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行政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行政奖励办法》(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吴政发[2006]29号
【发布部门】吴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13
【实施日期】200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行政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吴政发〔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吴忠市行政奖励办法》已经吴忠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吴忠市行政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奖励行为,加强行政奖励管理,充分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吴忠市人民政府以及吴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指挥部等)名义对全市各类单位和个人进行的表彰奖励。
第三条吴忠市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市的行政奖励工作,负责自治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开展的奖励对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审核政府奖励和联合奖励。
第四条行政奖励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行政奖励的种类
第五条行政奖励按组织实施分为政府奖励和联合奖励
政府奖励是指吴忠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行政表彰奖励活动。
联合奖励是指吴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吴忠市人事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行政表彰奖励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表彰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行政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个人奖励包括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集体奖励包括嘉奖、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个人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生产建设中的劳动者;“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者;“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授予国家公务员。
集体荣誉称号的名称为“先进集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
第八条授予荣誉称号的,政府奖励在其称号前冠以“吴忠市人民政府”全称;联合奖励在其称号前冠以“吴忠市xx系统(行业)”全称。
对在突发事件和特殊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的,在荣誉称号前注明体现其事迹内容或者职业特点的限定词。
第三章行政奖励的数量、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政府奖励一般5年进行一次。联合奖励原则上3-5年进行一次。
对在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