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方面两审终审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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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方面两审终审制度的改革

作者:祝苏英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5期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群众法律意识逐渐提升的同时,人们更加关注各种因素存在的条件下是否具有公平性与公正性,因此两审终审制度存在较大问题。文章分析民事诉讼方面两审终审制度的改革,期望我国能随着客观变化情况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关键词: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改革

我国民事审判为显示出客观性与公平性,一般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度。一般情况下,各地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关民事诉讼活动,使得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目前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中,民事案件主要实行两审终审制两级人民法院审判一件民事案件后,相应的诉讼程序得以结束,当事人不能再提起上诉。这一制度确实已发挥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国情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改革发展,人们越来越追求司法价值的公正性。改革我国审级制度、寻求公正与效率并行的司法目标刻不容缓[1]。

一、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一)公正价值取向的追求

设计一项制度首先要以社会和现实背景为基础,目前我国两审终审制度是以我国国情为基础进行设计,其中充分考虑了诉讼中“效率追求”的经济价值。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确立,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不单单要考虑经济价值,某种程度上公平价值已趋于首位。因此从实际情况来说,决不能牺牲公正价值用来换区诉讼经济价值。

(二)新时代进步的实际需求

根据调查显示,较多民事案件进行两审终审后,由于缺乏较为顺畅的救济渠道,当事人服判程度逐渐呈现下降趋势,缠诉、上诉等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相关二审法院判决的权威也逐渐下滑。很多地区仍然存在或多或少的民事案件,经过数亿计数的审理、申诉后,仍然没有合理解决[2]。除此之外,二审法院审级比较低、相关交流经验也比较少,同类案件往往裁判结果具有差异性。另外,目前民事诉讼已加强干预对审判权、检察权等公权力,在一定程度对再审案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进而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多样化的案件类型、复杂化的法律关系都会导致案件难度增加,进而两审终审制度很难把握公平、公正。

二、未来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改革措施

(一)实践调整审级管辖工作

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各级法院要明确自身职能,实践调整审级管辖工作:首先,基层法院可以主要审理诉讼金额小并且较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同时中级法院可以作为普通案件管辖法院,并且对普通民事案件具有一审审判和判决权,同时能够受理基层法院一审判决上诉的民事案件。其次,对于不服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的案件,将其移交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并且由其承担终审法院相关责任。

最后,不服从中级法院判定结果以及不服从高级法院二审判决的案件,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若同意案件所含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执行第三审管辖。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案件,基层法院以及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诉案件在法律问题方面仍然具有终审管辖权[3]。

(二)建立多层次纠纷解决体系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ADR解决纠纷模式,为当事人能够提供多层次、多种类的解决纠纷路径。首先,要不断完善人民调解、仲裁等传统解决纠纷机制,在调解与法院审判之间建立程序效力的有效衔接,从而保证设置的仲裁机构能够健全。其次,要积极创新纠纷解决机制,逐渐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诉讼案件数量,从而减轻法院审判压力。

(三)再审程序需要严格限制

每个发生的纠纷案件都具有客观因素与人为因素,目前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再审启动随意性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三审终审不能得以正常发挥。对错误裁判来说,实现救济路径很难实现,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了再审制度。因此,再审程序需要严格限制,应该遵循当事人自身意愿进行自治,取消法院再审启动权,检察机关要保留民事抗诉权,将具体控诉范围保持在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合理范围内。经调查发现,之所以进行再审,是依据当事人意愿所决定,同时需要限制的还有再审事由和再审案件范围。再审案件相关事由应该限定于裁判生效存在程序瑕疵、程序违法、审判人员具有徇私舞弊的行为。但是再审案件的范围必须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准许提出再审申请的终局裁判[4]。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理想的两审终审制应该具有程序简单化的特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纠正误判技能的同时,还需要将法律见解得以统一。另外,顾及当事人感受的同时,还需要提升工作效率,并在此基础搭配科学合理的审级制度。最后,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不仅能不断完善诉讼程序,推动我国法律建设长远发展,同时能提升司法权威,符合我国国情。

参考文献:

[1]苏晓东.我国民事诉讼法管理制度的研究[J].管理现代化,2017,37(2):71-73.

[2]邱思宇.构建我国民事三审终审制的思考[J].传播与版权,2017(5):163-165.

[3]张坤.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重构[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3):218-220.

[4]金美兰.浅谈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改革[J].商业经济, 2016(7):164-165.

作者简介:

祝苏英(1982~),女,汉族,浙江绍兴人,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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