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e116b32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6e.png)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宁政办发[2012]120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要求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将组织开展全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范围是:截止2012年8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此次清理要对照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并结合落实我市综合改革的工作部署,具体标准如下:1、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废止:(1)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2)所依据的上位法(文)已被明令废止的;(3)已被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4)规范性文件的大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
2、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宣布失效:(1)适用期已过的;(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3)所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4)已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3、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修改:(1)与上位法(文)不一致的;(2)与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规定不一致的(3)机构调整中管理部门发生调整和变更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4)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5)所依据的上位法(文)已经修改的;(6)涉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9〕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e9f7c7b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9a.png)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精神,积极有效应对宏观经济变化,确保就业形势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一)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落实国家和省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部署安排,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总体上有实质性下降。
继续实施面向企业的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三)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做强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鼓励其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创业南京”英才计划项目提供优质优惠的融资担保服务。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00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00号](https://img.taocdn.com/s3/m/fbef5c6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38.png)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0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快落实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各项政策,建立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体系,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的意见》(宁政发〔2005〕79号)精神,现制定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如下:一、建立就业登记制度凡落实用人单位的本市户籍大、中专毕业生,需携带毕业生推荐表(或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到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领取《南京市毕业生接收函》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未落实接受单位的本市户籍大、中专毕业生携带毕业证书、报到证、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身份证、近期一寸彩色照片到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登记证》。
进入劳动年龄段的初、高中毕业生,毕业后未能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以及其他各类新生劳动力未能及时就业的,携带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近期一寸彩色照片到户籍所在街道的劳动保障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登记证》。
二、完善见习实训制度凡本市户籍大、中专毕业生,有就业愿望且从未就业的,均可自愿参加见习实训,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毕业生可持《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身份证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到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报名,经企业面试、岗前培训、签订培训合同,按带教方案实施培训。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0f78101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87.png)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宁政发[2011]218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1]2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我市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的重要生力军。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实现高校毕业生年末总体就业就学率90%以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就业的工作目标,现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造就业机会,拓宽就业领域1、大力开发就业岗位。
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重点在软件、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完善重大投资项目就业评估机制,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2、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继续推进高校毕业生到村和社区工作,做好从优秀高校毕业生中选聘“村官”工作,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鼓励政策,提高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中定向招考基层公务员的比例,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岗位建功立业。
3、鼓励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办法》(宁人社规〔2011〕11号)规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南京籍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4、鼓励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
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意见-宁委发[2013]41号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意见-宁委发[2013]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4c40e0f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9b.png)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意见正文:----------------------------------------------------------------------------------------------------------------------------------------------------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意见(2013年7月8日宁委发〔2013〕41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要求,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新时期就业方针,进一步提升我市就业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全市“两个率先”和幸福都市建设服务,现就我市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就业是民生之本。
多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实施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不断完善就业服务,扩大就业规模,优化就业结构,稳定就业局势,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新时期就业工作总要求和总方针,对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让人民群众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实现收入倍增,提高生活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用十八大精神统一思想,坚持把就业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健全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创业工作,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责任。
围绕劳动者求职有岗,就业更加充分;学技有培,就业能力明显提升;劳有所得,收入稳定增长;公平就业,享受均等服务等更高质量就业的总体目标要求,积极构建劳动者稳定就业、创业就业、平等就业、素质就业、体面就业“五位一体”的就业工作新格局。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更高质量的就业机会进一步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扶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服务业、就业层次高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把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以产业发展和优化带动更高质量就业岗位的增加,实现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互动调升、调优。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f4b9391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0a.png)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3•【字号】宁政发[2003]165号•【施行日期】2003.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3]1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抓好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致富措施落实、帮扶就业再就业组织和机制落实,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加快富民步伐,现提出我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如下:一、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确保就业再就业局势基本稳定(一)充分就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
就业是民生之本。
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是加快富民步伐的重要基础。
全市要以“十百千万”工程为抓手,建立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目标体系,通过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和保障,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加快富民步伐。
全市要在2003-2007年的5年内,力争新增就业岗位25万个,所有的社区居委会创建成为充分就业保障社区,兴办8000家服务型企业(劳动组织),帮扶4万名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再就业培训20万人次,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二)巩固和强化“一把手”责任制。
要继续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要将新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等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各部门“一把手”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在年终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落实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目标进展通报制度和督查三项工作制度,加强组织协调,真正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2543b00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28.png)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宁劳社失管[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的通知(宁劳社失管〔2008〕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7]196号)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现就实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和标准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按宁政发[2007]196号文件规定开展初始型创业且经营一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2008年7月1日起,可申请4000元的创业补贴。
二、申报和核发(一)街道劳动保障所受理个人申报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创业补贴的申报手续,填写《南京市失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3、《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4、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及时受理个人申请,核对证照、证件并录入信息系统,每月将受理申请材料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对申请人经营情况进行一年的跟踪服务,每季度在《南京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及失业(下岗)人员跟踪服务卡》上做跟踪记载。
申请人申报后经营满一年的,应及时办理创业补贴申领手续,街道劳动保障所将跟踪服务记录和申请人的有效经营证明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街道劳动保障所上报的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
备案满一年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符合补贴条件的,于每月10日前汇总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c2284b4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c8.png)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宁政办发[2012]126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10日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实施万名青年大学生创业计划的意见》(宁委发〔2012〕33号)精神,细化落实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措施,促进青年大学生创业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区(县)分别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创办”),负责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市“大创办”负责本细则实施的总体统筹协调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应按照《关于实施万名青年大学生创业计划的意见》提出的目标要求(目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制订促进大学生创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将扶持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目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逐级分解,强化工作责任考核,确保青年大学生创业目标顺利完成。
第二章政策兑现和办理流程第三条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的申领与办理(一)申领条件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含海外留学人员);2、有创业项目意向计划书并基本可行的。
(二)申报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创业项目意向计划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市、区(县)“大创办”设立青年大学生创业服务专门窗口,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创业项目工商注册(或意向注册)所在地区(县)统一受理《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以下简称《创业证》)的申领和审核发放,并为青年大学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服务。
南京市政府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的意见-宁政发[2005]79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的意见-宁政发[2005]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f4045535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72.png)
南京市政府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的意见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的意见(2005年4月13日宁政发[2005]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不断加快机制和制度创新,加强管理和服务,初步解决了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从全市来看,就业再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特别是以大中专毕业生为主体的新生劳动力逐年增加,就业压力日趋显现。
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已成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提出如下意见:一、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的意义和原则1、新生劳动力是全市加快发展的重要人力、人才资源。
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是落实富民方针的具体实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
各级、各部门要在继续抓好再就业工作的同时,把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研究,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
2、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按照城乡统筹就业、就业和再就业统筹安排、市场就业与援助就业统筹推进的“三统筹”原则,不断完善市场就业体系,统一规范就业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新生劳动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的主要目标3、从2005年起,全市每年新生劳动力就业登记率在90%以上,其中就业率在90%以上,申请安置的困难家庭新生劳动力当年实现初次就业率达100%。
三、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的主要措施4、强化目标责任制。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b61ac66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ab.png)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3.17
•【字号】宁劳社法[2009]7号
•【施行日期】2009.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
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宁劳社法〔2009〕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宁政发[2009]14号)。
其中涉及劳动保障的规范性文件64件,决定保留48件、废止16件。
《决定》规定,1998年1月1日之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1998年1月1日之后发布的不在保留目录内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废止,不再另行发布,也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现将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二ОО九年三月十七日附件:
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1998.01.01----2008.06.30)。
解读南京扶持初始型自主创业新政
![解读南京扶持初始型自主创业新政](https://img.taocdn.com/s3/m/a18f3bc7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92.png)
解读南京扶持初始型⾃主创业新政解读南京44条扶持初始型⾃主创业新政 解读“44条新政” 初始型⾃主创业者将享受44条优惠扶持政策。
昨天,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本⽉18⽇市政府正式下发的《关于进⼀步⿎励初始型⾃主带动⼯作的通知》。
新政中44条扶持意见有7个⽅⾯,包括培育⾃主创业主体、实施税费减免、发放财政补贴、拓展融资渠道、⿎励创业带动就业、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加强组织领导等。
出台这44条意见,旨在⼤⼒降低创业成本,提⾼初始型成功率。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殷民介绍,和以往相⽐,44条新政呈现8个特点。
扩⼤了⾃主创业优惠政策扶持对象的覆盖⾯。
明确将初始型⾃主创业的扶持对象放宽到在法律法规许可⾏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商营业执照从事初始型⾃主活动的本市户籍城镇下岗失业⼈员、复转军⼈、新⽣劳动⼒、农村劳动⼒和“零就业家庭”⼈员、有劳动能⼒和就业愿望的残疾⼈等就业困难⼈员; 放宽了初始型⾃主创业的'经营准⼊门槛。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主的扶持对象申请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3万元;实⾏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公司全体股东⾸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 增加了创业补贴。
对本市在领失业保险⾦⼈员开展初始型⾃主创业,且经营⼀年以上的,将给予2000元的⼀次性创业补贴。
对本市农村低保户、低收⼊纯农户家庭及农村单亲家庭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主成为个体户、创业经营⼀年以上的,将给予1000元/户的⼀次性补贴; 明确低保待遇“缓退”政策。
对就业困难低保⼈员申领⼯商营业执照,开展初始创业后,家庭⽉⼈均收⼊低于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1.5倍、但⾼于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的,可保留最低⽣活保障待遇6个⽉不变,第7个⽉退出保障;后家庭⼈均⽉收⼊在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的,保留最低⽣活保障待遇3个⽉不变,第4个⽉退出保障; 实施初始型者计划。
“⼗⼀五”期间,扩⼤创业培训规模,提⾼培训层次; 加⼤贷款⽀持和融资⽀持⼒度。
南京出台多种政策扶持高校生自主创业 创业经验
![南京出台多种政策扶持高校生自主创业 创业经验](https://img.taocdn.com/s3/m/f3409e12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38.png)
南京出台多种政策扶持高校生自主创业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创业,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对这类新生劳动力创业也给予减免税收、提供小额贷款等多方面的政策扶持。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日期是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按照《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
即高校毕业生可免交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对于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新政规定,在校大学生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其从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在技术交易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案,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张国权给高校毕业生算了笔账,应届毕业生如果在3个月内没有就业,可到劳动部门领取就业登记证,办理失业登记。
各项政策都是以领取就业登记证,特别是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为载体的,在领取就业登记证以后,用人单位才能减免相关的费用或享受一定的补贴。
根据新政有关规定,我市除在劳动保障基层所、站设有小额担保贷款窗口外,还将在人事部门增设小额担保贷款窗口。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方便初始型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9]13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9]1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03a5299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11.png)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9]1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紧推进各项创建工作,确保成功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南京市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就业创业工作实际,特制定南京市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为指导,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主线,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激活创业主体,完善创业政策,降低创业门槛,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创业领域,保护创业成果,使城市充满创业活力,形成民众关注创业、积极创业的浓厚氛围,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社会稳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工作推进的“五个体系”,开展创业培训3万人,扶持2.5万人创业,带动超过18万人就业,创建成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形成创业环境优良、创业服务配套、创业资金充足、创业成功人数众多、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大幅增加的创业就业新格局。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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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9•【字号】宁政办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9日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加大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灵活就业对拓宽就业渠道、培育增长新动能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落实稳就业保就业任务,现就我市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
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
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合伙创业,可分别申请最高30万元、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在我市首次创业并正常经营纳税半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4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扩大非全日制就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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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2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富民之源。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在发展中保障改善民生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重大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28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聚焦富民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7﹞17号)要求,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一)促进经济和就业联动发展。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工作的优先目标,科学把握宏观调控方向和力度,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区间调控的下限,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
优化全市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依据各功能区的资源禀赋优势,集聚产业发展新优势带动就业岗位供给水平的提升。
围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重大战略,引导劳动者面向重点区域、主导产业、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实现就业创业。
深化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完善公共投入和重大项目拉动就业评估制度,在开展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认证时,综合考虑吸纳就业数量和岗位安排,在促发展、稳增长、调结构中促进就业。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高质量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高质量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6ddd62e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a4.png)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高质量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宁政办发〔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高质量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十四五”高质量就业促进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日南京市“十四五”高质量就业促进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南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推动“强富美高”新南京建设再出发的重要时期,是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推动“创新名城、美丽古都”展现现实模样的关键五年。
为推动全市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根据国家《“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江苏省“十四五”高质量就业促进规划》《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政策文件要求,编制《南京市“十四五”高质量就业促进规划》。
一、推动更高质量就业的时代背景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
促进高质量就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处于优先位置,是推动高质量发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也是南京响应国家科技自主、产业安全、共同富裕等重大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科教人才优势,提升中心城市功能和地位,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全球创新城市的关键支撑。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深入推进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深入推进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f0fc70c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0d.png)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深入推进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09•【字号】宁人社[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深入推进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0〕57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深入推进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创建目标任务,迎接部、省对创建创业型城市的考核评估,现就我局进一步做好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根据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调整局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朱志宏局长任组长,殷民巡视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就业促进处、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负责人组成。
王新军、薛宁春、梅红斌、郭瑞、朱洁、杨凡为相关处室的联络员。
二、进一步明确创建工作职责(一)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1、负责市创建办日常工作。
拟定创建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创建工作制度,分解创建目标任务,组织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创建工作进展和目标完成情况,总结工作成果和经验,做好迎接部、省考核评估的准备工作。
组织开展创建宣传,建立创业服务网页,开设创业服务热线电话,营造良好创建氛围。
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工作,开展创业咨询、创业贷款、创业补贴等“一条龙”服务,组织有关单位和区县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主题服务活动,树立表彰创业典型,创业活动参与率达到国家标准。
2、组织实施“个十百千万亿”创业工程,贯彻执行鼓励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落实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新生劳动力等群体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等各项政策,促进全市自主创业人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创业典型人数稳步增长。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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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宁政发〔2015〕271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2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切实稳定和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努力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进一步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充分就业(一)促进经济和就业协调发展。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工作的优先目标,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
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继续深化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就业评估工作机制,把高质量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二)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扩大就业。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扶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把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以产业发展和优化带动高质量就业岗位的增加,实现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互动调升、调优。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32f4add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6a.png)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02•【字号】宁政办发[2001]111号•【施行日期】2001.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月二日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重要思想,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体现。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积极扩大就业和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要求,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现对我市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和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应将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年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以目标责任制的形式层层分解,强化考核,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在政府领导下,计委、经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民政、物价、市容、监察等相关部门相互协调的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落实,力争“十五”期间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目标范围之内,确保全市就业局热稳定。
二、加强对劳动就业岗位的管理和控制下列岗位从严控制使用外来劳动力,未经劳动、工会部门同意,不得招聘外来劳动力:商场营业员、宾馆服务员、物业管理员、市场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员。
下列岗位使用外来劳动力不得超过40%:卫生保洁、护工、保绿、保养、保安等社区公益性劳动岗位所有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招用外省中专(含)以下学历或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含)以下的外来劳动力(建筑、矿山作业工程除外)。
改革、改制或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实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不得招用外来劳动力。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fdc30a283d049649b6658f0.png)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宁政发[2006]76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3.27【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就业再就业工作要求,坚持就业优先,努力构建了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体系、促进政策体系、市场就业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了促进就业再就业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了城乡统筹就业格局,就业再就业局势基本平稳,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但同时,全市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新矛盾、新问题凸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各级、各部门必须将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如下:一、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坚持促进就业工作“三优先”原则。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把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优先目标,重点考核;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优先筹措,重点安排;日常工作要优先统筹,加强领导。
(二)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总量,提高就业质量,完善就业政策,优化就业环境,统筹城乡就业,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促进就业再就业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继续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统筹城乡就业;做好城镇新生劳动力初次就业工作,形成促进全社会就业的整体格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技能;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努力实现全社会比较充分就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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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7]19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16
【实施日期】2007.07.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07)1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76号)精神,更好地调动人民群众自主创业的积极性,加快“富民”进程,现就鼓励、扶持初始型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育自主创业主体
1、在法律、法规许可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经营执照从事初始型自主创业活动的本市户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新生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及“零就
业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均为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
本通知所称初始型自主创业,是指扶持对象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宁创办企业实体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首次实现自主创业的实践活动。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3、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申办私营企业,股东为本市郊县自然人的,不再要求提交暂住证;申办个体工商户,不再因户籍原因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一律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对于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以及农民进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流动商贩不再进行工商登记。
4、允许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出资额,经社会专门机构评估后,可由投资方协商约定,其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但是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知识产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投融资等机构贷款,银行、投融资等机构应予以支持,促进专利技术、产品的转化实施。
二、实施税费减免
5、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照《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06〕8号、苏价费〔2006〕46号)的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6、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日期是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按照《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的通知》(苏财综〔2006〕8号、苏价费〔2006〕46号)规定执行。
7、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办个体工商户,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项目。
8、对2008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9、对开展自主创业及家庭型创业的新生劳动力,凡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可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校大学生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