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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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当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着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以及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是当前学术界和实践工作者面临的共同课题。本文力图通过对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视角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几项对策。

【关键词】:依法行政,依法治国,问题,对策

众所周知,实现法治国家是我们当前的目标,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然而,依法行政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然而要使我国真正走向法治,实现依法行政,就要充分重视目前我国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拟就当前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某些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此做些探索性思考。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

什么是依法行政?概括起来讲,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现代社会,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包括法律规范,还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依法行政最早是由资产阶级提出并在资产阶级国家付诸实践的。由于各国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法治传统的区别,各国在称谓上有所差别,英国称为“法治”或“依法行政”,美国将依法行政包含在“法治原则”之内。

依法行政的内容在各国也存在较大差异。英国的依法行政包括越权无效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前者是指实体上越权的行为一律无效,但程序上的越权行为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对照具体成文法规定。后者是指任何政府或个人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

受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也可以避免偏私,“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美国的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包括基本权利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基本权利原则是指政府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但这种法律必须旨在保护而不是摧残人类固有的基本权利。正当权力原则是指法律的实施必须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进行。

在我国,依法行政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在20世纪80年末提出依法行政的原则决不是偶然的,这是政治经济发展的结果。依法行政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方式,是政府运作方式的伟大变革。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概念,*****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郑重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而法律必须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行政机关必须本着宪法、法律和现行政策的精神,勤政、廉政,为人民多办实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法治已经不是一个“要不要”实现的问题了,而应是强调如何实现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依法行政从总体上来看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和进步,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看到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转折点,依法行政也还是处于起步阶段,行政的法治化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就现实情况而言,无论在立法层面上、执行层面上,还是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上都存在不少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改进、提高、创新。

(一)立法层面上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是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的行政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现行行政立法中立法无序、缺位以及所立之法缺陷较大。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是比较完备的,但是由于我国行政立法的指导思想不够明确,立法的价值取向有偏差,行政立法偏向于行政权,把立法当作谋求有效管理的手段,行政机关所立之法规,有的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相互重叠,甚至出现了行政机关超越自己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的现象,造成我国行政立法中政府管理公民的法过多,而监督政府权力的法过少,容易造成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毫无顾及的行使行政权,促使行政权力的滥用。如《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各种各样的行政许可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中,一些地方,甚至乡镇都立出各种名目的“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规范,一讲行政管理就是行政审批。

第二,行政立法质量不高,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差。行政立法行为不规范,授权主体和对象、授权法名称和效力混乱不清,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缺乏协调统一,使行政执法难以适从。有些规定过于原则、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如环保局提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7条的立法空间过大,国务院又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执法难度较大。这种片面追求立法数量的做法,表面上似乎成绩可观,实则乃立法之大忌。

第三,行政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度不高。行政立法缺乏民主性和公开性,没有很好的建立立法民主的参与机制,没有在法律出台之前走草案公布、广泛征询意见和听取意见等一系列民主程序,行政立法规范不能够及时、准确、经济地为公众所了解,没有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第四,行政立法中存在“部门利益”倾向。某些行政部门利用其掌握的国家立法资源,在协助国家制定有关法规草案时,在法规中不适当地强调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力图通过立法来维护、巩固和扩大本部门的各种职权。同时尽可能地减轻和弱化本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概括起来就是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规化。这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使得所立之法与社会主义法治之“良法”要求相背离,而且损伤人民对建立“法治政府”的信心,最终变为侵犯人民利益的手段。

(二)执行层面上的问题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主要的职能,行政执法效率的高低以及在执法中是否公正、廉洁,直接关系政府的威望。近年来的行政诉讼中,有的地方县一级行政机关的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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