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

合集下载

张国义与杨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国义与杨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国义与杨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吉05民终2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兴彦王立武修勇【审理法官】吴兴彦王立武修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国义;杨永波【当事人】张国义杨永波【当事人-个人】张国义杨永波【代理律师/律所】刘岩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解彦帅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岩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解彦帅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岩解彦帅【代理律所】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国义【被告】杨永波【本院观点】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

杨永波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履行出借款项的事实具有高度的盖然性,符合民间的交易习惯,杨永波等人有实际的履行能力,能够认定杨永波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

张国义及其子张洪才在一审的抗辩理由是《借据》不是其父子二人书写,否认《借据》的真实性。

经过鉴定,结论是欠款人处张国义的签名及所留手印均是张洪才代签代按。

二审中,张国义提出了杨永波主体不适格、没有形成借贷关系、没有实际履行等三个新的抗辩事由。

关于杨永波是否具备主体资格问题。

由于借据中明确记载,“杨永波的钱借给张国义。

"一审庭审时证人杨永祥等均能证明,杨永波等三个共计8万元,杨永波是主要出借人。

《借据》中明确杨永波为出借人。

故,杨永波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的问题。

张国义的主要理由是,其没有在《借据》上签各按印,与杨永波没有形成借贷关系。

经理借款盖公章的案例

经理借款盖公章的案例

经理借款盖公章的案例2017年7月6日,金溪县人民法院邹峰发表了《公司经理在借条上签名是否与公司构成共同借款人?》一文,笔者有着不同的观点,与大家共同探讨。

【案情】2015年7月3日,身为公司总经理的杨某以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今借到王某人民币200万元整,借期1个月,用于公司资金周转”。

在借款人处有杨某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另在借条的右下方有公司财务人员林某签字。

当日,王某通过银行的账户转账200万元至杨某银行的账户。

同日杨某转账100万元至公司账户。

另该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需要经过董事会同意。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借款属个人借款。

因为杨某只是公司总经理,不是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对外借款。

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需经董事会同意,且该200万借款并没有转入公司账户、法定代表人账户或财务负责人账户,故本案借款属杨某个人借款,公司不属于共同借款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借款属共同借款。

杨某作为公司总经理在借条上加盖公章的行为,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其能代表公司借款,且该借条上有公司财务人员做见证,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公司与杨某属共同借款人。

【评析】原作者邹峰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1、从借条的内容上来看,约定了该借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借款人处有公司总经理杨某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借条右下方有公司财务人员林某作为见证人签字。

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公司总经理杨某有权代表公司借款,至于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名义借款需经董事会同意的内容属于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从借条的形式上看,法律对于共同借款的借条格式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根据日常书写习惯,在借条上借款人处落款的一般应视为借款人。

3、从借款资金的去向看,原告在借条的当日通过银行转账200万元至公司总经理杨某账户,同日公司总经理杨某通过银行转账100万元至公司账户。

借条上不能乱签字

借条上不能乱签字

借条上不能乱签字(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范文,如邀请函、接收函、调档函、决心书、借条范本、工作方案、策划方案、管理制度、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sample essays, such as invitation letter, acceptance letter, transfer letter, determination letter, IOU template, work plan, planning plan, management system, other sample essays, etc. I would like to know the format of different sample essays And how to write, stay tuned!正文内容借条是借贷关系最直接的书面凭证,是十分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韦善功、周茂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韦善功、周茂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韦善功、周茂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09【案件字号】(2022)藏01民终1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商盈次仁桑布玉珍【审理法官】商盈次仁桑布玉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韦善功;周茂勤;韦绩【当事人】韦善功周茂勤韦绩【当事人-个人】韦善功周茂勤韦绩【代理律师/律所】李建飞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曹永彬北京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建飞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曹永彬北京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建飞曹永彬【代理律所】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韦善功【被告】周茂勤;韦绩【本院观点】周茂勤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亦认可其真实性;对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报表,系原件,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对于费用报销单,系单方制作,且无公司盖章确认,故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对于该组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虽然该组证据未涉及公司对外支付450000元的记录,但仅凭该组证据无法证明韦善功向周茂勤支付的450000元系韦善功清偿周茂勤代韦善功向肖永建支付相关款项,故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人员公示名单系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单均是向案外人付款,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证人肖XX在庭审中陈述的事实与双方在一、二审庭审中的陈述及委托招聘协。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社会公共利益附条件代理不当得利合同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韦绩辩称,周茂勤要求韦绩在《借条》上签字作为担保人,韦绩按照周茂勤的要求在借条上书写“今后在我在西藏鼎源爆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1%股份权利润中逐步扣除”。

杜玉民与任友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12231判决书

杜玉民与任友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12231判决书

杜玉民与任友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12231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2【案件字号】(2019)鲁01民终122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栾钧霞高希亮尹腾【审理法官】栾钧霞高希亮尹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杜玉民;任友法【当事人】杜玉民任友法【当事人-个人】杜玉民任友法【代理律师/律所】齐路遥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苗珂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徐燕飞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齐路遥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苗珂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徐燕飞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齐路遥苗珂徐燕飞【代理律所】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杜玉民【被告】任友法【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杜玉民与任友法是否对涉案20万元的借款约定了月息3分的利息;二、任友法是否尚欠杜玉民本金未偿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杜玉民与任友法是否对涉案20万元的借款约定了月息3分的利息;二、任友法是否尚欠杜玉民本金未偿还。

关于焦点一,一、关于5万元借条,其上“每月利息:1500元"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并非任友法书写。

该鉴定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杜玉民主张即使利息字样不是任友法所写,任友法在5万元借条上签字即为认可该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15万元借条,其上没有载明该借款的利息。

二、一审时杜玉民申请涉案借款的担保人魏建锁作为证人出庭,魏建锁陈述涉案20万元借款约定利息为月息三分。

父代子出具借条的行为认定案例(20201209212142)

父代子出具借条的行为认定案例(20201209212142)

父代子出具借条的行为认定案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借钱的人和借条上签名的人不一样的情况怎么办?下面XX整理了相关案例,供你参考。

父代子出具借条的行为认定案例20xx年11月份,侯伟因经营需要经其父侯立果之手向赵某借款30000元,侯立果并向赵某出具了内容为“今借现金巻万元(¥ 30000),月息1分5厘。

侯伟(侯立果代)”的欠据一张。

后赵某虽向侯伟和侯立果多次索要,该笔借款均未得到偿还。

赵某遂于20xx年1月份诉至法院,要求侯氏父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

庭审中,侯立果认为该款系侯伟所用,应由侯伟承担;而侯伟认为其从未向赵某借过款,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以上的人名均为化名)【分歧】对于侯立果出具借条行为的性质及该笔债务应如何承担?审理中,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侯立果代其子出具欠条,并注明“代”字,既有代书之意又有代为偿还保证担保之意,故可以理解为“连带责任保证”或“债务加入”,侯氏父子对该笔债务应付共同偿还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侯立果代其子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只能由侯伟承担还款责任,侯立果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侯立果代其子出具欠条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事后未经侯伟追认,故对侯伟不发生效力,应由侯立果一人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X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首先,看侯立果是否有保证担保的意思表不?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该书面形式大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保证人与债权人单独签定书面保证合同;(2)在主合同中包含保证担保条款,保证人在保证人一栏中签字的,保证合同成立;(3)保证人给债权人单独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书面材料,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4)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代理权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代理权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张某,男,40岁,某市居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亲戚关系。

2018年5月,被告张某因急需用钱,向原告李某借款10万元。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同年6月,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如到期未能偿还借款,则由被告张某的配偶即原告李某的妻子代为偿还。

2019年5月,被告张某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原告李某多次催讨无果。

此时,原告李某的妻子向原告李某表示,她并不知晓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借款一事,且被告张某的借条上明确写明由其配偶代为偿还。

因此,原告李某的妻子拒绝代为偿还借款。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张某在借条上明确约定由其配偶代为偿还,该约定合法有效。

被告张某未能偿还借款,其配偶应当履行代为偿还的义务。

为此,原告李某将被告张某及其配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及其配偶共同偿还借款。

被告张某辩称,其在借条上虽约定由其配偶代为偿还,但该约定是原告李某逼迫其做出的,并非其真实意愿。

同时,被告张某表示,其配偶并不知晓借款一事,因此其配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张某的妻子辩称,其在借条上签字系受被告张某欺骗,其并不知晓借款一事,也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借条上明确约定由其配偶代为偿还,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被告张某未能偿还借款,其配偶应按照约定履行偿还义务。

关于被告张某及其配偶的抗辩,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在借条上签字系其真实意愿,被告张某的妻子在借条上签字虽存在受欺骗的情况,但被告张某的妻子在借条上签字后,未及时向原告李某提出异议,故应视为其认可了借条内容。

因此,被告张某及其配偶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 被告张某的妻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代为偿还被告张某应偿还的借款及利息。

资料员代签字坐牢了的案例

资料员代签字坐牢了的案例

资料员代签字坐牢了的案例以资料员代签字坐牢了的案例为题,列举如下:1. 2015年,某公司的资料员小李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李在公司负责处理一些重要文件的签字工作,但为了节省时间,他经常代替其他员工签字,以便能够更快地完成工作。

然而,由于代签字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小李最终被公司发现并报警。

2. 2017年,某银行的资料员小王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王在银行内部负责处理客户的贷款申请文件,但为了提高效率,他常常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然而,这种行为违反了银行的规章制度,小王最终被发现并被判入狱。

3. 2018年,某政府机构的资料员小张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张在政府机构负责处理一些文件的签字工作,但为了方便,他常常代替其他官员签字,以节省时间和人力。

然而,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政府机构的规章制度,小张最终被查处并被判刑。

4. 2019年,某医院的资料员小刘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刘在医院负责处理一些患者的病历和医嘱,但为了方便,他常常代替医生签字,以便更快地完成工作。

然而,代签字违反了医院的规定,小刘最终被发现并被判入狱。

5. 2020年,某学校的资料员小陈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陈在学校负责处理一些学生的请假条和奖励证书,但为了便利,他经常代替老师签字,以节省时间和纸张。

然而,代签字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小陈最终被学校发现并被判入狱。

6. 2021年,某法院的资料员小赵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赵在法院负责处理一些案件的文件和判决书,但为了方便,他常常代替法官签字,以节省时间和纸张。

然而,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院的规章制度,小赵最终被发现并被判刑。

7. 2022年,某军队的资料员小孙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孙在军队负责处理一些军事文件和军令,但为了方便,他常常代替上级签字,以节省时间和人力。

然而,代签字违反了军队的规定,小孙最终被军队发现并被判入狱。

8. 2023年,某科研机构的资料员小周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法官提醒:借条常见陷阱,有借条不一定能赢官司(收藏)

法官提醒:借条常见陷阱,有借条不一定能赢官司(收藏)

借条常见陷阱,有借条不一定能赢官司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资金周转借钱还钱的情况,一旦遇到纠纷,借条便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因为借条出具不规范引发的陷阱,并不是每个人都能避开。

01、打借条时写错名字包括:(1)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借据;(2)故意将名字中的文字写成别字,如将“张晓锋”写成“张晓峰”;(3)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据;(4)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

在上述情况下,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条,原告需要证明被告与借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证明,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法官提醒打借条时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借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借条上。

02、以消字笔出具借条现在市面上有一种消字笔,外观与普通中性笔无异,但其墨水成分特殊,会在书写后一段时间内自动褪色直至消失。

法官提醒打借条时应仔细检查对方提供的笔,尽量使用自己携带的普通笔书写,以防范类似风险的发生。

03由他人代写借条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

张三声称要去找纸笔离开现场,后持写好的借条返回,李四看借条内容无误便未在意。

后因张三未按照约定还款,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不是其本人书写。

经鉴定,借条确实不是张三笔迹,法院以李四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书写借条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现场书写,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以防出借人找他人代写。

04、以借条复印件、扫描件偷梁换柱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

张三声称要将借条入账,持借条去别处复印后返回,李四未仔细核对借条是否系原件。

后因张三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系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经鉴定,借条确系复印件,法院认定李四提供的借据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书写借条时,应要求出借人在姓名、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上捺印,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偷换原件。

借条上见证人的法律后果(3篇)

借条上见证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证据。

而见证人在借条中的作用不容忽视,他们不仅是借贷双方关系的见证者,也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

本文将详细探讨借条上见证人的法律后果。

一、见证人的定义及法律地位1. 定义见证人是指在借款合同、借条等法律文件上签字或盖章的人,他们对借款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等情况进行见证,并对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

2. 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见证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签字或盖章具有法律效力,对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见证人的法律后果1. 对借款合同真实性的责任见证人应在借款合同、借条等法律文件上真实、准确地记录借款事实,对借款合同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

如果见证人在借款合同、借条等法律文件上伪造、篡改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造成借款合同无效或损害他人利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借款合同合法性的责任见证人应对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借款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见证人明知借款合同违反法律法规,仍予以见证,造成借款合同无效或损害他人利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借款合同履行的责任见证人应对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借款合同按约定履行。

如果见证人发现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否则,见证人可能因未履行监督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对借款合同争议的处理在借款合同发生争议时,见证人应积极配合当事人解决争议。

如果见证人故意隐瞒事实、偏袒一方,导致争议无法解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对借款合同解除的责任在借款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见证人应对借款合同的解除原因进行审查,确保解除合法、合理。

如果见证人故意隐瞒事实、篡改解除原因,导致借款合同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

后来,甲未能按时还款,乙将甲诉至法院。

最高完对被告不承认欠条签名案例

最高完对被告不承认欠条签名案例

最高完对被告不承认欠条签名案例
一起借款合同纠纷,被告认为借条上自己的名字非本人所写,要求做笔迹鉴定,法院启动鉴定程序,最终确定借款内容及被告名字均系被告所书。

近日,子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

刘某与李某均经营食品生意,自2008年开始,李某先后多次从刘某经营的食品店购货,因李某长期拖欠刘某购货款,2011年6月9日和2013年10月1日,李某分别向刘某出具了两支借条。

后刘某多次持借条向李某催讨货款,李某不仅不偿还借款还辱骂刘某,甚至拿起棍棒撵逐,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闹至派出所,后刘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阶段,李某坚称两份借条上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写,拒绝偿还借款,提出笔迹鉴定申请。

法院根据被告申请对两份借条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经鉴定两份借条内容及签名均系被告李某本人字迹。

法院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法官寄语: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字迹进行的鉴定、识别活动,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以判明笔迹是由几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

在本案中,债务人仅以借条并非其本人签名为由进行抗辩并不能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当鉴定结果还原事实真相时,法院会依据案件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与李四的借款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与李四的借款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与李四的借款纠纷案例1事实经过: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

到期时,张三没有按时还款,并且拒绝偿还本金和利息。

李四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偿还借款。

律师解读:根据《借款合同法》,借款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当按时还款。

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时偿还借款,借款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

建议:1.李四可以向法院提供借款合同作为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借款关系。

2.借款合同一般需要具备书面形式,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可以提供其他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利息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但利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上限。

案例2事实经过:李四以借款为名义,向张三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条。

一年后,李四以张三未按时还款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追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律师解读:借条是借贷关系的证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借条作为书证可以作为借款纠纷的证据。

如果李四提供了有效的借条,则可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以及借款金额和期限等。

建议:1.借条一般需要具备书面形式,且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要素。

2.如果借条上有两个或多个见证人的签字,可以进一步增加证明的力度。

3.李四可以向法院提供借条作为证据,证明存在借款事实和借款金额,进一步支持其要求追回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诉讼。

案例3事实经过:张三以借款为名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并提供了一份自己签名的借据。

到期时,张三没有按时还款,并且消失了。

李四找不到张三,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借款。

律师解读:借据是借贷关系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借款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和方式偿还借款。

借据的出示可以证明借款人存在还款义务,并有助于追回借款。

建议:1.李四可以向法院提供借据作为证据,证明张三确实存在借款事实,并说明借款金额和期限。

法律讲堂关于借条的案例(3篇)

法律讲堂关于借条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借条是民间借贷关系中常见的法律文件,它以书面形式明确了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借条的使用并不总是那么规范,导致不少纠纷。

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的借条案例,分析借条在法律上的意义、书写规范以及如何防范借条纠纷。

二、案例背景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

2019年5月,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

同年6月,王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某人民币1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到期如数归还。

”此后,王某未按约定还款,李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借条的法律意义借条是借贷双方对借贷关系的书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条作为借款合同的书面形式,对借贷双方具有约束力。

2. 借条书写规范(1)借条应载明借款人、出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基本信息。

(2)借条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等。

(3)借条应由借款人亲笔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4)借条应尽量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语言,如“若干”、“左右”等。

3. 本案中借条的瑕疵(1)借条未载明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可能导致借款人身份无法确认。

(2)借条未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不利于维权。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王某出具借条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还款责任。

但鉴于借条存在瑕疵,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

(2)被告王某应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案例分析总结1. 借条是民间借贷关系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书写。

2. 借条书写不规范可能导致纠纷,甚至影响诉讼结果。

3. 在借贷关系中,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

借条具体案例

借条具体案例

借条具体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借条作为一种书面借贷凭证,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借贷场景中。

借条的具体案例有很多种,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实际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借条的使用情况。

案例一,小明向小红借款1000元。

小明因急需用钱,向朋友小红借款1000元。

为了确保双方权益,他们决定签订一份借条。

借条上载明借款人为小明,出借人为小红,借款金额1000元,借款日期为年月日。

双方在借条上签字并加盖盖章,以作为借贷的书面凭证。

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小明如期归还了借款,小红也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收到了全额还款,借款关系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二,企业借款合同。

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申请了一笔借款。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都会签署正式的借款合同,其中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借款合同就是一种借条的延伸,是企业借贷活动中的重要凭证。

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企业按时足额偿还了借款本息,借款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案例三,个人借款买车。

小王想购买一辆汽车,但手头资金不够,于是向银行申请了一笔车贷。

在签署车贷合同时,银行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中会明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等具体条款。

小王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清了车贷本息,成功购买了心仪的汽车。

通过以上几个具体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借条在各种借贷场景中的重要作用。

无论是个人借贷还是企业借贷,借条都可以作为一种书面凭证,记录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在进行借贷活动时,都应该重视借条的签订,以确保借贷关系的清晰明了。

同时,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也应按时足额偿还借款,以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总之,借条在借贷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一种书面凭证,更是借贷双方信任和合作的象征。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更加重视借条的签订和履行,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公平的借贷环境。

手印和签名被利用案例

手印和签名被利用案例

手印和签名被利用案例
祁阳农商总行工作人员邓文斌,唐有生违规冒名放贷,纪检监察漠视群众利益不作为,假作为。

欺压百姓法律意识浅薄无作非为。

据我了解我这种被冒名的并未个案。

本人于2010年无故被祁阳农商行马安岭支行(原祁阳马安岭信用社)冒名贷款3万元,至2019年多次多次与银行协商处理,银行方答复每次都是清除我名下的被冒名的贷款。

期间却多次收到农商行的催收涵。

至2020年7月份在明知非本人所借的情况下向祁阳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强制执行。

(后因本人去农商总行纪检监察反映已经撤诉)本人去总行纪检监察反映,经纪检监察调查证明,此笔贷款乃是银行工作人员:邓文斌,唐有生,在任祁阳农商马安岭支行期间违规冒名放贷所为,这两工作人员也承认借据上身份信息,户口本,签名,手印都是伪造。

纪检监察当着本人与银行这两名不法份子出示投诉整改书。

并承诺3月之内清除我在农商行被冒名的贷款,修改征信不良记录。

谁知又过了一年还是未解决。

因此笔被冒名贷款导致本人征信不良记录。

致使本人2011-2019期间2次因征信问题结婚失败,一次因父亲心脏衰竭急需钱动手术也因征信问题未在任何金融机构贷到款,最后被迫保守治疗3年至使家里一穷二白……本人也因这笔被冒名的贷款事宜投诉无门,报警不理导致患有轻度忧郁症!
该事件持续12年之久,对本人的生活造成极大影响,群众无小事,居然还发生这种欺压老百姓之事,据我所知,我这种被冒名贷
款事件在我们当地是普遍现象,该银行机构在我们当地还有很多这种事情,请求相关领导对这银行进行调查,还本人12年的不白之冤。

否则我将已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举报。

打借条有第三人签字需注意的案例

打借条有第三人签字需注意的案例

打借条有第三人签字需注意的案例摘要打借条是一种常见的借款方式,经常需要第三人作为担保人,和出借人和借款人一起签署借条。

但是,第三人作为担保人会有哪些注意事项?本文将通过实际案例来阐述。

背景打借条是非常常见的借款方式,无论是个人借款还是商业借款,都需要有书面记录来证明借款数额、时间和利率等关键信息。

有些借款协议还需要第三人担保,来保证借款人按时还款。

这种情况下,第三人需要格外注意一些条款和细节,以免未来出现纠纷。

案例1: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款项在这个案例中,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10万元,需要第三人担保。

出借人、借款人和第三人一同签署了借条,明确申明第三人是担保人,并规定担保人对借款人的财产有权追缴,直到借款全额结清。

但是,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款项,导致出借人要求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

此时,第三人发现借条上没有规定担保期限,也没有明确提及担保人权利的行使方式,导致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最终,第三人只能承担一部分责任,损失惨重。

教训:第三人在签署借条前,应该对借款人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包括其金融状况和还款能力等方面。

此外,应该在借条上明确规定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免未来出现类似的纠纷。

案例2:借款人将钱款转给了第三人在这个案例中,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10万元,需要第三人担保。

出借人、借款人和第三人一同签署了借条,明确申明第三人是担保人,并规定担保人对借款人的财产有权追缴,直到借款全额结清。

但是,借款人将10万元的钱款转给了第三人,而没有按照原定计划进行还款,导致出借人要求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

此时,第三人认为自己承担不了担保责任,因为钱款已经不在借款人手中,而是交给了另外一个人。

教训:第三人在担保之前,应该了解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计划,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能力进行还款。

如果借款人将钱款转给了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应该及时通知出借人,并求助法律机构来解决争议。

案例3:借条上的欠条公章是伪造的在这个案例中,出借人将10万元借给了借款人,需要第三人作为担保人。

父代子出具借条的行为认定案例

父代子出具借条的行为认定案例

父代子出具借条的行为认定案例案例:父代子出具借条的行为认定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家公司的高管,因为生意发展需要资金周转,而自己手头又比较紧张,无法及时筹集到足够的资金用于公司运营。

在这种情况下,他向自己的父亲求助,希望父亲能够借给他一笔钱作为公司运营资金。

父亲知道儿子的困境,也愿意帮助他。

于是,两人商量之后决定出具一份借条,以确保资金可以按照之前商定的方式进行借贷。

借条的内容是儿子向父亲借款10万元,利息为按年利率3%计算,借款期限为一年。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发现公司生意逐渐好转,资金周转能力逐渐增强,他渐渐忘记了与父亲之间的借款协议,也没有主动归还借款。

父亲也没有催促儿子归还借款,因为他信任儿子并且不愿意伤害家庭关系。

在一年后,父亲突然生病需要大笔医疗费用,但是儿子拿不出足够的现金来支付父亲的医疗费用。

为了筹措资金,他决定卖掉自家的一套房产。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时,房产证上的抵押登记显示有一张抵押借款的借条,欠款人为小明,出借人为父亲。

小明惊讶地发现,自己早就忘记了这笔借款,并且在房产过户时也没有清偿借款。

在面临房产交易受阻,对父亲出具的借条事实的认定成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特定形式的借贷行为,具有借款人借贷,出借人放款,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等基本要素。

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方是出借人,一方是借款人,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明确,借款目的合法,利息合理,并且是自愿达成的。

针对本案中出具的借条,虽然儿子和父亲通过书面形式确认了借款金额、利息和借款期限等基本要素,但是在行为表现上,借款人本人没有参与签订借款协议,而是由父亲代为签署。

对于父代子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否有效,需要分析以下几个问题:1. 儿子对出具借条行为的表示认可:在本案中,尽管借款人本人没有直接参与借款协议的签署,但是在之后的行为表现上,儿子并没有对借条的事实进行否认或抗辩,也未曾提出借条无效的主张。

代签字法律责任案例(3篇)

代签字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际交往的频繁,代签字现象逐渐增多。

代签字是指在本人无法亲自签字的情况下,由他人代为签字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因代签字引起的法律纠纷,旨在提醒人们注意代签字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详情2019年5月,王某因工作原因需要出国考察,但由于时间紧迫,无法亲自签署一份合同。

于是,王某找到同事李某,请其代为签字。

李某考虑到王某的困境,答应帮忙。

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李某并未告知王某合同的具体内容,只是按照王某的要求在合同上签下了王某的名字。

合同签订后,王某出国考察。

在考察期间,王某突然接到一纸诉状,被告是李某。

原来,在王某出国期间,合同对方公司以王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代签字人,在代为签字时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未告知王某合同的具体内容,导致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对王某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因合同纠纷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同时,法院还认为李某的行为给王某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判决李某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代签字的行为虽然出于好心,但因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王某遭受了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代签字的法律风险:代签字本身并不违法,但代签字人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确保代签字行为不会给他人带来不利影响。

2. 告知义务:代签字人应当告知被代签字人合同的具体内容,确保被代签字人对合同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3. 违约责任:如果代签字行为导致合同违约,代签字人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4. 名誉损害:代签字行为可能会对被代签字人的名誉造成损害,代签字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建议为了避免类似案例的发生,以下是一些建议:1. 谨慎代签字:在代签字前,应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确保代签字行为不会给他人带来不利影响。

李四平、李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四平、李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四平、李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41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沈岐王进肖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四平;李金芳;李金厚【当事人】李四平李金芳李金厚【当事人-个人】李四平李金芳李金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李四平【被告】李金芳;李金厚【本院观点】意思表示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对民事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特别授权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5:59:14李四平、李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06民终417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四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辉。

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生,枣阳市吴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李金厚。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四平因与被上诉人李金芳、原审被告李金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9)鄂0683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李四平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枣阳市人民法院(2019)鄂0683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案涉借款连带清偿责任及案件受理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李四平在案涉借条上公签署“证人:李四平”字样,并未签署“担保”二字,“担保”二字系上诉人不知情时他人伪造书写;2.被上诉人李金芳在向李金厚支付借款后,才请求上诉人在借条上签字,其签字时李金厚并不在场,其未收到李金厚任何好处,没有必要、更不可能冒险提供借款担保;3.被上诉人请求其在借条上签字时明确告知其只是做个见证,证明借款关系存在,其出于给熟人帮忙的心理才答应签字,因此被上诉人明知其是借款见证人,而非担保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范文最新推荐------------------------------------------------------
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
借条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那么你知道借条怎么规范书写吗?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案例,供你参考。

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
帅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拾万元正,帅某在借款人处签名,下一行又注明2018年2月9日前归还。

同时在场的被告徐某在帅某还款时间下一行签名并捺印。

后陈某因向被告帅某、徐某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徐某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抗辩。

本案中徐某到底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
律师解答:徐某应当认定为见证人。

理由是:徐某在陈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没有接着在今借人帅某后面或下一行。

故徐某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应陈某、帅某的要求作个借款的见证人。

理由: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

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

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

本案中,作为借款人身份,帅某已经签名且注明了还款时间,帅
1 / 6
某是借款人无疑。

作为保证人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徐某在借条上的签名并没有注明。

作为见证人身份,从签名形式上看,徐某并没有接着在借条上今借人帅某后面或下一行签名,而是在帅某作为借款人签字、注明还款时间的下一行签名。

这与日常民间借贷的借条签名形式完全不符。

徐某签名的这段距离完全否定了其共同借款人的身份。

故徐某应作为见证人。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应注意书写借条时尽量规范,明确注明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身份,已免发生纠纷容易造成三种身份的混淆,给自己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借条的八大注意事项
1.借钱时一定要打借条,如果不打借条,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2.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3.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范文最新推荐------------------------------------------------------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丧失胜诉权。

4.借条中的借款利息如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法律上将不支持。

5.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6.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

7.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8.当事人合法的诉权受法律保护,但任何人不能随意捏造事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更不能妄想通过法院来实现其非法的诉求。

借条作为一种借款合同,反映了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你知道借物的借条怎么写吗?下面小编
3 / 6
整理了借物的借条,供你参考。

借物的借条范文一
借条
慈有于年月日借到本公司物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见下附表一。

并约定于年月日归还,若借方无法偿还实物按照表中金额赔偿。

借物双方立此为据,借条借物品之日生效起到归还之日止结束。

借方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2)第一联(存根)
借物的借条范文二
借条
今由于的需要,于年月日向借用等物品,并确保在使用完毕后完好归还。

经办人:团委老师签名盖章
借用单位:
年月日
借物的借条范文三
借条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于公司(国际文化交流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借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品。

借出人(签字):
国际文化交流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范文最新推荐------------------------------------------------------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

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

那么你知道借东西的借条怎么写吗?吗?下面小编整理了借东西的借条,供你参考。

借东西的借条范文一
借条
因举办中心比赛活动需要,现向中心预借经费***元,并承诺于本月*日前核销,逾期罚款。

此借条一式两份。

借款使用细则:
借款人:
借款日期:
借东西的借条范文二
借条
今由于的需要,于年月日向借用等物品,并确保在使用完毕后完好归还。

经办人:团委老师签名盖章
借用单位:
年月日
借东西的借条范文三
物品借据
5 / 6
借用物品:澳柯玛冰柜一台
借用时间 20xx年x月x日归还时间20xx年x月x日借用情况说明:冰柜外表没有受损,工作正常。

1.借用期间如遗失所借物品,应按所借物品购买时的原价进行赔偿;
2.所借物品物品由借用人妥慎使用,有任何损坏,包括物品损坏、零部件损坏或遗失,则借用人必须照价赔偿;
3.所借物品如遇故障或损坏,应及时向有关人员进行反映,借用人不得自行处理,否则责任自负。

特立此据
借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