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谈院内感染医院承担六成责任
张某某、宁乡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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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宁乡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8【案件字号】(2022)湘01民终18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学里姜文张文欢【审理法官】黄学里姜文张文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自强;宁乡市人民医院【当事人】张自强宁乡市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张自强【当事人-公司】宁乡市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振兴湖南日月明律师服务所;吴江洪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振兴湖南日月明律师服务所吴江洪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振兴吴江洪【代理律所】湖南日月明律师服务所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自强【被告】宁乡市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上诉争议焦点在于:一、责任的承担问题。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上诉争议焦点在于:一、责任的承担问题。
二、张自强损失的认定问题。
一、责任的承担问题。
本案发生在2017年,故应适用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医疗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702bb23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22.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于2010年2月1日收治了一名患有肺炎的患者李某。
入院后,医院对李某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和诊断,确诊为重症肺炎。
经过一周的治疗,李某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
于是,医院决定对李某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肺部感染加重,病情恶化。
经过一个月的治疗,李某病情仍未得到控制,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
于是,李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家属提交了以下证据:1. 医院的病历记录,显示李某在手术过程中肺部感染加重;2. 医生的手术记录,显示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3. 李某的死亡证明,证明李某因肺部感染死亡。
医院则辩称,手术过程中确实存在操作失误,但该失误并非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其本身病情严重,手术仅为辅助治疗手段。
法庭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且该失误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李某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损害赔偿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2)患者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
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属于医疗过错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一。
2. 医疗过错行为的认定医疗过错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e1828d27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b6.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医院感染防控的法律责任
![医院感染防控的法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ef0d4073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39.png)
医院感染防控的法律责任近年来,医院感染防控备受社会关注。
医院感染,指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接受医疗服务的患者,因各种病原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和寄生虫等)感染而导致的疾病。
医院感染的发生不仅给患者带来身体上的痛苦,也直接威胁到患者的生命安全。
因此,为了保障患者的健康,加强医院感染防控是每一家医疗机构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依据医院感染防控的法律责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该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感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确保医疗工作中不发生医源性感染。
2.《医疗机构条例》:该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院感染防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医院感染的监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医院感染的发生,并对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医院感染负有赔偿责任,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医院感染的发生。
二、医院感染防控的主要措施医院感染防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医疗机构管理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院感染防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划定工作职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标准。
2.医院环境卫生措施:医院应当加强环境清洁与消毒工作,设立隔离病区和隔离病床,合理配置医疗废物处理设施,保持医院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3.医务人员培训措施:医务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对医院感染的认识和防控意识,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医用器材和药品,并做好个人卫生。
4.患者管理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进行合理的分诊和隔离措施,提供良好的护理条件,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增加对患者的关爱和安抚。
5.医用器材和药品管理措施: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用器材和药品的管理,确保其质量安全,定期检测和维护设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使用过期或损坏的器材和药品。
三、医院感染防控的法律责任追究医疗机构在医院感染防控工作中存在疏忽、失职或违法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许某某1与阜宁县人民医院、吴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某某1与阜宁县人民医院、吴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56c87049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640f24a.png)
许某某1与阜宁县人民医院、吴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4【案件字号】(2019)苏09民终42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静云裴葭嘏张海静【审理法官】俞静云裴葭嘏张海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雷;阜宁县人民医院;吴霞【当事人】许雷阜宁县人民医院吴霞【当事人-个人】许雷吴霞【当事人-公司】阜宁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许红兵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陈新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红兵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陈新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红兵陈新【代理律所】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许雷【被告】阜宁县人民医院;吴霞【本院观点】江苏省医学会在江苏省内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威机构,参加本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家系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权责关键词】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江苏省医学会在江苏省内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威机构,参加本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家系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鉴定时,鉴定专家也于鉴定现场对许某某1进行了体检,并对鉴定结论的出具实行了合议制,最终形成一致意见而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经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结论的出具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许某某1虽然提交了于2017年5月16日在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急诊就医记录册,拟证明其术后存在“阴道直肠瘘"的事实。
但其次日在该医院肛肠外科门诊就诊时,该专科门诊又对其拟诊为“直肠阴道瘘可能",诊断意见依然不明确。
且从许某某1提供的其它多家医院病历资料记载内容看,没有一家医院对许某某1主张的“直肠阴道瘘"予以确诊,许某某1又未提交其它临床检验数据或手术修复情况佐证其存在“直肠阴道瘘"的情形。
宋某某、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某、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b8be5713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86.png)
宋某某、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3【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84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军玲赵鉴周长亮【审理法官】李军玲赵鉴周长亮【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宋淑清;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当事人】宋淑清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当事人-个人】宋淑清【当事人-公司】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邹艳霞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肖兴国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艳霞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肖兴国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艳霞肖兴国【代理律所】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宋淑清【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审判监督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本案与(2018)鲁0202民初4038号二审(2018)鲁02民终8729号案件当事人相同;本案诉讼标的与(2018)鲁0202民初4038号二审(2018)鲁02民终8729号案件诉讼标的相同,即均系基于青医附院于2013年12月9日至2013年12月23日期间对宋淑清实施的诊疗行为及知情告知方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2018)鲁0202民初4038号二审(2018)鲁02民终8729号的判决结果(驳回宋淑清的诉讼请求)。
医院感染在医疗纠纷中的法律责任
![医院感染在医疗纠纷中的法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574b4d80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b2.png)
医院感染在医疗纠纷中的法律责任医院感染是指患者在医院内接受诊疗或住院期间,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导致感染病毒或细菌,进而引发并加重患者病情的情况。
在医疗纠纷中,医院感染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责任问题。
本文将就医院感染在医疗纠纷中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一、医院感染的法律意义医院感染不仅影响患者的身体健康,还可能导致患者的死亡,对患者及其家属造成严重的身心创伤。
因此,医院感染的发生既涉及道德伦理问题,又涉及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医院感染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医院感染的法律责任归属1.医疗机构的责任医院感染属于医疗机构内部管理问题,医院作为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和完善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如果医院未能履行这些职责,导致医院感染的发生,医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是医院感染防控的具体执行者,他们应当在工作中遵守医疗纪律,正确使用消毒和隔离设备,并且严格遵循感染防控的相关操作规程。
如果医务人员未能按照要求履行职责,导致医院感染的发生,医务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医院感染的赔偿标准患者因医院感染导致身体损害或死亡,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医院感染引发的损害,患者可以主张以下权益和赔偿:1.医疗费用的赔偿:包括患者因医院感染需要进行的进一步治疗、康复和恢复的相关费用;2.精神损害的赔偿:包括因医院感染导致患者及其家属遭受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3.生活护理费的赔偿:包括因医院感染导致患者需要进行长期生活护理的费用;4.丧葬费的赔偿:对于因医院感染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医疗机构应当赔偿患者家属合理的丧葬费用。
四、医院感染的鉴定和举证问题在医疗纠纷中,确定医院感染的成因和责任归属是关键问题之一。
因此,对于医院感染的鉴定和举证,需遵循以下原则:1.确权原则:患者主张医院感染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失导致,应当提供相关的病历、诊断证明、医学鉴定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2.证明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失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即他们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或疏忽;3.鉴定专业性原则:对于医院感染的鉴定,需要相关的医学专家参与,依据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对医院感染的成因进行判断。
医院感染的医疗责任与赔偿问题
![医院感染的医疗责任与赔偿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26976745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a4.png)
患者的责任
配合预防措施
患者应遵守医疗机构的预 防感染规定,如正确佩戴 口罩、勤洗手等。
及时报告不适
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 ,患者应及时告知医护人 员,以便得到及时诊断和 治疗。
遵循医嘱
患者应遵循医生的诊疗建 议,按时服药、定期复查 ,提高自身的免疫力,降 低感染风险。
开展医院感染监测
定期开展医院感染监测,收集、分析 数据,评估医院感染风险,为制定防 控措施提供依据。
监督与评估
定期开展医院感染管理自查
医院内部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提高医院感染管理水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与其他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 制,共同应对医院感染问题。
接受外部监督检查
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外 部机构的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意见。
详细描述
当医疗事故导致医院感染发生时,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患者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 等经济损失。在案例一中,由于医务人员操作不当或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患者发生医院感染,医疗机构需承担赔 偿责任。
案例二:患者自身疾病导致的医院感染
总结词
患者自身疾病导致的医院感染是指患者 在入院前已患有感染性疾病,由于医疗 行为诱发或加重了感染。
03 医院感染的赔偿问题
赔偿主体
医疗机构
作为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机构应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承担医疗 责任,包括因医院感染引发的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医疗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如因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导 致医院感染,医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商
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商的产品存在缺陷或质量问题,导致医院感 染发生,生产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下的医疗纠纷与法律责任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下的医疗纠纷与法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6b3a85a6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3e.png)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下的医疗纠纷与法律责任一、引言医院感染是指在医疗机构内接受医疗服务的患者在医院产生的新感染。
医院感染不仅给患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威胁,也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在医院感染管理制度下,医疗纠纷的责任问题是一个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探讨医疗纠纷在医院感染管理制度下的法律责任。
二、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为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而建立的制度。
该制度包括感染预防和控制的政策、流程、标准以及各岗位的责任和职责等内容。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减少医院感染的发生、提高医疗质量和保护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医疗纠纷在医院感染管理制度下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医院感染防控不力:医院在感染预防和控制方面可能存在着不足,导致医院感染的发生机会增加;2. 医务人员操作不规范:医务人员在接触患者或进行手术等操作时,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患者感染;3. 医疗设备管理不当:医疗机构对医疗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不到位,可能成为医院感染的传播途径;4. 患者自身条件因素:有些患者的身体状况或免疫力较弱,容易受到医院感染的影响;5. 患者管理不善:一些患者在住院期间未按医嘱进行治疗或护理,增加了感染的风险。
四、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在医院感染管理制度下,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涉及多个方面,如下所示:1. 医院责任:医院作为医疗机构的承担者,对于医院感染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负有责任。
如果医院感染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到位,导致患者感染,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医务人员责任: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循医院感染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正确操作医疗设备等。
一旦医务人员因操作不规范或防护不到位导致患者感染,其应对此负有法律责任;3. 患者责任:患者在住院期间应按医嘱进行治疗和护理,并配合医院的感染预防控制措施。
如果患者未按照医嘱进行治疗或护理,导致感染的发生,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 第三方责任:除医院和医务人员外,还有可能存在其他因素导致医院感染的发生,如医疗设备供应商、清洁服务提供商等。
院感后果法律责任(3篇)
![院感后果法律责任(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176a54b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c646343.png)
第1篇医院感染(简称“院感”)是指在医疗机构内接受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过程中,患者、医务人员或其他感染源引起的感染。
院感不仅对患者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也可能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甚至引发医疗纠纷。
因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院感的预防和处理有着严格的规定,对院感后果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界定。
一、院感后果的法律责任主体1.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是院感预防和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院感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院感的发生。
若因医疗机构管理不善导致院感事件发生,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人员是院感防控的第一道防线,其行为与院感的发生密切相关。
若医疗卫生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患者感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患者及家属患者及家属在院感防控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患者应遵守医院规定,配合医护人员进行院感防控。
若患者或家属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院感事件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院感后果的法律责任形式1. 行政责任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人员、患者及家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院感事件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具体形式包括:(1)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2)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3)对负有责任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民事责任院感事件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人员、患者及家属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形式包括:(1)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2)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3)造成残疾的,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4)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 刑事责任在以下情况下,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人员、患者及家属可能承担刑事责任:(1)故意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2)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人员严重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3)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血液用于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4)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重大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规范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8f5033f9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8c.png)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规范医疗纠纷是医院管理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如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对于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医疗行业的声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流程,提高处理效率和质量,特制定以下处理规范。
一、医疗纠纷的定义与分类(一)定义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过程、医疗结果及其原因、责任等问题产生的分歧和争议。
(二)分类1、医疗服务纠纷:包括服务态度不佳、就医流程不畅、收费不合理等。
2、医疗技术纠纷:涉及诊断失误、治疗方案不当、手术操作失误等。
3、医疗管理纠纷:如医院感染控制不力、病历管理不善等。
二、医疗纠纷的预防(一)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确保医疗服务的准确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医患沟通医务人员应耐心倾听患者的诉求,详细解释病情和治疗方案,使患者充分了解医疗过程和可能的风险。
(三)规范医疗文书书写病历、医嘱等医疗文书应准确、完整、及时,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完善医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医疗安全管理、投诉处理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
三、医疗纠纷的受理(一)投诉渠道医院应设立专门的投诉接待部门,如医患关系办公室,并公开投诉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方便患者投诉。
(二)受理流程1、患者投诉时,接待人员应热情接待,详细记录投诉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诉求等。
2、对投诉进行初步分类和评估,确定是否属于医疗纠纷范畴。
四、医疗纠纷的调查(一)成立调查组对于确定为医疗纠纷的投诉,医院应迅速成立由医疗管理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调查组。
(二)调查内容1、查阅病历、医嘱、检查报告等医疗文书,了解医疗过程。
2、询问当事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了解事情经过。
3、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和讨论,对医疗行为进行评估。
(三)调查时限一般应在接到投诉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医疗纠纷法律谈判案例(3篇)
![医疗纠纷法律谈判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b0497ee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22.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化名)被告:XX医院案情:张先生因感冒发热,于2019年2月5日到XX医院就诊。
经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医生为其开具了感冒药、退烧药等。
张先生服药后,病情未见好转,反而加重。
2月10日,张先生再次前往XX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肺炎。
在治疗过程中,张先生出现了呼吸衰竭症状,经抢救无效,于2月15日死亡。
张先生的家属认为,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先生死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谈判过程1. 诉讼立案张先生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2. 调解阶段法院在立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张先生的家属提出以下诉求:(1)要求XX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2)要求XX医院公开道歉;(3)要求XX医院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XX医院对张先生的死亡表示哀悼,但认为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同意赔偿。
双方在赔偿金额、责任认定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调解未果。
3. 诉讼阶段调解失败后,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以下是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1)张先生的家属认为,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①未对张先生的病情进行详细检查,导致误诊;②在治疗过程中,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导致病情加重;③抢救措施不当,导致张先生死亡。
②XX医院认为,在诊疗过程中,已尽到了应有的诊疗义务,不存在过错。
以下是XX医院提出的辩护理由:①张先生的病情在就诊时已明确,诊断无误;②治疗过程中,已按照医疗规范进行,未存在不当行为;③抢救措施得当,符合医疗标准。
4.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对张先生的病情进行详细检查,导致误诊。
在治疗过程中,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导致病情加重。
故法院认定XX医院存在过错。
(2)张先生的死亡与XX医院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XX医院赔偿张先生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5万元。
医院感染的法律责任和医疗纠纷
![医院感染的法律责任和医疗纠纷](https://img.taocdn.com/s3/m/4732476a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856d574.png)
损害医院声誉。频繁发生医院感染事 件会影响医院的声誉,降低患者对医 院的信任度,从而影响医院的业务和 发展。
防范医院感染与减少医疗纠纷的措施
措施一
加强医院感染防控管理。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和操 作规程,加强消毒灭菌、隔离防护等措施的执行力度,确 保医疗安全。
措施二
提高医务人员感染防控意识。加强医务人员医院感染防控 知识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感染防控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执 行力。
制定专项法律法规
制定专门的医院感染法律 法规,明确监管主体和职 责。
加强监管力度
加大对医院感染的监管力 度,建立定期检查和处罚 机制。
提高信息透明度
建立医院感染信息公开制 度,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 信息。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健全组织架构
建立专门的医院感染管理机构 ,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
。
医院感染分类
根据感染来源,医院感染可分为内源性感染和外源性感染。内源性感染是指患 者自身携带的病原体引起的感染,外源性感染是指外界病原体通过各种途径进 入人体引起的感染。
医院感染的法律责任主体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作为患者接受诊疗的场所,应当对患者的安全和 健康负有首要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制度,严 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案例二
某手术室感染事件。手术过程中,由于手术器械消毒不彻底 ,导致患者术后发生感染,家属要求医院赔偿。经调查认定 ,医院在手术室管理上存在疏忽,需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感染对医疗纠纷的影响
影响一
损害患者利益。医院感染不仅给患者 带来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能增加治疗 时间和费用,导致患者及家属不满情 绪增加,进而引发医疗纠纷。
01
医院感染的意外伤害与法律责任
![医院感染的意外伤害与法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cf592f5d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98.png)
医院感染可能加重患者病情,延长住院时间 ,增加医疗费用。
医务人员职业风险
医务人员在救治患者过程中可能因接触病原 体而感染,影响自身健康。
医疗纠纷与法律责任
医院感染可能导致医疗纠纷,使医院面临法 律责任和赔偿。
公共卫生安全威胁
某些严重的医院感染可能成为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造成危害。
02
刑事处罚。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预防与控制责任
医疗机构有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医院感 染,如建立完善的消毒制度、规范操 作流程等。如未尽到预防与控制责任 ,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及时救治责任
医疗机构在发现患者发生医院感染后 ,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防 止感染扩散。如未及时救治,需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医护人员的法律责任
医院感染的意外伤害与法律责任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7
• 医院感染概述 • 医院感染的意外伤害 • 医院感染的法律责任 • 医院感染的监管与预防 • 案例分析 • 结论与建议
01
医院感染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医院感染是指在医院接受治疗期 间,由病原体引发的感染。
分类
根据感染源和传播途径,医院感 染可分为接触性感染、血液传播 感染、消化道感染和呼吸道传播 感染等。
告知义务
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告知患者可能存在的医院感染风险,并采取相应预 防措施。如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感染,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遵守操作规程
医护人员在执行诊疗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防止 因自身行为导致患者感染。如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患者感染,需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04
在上述案例中,医院因未严格执行消 毒隔离制度、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感染 等过失行为,导致患者发生医院感染 ,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患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医患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fe56193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3f.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患者李某因腹痛症状入住医院甲某,经诊断为急性阑尾炎,需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由甲某医院的主治医师陈某主刀。
术后,李某出现发热、切口感染等症状,经检查确诊为手术切口感染。
李某认为甲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术后感染,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甲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患者李某的损害后果与甲某医院的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甲某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甲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负责,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判断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
经审理查明,甲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对患者李某的诊疗符合医疗常规。
然而,术后李某出现发热、切口感染等症状,经检查确诊为手术切口感染。
甲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对李某的诊疗并无明显过错,但术后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李某的切口感染问题,导致感染加重。
(二)患者李某的损害后果与甲某医院的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某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经审理查明,甲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对患者李某的诊疗符合医疗常规,但术后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李某的切口感染问题,导致感染加重。
因此,甲某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甲某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某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1. 患者李某的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2. 患者李某因手术切口感染导致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3. 患者李某因手术切口感染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夏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夏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9e8adc30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79.png)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夏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3【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00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海东袁金宏牛珍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夏某【当事人】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夏某【当事人-个人】夏某【当事人-公司】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肖兴国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孙守武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毕译丹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兴国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孙守武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毕译丹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兴国孙守武毕译丹【代理律所】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本院观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相关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分。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出的异议与一审时基本相同,没有相关证据作证,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不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1 02:45:23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夏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终1009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五台山路1677号。
法定代表人:董蒨,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兴国,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守武,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译丹,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文凤、杜丽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文凤、杜丽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f7a84e33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e6.png)
杜文凤、杜丽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冀08民终29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立敏王静聂国智【审理法官】田立敏王静聂国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杜文凤;杜丽华;承德市第六医院;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当事人】杜文凤杜丽华承德市第六医院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当事人-个人】杜文凤杜丽华【当事人-公司】承德市第六医院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凤玉河北管文军律师事务所;朱大山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凤玉河北管文军律师事务所朱大山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凤玉朱大山【代理律所】河北管文军律师事务所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杜文凤;杜丽华;承德市第六医院;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各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比例如何划分;二是杜丽华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三是司法鉴定费、尸检费、精神抚慰金、医疗事故鉴定费如何承担。
【权责关键词】代理反证过错无过错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撤销鉴定意见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各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比例如何划分;二是杜丽华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三是司法鉴定费、尸检费、精神抚慰金、医疗事故鉴定费如何承担。
关于责任比例如何划分的问题。
刘金凤因腹疼到承德市第六医院就医,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承德市第六医院在为刘金凤的治疗过程中存在病历记录不完善、感染性休克的诊断依据不充足、肠切除吻合术手术指征不明确、血糖控制不佳、吻合口瘘未给予积极有效的治疗等过错,承德市第六医院的上述过错与刘金凤死亡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承德市第六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金凤肠切除术后,病理不支持小肠病变存在;在出现吻合瘘并感染症状后,承德市第六医院未尽早采取开腹手术探查、采取清除腹腔渗漏的胃肠内容物、修补裂口、控制感染等积极有效的治疗方法,导致刘金凤切口愈合不良、感染症状不能控制近一个月,腹腔内感染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引发器官功能衰竭等严重后果,故本院认为承德市第六医院的诊疗过错明显,且承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案的医疗争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因此,承德市第六医院应承担相对较大的民事责任。
院内感染有关赔偿规定
![院内感染有关赔偿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7321d73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c4.png)
院内感染有关赔偿规定院内感染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接受诊断、治疗或护理过程中,因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引起的感染。
由于院内感染可能导致患者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因此赔偿规定在保护患者权益和提升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目前,中国的赔偿规定在院内感染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技术和服务应当符合医学规范和诊疗标准,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如果院内感染是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导致的,患者有权提起赔偿诉讼。
根据现行规定,如果患者可以证明院内感染是由于医疗机构违反卫生规范或操作不当而引发的,医疗机构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项目可以包括医疗费用、药品费用、住院费用、护理费用以及因感染导致的残疾、死亡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外,患者还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赔偿院内感染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患者往往需要自行证明院内感染是医疗机构的过失造成的,这对于大多数患者来说是一项难以完成的任务。
其次,赔偿程序复杂,需要患者提供一系列证据,而很多患者并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证据收集能力。
最后,医疗机构的保险金额有限,一旦发生较大规模的院内感染,受赔偿患者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卫生素质和操作技能,从源头上预防院内感染的发生。
其次,完善赔偿制度,简化赔偿程序,为患者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和证据收集指导。
第三,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保险金额,以确保受赔偿患者能够得到公正的补偿。
总之,在院内感染方面,我国已经有一定的赔偿规定,并且相关的赔偿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然而,对于患者来说,要获得实际的赔偿仍然面临一定的困难。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患者对于维权的意识,同时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院内感染的发生,以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医院感染与医疗纠纷的关系研究
![医院感染与医疗纠纷的关系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ae45959f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d171f5d.png)
案例一
某医院新生儿病房发生感染事件,导致多名 新生儿受到感染,家长对医院提出诉讼,要 求赔偿损失和医疗费用。
案例二
某手术室未严格执行消毒程序,导致手术后 患者发生感染,患者认为医院有过失,要求 进行赔偿。
医院感染与医疗纠纷的关联性分析
关联性一
医院感染事件的发生往往与医疗操作、环境卫生、医 疗器械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也是医疗纠纷的高风险 点。
医院感染的发生与医疗操作、患 者自身因素、医院环境等多种因 素有关。
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医院感染的防 控措施不当、医务人员操作不规 范、患者缺乏必要的防护知识等 因素有关。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01
进一步深入研究医院感染与医疗纠纷之间的具体关系,为制定更加有 效的防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02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医院感染防控的认识和操作 技能,减少因操作不规范导致的医疗纠纷。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完善 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 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
强化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 和责任意识,提高医疗服 务水平,减少医疗差错和 事故的发生。
加强医疗技术准入和监管 ,确保医疗技术的安全性 和有效性。
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STEP 01
STEP 02
STEP 03
03
加大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其对医院感染的认知和自 我防护能力,减少因患者自身因素导致的医院感染和医疗纠纷。
04
建立健全的医院感染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医院感染事件 ,降低因医院感染引发的医疗纠纷风险。来自 THANKS感谢您的观看
分类
根据感染来源,医院感染可分为内源性感染和外源性感染。内源性感染是指患者自身携带的病原体引 起的感染,而外源性感染则是由其他患者或医务人员携带的病原体引起的感染。
杨某1、许昌市中心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1、许昌市中心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4795d716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25.png)
杨某1、许昌市中心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2【案件字号】(2021)豫10民终40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某1;许昌市中心医院;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当事人】杨某1许昌市中心医院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杨某1【当事人-公司】许昌市中心医院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婷婷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魏琳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婷婷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魏琳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婷婷魏琳【代理律所】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许昌市中心医院;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传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杨某1一、二审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许昌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案涉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一审中上诉人杨某1明确表示撤回对医疗损害的鉴定,故上诉人杨某1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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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感染医院承担六成责任作者:叶春红律师【案例】2008年11月20日,林**因发热两月伴游走性关节肿痛1月余入住####医院感染科。
于同年12月5日转风湿科治疗。
入院查体:“T:37.2℃,P:86次/分,急性发热面容,神清,颈部、双臂及胸部可见粟粒大小红疹,不高于皮面,压之褪色,血常规示:WBC:9.8×109/L,肝功能检查示转氨酶升高,血生化检查示空腹血糖及餐后2小时血糖均升高。
”给予左氧氟沙星、头孢哌酮舒巴坦及亚胺培南抗感染,双氯芬酸解热镇痛,护肝等对症支持治疗。
24天后,发热、关节肿痛症状好转。
于同年12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1、成人sti11病,2、2型糖尿病,血液系统疾病待排。
”出院时带药:强的松、泮托拉唑微丸胶囊、双密达莫。
后间断服用强的松一月,症状好转后停用。
2009年5月22日,林**因反复发热8月余,再发伴皮疹、游走性关节痛一周再次入住####医院治疗。
入院查体:“T:36℃,BP:97/63mmHg,神清合作。
全身皮肤发红,可见散在多个洪山斑片状皮疹。
血常规示WBC:30.5×109/L,中性粒细胞:28.6×109/L,血糖及空腹血糖均高。
”给予甲基强的松龙抗炎、护胃,白芍总苷胶囊调节免疫,监测血糖,阿卡波糖、胰岛素降糖,补钙等对症支持治疗。
症状好转,于同年6月6日出院。
出院时一般情况可,转氨酶正常,肝脾肋下未及,全身皮疹消退。
出院诊断:“1、成人sti11病,2、糖尿病(2型)。
”出院带药(由患方所提供),所带药物均按说明书服用:格列吡嗪、双甲胍格列本脲片、阿卡波糖片、羟氯喹片、盐酸西替利嗪片、醋酸泼尼松片、氯雷他定片、双嘧达莫片、泮托拉唑微丸胶囊、双岐杆菌三联活菌胶囊。
同年6月17日,林**因全身关节酸痛8月到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治疗,给予中药口服,成分包括柴胡、法夏、黄芩、厚朴、枳实、白芍、知母、蝉蜕、紫叶、甘草、薄荷、安痛藤、松节、白鲜皮,并加入水牛角成分。
因尿黄3周、加重并眼黄1周于同年7月13日入华南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治疗,入院查体:“T:36.8℃,BP:110/80mmHg,全身反肤、巩膜黄染,胸前区可见片状皮疹,血常规:WBC:10.6×109/L,中性粒细胞8.1×109/L;血生化显示转氨酶显著升高。
”入院诊断:“1、黄疸查因待查①自身免疫性肝病②药物性肝炎2、成人sti11病;3、2型糖尿病。
”于同年7月16日出院。
同年7月20日因反复发热8月、皮肤巩膜黄染10天为主诉第三次入住####医院风湿科治疗,入院查体:“T:36℃,P:83次/分,R:20次/分,BP:130/83mmHg,神清合作,全身皮肤黄染,前胸、后背可见散在多个大小不等的红色及暗灰色斑片状皮疹,压之褪色。
巩膜黄染,双肺呼吸音清,未闻及明显干湿哕音,双下肢无水肿。
血常规检查显示WBC:13.6×109/L,中性粒细胞:11.9×109/L,胸部正侧位片显示心、肺、膈正常。
”入院诊断:“1、成人sti11病,2、2型糖尿炳,3、药物性肝损伤。
”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并给予激素,护胃,补钙,抗凝,护肝及其他对症支持治疗。
于7月27日出现轻度咳嗽、咳黄色样痰,查体双肺呼吸音粗,左下肺可闻及少量湿哕音,予以头孢哌酮唑巴坦抗感染。
经治疗林**肝功能未见明显好转。
经传染科会诊考虑因肝功能损害加重,建议转感染科治疗。
同年7月28日转入感染科,入科时生命体征平稳,T:36.6℃,P:83次/分,予以激素甲基强的松龙、降酶、退黄、护肝、头孢哌酮他唑巴坦抗感染、胰岛素等治疗,肝功能检查转氨酶逐渐降低。
同年8月4日以来出现不规则发热,体温波动在27.8℃—39℃之间,发烧时给予物理降温,伴有轻度咳嗽、咳少量白粘痰,咽拭子真菌涂片检查示阴性,同年8月5日停用头孢哌酮他唑巴坦,改用头孢米诺钠抗感染,同年8月6日的血常规示WBC:6.8×109/L,中性粒细胞:5.7×109/L,胸片检查示两肺纹理稍增多。
同年8月7日的痰培养结果为阴沟肠杆菌,同年8月10日安药敏结果给予左氧氟沙星抗感染。
同年8月20日的痰培养结果为鲍曼不动杆菌,药敏结果对左氧氟沙星仍敏感治疗同前。
同年8月23日咳嗽、咳痰加重并出现气促,双肺呼吸音促,可闻及哮鸣音,胸片示:支气管疾患并感染。
同年8月24日根据药敏试验改用头孢哌酮舒巴坦针,伏立康唑抗真菌,并给予吸痰、化痰止咳等治疗。
同年8月27日,出现呼吸急促,面罩给氧饱和度为70%,胸部CT示:双肺弥漫性磨玻璃样改变并局部可见多个大小不等的结节灶,双侧胸腔可见水样低密度灶,诊断为双肺弥漫性病变及双侧胸腔积液。
给予下病危,静脉推注兰,亚胺培南加伏立康唑抗感染,同年8月29日和9月4日的痰培养仍然显示为鲍曼不动杆菌,继续抗感染,并给予高流量输氧,止咳化痰,药物雾化吸入等处理,同年8月31日加用复方新诺明,体温稍下降。
同年9月6日,患者呼吸困难呈进行性加重,SO2:下降至30%,P:150bpm,紧急加用呼吸机呼吸支持,SO2:上升。
经呼吸科会诊后转入呼吸科。
同年9月7日,患者转入呼吸科,转入时神志清楚,呼吸急促,血糖控制不佳,呼吸机支持呼吸,心电监护持续。
给予美罗培南、扶立康唑、复方新诺明抗感染,退黄护肝、护胃、激素及降糖等对症支持治疗,病情无好转。
同年9月9日01:01时许,患者林**呼吸急促,躁动不安,T:38.7℃,BP:88/56mmHg,P:149次/分。
6:36分许,林**的心电监护显示心电活动消失,大动脉搏动消失,呼之不应,压眶反射消失,瞳孔散大约为6mm,对光反射消失,经持续胸外心脏按压、注射肾上腺素,阿托品,呼吸兴奋剂,纠正酸中毒等处理,心跳呼吸未恢复,最终因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9日7:16分许死亡。
死亡诊断:1、双肺弥漫性病变:肺部感染(混合型)I型呼吸衰竭,2、成人sti11病,间质性肺炎,3、药物性肝损害,4、2型糖尿病。
死亡原因: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呼吸循环衰竭。
2009年9月9日的胸部正位X线(床旁)结果为双肺纹理增多,透亮度减低,见弥漫性小点片样密度稍高影,左侧肺野外带可见无纹理区无纹理区侧可见被压缩的肺边缘,左肺体积被压缩约20%,右锁骨上见皮下气肿,纵膈未见明显移位。
诊断为左侧气胸,双肺弥漫性病变。
####医院的护理记录单未有2009年7月21日—25日、7月27日、8月1日—3日、8月5日—10日的护理记录。
市医学会于同年10月9日作出医鉴(2010)11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患者林**符合在患有成人sti11病、2型糖尿病及肝功能受损基础上,因肺部感染导致以呼吸功能衰竭为主的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其死亡的发生主要系其自身疾病发展及恶化所致。
但####医院在对患者林**的医疗行为中存在一定医疗过失,其过失与林**死亡后果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其过失参与度为20%—30%。
鉴定意见:湘雅医院对患者林**的医疗行为中存在一定医疗过失其过失与林**死亡后果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其过失参与度为20%-30%。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根据###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40%,###医院应承担218880.84元。
二审:###医院对患者林**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比例酌定为60%。
再审:维持二审判决。
【律师点评】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结合患者的死亡原因(临床诊断)分析,可能存在以下问题:是肝功能损害问题。
患者之所以会出现感染死亡,正是由于治疗药物性肝功能损害。
根据治疗情况看,6月6日出院带药:格列吡嗪、双甲胍格列本脲片、阿卡波糖片、羟氯喹片、盐酸西替利嗪片、醋酸泼尼松片、氯雷他定片、双嘧达莫片、泮托拉唑微丸胶囊、双岐杆菌三联活菌胶囊。
基本上都是严重依赖肝脏代的药物。
十种药物的配伍是否合适?降糖药三种,是不是可以用胰岛素代替?胰岛素代替可以明显减少肝功能的负担。
6月17日又在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治疗,给予中药口服,成分包括柴胡、法夏、黄芩、厚朴、枳实、白芍、知母、蝉蜕、紫叶、甘草、薄荷、安痛藤、松节、白鲜皮,并加入水牛角成分。
使用中药方剂时有没有查肝功能?这么多西药和中药使用,不排除会引起或加重肝功能损害。
糖尿病控制问题。
糖尿病控制不好,会导致感染创伤不易愈合,导致无菌性关节炎的愈合困难。
根据病情及时使用胰岛素,有效控制血糖。
同时对于避免肝损害有积极作用。
血糖有没有控制好非常关键。
再次是感染方面:患者所得的鲍曼不动杆菌、阴沟肠杆菌属于院感染的中药细菌,特别是鲍曼不动杆菌的耐药广泛。
院的消毒和预防交叉感染的措施是否采取和合适?是否针对病人情况选择合适的病房避免院感染?感染检查确诊方面:患者特殊病情,应当及时“血培养”,而不仅仅依赖不可靠的痰培养。
确诊相关感染应当及时进行“血培养”金标准确认。
并进行血培养药敏试验。
没有血培养是否存在过错?感染治疗方面:涉及到院感染应当及时多联用药,一般涉及到以前使用的头孢哌酮舒巴坦和左氧氟沙星使用。
发现鲍曼不动杆菌的时候,应当及时上“泰能”治疗。
医疗机构单方用药是否合理?为什么不及时上“泰能”?为什么不联合用药?长期使用激素是否合适?激素有没有调整的必要?激素是引起二型糖尿病的重要原因。
是二重感染的重要诱发因素。
具体需要视病情的发展而论。
综上,该案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病情严重性估计不足,采取的措施有缺陷。
另外还涉及到医疗机构相关病历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