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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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承担本责任区域内的狂犬病暴露处置工作,接受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指导。
二、根据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需要,严格遵守疫苗和被动兔疫制剂的储存、运输、使用管理规范,做好疫苗被动兔疫制剂和注射器的购进、分发和供应登记,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注射器记录,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冷链设备,保证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质量。
三、犬伤门诊医护人员对狂犬病暴露者按照卫生部《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要求,详细登记就诊者被犬等动物致伤情况、伤口处理过程及接种疫苗情况和致伤动物状况等情况,对犬伤暴露人员进行规范处置。
四、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有关咨询活动,向就诊者及家属进行狂犬病防治科普宣传,告知暴露者或其监护人暴露级别及处理意见、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详细填写“狂犬病疫苗和(或)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使用知情同意书”,一式二份留底三年存档。
五、认真开展狂犬病暴露处置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处置、资料上报等工作,并依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六、按规定做好犬伤门诊暴露处置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