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12]7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12〕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六日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安市市容园林局关于建立保洁员工作举报机制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安市市容园林局关于建立保洁员工作举报机制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安市市容园林局关于建立保洁员工作举报机制的通知城六区、三个开发区执法局(支队),城六区、三个开发区市容管理部门: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工作质量,降低保洁员的劳动强度,有效遏制建筑渣土清运车辆沿途抛撒或沿街单位(门店)、个人随意倾倒、丢弃垃圾行为,根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的相关规定,经市城管执法局与市市容园林局共同研究,决定在我市建立保洁员工作举报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洁员在日常工作期间,对于沿街单位(门店)、个人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进行处置或建筑渣土清运车辆存在沿途抛撒行为的,应进行举报。
二、举报分为重大事项举报和一般事项举报两种:(一)重大事项举报1.沿街单位(门店)或个人不按规定排放垃圾、丢弃杂物,影响周围群众生活起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建筑渣土清运车辆沿途抛撒造成路面严重污染,短时间难以清扫的。
3.破坏、偷盗垃圾收集容器等行为的。
4.其他严重破坏环卫设施的行为。
保洁员发现存在上述行为的,可直接与12342城管特服热线取得联系,以保证事件得到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影响。
(二)一般事项举报1.沿街单位(门店)不履行市容卫生“三包”责任制度的。
2.沿街单位(商户)或个人不按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排放垃圾、杂物的。
3.沿街单位(商户)随意将垃圾、污水排放至门前道路或其它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事件。
保洁员发现存在上述行为的,在履行相关保洁责任的同时,应迅速向辖区保洁公司(所)或辖区执法局中队举报,也可以向12342城管特服热线直接举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市政发[2008]12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市政发〔2008〕1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第14届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西安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暂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维护良好的环境秩序和外在形象,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就建筑物顶部、占道人力资源市场、开墙破窗建店、沙石市场设置、流浪乞讨人员、废旧物资收购等六项城市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一、城市沿街建筑物楼顶、屋顶、天台、活动平台等设施(以下简称建筑物顶部)的容貌环境管理(一)建筑物顶部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市容容貌标准,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自己使用或管理的建筑物顶部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维护和保持整洁美观。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顶部的形式和用途。
确需改造的,应当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及废弃物。
(三)对建筑物顶部进行绿化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保持干净整洁,产生的垃圾杂物随扫随收,不得从屋顶扫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
不得随意在建筑物顶部堆放物料、垃圾,不得违章搭建棚亭。
二、占道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占用城市道路、桥涵设置人力资源市场,不得影响城市公共秩序和城市容貌。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城管执法行政行为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城管执法行政行为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城管执法行政行为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城六区、三个开发区执法局(支队)、局属各支队:根据《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4号令)、《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6〕90号)有关规定,经市公安交管、城管执法、交通等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推荐,在反复论证、实地考察的基础上,按照“交通便利、距离适当、规模较大、合理布局、方便执法”的原则,由市物价局公布了五家停车场为西安市城六区行政执法专用停车场。
为规范因城管执法行政行为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辆停放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专用停车场为西安市辖区内城六区、三个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因行政行为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
其他任何经营性停车场不得停放因行政执法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
二、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对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按照就近的原则在专用停车场停放,停放程序、手续等具体问题由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与专用停车场协商解决。
三、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辆停放要求停放,坚决杜绝私自指定其他停车场,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凡出现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四、各级城管执法部门,之前停放在其他停车场的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务于12月10日前自行处理完毕,12月10日后,所有因行政执法行为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须停放于专用停车场。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8.01.06•【字号】市城管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市城管发〔2008〕6号)各区执法局、市局各分局、局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的个人行为,加强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落实市委“2008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的要求,市执法局制定了《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务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六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的个人行为,理顺内部关系,加强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培养城管执法人员优良的工作作风和严明的组织纪律,树立良好的外在形象,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服务群众,促进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内务建设,按照综合行政执法的性质、任务和特点,贯彻依法从严的方针,坚持高效务实、着眼基层、注重养成、加强监督、提高素质的原则,培养城管执法人员公正廉洁、无私无畏、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优良作风。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所有在编人员。
第二章宣誓第五条宣誓是城管执法人员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及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
第六条新录用的城管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宣誓。
第七条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公共利益和城市管理秩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严守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而努力奋斗!第八条基本要求(一)新录用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在初任培训后,上岗前由所在单位组织宣誓;(二)宣誓前应当对宣誓人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性质、职能、任务、纪律和作风等教育;(三)参加宣誓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队容严整。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09
【摘要】<正>《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X)2〕56号)及省人民政府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
【总页数】3页(P21-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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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08•【字号】市政办发[2005]208号•【施行日期】200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208号2005年10月8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市政发〔2005〕70号)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05〕160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市城管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提出如下意见:一、与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衔接内容(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法;负责城市绿化方面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违法案件需作技术鉴定的,由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勘验,并作出书面鉴定。
在城市绿化违法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的档案资料、价值标准、基价由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三)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需要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在查处后及时书面告知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违法案件,应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市政办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我省、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高标准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设,充分彰显行政执法改革效能(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公示程序和公示内容。
一是强化事前公开。
及时更新西安市“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信息,特别是在“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内容进行调整,提高公示内容的时效性。
二是规范事中公示。
严格要求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在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中,应包含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是加强事后公开。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执法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作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从公示平台撤下或更换原决定信息。
四是加强执法统计信息公示。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3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2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0日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的管理,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及安全,提高城市道路运行效率,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包括: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的城市道路、桥涵及城市供水、再生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消防、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地铁、人防等设施的建设和养护工程。
第四条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按城建计划安排制定实施计划,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遵循同区域错时实施、同路段同步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是市本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各开发区依照市市政公用局委托的范围和内容,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进行管理,并在完成每项挖掘、占用施工工程许可后,一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情况报备市市政公用局。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项目同时报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市政发[2005]70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6.21【实施日期】2005.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范围,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河管委会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规划、建设、公安、环保、市政、市容、绿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继续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各项城市管理工作,对履行管理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及时先行制止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交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解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使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举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清理收缴城市代征绿地的通知-市政办发7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清理收缴城市代征绿地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清理收缴城市代征绿地的通知(市政办发76号)中央驻西安的直属单位、省辖直属单位、驻西安解放军(武警)部队、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市市容园林局等6部门《关于依法清理收缴城市代征绿地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十七日西安市市容园林局、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依法清理收缴城市代征绿地的通知城市代征绿地是城市绿化建设的基础,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保障。
为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清理、收缴由建设单位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理收缴代征绿地的工作。
现就清理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收缴城市代征绿地的法律依据清理收缴城市代征绿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西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条款附后)。
二、清理收缴城市代征绿地的时段及范围凡1990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期间,在本市获得批准的建设项目,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规划有代征绿地,在完成代征绿地征地后,没有按规定向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移交资料和代征土地的建设单位均属于这次清理收缴范围。
三、清理收缴城市代征绿地的方法及时限(一)产权清晰单位的代征绿地清理收缴各被清理收缴代征绿地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先主动自行清理,于2009年7月31日前持所涉建设项目的“土地批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麦普勘测书”和“测量成果”等相关资料向市市容园林局办理代征绿地移交手续。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我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我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市城管发[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我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市城管发〔2006〕71号)局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我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2006年9月11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市城管执法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全局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局工作正常开展,干部职工思想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市政发〔2006〕32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145号)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凡在工作区域内发生的特大水旱灾害、沙尘暴、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和重大疫情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给我局正常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或对工作人员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2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在本部门工作区域内,发生特大水旱灾害、冰雹、沙尘暴、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重大疫情灾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根据省、市气象台预警公告和市政府预告,因灾需紧急转移的;(2)办公驻地因灾不能继续办公的;(3)因重大突发性疫情暴发给干部、职工身体健康带来威胁的;2.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队伍工作配合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队伍工作配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6.02.23•【字号】市城管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队伍工作配合的通知(市城管发〔2006〕17号)局属各支队、城六区执法局:2005年9月25日市区城管执法局相继组建以来,各级执法队伍依据《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市政发[2005]70号)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05]1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认真履行职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各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执法队伍工作配合,搞好拾遗补阙,推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城市管理上台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市、区执法队伍工作职能。
市、区执法队伍依据《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05]160号)文件精神界定的工作职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各自管理辖区内从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市执法队伍要加强工作督导力度。
市级执法队伍在日常巡查执法中如发现应由区级执法队伍进行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12342特服热线报告,由特服热线通报给各区执法局进行查处。
三、区级执法队要积极搞好配合。
区级执法队伍在日常巡查执法中如发现应由市级执法队伍进行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12342特服热线反映,由特服热线通报给市级相关支队进行查处。
四、强化责任意识,搞好工作配合。
抓好全市城管执法工作是市、区执法队伍的共同职责,全市城管执法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不论在工作时间还是工余时间,如发现属于城管执法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12342城管热线反映,要不分份内份外,加大协作力度,使市、区城管执法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推动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发展。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市政办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5日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规定,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西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的追究;各区县、开发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辖区乡镇政府、街办、区级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各级职能部门监察室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对象为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办及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市级各承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重心下移的管理原则,由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第五条各级政府和承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职能部门担负以下责任:(一)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1.负责组织安排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2.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负责各责任部门扬尘污染防治的量化考核和责任认定工作;3.通报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定期向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4.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对各类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在全市进一步开展清理取缔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在全市进一步开展清理取缔非法占道经营实施集中整治行动的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城管发[2006]18号【发布部门】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日期】2006.02.23【实施日期】2006.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在全市进一步开展清理取缔非法占道经营实施集中整治行动的方案的通知(市城管发〔2006〕18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支队,城六区执法局,高新、经开、曲江执法局(支队):《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清理取缔非法占道经营实施集中整治行动的方案》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全市进一步开展清理取缔非法占道经营实施集中整治行动的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2006年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整体要求,清理取缔非法占道经营是我局今年的中心工作。
自去年10月份市政府召开清理取缔非法占道经营专项整治动员大会以来,通过全市上下城管执法人员的不懈努力,我市各类非法占道经营已得到基本遏制。
为继续巩固来之不易的整治成果,彻底铲除这一长期困扰我市城市发展的“毒瘤”,有力带动全年其它各项工作的开展,经市执法局研究决定,从3月1日--3月31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以清理取缔非法占道经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依照《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对我局2006年城市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西安市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畅净宁亮新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的具体安排,结合今年我局整体工作思路,通过开展此次集中整治行动,确保3月底之前达到全市主干道基本没有非法占道经营和背街小巷无集结性占道经营的目标。
二、整治内容(一)清理取缔城区主干道、“五个周边”及背街小巷的各类非法占道经营、出店经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管执法人员十个不准的通知-市城管发[2014]34号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管执法人员十个不准的
通知
正文:
----------------------------------------------------------------------------------------------------------------------------------------------------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管执法人员十个不准的通知
(市城管发〔2014〕34号)
各区、县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分局、直属各支队、信息处置中心、机关各处室:现将《西安市城管执法人员十不准》印发你们,请组织本单位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4年4月28日
西安市城管执法人员十个不准
一、不准使用忌语、不文明用语,刁难、打骂、侮辱、追赶或以其他方式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
二、不准强买、强要、白吃、白拿及接受行政相对人的任何馈赠和安排的宴请、旅游或各类娱乐活动。
三、不准公车私用、违规行驶、酒后驾车及违规停放。
四、不准在执法过程中阻拦媒体或市民群众的现场监督。
五、不准越权处罚、越界执法、越职管理。
六、不准违反规定随意抬高或降低处罚标准、私自或变相处置暂扣物品、处罚不开票或少开票。
七、不准涉足与城管执法业务工作有关的任何经营活动。
八、不准为行政相对人充当保护伞。
九、不准在工作期间饮酒和酒后上岗、上班。
十、不准在执行公务时违反规定着装,或在非公务活动时穿着制式服装。
——结束——。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8.08.26•【字号】市城管发[2008]98号•【施行日期】2008.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市城管发〔2008〕98号)各区执法局,市执法局各分局、直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8年8月18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合法、高效履行职责,预防或减少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城管执法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城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正确行使职权,因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其他行为而导致执法错误,给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公民、法人、组织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作到客观、公正、公开。
三、西安市城管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局属各支队、各分局)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指导区城管执法局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因执法过错引发集体申诉、上访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究。
市、区城管执法局的法制机构具体承办对过错责任的认定工作。
四、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过错责任:(一)超越或滥用执法职权的;(二)违反法定行政行为程序的;(三)认定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依据严重错误的;(四)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五)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未按要求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六)不使用法定罚款、没收、扣押财物票据的;(七)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八)截留、私分、挪用、出租、出借罚没财物的;(九)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十)拒绝或拖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十一)行政执法决定在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中被认定违法或变更、撤销以及引起行政赔偿的;(十二)其他应予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市城管发[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市城管发〔2009〕38号)直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已经3月23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市政发〔2009〕2号)、《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政办发〔2005〕36号)以及《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履行工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推进政务公开,培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务实高效的学习型、服务型和落实型机关。
第三条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支队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工作职能和局领导要求行使职权。
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要改进工作作风,实行文明办公,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积极主动,狠抓落实,确保市城管执法局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甘于奉献;要服从命令,顾全大局,依法办事,执法为民;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转变作风,清正廉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集中整治建筑渣土清运车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集中整治建筑渣土清运车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7•【字号】市政办发[2008]173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集中整治建筑渣土清运车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1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集中整治建筑渣土清运车辆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西安市集中整治建筑渣土清运车辆活动实施方案近期,我市建筑渣土清运车辆沿途抛撒、无牌营运及超速行驶等违规现象有所抬头。
为了加强建筑渣土清运车辆的管理工作,遏制建筑渣土清运车辆违规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规范渣土清运秩序,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8月25日至11月25日,在全市开展为期3个月的建筑渣土清运车辆集中整治活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目标,严格按照《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229号)和市政府2007年3月26日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通过开展3个月的集中整治活动,使我市建筑工地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清运秩序明显改善,建立一套责任明确、任务清晰、配合默契、支持有力、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建筑渣土清运车辆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建筑渣土清运车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广信西安市副市长副组长:张建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成员:田高社市市容园林局局长张永安市建委主任罗亚民市环保局局长田党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吕强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兰士伟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海玲市交管支队支队长王志强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贺登峰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常务副主任骆小平新城区副区长吴耀碑林区副区长刘其智莲湖区副区长曹宇雁塔区副区长张永民未央区副区长赵志金灞桥区副区长黄安生市公安城管支队支队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建筑渣土清运车辆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市政办发[2009]255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挂市西部开发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区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及时修订调减我市投资核准目录,大幅度提高市级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国家和省、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家和省、市政府审批、核准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区县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家和省、市政府审批的外,由区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市级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二)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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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5]208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08
【实施日期】2005.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
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208号2005年10月8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
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市政发〔2005〕70号)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05〕160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市城管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提出如下意见:
一、与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衔接内容
(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法;负责城市绿化方面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违法案件需作技术鉴定的,由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勘验,并作出书面鉴定。
在城市绿化违法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的档案资料、价值标准、基价由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三)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需要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在查处后及时书面告知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违法案件,应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五)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时,若当事人无能力履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由当事人与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代为履行协议,所需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二、与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衔接内容
(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行道上机动车辆停放点的核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