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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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高新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高新区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经济发展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建设管理局、财务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称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六条经济发展局会同财务局及相关部门根据高新区中长期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按程序在年初编制和年中调整《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高新区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从《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产生,新增项目需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由项目单位根据《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立项申请送经济发展局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转报。

《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外的项目,以及与《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相比,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或总投资规模增加的项目,立项申请时需附管委会相关会议纪要。

第九条项目立项后,项目单位方可依次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并在取得规划、国土、环保和行业准入等方面审查意见后,报送经济发展局、建设管理局分别按职能和有关规定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概算,由经济发展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按《高新区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项目资金

第十条财务局根据《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财力情况安排建设资金预算。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按《高新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其建设资金按财务规定专户存储。

项目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

第五章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管等工程建设手续,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和设备材

料供应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选择按《高新区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由经济发展局在立项或概算审批时予以明确。招投标交易平台的选择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1〕2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施工招标限价由财务局通过预算评审确定。预算评审按《高新区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办法(试行)》执行。

招标文件公告前须报经济发展局和建设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备案。建设管理局、经济发展局、财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招投标结果送经济发展局、建设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财务局。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财务局不予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后须向项目单位提供监理经费决算表等资料,由项目单位一并纳入工程决算。

第十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如未超过批准的概算总额,属于一般变更;反之,属于重大变更。

一般变更由项目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后实施,资金由工程基本预备费解决。项目单位应按月将基本预备费动用情况报送经济发展局备案。

重大变更由经济发展局会同建设管理局、财务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经济发展和建设管理工作的委领导签署意见后实施,经济发展局根据签署意见调整概算。累计调概幅度超过10%的,需经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重大变更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经济发展局、建设管理局和财务局等相关部门备案。概算调整仍按规定程序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建设标准、用地及建设规模或建设内容。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由财务局进行审核和审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建设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勘察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工作未达到深度,不负责任的;

(三)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五)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六)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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