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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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购买配备公务用小汽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购买配备公务用小汽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购买配备公务用小汽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1.07•【字号】云国资[2005]2号•【施行日期】200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购买配备公务用小汽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云国资〔2005〕2号)各监管企业:为了规范购买配备公务用小汽车的管理,经研究,现将《云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购买配备公务用小汽车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七日云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购买配备公务用小汽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贪图享受的不良风气,切实规范企业领导干部的清廉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中纪委、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有关规定,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小汽车,是指监管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工作需要而购买配备的小轿车、越野车。

第三条监管企业因生产、经营和对外交往接待等工作需要,要本着“工作必需、遵守规定、配置适当、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考虑小汽车的使用效益,购买配备公务用小汽车。

第四条监管企业购买配备公务用小汽车标准如下:(一)不准购买排气量超过2.6升(含2.6升)的进口小轿车。

(二)根据云政办发〔2004〕98号《通知》,12户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重要骨干企业集团公司购买配备公务用小轿车,正职使用的车辆价格控制在45万元以下;副职使用的车辆价格控制在40万元以下。

购买配备公务用越野车,价格控制在55万元(含55万元)以下。

12户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重要骨干企业集团公司所属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购买配备公务用小轿车,价格控制在25万元以下;购买配备公务用越野车,价格控制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3号——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3号——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3号——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手签章)2014年11月21日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二)负责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和能源资源利用的使用管理;(三)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四)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接待工作;(六)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关事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机关事务管理机制,协调机关事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绩效考核机制。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公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第35号令)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3月5日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第35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省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省级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省级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丽政办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市实施办法,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三公”经费管理工作。

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出台后,制定了我市实施意见,按照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对全面压缩“三公”等经费管理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站在讲政治、讲纪律的高度,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实施意见,牢固树立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思想,真正把加强公务用车购置、运行经费管理作为规范财政预算、节约行政成本,推进廉洁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完善制度,强化措施,严格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大力压缩本年度公务用车购置、运行费用支出。

二、暂停公务用车购置审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公务用车购置、配备、处置审批工作统一由丽江市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县(区)公务用车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不得再审批公务用车购置、配备、处置。

同时,一律暂停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区)公务用车新购、更新审批(含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此前已经批准并进入采购程序的要立即终止采购程序,已经完成采购但未上牌落户的退回厂家或销售商处理,即日起交警部门暂不为公务用车上牌落户。

凡违反规定擅自购买公务用车的,将严肃追究购车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并执行好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制度,加强管理,规范用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及《**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车辆编制管理及更新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统一管理、经济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保障公务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等核定编制。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核定编制,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公务用车在满编情况下,一般不允许接受上级配发的车辆,确因工作需要接受的,按照职能分工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先行接受车辆,保障工作需要,待单位老旧车辆报废后,及时纳入编制管理。

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日期】2004.08.25【实施日期】2004.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管理,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99〕5号文件的通知》(厅字〔1999〕31号)和《关于重申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办发〔2003〕32号)的规定,制定以定编管理和明确配车标准为主要内容的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用于非盈利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定编管理,是指按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的编制,审批公务用车的配备、调配、更新和报废,监督指导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

公务用车定编管理按统一标准、总量控制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施行。

统一标准是指统一核定车辆编制和车辆配备的标准。

总量控制是指省级各单位和各州、市的车辆总编制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核定。

分级管理是指省级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定编管理的审批管理工作,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办,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州(市)、县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编管理的审批管理工作,由州(市)政府办公厅(室)或机关事务管理局承办,报州(市)政府审批。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现有车辆的管理使用。

积极探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条件成熟后报批试行。

第二章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第五条省级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按下列标准和原则逐项核定:(一)按领导职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正、副省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以后享受副省级以上政治生活待遇的领导干部)每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

(二)按人员编制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1、省级五家办公厅机关,按人员编制与车辆编制6∶1核定。

云南公车改革方案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条例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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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云南公车改革方案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条例全文云南公车改革方案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条例全文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要求,推进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和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车改办〔2015〕1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围绕建设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切实降低公务交通支出费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云南省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创新制度、保障公务。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二)统筹兼顾、政策配套。

统筹各方面利益关系,分级、分类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和有机衔接,确保改革方案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行性。

(三)因地制宜、倾斜基层。

针对云南省边境线长、山高谷深、路网不健全、自然灾害频发以及禁毒防艾、处突维稳任务繁重和交通社会化保障能力差等实际,对基层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及乡镇予以政策倾斜,确保改革后的公务用车。

(四)统一部署、分步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以及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级党政机关先行推进,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加快推进,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按照中央部署有序推进。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超标准公务用车审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超标准公务用车审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超标准公务用车审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云政办发[2008]112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超标准公务用车审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1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办发[2004]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下发以来,我省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走上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考虑到担负特殊职能部门所需配备和使用超标准公务用车的实际,经省纪委授权并经省委办公厅同意,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超标准公务用车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省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车办)将审批文件抄送省纪委党风室备案。

现将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超标准公务用车审批使用管理规定通知如下:一、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按照25号文件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监察厅关于重申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30号)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准购买配备和使用超标准车辆。

二、国务院部委实物配发或全额拨付资金购置的超标准公务用车,由省公车办按照程序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三、国际援助和国际合作项目协议文件中涉及的超标准车辆,由省公车办按照程序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四、警务用超标准公务用车,应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在车身喷涂警务专用标识,并严禁挪作他用。

五、各州(市)应严格控制购买接待用车,确有需要的州(市)应严格控制在2辆范围内,严禁以接待用车为由购置超标准车辆供领导乘坐。

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省长秦光荣二○一一年五月六日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客运活动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电动公交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交通工具和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客运活动。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优先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第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优化运营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落实各项补贴、补偿等政策,并及时拨付有关费用。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综合开发,鼓励城市公交企业使用环保节能型车辆。

第五条省、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业务指导工作;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云南出台新规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

云南出台新规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

云南出台新规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
本刊综合
【期刊名称】《云岭先锋》
【年(卷),期】2018(000)012
【摘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对公职人员的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提出了新要求。

公务用车该注意哪些?您的办公室符合规定吗?一起来看看。

【总页数】2页(P9-10)
【作者】本刊综合
【作者单位】[1]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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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务用车加油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公务用车加油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公务用车加油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云南省公务用车加油卡的使用管理,规范加油卡的使用程序,保证加油卡的正常使用,维护国家和云南省的财产安全与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各级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加油卡的使用管理,以及在云南省境内使用的公务用车加油卡的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加油卡申领、使用和归还应符合以下的程序和要求:1.加油卡的申领: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向有关加油站提出加油卡申领需求,加油站按规定程序向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申领。

2.加油卡的使用:公务用车驾驶员在用车前,应向公务用车管理部门提出加油卡的使用申请,附上加油卡编号、车牌号码、用车事由等相关信息。

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向驾驶员发放加油卡。

3.加油卡的归还: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加油卡进行清点验收,对于使用完毕的加油卡应及时收回,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四条:公务用车加油卡的使用应按照以下规定:1.加油卡的用途:公务用车加油卡只能用于公务用车的加油,不得挪作他用。

2.加油站的选择:驾驶员在加油时应选择指定加油站进行加油,不得私自选择加油站。

3.加油限额:每辆公务用车每月的加油量应限制在规定的额度内,超出部分需由用车单位自行负担。

4.加油卡的保管:公务用车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加油卡,不得将加油卡交由他人使用。

5.加油卡的使用记录:加油站应记录每次加油的车牌号码、加油卡号码、加油量和加油日期等信息,并及时报送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备查。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1.驾驶员私自挪用加油卡,私自选择加油站加油,或者将加油卡交由他人使用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公务用车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清点验收加油卡,或者未及时收回已使用完毕的加油卡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加油站不按规定记录加油信息,或者出现乱填乱报的情况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2007年3月2日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省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省级事业单位国有(公共)财产。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省级事业单位的资产,省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0•【字号】云政办发[2005]147号•【施行日期】200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4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资源节约工作,在推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牢固树立资源节约意识建设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

各部门各单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认识我国资源基本状况和需求矛盾的严峻形势,强化资源意识、节约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资源节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要从一点一滴小事做起,做节约的表率,树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科学的消费理念,做到人人崇尚俭朴节约,形成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良好风尚,办事要廉洁勤俭,不铺张浪费、劳民伤财。

各部门各单位带头开展资源节约工作,是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要举措,对全省建设节约型社会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和影响。

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论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和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扎扎实实推进资源节约工作。

二、加强管理,努力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一)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办公用房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各级机关办公用房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

要按节约型社会的要求,逐步实现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装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严禁在建设中相互攀比,杜绝超预算、超规模、超标准,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尽可能采取低成本的节能改造措施。

云南省公车辆改革方案

云南省公车辆改革方案

云南省公车辆改革方案背景公车辆管理一直是中国政府改革的重点之一,旨在减少政府采购车辆,提高政府效率,节省财政开支。

为此,云南省政府印发了一份新的公车辆改革方案,旨在更好地管理公务用车,推进公共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改革方案根据云南省政府的公车辆改革方案,下面是几点主要内容:一、缩减公务用车云南省政府将对公务用车进行缩减,将现有车辆减少30%以上,以达到公车辆数量与职工规模相适应的水平,并通过公共交通和租赁服务等方式,满足政府工作需要。

二、提升用车管理水平云南省政府将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全面实施汽车GPS定位、智能终端管理、驾驶员行为监管和车辆使用场景分析等企业级用车管理系统,以确保车辆合理使用和管理。

三、加快公务用车移交方式改革云南省政府将通过招标公开、交易平台等方式,加快公务用车的拍卖、变卖和流转管理,提高公务用车资产利用效率和回收效益。

同时,为了确保资产变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云南省将建设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互通共享和动态管理。

四、完善公车管理机制和人员考核制度云南省政府将完善公车管理机制和人员考核制度,推行公车出行计划制度,加强公车辆日常保养和维修保养工作,完善公务用车年度报表倒查系统,对公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分析,实现公车辆管理信息化和科学化。

总结通过云南省的公车辆改革方案,可以看出政府在严格控制公车数量、提高用车管理水平、推进公车流转变卖和完善公车管理机制等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为公共资源的节约使用和城市交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也为全国公车改革带来了有益的参考。

虽然公车辆改革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障碍和阻力,但我们相信,在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努力下,公车辆管理将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和透明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审批表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审批表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审批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20•【字号】云财资[2014]150号•【施行日期】201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审批表的通知(云财资〔2014〕150号)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属事业单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审批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2.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审批表云南省财政厅2014年9月20日附件1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根据《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和《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云政办函〔2014〕126号)有关规定,按照资产配置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商品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限制性标准,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标准限额内优先选择经济、适用、低能耗产品。

单位现有资产超过或低于配置标准的,暂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后需要新增资产时再按此标准配置。

对暂无配置标准或特殊需要的国有资产,单位应当按照合理满足履行职能需要的原则,从严控制。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通用设备配置标准二、土地、房屋(含房屋大型修缮)及构筑物配置标准土地、房屋(含房屋大型修缮)及构筑物配置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政策和规定执行。

三、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办公通用软件配置标准办公通用软件配置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财行〔2013〕98号)执行。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1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XXX 〔XXX〕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四条严格车辆管理。

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她人驾驶。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须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

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

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

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

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

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

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

局办公室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

第九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

除外派公出情况外,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车库,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

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第十一条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用车范围。

根据市车改办批复,我局保留机要通信及应急车辆X台,主要用于以下公务活动:1、办理保密、机要文件及涉密其它业务;2、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稳定事件等;3、上级部门到我市督查、督导、考核、调研和召开现场(报告)会等重要活动;4、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通知的重大紧急会议和公共交通工具难以按时保障出行的重要紧急活动;5、举行全市一类大型会议(市党代会、市人大、政协两会)需要运送会议设备、材料、资料等;6、重要工作调研、视察、招商引资、访贫慰问、重大工作督查和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重点专项检查、督查、考核,以及单位来岳公务活动;7、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的应急公务出行和确需开展的基层调研、跨行政区域的重要公务活动;8、经主要领导批准的其它特殊事项。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资[2009]44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资[2009]44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资〔2009〕44号)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科学合理地核定办公设备配备标准,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行政单位,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办公设备配置包括办公设备的购置和调剂等。

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的购置是指经省财政部门批准项目购置计划后,由省级行政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购买或采购自用办公设备。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办公设备包括办公用电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会议系统装备等)和办公家具(桌、椅、沙发、茶几、资料柜等)等。

第五条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应当遵循“必要、实用、节约”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已有设备基础上,根据工作和岗位的实际需要配置办公设备,减少闲置和浪费。

第六条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原则上应当采购、采用国内自主创新产品;购置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执行。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机关各处室:《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5年3月3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2015年4月2日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更好地为职能工作服务,根据《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公务用车按照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由综合处统一负责车辆的调派使用、用油管理、维修管理、车辆保养及报废等事宜。

第三条禁止公车私用,严禁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不准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车辆。

第四条车辆管理(一)凡由局机关购置的车辆,均属国有资产,按照国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任何个人均无权私自处置。

(二)综合处应及时做好车辆维修、年审、换证等用车准备工作,以满足公务活动用车需要。

(三)严格执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车辆的年审、养路费购置、车辆保险由综合处具体办理,并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使用范围本局公务车辆使用范围:应急救援、行政执法、巡查监管、机要通信、其他紧急公务用车。

取消一般公务公车。

第六条使用管理(一)调派车辆的原则是先急后缓,重要用车优先,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开展。

(二)局机关除机要通信用车相对固定外,其他公务车辆由综合处统一安排使用。

(三)公务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度,因工作需要用车的,需提前申请,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内容包括:出车事由、申请用车人及乘车人数、到达地点、用车时间、批准人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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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管理,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99〕5号文件的通知》(厅字〔1999〕31号)和《关于重申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办发〔2003〕32号)的规定,制定以定编管理和明确配车标准为主要内容的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用于非盈利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定编管理,是指按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的编制,审批公务用车的配备、调配、更新和报废,监督指导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

公务用车定编管理按统一标准、总量控制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施行。

统一标准是指统一核定车辆编制和车辆配备的标准。

总量控制是指省级各单位和各州、市的车辆总编制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核定。

分级管理是指省级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定编管理的审批管理工作,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办,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州(市)、县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编管理的审批管理工作,由州(市)政府办公厅(室)或机关事务管理局承办,报州(市)政府审批。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现有车辆的管理使用。

积极探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条件成熟后报批试行。

第二章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第五条省级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按下列标准和原则逐项核定:(一)按领导职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正、副省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以后享受副省级以上政治生活待遇的领导干部)每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

(二)按人员编制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1、省级五家办公厅机关,按人员编制与车辆编制6∶1核定。

2、省级组成部门机关,按人员编制与车辆编制8∶1核定。

3、其它厅级及以下机关、单位,按人员编制与车辆编制10∶1核定。

对人员较多的事业单位,按工作需要合理核定4、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用车编制,可根据情况适当核定,纳入单位总编制。

(三)按工作职能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1、用于接待工作的公务用车编制,省级五家办公厅机关按3至5辆核定;省接待部门单独核定;其他单位在其总编制内调剂使用,不再专门核定接待用车编制。

2、警车、救护车等具有固定标识的特殊业务用车,可根据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3、财政拨款单位的19座以上载客汽车经过审批,纳入编制管理,不占车辆编制。

4、省政府办公厅按全省公务用车总编制的5%预留车辆编制,根据需要统一调剂使用。

第六条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的原则:(一)公务用车编制是管理公务用车的基本依据。

各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应根据财力允许和工作需要在公务用车编制内逐步配备。

不准超编配备车辆,车辆空编不作为财政安排购车资金的依据。

(二)非常设机构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需用车时由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调配使用。

(三)自收自支单位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车辆按配备标准购置,纳入非编车辆管理。

(四)撤、并或升、降格单位,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新组建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须重新核定。

(五)由国家投资、省级单位承担或参与实施的各种科研、援助、工程等项目的用车,按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合同有关车辆配备使用的条款,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购置,纳入非编车辆管理,车辆费用从项目资金中支出。

(六)公务用车编制由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不核定到内设处、室或内设单位。

主管机关可在核定的本系统车辆总编制内调剂使用,并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公务用车编制的核定程序。

省级各单位、各州(市)的公务用车总编制,由各省级单位、州(市)政府,按本办法有关车辆编制核定的标准和原则,制作《全系统公务用车编制申报分配方案及现有车辆情况明细表》(附电脑软盘)和文字说明,省级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须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复的“三定方案”等材料,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承办,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批下达。

第三章公务用车配备和管理使用第八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一)轿车配备标准。

轿车配备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执行。

1、正省级领导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

2、副省级领导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

3、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

(二)越野车的配备标准。

省级领导干部按中纪委有关规定办理。

厅级单位购车价格控制在45万元以内,县处级及以下单位购车价格控制在35万元以内。

严禁超配备标准购买大排气量豪华型车辆。

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标明的售价为准,不含规定缴纳的税费。

第九条公务用车购置报批程序:省级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申请购车,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购车单位的工作需要、车辆编制,实有车辆数量、车况及管理使用情况,拟购车型的价格、资金来源、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逐项审核,区别不同情况办理。

(一)下列情况购车不需审批,持购车申请和有关证明到省公务用车定编办开具《云南省公务用车配备通知》,纳入政府采购:1、在车辆编制内按规定的标准购车,购车资金落实,财政部门出具有关资金来源渠道和用途书面意见的;2、自收自支单位按规定标准购车的;3、购买6万元以下载客汽车的。

(二)下列情况申请购车需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并依据批准文件出具《云南省公务用车配备通知》,纳入政府采购:1、需财政安排资金购车的;2、需购买19座以上载客汽车的;3、特殊情况需超编制购车的;4、因特殊需要经省纪检监察机关同意需超标准购车的。

(三)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政府采购、公安交警、交通规费征收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管理,禁止为无《云南省公务用车配备通知》的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云南省公务用车配备通知》由省公务用车定编办统一印制。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一)财政拨款的单位车辆编制内配备使用的车辆,按在编车辆管理,享受报废、更新和税费减免及财政拨付车辆运行经费补助的政策;特殊情况需超出公务用车编制配备的车辆,按非编车辆管理,允许使用至报废,不再更新,不享受税费减免及财政拨付车辆运行经费补助的政策。

(二)除省级领导干部按规定配备的专车和相对固定用车外,其余车辆由单位统一调度使用。

(三)撤、并或升、降格单位,其原有车辆,包括原项目用车、上级配置和捐赠的车辆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车辆配备的文件规定处置。

并入(调拨)其他单位使用的车辆,单位有空缺车辆编制的按在编车辆管理,无空缺车辆编制的按非编车辆管理。

(四)有接待或特殊业务专用车辆的单位,要严格按使用性质使用。

接待用车的车型、车号及数量、质量情况,应报公务用车定编管理部门备案,以便大型活动统筹调配使用;特殊业务用车,按行业特点和有关标准,在车身外壳喷绘醒目特殊行业标识。

(五)6万元以下的载客汽车纳入非编车辆管理。

第四章公务用车的调配、报废和维修管理第十一条省级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车辆调配、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州(市)、县的车辆调配、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由州(市)政府办公厅(室)审批。

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车辆过户、报废和国有资产帐目变更等手续。

第十二条车辆报废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的规定执行。

9座以下(含9座)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使用15年。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经有关职能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延长使用年限。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三条车辆维修和购买保险必须在政府统一招标采购指定的单位进行。

审计和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出现违规、违纪问题。

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和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对中标单位的监管。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在车辆配置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工程项目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购车的;(二)购买超标准小轿车和越野车或对所乘坐的车辆进行豪华装修的;(三)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调换、借用、摊派资金配备购买各种车辆的;(四)弄虚作假,以接待用车或特殊公务用车为由,购置超标轿车和越野车供部门领导乘坐的;(五)拖欠工资的县(市、区)和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购买小汽车或非政策性亏损国有企业购买小汽车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导致本地区、本部门违规购车问题突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七)对违规车辆的处理,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拍卖和报批,擅自转让、转移或藏匿,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八)不严格把关,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地区、部门突破车辆编制和配备标准,或为购置车辆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六章实施与监督第十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抓好本地区和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各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购车标准,强化编制管理,控制资金使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

对不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众组织机关及人民团体机关。

第十八条中央驻滇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各州、市政府在报省核定的公务用车编制总数内,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各县市区及所属各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办法和购置公务用车的审批程序。

其他规定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云南省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车辆购置配备和管理使用,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中纪发〔1995〕7号)执行。

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不准购买排气量超过2.6升(含2.6升)的进口小轿车。

省直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非生产性载客汽车须报省国资委同意并报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过去的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2004年8月25日连续很多天都是天亮之后才睡觉。

别人问我,你晚上不睡觉都在干嘛。

我马上回答,写稿啊,书稿还没交呢。

但其实,我一个字也没写。

而之所以熬夜,也不过是因为心里有牵挂的人和未完成的事吧。

别人问你怎么还不睡,你说不困。

其实熬夜很困,打个哈欠都会有眼泪流出来,只是心中一直有所期待,有所牵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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