异。 见义勇 为践行的式微, 有制度的原 既 己当 时并未多想, 只想到尽快施救。另一方面冷漠旁观者也不乏其 因, 亦有个人和社会的因素。 本文拟从现象透析入手, 对见义勇为作 人,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再者是心存顾虑, 心纠结于良 谴责与 内 心的 制度推进探讨。 唯恐惹祸上身之间, 这样的人也比比皆是。尤其是近 年来, 见义不 见义勇为的社会价值及 透视 现象 为, 至 死不 的 道 出 人 的 漠、 不 冲 着 甚 见 救 报 不断 现, 们 冷 麻木 断 击 我 “ 见义勇为 并非法律上的概念, 而是中华民 族的传统美德, 们 崇尚 道 标 。 前 南 彭 案、 津 是 所 的 德 准 先 的 京 宇 天 许云 案再 来的 鹤 ,后 人际道德关系良性发展, 社会风气和谐互助的重要表现, 对见义勇 凌华坤事件, 及被人们极度关注的“ 以 小悦悦事件”都在不断地拷问 , 为行为加以肯定和宣传不仅有利于弘扬 社会正气, 提高人们的道德 着我们的道德良 知。见义勇为自古以来不断得到人们的提倡和颂 水平, 而且对于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扬, 发展至今, 本应得到人们的进~步重视和践行, 然而这一义举却 见义勇为不仅是个人道德品质的一种体现, 而且这种行为彰显着极 在今天面临着人 种种质疑, 们的 这背后的 原因不得 不让我 们深思。 大的社会价值。 克思指出: 5 - “ 人的本质并 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 二、 见义勇为 之殇的 透析 原因 物。 在其现实 性上, 它是~切社会关系的 总和。 因此社会性是人的 ” 在一系列让人心痛与愤怒的 事实面前, 我们不能仅止步于情绪 本质属性, 个人不能 脱离其他人而存在。自 人类社会 产生时, 人类就 的 释放, 更应该理性地去思 是什么 考: 让我们的英雄流血又流泪, 又 是什么 们在有能力 援手时 让我 伸出 却冷漠旁观 ? 已经认识到互助的重 要性。 代社会,种各 现 各 样社会 性的、 然界的 自 困难和灾难威胁着人们, 更有许多临时性的、 突发性的事件会突然 1 . 道德缺失。 我们不 承认, 社会, 得不 当今 确实有一些人为钱、 为 降临, 此时仅依靠个人或所属社会组织的力量是无法解决问题的, 名、 为利而把基本的 道德底线 抛之脑后。 究其原因, 一是信仰迷失。 尤其是面对突发性事件时, 更需要社会中陌生成员的相互帮助。因 信仰犹如灵魂, 一个没有信仰的人, 思想不再受任何约束, 对什么都 所 惧, 此 难、 奶 黑 、 猪肉 假 假器 假 、 药 械、 文 此别人的援手, 是我们在这个社会中能够感受到幸福、 安全的重要 无 畏 因 矿 毒 粉、 砖窑 注水 凭、 假货的存在, 足为奇。 山寨 都不 二是信任缺乏。当 前人与人之间 条 反之, 件。 我们的助人行为也会让对方体会到群体的温暖, 不仅如 此, 我们在助人的过程中也在用 行动向社会向自 己证明自 己是一个 的信任危机已经扩散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不仅存在于不同人群、 阶 而且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每个社会细胞内部。三是 富有同情心、 格高尚的人, 品 这也是我们生命价值的一种体现。 层和行业之间, 如果 每个人都能在别人有困难时, 伸出援手而没有顾虑, 那么我们的社 利益 驱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经济交换的 原则不仅存在于 各 社会 领 ,且 渗 人门 念 处,些 把 活 所 的 为 视 的 会风尚将是和 谐而健康的, 而自己身处其中也会受益匪浅。所以我 个 域而 也 八 1 观 深 有 人 生 中 有 行 均 同 经济 换行为, 行为都 要有回 成了 金钱、 不讲 交 任何 需 报, 只认 物质, 道德、 们呼 义 吁见 勇为, 为 一 行为 仅 着 价 而且 因 这 助人 不 蕴含 个人 值, 具 精 的 单 人 。[ 德 线 丧 使 些 没 了 情 , 有 对 神 “面 ” 1 底 的 失 这 人 有 同 心没 了 道 有深远的社会价值。 我国目 前在法律上对见义勇为并未进行统~的 概念界定, 但根 社 的 同 ,而 离 — 冰 的 我 界 。 会 认 感从 游 于 个 冷 自 世 中 据各 方法 及理 界的 可以 地 规以 论 讨论 看出, 义 为 念的 定 对见 勇 概 界 2 律 障 。 如 一 户 打 没 修复 别 就 . 保 缺失 “ 果 扇窗 被 破而 有 , 人 可 法 受 某些 范 纵 去 烂 的 户, 导 无 状 。 主 包 样几 素: 见 为 体 然 二是 义 要 含这 个因 一是 义勇 的主 为自 人; 见 能 到 示 性的 容 打 更多 窗 最终 致 序 态 ” 勇为主体无作为义务: 三是见义勇为的目的是为“ 非己利益 四是 这就是美国政治学家 逊和 ; 威尔 犯罪学家凯琳总结的著名的“ 破窗理 见义勇为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实 积极的 麓的 救助行为。 由此可以看 论” 理 告 我 如 一 错 行 , 这个 论 诉 们, 果 个 误 为没 得 及 效 有 到 时有 的纠 它的负面影响将会比事 件本身更为可怕。 01 2l年的“ 悦悦事 小 出, 见义勇为者实施的救助行为并非法律义务而是道德义务, 也正 正,

见义勇为条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见义勇为条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见义勇为条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杨亚静来源:《青年时代》2020年第03期摘要:见义勇为是在法定职责之外、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自然人,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不顾个人安危,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防止、制止不法侵害或者抢险救灾的危难救助行为。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分析《民法总则》第183条、184条存在的缺陷,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

笔者认为,应根据法条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受益人的范围,使见义勇为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明确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份额,及在确定份额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见义勇为人因救助行为致第三人受损时应获得减责或免责,以此来完善见义勇为人权益的民法保护。

关键词:见义勇为人;受益人;第三人一、见义勇为的概念见义勇为概念的界定是研究见义勇为制度的起点,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并没有明确规定见义勇为的概念,目前见义勇为在我国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立法概念。

有学者认为民法学视野下见义勇为的行为,是指自然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防止、制止不法侵害或者抢险救灾的危难救助行为。

还有学者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也称之为制止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的防止危害、制止侵害,以使他人的财产、人身免受或少受损害的救助行为。

可见虽然上述各位学者对于见义勇为的定义不尽相同,但其中心含义是清楚和明确的,但是这个中心周围的边缘地带是模糊不清的。

在理论上,见义勇为的精确统一概念到底为何尚无定论。

笔者认为概念是对其行为的定性,同时又是对规则、原则及法律制裁适用范围的限定,因此,法律、法规或规章使用的概念本身必须是精确的,概念的明确意味着内涵和外延也应该是明确的,能够切实传达立法意图。

一个概念的技术含量越高,它就越远离日常生活而成为高度专门化的法律概念。

对见义勇为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应体现出“义”和“勇”的内涵,“义”就是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体现的是无私奉献的精神;“勇”就是行为人是在情况很紧急、很危险的情境下挺身而出,体现勇敢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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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缺失的制度性原因和对策
作者班级:09思政6班
作者姓名:张森
作者学号:2009644611
论文成绩:
见义勇为缺失的制度性原因和对策
作者:张森
(湛江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湛江 524048)
摘要:以见义勇为缺失为出发点,从法律、政治、制度等伦理角度着手,分析了当前社会见义勇为行为缺失的制度性原因,探讨了见义勇为保障制度的软弱,和因此带来的社会影响。

针对制度上的原因,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为的是见义勇为的制度保障可以尽早完善,确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倡导社会正义,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见义勇为;保障制度;法律保障;奖励制度
见义勇为行为,它是指对行为者本身权利义务没有直接联系,而对他人生命、财产或国家利益或社会秩序有损害、有不良后果的事件发生时,用自己作为的行为,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国家利益、社会扶序.见义勇为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公共或他人利益,受益的并不是行为人自己。

行为的客观结果,.或者是扶正祛邓、惩恶扬善,或者是抢险救灾、舍己救人,或者是无私奉献、助人为乐。

[1]
见义勇为本来是好事,但是在现实中,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经常发生,见义勇为者的权益难于得到保障,所以有时候许多人不敢见义勇为,而这带来的影响是极坏的。

鉴于此,社会急需完善鼓励见义勇为的法律、制度等保障,这不仅是为了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见义勇为缺失的制度性原因分析
1、立法上的局限性
这些年来,我国加强了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立法,但是有关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等问题的规定仍然不够明确,因此引发的在实践中对见义勇为行为
认定不规范、许多见义勇为者难以获得实质性保护等现象的频繁发生。

(1)立法并没有统一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概念。

虽然我国现有见义勇为行为法律制度已经存在,各地见义勇为专门立法也基本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了界定,但对其内涵和外延的划定却存在相当的差异。

这不仅表现为对其构成要件是否包含某些情节要件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而且对于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要求也存在相当的差异,甚至将有约定或法定义务协助国家机关的行为也纳入见义勇为行为的范畴;这些立法更没有区分行政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与民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

这种现状直接引发了实践中对见义勇为者资格认定的不规范。

(2)立法对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尤其是国家责任问题的规定相当模糊。

行为的性质不同,所引起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也会相应不同;而现有立法却没能针对不同性质的见义勇为行为分别确定不同的责任主体。

无论是针对行政法意义上的还是民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立法对国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问题的规定均相当模糊。

作为见义勇为专门立法的各省市所颁布的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主要适用于调整见义勇为者申请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而不是旨在调整见义勇为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因此也没能充分落实各种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2]
(3)现有的法律保障机制中以下几点值得注意: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赋予见义勇为人员向受益人要求赔偿自己受到的损害的权利;劳动法在关于在用人单位与因见义勇为而伤残的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上,给予职工的特殊保护;社会保障法上的工伤保险、公费医疗或者医疗保险等制度使得见义勇为人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保障。

从上面的事实中,我们发现无论是地方性见义勇为保障法规的出台还是现有的法律保障机制来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障都是杂乱的无绪的。

因此我们一定要制定一部统一的、由有权机关出台的法律、法规。

[3]
2、奖励和保障制度的不完善
(1)善后工作不充分。

由于没有统一的基本救助标准,目前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后续保障效果并不理想。

从各地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方式来看,主要是在授予一定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金额并不算高的一次性物质奖励。

这样的奖励只能解决一时之苦,对于受伤致残或无生活来源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来讲,今后的生活并不能得到足够的保障,后续治疗费用也没得到有效的解决。


在我国现阶段,见义勇为虽然只是道德范畴(换句话说,公民有选择是否见义勇为的自由),但见义勇为毕竟是国家大力倡导的;保障人民群众(包括见义勇为者)的基本生活本来就是国家的责任。

因此,国家有责任尽快完善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1)全国统一立法,省级统一实施细则。

建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一部《见义勇为者奖励和保障法》,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政府经费保障责任、奖励和保障原则等基本问题作出规定,以维护法制的统一。

考虑到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者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又很不平衡,因此建议法律规定由省级制定统一的实施细则,规定各市县政府每年的投入数量,对经济落后的市县,由省级财政专项补贴(对经济落后的省份,由中央财政专项补贴)。

(2)政府保障经费。

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不时发生,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缺少经费。

见义勇为从表面上看受益的是一个人或几个人,但从实质上看,受益的是国家。

因此,国家法律要明确规定省级政府应当保障经费投入(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创设保障见义勇为者彩票等)。

(3)国家应代位行使见义勇为者的追偿权。

值得指出,国家先行补偿,体现的是国家的“保障责任”,并非消解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和受益人的补偿责任,替侵害人、受益人买单。

因此,国家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后,由国家代位行使见义勇为者的追偿权,去追究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和受益人的补偿责任。

关爱见义勇为者的程度,体现了国家社会的文明程度。

国家社会和有良心的人都要尽力关爱见义勇为者,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家园。

[6]
三、总结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政府应该为见义勇为立法和规定各种有力的保障与奖励措施,帮助见义勇为者解除后顾之忧,让他们在面对邪恶时能挺身而出,有效地预防和制止犯罪。

当人们面对他人陷于危险时能伸出援助之手,弘扬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必然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但是,各种制度上的缺失和不足导致很多人不敢见义勇为,这就要求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反馈,逐步完善见义勇为的保障制度,使得见义勇为正常化、法律化、
规范化、制度化,让社会正义弘扬、让乐于助人的精神深入人心。

这才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 周学军.浅谈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护[J].现代法学,1991,(02):55-56.
[2] 杨海坤,曹达全.试析行政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兼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制度之
不足[J].法学论坛,2008,(01):47-48.
[3] 徐斌,韩光,李阁.见义勇为的行为保障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01).
[4] 金强.见义勇为权益保障的地方立法完善[J].52-53.
[5] 余政,吴青骏.浅析见义勇为制度[J].
[6] 曾庆金.见义勇为新探[J].1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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