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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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县第一中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依据《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条例及细则。
第二条:为了规范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认真履行学校的教育职能,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各年级部、班级在处分学生时,要做到有理、有节、有据,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坚持善教育、轻处分的原则,以处分为手段达到教育之目的。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应歧视,及时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使其尽快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一)处分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或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处分程序及权限
第五条:凡学生中出现违纪情况,有处分条例规定中所列行为,需要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应先由该生所在班的班主任将学生违纪情况调查清楚,整理出详实的书面材料,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年级部。年级部在接到班主任的呈报材料后,应对呈报材料中所列的违纪事实进行进一步核实,提出年级部处理意见。
第六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年级部处理,并将处分登记表及违纪材料存档;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年级部呈报德育处,由德育处核实后,呈报主管副校长处理;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年级部呈报德育处,由德育处核实后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报请教科局备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登记表及违纪材料由年级部上报德育处备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年级部编制统一的处分布告,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德育处编制统一的处分布告,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
第七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确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到校,并告知家长《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当面传达学校的处理意见和处分决定,并要求家长、学
生分别在《学生违纪家长告知书》、《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按处分类别由年级部或德育处存档。
第八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确定后,班主任、年级部要积极协助家长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对其进行教育,做好处分的善后工作。
第九条:应当受到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且违纪后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有可能再次引发突发或恶性事件的学生,先由家长领回进行家庭教育,返校时学生必须写出3千字以上的自我反思,交班主任,由班主任阅后上交德育处存档。自我反思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1)违纪情况说明及认识,(2)返校后学习、生活、纪律的整改措施和规划,(3)自己的人生规划。
第十条:对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学生,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另责成其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协助当事人给予受害人或集体经济补偿,违纪学生家长必须与学校或受害人签定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违反学校纪律且情节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赔偿损失者;
(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十二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
(二)认错态度不好;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
(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
(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
(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
(七)嫁祸于他人;
(八)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等行为。
第三章:处分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处分学生时,受到处分的学生,应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违纪事实的基础上,认真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按处分类别报年级部或德育处备档。
第十四条:不予撤消和毕业时尚未撤消的处分,应按规定程序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供高招录取、招干、征兵时参考。
第十五条:处分在记入学生档案时,参与人员包括学校有关领导、年级部主任、班主任、学生本人,要按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六条:对已撤消的处分,不再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处分的撤消
第十七条:撤消处分的时间: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从处分公布之日起3个月后(不含假期)可提出申请撤消处分;记过、记大过处分从处分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不含假期)可提出申请撤消处分;留校察看处分自处分公布之日起12个月后(不含假期)可提出申请撤消处分。
第十八条:撤消处分的程序:受处分的学生经过考察,有明显进步,处分后表现良好,由学生本人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在班上宣读,然后由全班学生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率达85%以上的,再由班主任、任课教师(至少6名任课教师)、年级部根据该生的具体表现,拿出具体意见,经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年级部或德育处备案。最后由年级部、班主任宣布执行。
第十九条:撤消处分后又重新受到处分的,应加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原处分尚未撤消又再次受到的处分,合并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高三年级受到的处分,因不足撤销处分的时间无法予以撤消的,不再予以撤消。
第二十二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要按时每月向班主任写出思想汇报,经班主任签字后交年级部存档,如有悔改表现和明显进步者,可按期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犯校纪者,报请校长办公会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被处分学生在未被撤消处分期间,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不得加入共青团,不得享受奖学金或助学金,已经享受的要追回本年度的奖学金或助学金。被处分学生毕业前未被撤消处分者,班主任要如实记入《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手册》。
第五章:处分条例
第二十四条: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但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写出深刻检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不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无故旷课累计达10-20节或连
续旷课2天,迟到、早退3次折算1次旷课),其中包括体育、通用、信息、音乐、美术课及学校、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2、在教室打牌、追逐打闹、干扰他人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
3、涂改学校通知、黑板报,撕毁布告、宣传布标等,在墙上乱蹬鞋印、乱写乱画;
4、扰乱用餐、集会或其它公共秩序,且认错态度不好、态度恶劣,造成较坏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