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检验技术要求
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范

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的基本规定和游艇码头工程锚碇结构、浮桥结构、设备安装、附属设施的质量检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浮桥式游艇码头工程的质量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S 202 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JTS 203 水运工程钢结构施工规范JTS 215 码头结构施工规范JTS 257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浮桥 pontoon供游艇系靠泊、人员上下船使用的一种浮体结构。
浮桥由浮箱、浮桥框架、铺面等组成,可分为支浮桥和主浮桥,支浮桥通过主浮桥固定和贯通。
[来源:JTS 165-7—2014,2.0.1]3.2联系桥 gangway连接陆域护岸(或固定栈桥)与浮式结构物之间,供行人通行的结构物。
注:示意图见图1。
图1 联系桥3.3主浮桥 main pontoon与活动引桥相连的浮式结构物,供游艇靠泊或支桥相连,由多段模块拼装而成。
注:示意图见图2。
图2 浮桥3.4支浮桥 branch pontoon与主浮桥(3.3)连接,供游艇或游船系泊及船员上下船只的浮式结构物。
注:示意图见图2。
3.5浮桥单元 pontoon unit按浮桥框架划分的单元体,由浮桥框架和浮箱、铺面等组成。
[来源:JTS 165-7—2014,2.0.4]3.6干舷高度 freeboard浮桥或浮箱与水面的相交线到浮桥或浮箱顶面的距离。
3.7浮桥框架 pontoon frame用于固定浮箱、铺面、抱桩器和防护设施的框架型结构。
[来源:JTS 165-7—2014,2.0.3]3.8浮桥整体连接 the entire connection of floating berth将多个浮桥单元(3.5)连接为整体。
船舶检验要求

船舶航行安全设备有效性检查
导航设备
检查船上的导航设备是 否齐全、有效,包括雷 达、GPS、航行记录仪
等。
通讯设备
检查船上的通讯设备是 否齐全、有效,包括甚 高频通讯设备、卫星电
话等。
助航仪器
检查船上的助航仪器是 否齐全、有效,包括测 深仪、风向风速仪等。
设备维护
确保航行安全设备处于 良好状态,定期进行维 护保养,并进行必要的
船舶检验要求
目录
• 船舶检验概述 • 船舶检验标准 • 船舶检验流程 • 船舶检验内容 • 船舶检验注意事项 • 船舶检验案例分析
01
船舶检验概述
船舶检验的定义
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船用产品、海上设施进行检验的活 动,以确保其满足安全、环保、技术等方面的要求。
船舶检验的目的是确保船舶、船用产品和海上设施的安全 性能、环保性能和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以保障人命 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安全。
试验和检测。
06
船舶检验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船厂建造的船舶检验案例
总结词
严格遵守法规、技术标准
详细描述
某船厂建造的船舶在检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船舶检验的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 性能等方面符合要求。检验人员需要对船舶的图纸、技术规格和施工工艺进行审查,并对船舶进行实地检查,确 保其满足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船级社检验标准
船级社检验标准是指船级社制定的船 舶检验标准,旨在为船东和租船人提 供船舶的公正、客观、专业的评估。
船级社检验标准通常包括船舶的结构、 设备、系统、消防、救生、导航等安 全设备的配置和性能要求。船级社检 验标准是租船人选择船舶的重要参考
依据。
船级社检验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船东 和租船人提供专业的船舶评估服务, 以促进航运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6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09)(1)

(2) 内河 A 级航区。 C 类:系指航行于下列水域的游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
2009
人民交通出版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
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法规[2008]423 号文公布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人民交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版社
目录
第 1 章 通则 第 1 节 一般规定 第 2 节 检验与证书 第 3 节 游艇型式检验
(2) 机电部分包括: * ① 机舱布置; * ② 螺旋桨和轴系;
8
③ 液压操舵装置; * ④ 管系布置图(包括主辅机排气管系、燃油管系、消防水管系及舱底水
管 系 ); ⑤ 汽油机和/或汽油柜(箱)舱室通风系统布置及计算; ⑥ 明火烹饪设备、材料和布置图; ⑦ 消防设备布置图; ⑧ 电力负荷计算书(包括蓄电池容量计算); * ⑨ 电力系统图,图中应标明:
线以下部份的总长,但不包括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 (6) 满载排水量△(t):系指艇上所有按规定配备的设备、货物、备品、附件
及索具等都装备齐全,并装满燃油、滑油、淡水、食品和供应品,额定乘员全部上艇, 艇处于立即可以启航状态时所排开水的重量。
(7) 满载吃水 d(m):系指满载排水量静浮水面时,在艇长 L 中点处由平板龙骨 上缘(对纤维增强塑料艇为龙骨下表面)量到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总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总则颁布单位: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期:2020-05-15执⾏⽇期:2020-06-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注:由于该规章篇幅较长,所以将其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第6篇、第7篇、第8篇、第9篇、第10篇分开为单独规章内容,不在本篇规章内容中。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经中华⼈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于2019 年第 23 号公告公布,2020 年第 9 号公告更正,⾃ 2020 年 6 ⽉ 1 ⽇起实施。
总则第 1 篇检验与发证第 2 篇内河航区分级第 3 篇吨位丈量第 4 篇载重线第 5 篇船舶安全第 6 篇危险货物运输第 7 篇防⽌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第 8 篇船员舱室设备第 9 篇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第 10 篇⾼速船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版)总则1 ⽬的1.1 为贯彻中华⼈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政法规,保障⽔上⼈命财产安全、防⽌环境污染、保障船员的⼯作和⽣活条件,确保船舶在其⽣命周期内持续符合安全和环保技术标准,并促进我国航运业和造船业可持续发展,制定《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法规)。
2 适⽤范围2.1 除第 10 篇的规定外,本法规适⽤于船长⼤于等于 20m 的我国内河⽔域(包括江、河、湖泊和⽔库)以及河海交界区的中国籍船舶(本法规中简称内河船舶),但下列船舶除外:(1)军⽤船艇和公安船艇;(2)帆船(3)体育运动船艇;(4)渔船;(5)游艇。
2.2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另有规定的船舶应按相应规定执⾏。
2.3 本法规未作规定者,本局将另作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3 免除3.1 对于内河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进⾏⼀次超出原定航区/航线(不包括海域)航⾏时,本局可以免除本法规中的有关要求,但该船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任务所必须的安全条件。
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报批稿9.30]
![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报批稿9.30]](https://img.taocdn.com/s3/m/331473e676a20029bd642dcc.png)
. . WORD.格式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06年(报批稿)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所2006.10目录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检验与证书第2章舱室布置、乘员定额与脱险措施第1节舱室布置第2节乘员定额第3节脱险通道与出口第3章消防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结构防火与布置第3节灭火设备第4章载重线、稳性与吨位第1节载重线、水密完整性及人员保护第2节完整稳性第3节吨位第5章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第1节信号设备第2节无线电通信设备第3节航行设备第4节救生设备第5节环保要求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目的1.1.1.1为保障游艇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特制定《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1.1.2 适用范围1.1.2.1 本规定仅适用于在中国水域,包括海上与内河航行的总长5m至20m以下的机动游艇,但不包括帆艇与充气式游艇。
对总长20m及以上的游艇可参照本局相应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总长5m以下的游艇,如游艇所有人申请检验,可参照本规定要求执行。
1.1.2.2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设计类别的游艇:A类:系指航行于海上距岸不超过20n mile(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游艇。
B类:系指航行于下列水域的游艇:(1)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
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10n mile;或在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水域,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2m的海况下航行;(2)内河A级航区。
C类:系指航行于下列水域的游艇:(1)海上距岸不超过5n mile的水域,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1m的海况下航行;(2)内河B级航区。
D类:系指航行于内河C级航区的游艇。
1.1.2.3 对超出A类航行条件的游艇,可参照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规定。
ABYC CE进口游艇检验指南

ABYC进口游艇检验指南1、一般规定1.1 本指南适用于按照ABYC( American Boat & Yacht Council,美国游艇协会)标准认证的进口游艇初次检验。
2、ABYC标准游艇认证2.1 ABYC是美国一个制定小型船舶在设计、建造、维护及维修方面安全技术标准的非营利成员组织,不对船厂或船舶直接进行认证或检验。
ABYC标准属于指导性的规范,不具有强制性。
2.2 在美国,NMMA(National Marin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美国游艇制造商协会)采用ABYC标准推出游艇认证程序,对游艇进行型式(Model) 年度认证并签发检验报告(Inspection Report),不对每艘游艇进行检验发证。
游艇厂自愿向NMMA申请游艇型式年度认证,通过型式认证后,在该类型的游艇上粘贴认证标志牌,游艇厂自我负责游艇质量控制。
2.3 NMMA游艇认证标志牌按艇长26英尺以下和26英尺及以上分为两种(参见附件1)。
3、NMMA认证的游艇检验要求3.1 船东应提交的资料(1)游艇所有权或光租证明;(2)游艇原产地工厂声明书/证明书(参见附件2);(3)艇主操作手册等有关技术文件;(4)总布置图、干舷和稳性计算书等(需要时,详见3.4.2)。
3.2 证书文件与游艇符合性检查项目(1)检查游艇上的识别号(Hull Identification Number, HIN)是否与游艇原产地工厂声明书/证明书上的识别号相同;(2)检查游艇上的认证标志牌,包括厂名、游艇型式、推荐乘员人数/载重量、NMMA认证标志等内容;(3)核对游艇的主尺度、发动机等情况是否与游艇原产地工厂声明书/证明书、艇主操作手册上记载的内容相符。
3.3 游艇主尺度测量和吨位丈量计算3.3.1 按我国游艇法规规定,重新测量游艇主尺度(ABYC游艇主尺度的定义和测量方法与我国的有较大差别)。
3.3.2 按我国游艇法规规定,进行吨位丈量计算。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渔业船舶作为进行海洋渔业、淡水渔业及其他相关渔业业务的工具,其数量逐渐增多,类型也日益多样化。
为了保障渔民的生产安全和生命安全,避免事故发生,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这些规则是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的标准要求制定的,对渔业船舶的设计、建造、装备、航行、维护、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提高渔业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1.船体和舾装检验标准:对船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浮力、隔防结构、甲板、船舱等进行检验,以确保船体的牢固性和耐久性。
2.机电设备和航行设备检验标准:对引擎、发电机、导航设备、通信设备、救生设备等进行检验,以确保其正常工作和有效性。
3.安全管理制度检验标准:对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验,包括人员配备、培训、应急预案等,以确保船上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
4.渔业资源保护检验标准:对渔船进行渔业资源保护方面的检验,包括渔具使用、渔业作业时段、禁渔区域等规定的遵守情况。
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实施机构和程序1.申请检验: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需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2.检查验收:检验机构对申请的渔船进行检验,对各项标准进行检查,包括船体结构、机电设备、航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
3.检验结果:检验机构根据检查结果,对渔船的合格性进行评定,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
4.定期复检:合格的渔船需要定期进行复检,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后续效果和监管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结果对渔船持有人和经营人来说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合格证书是船舶行驶、港口停靠和保险投保的重要凭证。
同时,海事管理部门会定期进行对渔船的抽查和监管,对未通过检验或不符合要求的船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停航、罚款、撤销合格证书等。
总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渔业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
关于玻璃钢游艇的建造检验技术

圃圈睦 蚓
Shi spe ton p Ln ci
附 玻 璃 钢 游 艇 建 造 检 验 基 本 项 目表 验 船 师 /日
2 检 验 流 程概 述
玻璃 钢 游 艇 的 检 验 流程 主要 包 括 以下 几 方 面 内容 :
1 船 舶 开 始 建 造 船 舶 前 , 应 先 书 面 申 请 开 工 前 ) 检查;
31开 工 前 检 查 . 船 厂 在 开始 建 造 船 舶 前 ,应 先 书 面 申请 船 检 机 构 进 行 开 工 前检 查 ,开 工 前 检 查 合 格 后方 能进 行 船 舶 建 造 。 开工 前 检 佥 内容 :
2 开 工 前 检 查 完 成 后 , 开 始 船 舶 具 体 项 目 的 检 ) 验 。具 体 检 验项 目报 检 程 序 如 下 :
1 )书 面 材 料 检 查 ① 提 供 船厂 的船 舶 生产 许 可 证或 相 当类 似 的证 明 ;
作 者 简 介 : 倪 志 敏 (1 8 一 ), 女 , 硕 士 。 3 9 收 稿 日 期 :2 1 年 8 2 00 ; 建 造 检 验 ; 流 程 ; 技 术
Re e r h O l n t u t n I s e t n o RP Ya h s a c i Co s r c i n p c i fF o o c t
NI Zh m i ZHOU i i g i n, Ha y n
K e or : yw ds FRP c t Consr c i n I p c i ya h ; t u to ns e ton; o es ; c ol gy Pr c s Te hn o
1 引 言
① 申 请 : 将 符 合 填 写 要 求 的 《 舶 建 造 检 验 记 录 船
2013游 艇 法 定 检 验 暂 行 规 定

3
大改装、改建、更换主机时,在合理和可行情况下,应满足本篇规定的要求。
1.1.3 申请与费用 1.1.3.1 游艇所有人、制造厂或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有关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 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3.2 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检验单位支付检验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1.1.4 所有人或管理人责任 1.1.4.1 游艇所有人/管理人在游艇营运期间内,应确保游艇处于适航状态。 1.1.4.2 游艇所有人/管理人和船长应遵守海事部门关于游艇航行的规定。
(1)I 类:系指设计为可航行于距岸超过 200 n mile,且其最小设计有义波高①(Hs)为 6m 的游艇;
(2)II 类:系指设计为航行于距岸不超过 200 n mile,且其最小设计有义波高(Hs)为 4m 的游艇;
(3)III 类:系指设计为航行于距岸不超过 20 n mile,且其最小设计有义波高(Hs)为 2m 的游艇;
(3) 证书失效时;
(4) 游艇所有人变更、艇名变更或船籍港的变更时;
(5) 涉及游艇安全修理或改装时。 1.2.1.3 游艇制造厂也可按本章第 3 节的规定申请游艇的型式检验。
1.2.2 证书签发和签署
1.2.2.1 经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并符合本篇适用要求的游艇,船舶检验机构应向其签发
或换发游艇适航证书。
但不包括充气式游艇及体育运动艇。对艇长(LH )为 24m 及以上的游艇应满足本暂行规定 第 2 篇的有关要求。对艇长(LH )为 5m 以下的游艇可参照本篇的要求执行。对乘员超过 12 人的游艇,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对客船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
1.1.2.2 本篇适用于下列设计类别的游艇:
游艇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游艇航行安全,预防游艇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游艇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航行、停泊的游艇,包括但不限于私人游艇、企业游艇、租赁游艇等。
第三条游艇安全检查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三)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四)加强监督,确保实效。
第二章安全检查内容第四条游艇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证书和船舶文件:1. 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吨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船舶证书是否齐全、有效;2. 船舶证书副本、船舶检验证书副本、船舶检验报告、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等船舶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船舶船体和设备:1. 船舶船体结构、船底、船壳、甲板等是否完好,是否存在裂纹、变形等缺陷;2. 船舶设备,如推进系统、导航设备、通信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是否齐全、有效、可靠;3. 船舶设备安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三)船舶配员和船员资格:1. 船舶配员是否满足航行要求,船员数量、职务和职责是否明确;2. 船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3. 船员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四)船舶安全管理制度:1. 船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2. 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实施;3.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
(五)船舶航行记录和日志:1. 船舶航行记录和日志是否完整、准确;2. 船舶航行记录和日志是否按规定保存。
第三章安全检查程序第五条游艇安全检查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级检查:对首次航行、变更船籍、改造、修理后的游艇进行的安全检查;(二)二级检查:对定期航行、临时停航的游艇进行的安全检查;(三)三级检查:对游艇日常航行、维护保养中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游艇安全检查程序如下:(一)一级检查:1. 游艇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检验手续;2.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对游艇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3. 游艇所有人或经营人根据检验报告,对游艇进行整改,确保游艇符合航行要求。
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程

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程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程是保证游艇码头建设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确保游艇码头的工程质量,必须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质量检验规程。
下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检验内容对于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来说,应该对码头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检验。
包括防水、排水、地基、结构及外观等方面。
其中防水是最为重要的一环节。
防水墙、防水层等防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排水方面,应当检查排水系统是否畅通、排水口是否符合规范,否则易造成码头内积水影响码头使用。
地基方面,应当检查荷载能力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基础工程的施工是否规范。
结构方面,应当检查游艇码头连接地基的连接件、海洋平台的接口处,以及码头结构本身的稳定性等方面,确保游艇码头可靠、稳定。
外观方面,应当检查码头外观造型是否美观、细节部位的处理是否合理。
若码头还有阳光房、休息亭等附件,也应进行检查。
二、检验方法在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中,应该采取多种检查方式,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首先,应当进行外观检查。
由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监督人员对码头进行全方位的查看,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进行解决。
其次,应当进行材料检查,对主要材料的质量、型号、用量等进行抽查。
再次,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检查,对码头的稳定性、荷载能力等能力进行测试,确保码头满足国家规划要求。
最后,还应对防护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包括码头围挡的高度、防护装置的设置等方面,确保游艇码头可以有超强的防护力。
三、检验结果对于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结果,应当形成一份质量检验报告,记录每一方面的检验结果。
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将其进行分类、分级处理,并及时进行整改和修复。
同时,还应当将整个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难点做好记录和整理,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检验规程。
四、总结在编制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程时,充分考虑工程安全、经济性、实用性等因素,制定全面、适用性强的质量检验规程。
对于检验结果的处理,要及时、准确,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船舶检验检测规范

船舶检验检测规范近年来,船舶行业发展迅猛,为确保船舶运行的安全和可靠,船舶检验检测规范变得至关重要。
船舶检验检测规范不仅对船舶制造、安装和维护等各个环节提供了指导,也为船舶运营提供了标准。
本文将从船舶设计、材料选择、结构检测和测试方法等方面,分节论述船舶检验检测规范的相关内容。
1.船舶设计规范船舶设计规范是船舶检验检测的基石,它确保船舶具备合理的结构和良好的性能。
在船舶设计规范中,要包括以下内容:(1)船舶结构设计要求:涉及主体结构、甲板结构、舱口结构等。
要求设计合理、牢固可靠,能够承受各种环境和工况下的荷载。
(2)船舶防火设计规范:要求船舶在可能发生火灾情况下具备预防、控制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避免火灾蔓延并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3)船舶电气设计规范:要求船舶电气系统的设计满足国际、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并符合防爆要求。
2.船舶材料选择规范船舶材料选择是确保船舶具备良好耐久性和结构强度的关键。
船舶材料选择规范应包含以下内容:(1)船舶结构材料:要求材料具备抗腐蚀、抗氧化、高强度、低重量和低成本等特点,同时还要满足相关的国际标准。
(2)船舶管道材料:要求管道材料耐高温、耐腐蚀和具备较高的抗压强度,以确保管道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性。
(3)船舶涂料材料:要求涂料具备良好的防腐、防水和防火性能,以增强船舶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3.船舶结构检测规范船舶结构检测是保障船舶使用寿命和安全性的重要环节。
船舶结构检测规范应包含以下内容:(1)船舶船体检测:要求对船体进行定期检测,以发现船体的腐蚀、裂纹和变形等缺陷,并采取相应的修复和加固措施。
(2)船舶焊接缺陷检测:要求对焊缝进行无损检测,以确保焊接质量合格,避免焊接缺陷导致的事故。
(3)船舶设备检测:要求对船舶各类设备进行定期检测,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船舶测试方法规范船舶测试方法规范是为了从技术角度评估船舶的性能和安全性。
船舶测试方法规范应包含以下内容:(1)船舶性能测试:要求对船舶的速度、稳定性、操纵性等关键性能进行测量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
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

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为了保障游艇行业的安全和发展,维护游艇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游艇管理部门于xxxx年xx月制定了《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注册并使用的游艇。
其中,游艇可以是私人游艇、商业游艇或者公务游艇。
二、检验要求1. 新建游艇需要进行首次法定检验,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游艇结构安全性检验、机械设备检验、电气设备检验等。
2. 游艇所有人应按照检验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游艇设计图纸、材料合格证明等。
3. 游艇应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检验合格后方可注册和使用。
4. 游艇在注册登记后,应每年进行一次法定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检验机构1. 检验机构应具备游艇检测资质,并取得国家认可。
2. 检验机构应对游艇所有者提供的材料和信息进行核实,并对游艇进行全面检测。
3. 检验结果应及时向游艇所有者反馈,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四、责任和处罚1. 游艇所有人有责任按时进行法定检验,并承担相应的检验费用。
2. 游艇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如发现游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应及时告知游艇所有人,并报告给游艇管理部门。
3. 如游艇所有人未按时进行法定检验或者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游艇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用游艇、吊销游艇注册证书等。
通过《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我国游艇管理部门提出了一套科学合理的游艇法定检验制度,保障了游艇使用者的安全,促进了游艇行业的健康发展。
游艇所有人和游艇检验机构应加强合作,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游艇安全可靠,为游艇行业的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栏杆高度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栏杆高度
栏杆高度规定
【目的】
本规定旨在通过规定船舶的栏杆高度,规范船舶的安全航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执行海国内航行船舶零售包括商船、民用船和游艇等各类船舶。
【规定】
1、栏杆高度:
(1)船体结构高度两米及以上的船舶,其栏杆应高于舾装面线程,不低于2.5米。
(2)船体结构高度在两米以下的船舶,栏杆高度按船长的1:20兑换系数确定,不低于1.8米。
2、船体损坏程度较大的船舶,应于维修修理前检验归正其栏杆高度,以确保船舶安全。
3、船舶(船首船尾除外)原有装置及结构若改变增加栏杆高度,应适当加固及考虑船舶其他性能影响。
4、船首船尾应装有栏杆,栏杆高度不低于角楼(普通楼)高度的半径,且高度不得低于2.2米。
【附注】
本规定实施日期为2020年1月1日。
《游艇检验技术要求》

《游艇检验技术要求》(评审稿)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所2005.1简要编写说明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多年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交通概念和消费模式也发生着巨大变化。
作为水上休闲娱乐器材,游艇正成为风行世界各地家庭和个人高级耐用消费品。
我国有占世界上约1/4的人口,其有发展游艇经济的先天条件:水网稠密、海岸线漫长,内陆江河纵横交错,湖泊水库星罗棋布,沿海岛屿林立,傍水名胜处处可见。
故开发水上交通、水上休闲活动和观光旅游项目,已成为水网发达地区的重要经济活动。
尤其是近年来部分先富起来人群购买游艇或租用游艇能力的增强,使得游艇正越来越成为人们新的娱乐休闲方式。
鉴于目前还没有适合于游艇的检验标准,为保障游艇的安全营运、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急切制定游艇检验标准。
本要求就是在此背景下按照CCS总部下达的任务编制的。
本要求主要在CCS《沿海小船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ISO小艇国际标准,综合分析欧洲小艇导则、国外小船法规、美国ABYC标准、以及其他国际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国内情况,对非营业性游艇作出规定。
其主要要求如下:1、适用于包括海上与内河航行的所有非营业性机动游艇;2、检验周期与一般货船相同,但对图纸资料及检验项目考虑该游艇的特点,予以简化。
并对批量生产的原型艇引入产品型式认可的检验模式;3、在某些方面的要求尽量与ISO接轨,如受力尾封板要求,门窗盖密性要求等;4、根据非营业性游艇的实际情况对舾装、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予以简化。
对固定在温暖水域营运的艇,允许使用敞开式两面可用救生筏代替气胀式救生筏;5、从美观方面考虑,不要求勘划载重线标志;6、对8m以下的游艇,给出简易的完整稳性衡准方法;7、考虑到其航区的不固定,要求加配测深仪。
对从事夜航的艇加配雷达。
目录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检验与证书第2章艇体结构第1节纤维增强塑料艇第2节钢质艇第3节铝合金艇第3章轮机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发动机装置第3节汽油机和(或)汽油柜的舱室第4节轴系与推进器第5节燃油系统第6节排气系统第7节舱底水设施第8节操舵装置第4章电气装置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电源与配电第3节系统保护第4节照明与航行灯第5节电缆第6节艇内安装汽油机的附加要求第5章舾装、布置与乘员定额第1节舵设备第2节锚泊与系泊设备第3节舱室布置与乘员定额第6章消防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结构防火与布置第3节灭火设备第7章干舷、稳性与吨位第1节载重线、干舷与储备浮力第2节完整稳性第3节分舱与布置第4节吨位第8章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第1节信号设备第2节无线电通信设备第3节航行设备第4节救生设备第5节环保要求第9章液化石油气(LPG)动力游艇的附加要求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LPG发动机第3节LPG供气系统第4节布置与通风第5节探测与报警系统第6节结构防火与消防用品第7节其他附录:游艇操作手册编写要求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目的1.1.1.1为保障非营业性游艇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特制定《游艇检验技术要求(非营业性)》(以下简称本要求)。
船舶检验检测技术标准

船舶检验检测技术标准船舶检查检验技术标准导言:船舶检验检测技术标准是确保船舶安全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参考依据。
这些标准涵盖了船舶设计、建造和运营的各个方面,以确保船舶在各种复杂环境下的良好运行状态。
本文将从船舶设计、建造、维护等多个方面对船舶检验检测技术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船舶设计船舶设计是船舶建造的基础,直接关系到船舶的结构安全和性能。
船舶设计的技术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结构设计标准:确保船舶的结构合理稳定,能够承受外部荷载和内部压力,减小船舶在水中的运动,提高航行的舒适性和稳定性。
2.动力系统设计标准:确保船舶的动力系统符合航行要求,包括推进装置、发动机、燃油供应系统等,以保证船舶具备足够的动力和燃油效率。
3.电气系统设计标准:确保船舶的电气系统安全可靠,能够满足各种设备的电力供应需求,并具备防火、防爆等特性。
4.舾装设计标准:确保船舶的舾装布置符合航行要求,包括舱室布置、设备安装、通风系统等。
二、船舶建造船舶建造是依据设计标准将船舶从图纸变为实物的过程,建造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标准。
1.材料选择和检测标准:确保所选用的船舶建造材料具备足够的强度、韧性、耐腐蚀性等特性,并通过相关检测手段对材料进行质量检测,以确保材料的合格性。
2.坡度和平整度标准:确保船舶在建造过程中的坡度和平整度符合要求,以保证船舶在浮水线以下的结构稳定可靠。
3.焊接和连接技术标准:确保船舶的焊接和连接工艺符合相关标准,以提高船舶的连接强度和密封性。
4.船舶设备安装标准:确保船舶设备的安装符合要求,包括设备的位置、固定方式、供电和排水等要求。
三、船舶维护船舶维护是船舶运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能够延长船舶的使用寿命和提高运营效率。
1.船体表面防腐、防锈标准:确保船舶表面的防腐和防锈处理符合要求,减少水下腐蚀和船体结构损坏。
2.船体结构检测标准:确保定期检测船舶的结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修复潜在的缺陷和损坏。
3.设备检验标准:确保船舶上的设备定期进行检验,包括动力系统、电气系统、通信系统等,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程

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确保游艇码头工程质量、安全、可靠,保护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包括建设工程、改建工程、扩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科学管理、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四条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二章质量检验
第五条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应包括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竣工验收和使用验收。
第六条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用检查、试验、检测等方法进行检验。
第七条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应及时纠正。
第三章环境保护
第八条游艇码头工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九条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应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测,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第十条游艇码头工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产生噪音、灰尘、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定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程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发布的有关游艇码头工程质量检验规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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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检验技术要求》(评审稿)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所2005.1简要编写说明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多年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交通概念和消费模式也发生着巨大变化。
作为水上休闲娱乐器材,游艇正成为风行世界各地家庭和个人高级耐用消费品。
我国有占世界上约1/4的人口,其有发展游艇经济的先天条件:水网稠密、海岸线漫长,内陆江河纵横交错,湖泊水库星罗棋布,沿海岛屿林立,傍水名胜处处可见。
故开发水上交通、水上休闲活动和观光旅游项目,已成为水网发达地区的重要经济活动。
尤其是近年来部分先富起来人群购买游艇或租用游艇能力的增强,使得游艇正越来越成为人们新的娱乐休闲方式。
鉴于目前还没有适合于游艇的检验标准,为保障游艇的安全营运、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急切制定游艇检验标准。
本要求就是在此背景下按照CCS总部下达的任务编制的。
本要求主要在CCS《沿海小船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ISO小艇国际标准,综合分析欧洲小艇导则、国外小船法规、美国ABYC标准、以及其他国际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国内情况,对非营业性游艇作出规定。
其主要要求如下:1、适用于包括海上与内河航行的所有非营业性机动游艇;2、检验周期与一般货船相同,但对图纸资料及检验项目考虑该游艇的特点,予以简化。
并对批量生产的原型艇引入产品型式认可的检验模式;3、在某些方面的要求尽量与ISO接轨,如受力尾封板要求,门窗盖密性要求等;4、根据非营业性游艇的实际情况对舾装、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予以简化。
对固定在温暖水域营运的艇,允许使用敞开式两面可用救生筏代替气胀式救生筏;5、从美观方面考虑,不要求勘划载重线标志;6、对8m以下的游艇,给出简易的完整稳性衡准方法;7、考虑到其航区的不固定,要求加配测深仪。
对从事夜航的艇加配雷达。
目录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检验与证书第2章艇体结构第1节纤维增强塑料艇第2节钢质艇第3节铝合金艇第3章轮机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发动机装置第3节汽油机和(或)汽油柜的舱室第4节轴系与推进器第5节燃油系统第6节排气系统第7节舱底水设施第8节操舵装置第4章电气装置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电源与配电第3节系统保护第4节照明与航行灯第5节电缆第6节艇内安装汽油机的附加要求第5章舾装、布置与乘员定额第1节舵设备第2节锚泊与系泊设备第3节舱室布置与乘员定额第6章消防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结构防火与布置第3节灭火设备第7章干舷、稳性与吨位第1节载重线、干舷与储备浮力第2节完整稳性第3节分舱与布置第4节吨位第8章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第1节信号设备第2节无线电通信设备第3节航行设备第4节救生设备第5节环保要求第9章液化石油气(LPG)动力游艇的附加要求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 LPG发动机第3节 LPG供气系统第4节布置与通风第5节探测与报警系统第6节结构防火与消防用品第7节其他附录:游艇操作手册编写要求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目的1.1.1.1为保障非营业性游艇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特制定《游艇检验技术要求(非营业性)》(以下简称本要求)。
1.1.2 适用范围1.1.2.1 本要求适用于海上与内河航行的非营业性机动游艇,(包括从事租赁业务的游艇),但不包括帆船。
1.1.2.2适用本要求的游艇,其营运限制规定如下:(1)沿海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20nmile的水域,且在其航行区域内,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庇护地的时间不超过4h。
(2)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
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10nmile;或在距岸不超过10nmile的水域,游艇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庇护地的时间不超过2h,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2m的海况下航行。
(3)平静水域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5nmile的水域,游艇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庇护地的时间不超过2h,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1m的海况下航行。
注:各营运限制结合参照CCS《沿海小船检验规范》2001(以下简称小船规范)的规定,考虑到非营业性游艇航行时间可能较长,故将原航行时间改为至庇护地时间的限制。
1.1.2.3除另有规定外,对内河水域营运的游艇按上述平静水域营运限制的游艇要求。
注:对内河营运的游艇,由于水况好,距岸近、救助条件好,加上非营业性游艇的使用特点(航行气候较好等),将其按平静水域营运限制来要求。
1.1.2.4适用本要求的游艇,其材料可为钢质、铝合金或纤维增强塑料。
游艇的材料与建造工艺应符合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规定。
注:小船规范仅限于玻璃钢,现增加钢质、铝合金。
使其适用范围更广。
船舶的材料与建造工艺在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中已有规定。
1.1.2.5适用本要求的机动游艇系指以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为LPG)为燃料的发动机作为主动力的游艇。
注:发动机燃料的范围主要参照小船规范的范围,基本包括了目前船舶的所有使用燃料,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
1.1.2.6现有游艇在修理、改装、改建后,至少应满足原先适用相应的要求,如重大修理、改装、改建,在合理和可行情况下,应满足本要求的规定。
1.1.2.7船舶的稳性、消防、救生、通信、航行等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尚应符合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规定。
注:参规范的写法。
1.1.3 等效与免除1.1.3.1 对于具有新型结构和新型特性的任何游艇,如应用本要求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这些游艇对其特性的应用或这些游艇的营运时,经本社同意,可免除本要求的任一规定。
1.1.3.2 艇上安装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可以代替本要求规定的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条件是经试验和其他方法证明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至少与本要求具有同等效能。
1.1.3.3 若对本要求的计算方法、评定标准、制造程序、材料、检验和试验方法,能提供相应的试验、理论依据、使用经验或有效的公认标准,经本社同意,可以接受作为代替和等效方法。
注:参《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以下简称钢规)第1篇1.1.2。
1.1.4 申请1.1.4.1 申请本社服务者,均需由申请人向本社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5 定义1.1.5.1 除另有规定外,本要求采用定义如下:(1) 游艇:系指用于娱乐、休闲的非营业性机动艇。
(2)高速艇:系指其满载排水量时的最大航速V同时满足下列两式的游艇:▽V≥3.70.1667 m/sV≥10 kn式中:▽——满载排水量△对应的排水体积,m3;V——艇满载排水量时以核定的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能达到的航速。
(3)营运航速:系指上述(2)中定义的最大航速的90%。
(4) 总长Loa(m):系指从艇的首柱最前缘量到尾封板或尾柱后缘的距离,不包括其他突出物。
(5) 艇长L(m):系指艇在满载排水量下静浮于水面时,其刚性水密艇体位于水线以下部份的总长,但不包括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
△:系指艇上所有按规定配备的设备、备品、附件及索具等都(6) 满载排水量(t)装备齐全,并装满燃油、滑油、淡水、食品和供应品,额定乘员全部上艇,艇处于立即可以启航状态时所排开水的重量。
(7) 满载吃水d(m):系指满载排水量静浮水面时,在艇长L中点处由龙骨下表面量到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8) 艇宽B(m):系指在艇的最宽处,由一舷的肋骨外缘量至另一舷的肋骨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对纤维增强塑料艇为艇体两侧外表面之间的最大宽度,不包括护舷材等突出物。
(9) 型深D(m):系指在艇长L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干舷甲板(甲板艇)横梁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对纤维增强塑料艇,由平板龙骨下表面量至干舷甲板(甲板艇)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
(10) 干舷F(m):系指满载水线至干舷甲板(甲板艇)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
(11) 甲板艇:系指具有自首至尾露天水密连续甲板的游艇。
(12) 敞开艇:系指不设有甲板艇具有的露天水密连续甲板的游艇,敞开艇载员不允许超过12人,且仅限于在平静水域营运限制条件下营运。
(13) 干舷甲板:系指甲板艇上自首至尾的露天连续甲板。
注:所有定义基本参照小船规范第1篇及第2篇的定义,同时也参照国际小艇标准及英国小船法规的定义。
对金属船主尺度定义不包括板厚,而非金属船主尺度定义均包括板厚。
第2节检验与证书1.2.1 检验的类别1.2.1.1 游艇的检验类别分为:(1)初次检验,包括:①新建游艇的建造检验;②现有游艇的初次检验。
(2)建造后检验,包括:①年度检验;②上排/坞内检验;③临时检验。
注:参照小船规范第1篇1.2.1要求。
检验名称与《国内航行船舶入级规范》(以下简称国内航行船舶)统一。
1.2.1.2在本节所列各种检验项目中,可按各种艇的具体情况进行适用项目的检验。
注:由于船体材料不同,检验项目就有不同。
故参照小船规范可按适用项目检验。
1.2.2 证书的签发1.2.2.1 凡申请检验的游艇,经初次检验完成后,符合本要求规定,签发《游艇证书》。
1.2.2.2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注:参照小船规范第1篇1.2.2。
对非营业性游艇,由于不是客船,且使用频率也不高,故有效期参照货船统一为5年。
1.2.3 建造后检验的间隔期1.2.3.1 已取得1.2.2规定证书的游艇,应按要求的间隔期和本节1.2.5~1.2.7规定的内容进行建造后检验。
1.2.3.2 年度检验应于完工、投入使用或换证检验日期的每周年前、后3个月内进行。
经检验合格,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1.2.3.3 上排/坞内检验5年内应不少于2次,最长间隔不大于3年,但其中1次应在年度检验时进行。
经检验合格,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1.2.3.5 游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临时检验。
检验合格,由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1)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时;(2)改变游艇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区时;(3)证书失效时;(4)游艇所有人或经营人变更或船籍港的变更时;(5)涉及游艇安全的修理或改装时。
1.2.3.6 游艇如未按证书规定的营运条件营运或未按规定作建造后检验,证书自行失效。
注:营运间隔期参照小船规范第1篇1.2.3。
1.2.4初次检验1.2.4.1游艇建造前应按本节规定将图纸资料一式3份送本社审查。
1.2.4.2批准的图纸仅在审图申请书上规定的建造艘数范围内有效。
批准图纸的有效期限为4年。
注:参照小船规范第1篇1.3.1.1及1.3.1.2。
1.2.4.3 应视情况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本社批准:(1)总布置图;(2)基本结构图;(3)完整稳性计算书;(4)消防和救生设备布置图(应包括应急通道和应急出口);(5)艇操作手册(编写内容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