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word兼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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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谈判28页

第六章  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谈判28页
另外,对于一项产品,如某个成员的该产品出口 额占其总出口额的比重最高,该成员虽不具有主要供 应者的利益,但应被视为具有主要供应利益,与主要 供应方一样,也有权要求参加关税减让谈判。
(二)产品实质供应利益方
在谈判前的一段合理期限内,一个世贸组织成员某项 产品的出口在另—方进口贸易中所占比例达到10%或10 %以上,则该成员对这项产品享有实质供应利益,被称为 有实质供应利益方。她有权向被供应方提出关税谈判的要 求。
五、关税减让谈判的类型
(一) 多边关税谈判 (二) 加入世贸组织时的关税谈判 (三) 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关税谈判

六、关税减让谈判的方式
(一)产品对产品谈判 (二)公式减让谈判 (三)部门减让谈判
(一) 产品对产品谈判
产品对产品谈判是指,一个世贸组织成员根据 对方的进口税则产品分类,向谈判方提出自已具有 利益产品的要价单,被要求减让的一方根据有关谈 判原则,对其提出的要价单按其具体产品进行还价。 提出要价单的一方通常称为索要方。索要方在提出 的要价单中,一般包括具有主要供应利益、实质供 应利益及潜在利益的产品。
第六章 《1994年关贸总协定》 与关税减让谈判
第一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 第二节 关税减让谈判 第三节 乌拉圭回合关税谈判成果
第一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T 1994)的地位 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 1994)的地位
在实际谈判中,一个世贸组织成员对某项产品目前不 具有主要供应利益,也没有实质供应利益,但这项产品在 该成员的出口中处于上升的发展阶段,今后可能成为该成 员有主要供应利益或有实质供应利益的产品;或者这项产 品在世界其他国家已成为该成员具有主要供应利益的产品, 则该成员一般视为具有“潜在利益”。她也有权要求进行 关税谈判,但是否与之谈判由进口方决定。

GATT-关税贸易总协定-中英文版

GATT-关税贸易总协定-中英文版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全文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中国审计报/2002年/07月/31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兰兰1947年10月30日达成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条款,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对这些条款的修正,在 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被称为!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而与之对应, 乌拉圭回合重新修订并适用的有关条款则被统称为!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 T1994)。

GATT1994来源于GAT T1947,吸收了其实质内容,但却并不是简单的继承,而是有所创新与发展。

GAT T1994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所组成:第一,!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但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

第二,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的关税减让议定书,各缔约方的加入议定书,根据GATT1947所给予的且仍然有效的豁免,以及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他决定。

第三,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解释GATT1947有关条款的6个谅解,比如!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6)项的谅解∀,!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等。

第四,!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主要由!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有关货物贸易领域的12个具体协议组成。

GATT1994是世贸组织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WTO的许多重要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均在这里有明确体现。

同时,GATT1994也是货物贸易领域其他各项协议的原则与基础。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各项内容:一、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作为世贸组织最重要基石的这两大待遇原则,其最主要、最直接的体现即是在货物贸易领域。

在货物贸易领域,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关税优惠,或其他与产品贸易有关的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GAT T1994中有关国民待遇条款,要求各成员方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

序言: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

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

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各成员,注意到GATT 1994第24条的规定;认识到自GATT 1947制定以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数量和重要性均大为增加,目前已涵盖世界贸易的重要部分;认识到此类协定参加方的经济更紧密的一体化可对世界贸易的扩大作出贡献;同时认识到如果成员领土之间关税和其他限制性商业法规的取消延伸至所有贸易,此种贡献则会增加,而如果排除任何主要贸易部门,此种贡献则会减少;重申此类协定的目的应为便利成员领土之间的贸易,而非提高其他成员与此类领土之间的贸易壁垒;在此类协定形成或扩大时,参加方应在最大限度内避免对其他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同时确信需要通过澄清用于评估新的或扩大的协定的标准和程序,并提高所有第24条协定的透明度,从而加强货物贸易理事会在审议根据第24条作出通知的协定方面所起作用的有效性;认识到需要对各成员在GATT第24条第12款下的义务达成共同谅解;特此协议如下:1.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和导致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应与第24条相一致,特别是必须满足该条第5款、第6款、第7款和第8款的规定。

第24条第5款2.根据第24条第5款(a)项评估一关税同盟形成前后适用的关税和其他贸易法规的总体影响范围,应根据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和实征的关税全面评估关税和费用。

该评估应根据关税同盟提供的前一代表期的进口统计数据,细分至税号,列出价值和数量,并按WTO的原产国别进行分类。

秘书处应依照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评估关税出价时使用的方法,计算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和实征的关税。

为此目的,将考虑的税费应为实施税率。

各方认识到,为全面评估难以量化和归纳的其他贸易法规的影响范围,可能需要审查单项措施、法规、所涉产品以及受影响的贸易流量。

3.第24条第5款(C)项所指的“合理持续时间”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方可超过10年。

如属一临时协定参加方的成员认为10年不够,它们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供需要更长期限的全面说明。

2024更新:GATT1994关税合同中文条款详解

2024更新:GATT1994关税合同中文条款详解

2024更新:GATT1994关税合同中文条款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第一层级11.2. 第一层级21.3. 第一层级32. 第二条合同双方2.1. 第二层级12.2. 第二层级22.3. 第二层级33. 第三条合同标的3.1. 第三层级13.2. 第三层级23.3. 第三层级34. 第四条关税调整4.1. 第四层级14.2. 第四层级24.3. 第四层级35. 第五条关税计算5.1. 第五层级15.2. 第五层级25.3. 第五层级36. 第六条关税支付6.1. 第六层级16.2. 第六层级26.3. 第六层级37. 第七条关税退还7.1. 第七层级17.2. 第七层级27.3. 第七层级38.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第八层级18.2. 第八层级28.3. 第八层级39. 第九条争议解决9.1. 第九层级19.2. 第九层级29.3. 第九层级310.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第十层级110.2. 第十层级210.3. 第十层级311. 第十一条合同的履行11.1. 第十一层级111.2. 第十一层级211.3. 第十一层级312.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第十二层级112.2. 第十二层级212.3. 第十二层级313.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第十三层级113.2. 第十三层级213.3. 第十三层级314. 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第十四层级114.2. 第十四层级214.3. 第十四层级3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本合同是指由双方签署的,关于2024更新:GATT1994关税合同中文条款详解的协议。

1.2. “双方”指的是合同的双方主体,即签署本合同的各方。

1.3. “合同标的”指的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等。

1.4. “关税”是指根据GATT1994协议,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税费。

GATT_关税贸易总协定_中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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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缔约国对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领土的过境运输所征收的费用及所实施的条例必须合理,并应考虑运输的各种情况。
5.在有关过境的费用、条例和手续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的过境运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对来自或前往任何第三国的过境运输所给的待遇。
6.一缔约国对经由另一缔约国领土过境的产品所给的待遇,不应低于这些产品如未经另一缔约国领土过境,而直接从原产地运到目的地时所应给予的待遇。但是,如果直接运输是某些货物在进口时得以享受优惠税率的必要条件或与缔约国征收关税的某种估价办法有关,则缔约国得保留其在本协定签订之日已实施的有关直接运输的那些规定。
7.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的过境,但对空运过境货物(包括行李在内)则应适用 。
第六条 反倾销税和反贴补税
1.各缔约国认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本条所称一产品以低于它的正常价值挤入进口国的贸易内,系指从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产品的价格:
8.(甲)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机构采办供政府公用、非为商业转售或用以生产供商业上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或规定。
(乙)本条的规定不妨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的贴补,包括从按本条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的收入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国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贴补。
9.各缔约国认为,规定国内物价最高限额的管理办法,即使符合本条的其他规定,对供应进口产品的缔约国的利益,可能产生有害的影响。因此,实施这种办法的缔约国,应考虑出口缔约国的利益,以求在最大可能限度内,避免对它们造成损害。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全文
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 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 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

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

序言: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围以,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第五章 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让谈判(WTO组织规则与运行-四川师范大学,潘路佳)

第五章 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让谈判(WTO组织规则与运行-四川师范大学,潘路佳)

药品、医疗设备、建筑、矿山及钻 探机械、农业机械、钢材、家具、木浆、 纸制品及印刷品、玩具。 化学品、纺织品
(二)协调关税
第四节 关税减让谈判
一、关税减让的含义 四层含义:
(一)削减关税并约束减让后的税率;
(二)约束现行的关税水平; (三)上限约束税率; (四)约束低关税或零关税。
(三)第三部分

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 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缔约方的联合行动; 本协定的接受、生效和登记;减让的停 止或撤销;减让表的修改;关税谈判; 本协定与哈瓦那宪章的关系;本协定的 修正;本协定的退出;缔约方;奔泻定 的加入;附件;在特定的缔约方之间不 适用本协定。
(四)第四部分 贸易和发展

六、关税减让谈判的方式

(一)产品对产品谈判 含义、谈判方


(二)公式减让谈判
(三)部门减让谈判

七、关税减让表

是各成员关税减让结果的具体体现, 减让结果体现在各成员的税则中。

关税减让表是一国加入世贸组织议 定书的附件。
第五章 1994年关贸总协定 与关税减让谈判
第一节 1994年GATT与1947年GATT 一、GATT1994的地位

是《建立WTO协定》的组成部分,属 于附件一,作为多边贸易协议,是其余 多边贸易协议的法律与原则基础。
二、1994年GATT的构成
(一)1947年GATT的各项规定 (二)在《建立WTO协定》生效前, 根据GATT1947生效的法律文件 (三)1994年GATT作出的谅解 (四)1994年GATT马拉客什议定书
(一)对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
(二)保障条款
(三)区域性贸易安排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中文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中文

第二部分第三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1.各缔约国认为: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2.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同时,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3.与本条第二款有抵触的现行实施的国内税,如果是1947年4月10日有效的贸易协定中所特别规定允许征收的,而且在有关贸易协定中还规定了凡已征收这种国内税的产品,它的进口关税即不能任意增加,则征收这种国内税的缔约国,可以推迟实施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直到在贸易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得到解除,并能将进口关税增加到抵销国内税保护因素所必须的水平时为止。

4.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但本款的规定不应妨碍国内差别运输费用的实施,如果实施这种差别运输费用纯系基于运输工具的经济使用而与产品的国别无关。

5.缔约国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某一特定数量或比例的条例对象产品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

缔约国还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6.本条第五款的规定不适用于1939年7月1日,或1947年4月10日,或1948年3月24日(各缔约国可以从这三个日期中自行选择一个日期)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有效实施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但这种条例如与本条第五款的规定有抵触,不应采取损害进口货的利益的办法来加以修改,应该把它们当做关税来进行谈判。

1994年关税与贸易协定(GATT1994)

1994年关税与贸易协定(GATT1994)

1994年关税与贸易协定(GATT1994)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包括:(a)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以前已经有效的正式文件规定批准、修改或修订的1947年10月30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规定;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闭幕时通过的最后文件附页(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b)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以前已经有效的GATT1947项下提出的正式文件规定:(i)与关税减让有关的议定书或证明书;(ii)加入议定书[不包括(a)有关临时申请或退出的临时申请规定;(b)GATT1947第二部分中如不悖于议定书订立之日的法规,应在最大限度上准许临时性的适用];(iii)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继续有效的经GATT1947第二十五条授予的弃权的决定;(iv)GATT1947缔约各方作出的其他决定;(c)以下各项的谅解:(i)GATT1994关于第二条第1款(b)项解释的谅解;(ii)GATT1994关于第十七条解释的谅解;(iii)GATT1994关于国际收支差额条款的谅解;(iv)GATT1994关于第二十四条解释的谅解;(v)GATT1994关于放弃义务的谅解;(vi)GATT1994关于第二十八条解释的谅解;(d)GATT1994马拉喀什议定书。

2.注释:(a)GATT条款中提及的“缔约方”应改为“成员方”,“欠发达缔约方”和“发达缔约方”应改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和“发达国家成员方”,“执行秘书”应改为“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b)凡涉及由缔约各方共同履行的第十五条第1款、第十五条第2款、第十五条第8款、第三十八条,以及第十二条、第十八条附加的注释,和GATT1994关于第十五条第2款、第十五条第3款、第十五条第6款、第十五条第7款、第十五条第9款的特别交换协定的规定,应被视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有关规定。

按GATT1994规定,分配给缔约各方共同履行的其他职责,应由部长会议配置。

2024版GATT1994中文关税及国际贸易合同指南版B版

2024版GATT1994中文关税及国际贸易合同指南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GATT1994中文关税及国际贸易合同指南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1.2 各方1.3 货物1.4 服务1.5 关税1.6 国际贸易第二条适用范围2.1 GATT19942.2 中文关税2.3 国际贸易合同第三条关税制度3.1 关税计算3.2 关税减免3.3 关税支付第四条贸易便利化4.1 进出口手续4.2 海关监管4.3 贸易 facilitation measures第五条贸易救济5.1 反倾销5.2 反补贴5.3 保障措施第六条技术性贸易壁垒6.1 标准6.2 认证和检验6.3 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第七条知识产权保护7.1 知识产权7.2 保护措施7.3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第八条服务贸易8.1 服务部门8.2 服务提供者8.3 服务贸易自由化第九条争端解决9.1 争端解决机制9.2 磋商和调解9.3 专家组程序9.4 上诉程序第十条贸易政策透明度10.1 通知程序10.2 透明度原则10.3 贸易政策审查第十一条合同的有效期11.1 起始日期11.2 终止日期第十二条合同的履行12.1 履行义务12.2 履行期限12.3 履行地点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 违约行为13.2 违约责任13.3 违约解决第十四条一般条款14.1 适用法律14.2 争议解决14.3 保密条款14.4 不可抗力14.5 合同的修改和终止14.6 完整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本合同是指由双方签订的,关于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3 货物:本合同中的货物是指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物品和服务。

1.4 服务:本合同中的服务是指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与货物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培训等。

1.5 关税:关税是指根据国际贸易规定,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税费。

2024更新:GATT1994关税合同中文条款详解

2024更新:GATT1994关税合同中文条款详解

2024更新:GATT1994关税合同中文条款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第一层级的定义1.2 第二层级的解释1.3 第三层级的详细说明2. 第二条关税的适用2.1 适用范围2.2 税率2.3 计算方式3. 第三条关税的征收3.1 征收时间3.2 征收方式3.3 征收标准4. 第四条关税的减免4.1 减免范围4.2 减免条件4.3 减免程序5.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争议的解决方式5.2 争议的解决机构5.3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6.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6.1 合同的生效条件6.2 合同的终止条件6.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处理7. 第七条合同的履行7.1 履行的时间7.2 履行的地点7.3 履行的方式8. 第八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8.1 修改的方式8.2 补充的内容8.3 修改与补充的生效条件9. 第九条合同的争议解决9.1 争议的解决方式9.2 争议的解决机构9.3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10.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10.1 解除的条件10.2 解除的程序10.3 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处理11. 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11.1 转让的条件11.2 转让的程序11.3 转让后的权利义务处理12. 第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12.1 双方的权利12.2 双方的义务12.3 权利义务的履行保障13. 第十三条合同的违约责任13.1 违约的界定13.2 违约的责任承担13.3 违约的救济方式14. 第十四条合同的最终解释权14.1 解释权的归属14.2 解释的程序14.3 解释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第一层级的定义本合同指的是双方在国际贸易中,根据GATT1994关税规则,就货物买卖、运输、支付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一致协议。

1.2 第二层级的解释1.3 第三层级的详细说明本合同中的“更新”指的是对原有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补充,以适应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和双方的需求。

第二条关税的适用2.1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卖方国家与买方国家之间的货物贸易,双方应遵守GATT1994规定的关税减让义务。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制度层面的吸收:司法维度
“ the decisions to adopt panel reports under Article XXIII of the GATT 1947 were different from joint action by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under Article XXV of the GATT 1947. ”
主要问题
法纪松弛 范围局限 组织缺位
GATT与世界贸易组织(WTO) 的关系
从场所角度来看:被取代
从组织层面上来讲:被取代
从制度层面来看:被吸收
Hale Waihona Puke 制度层面的吸收:立法维度从GATT1947到GATT1994
GATT1994 1、GATT1947(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 2、与关税减让相关的议定书和核准书 3、加入议定书(不包括祖父条款) 4、在2019年1月1日仍然有效的关于豁免的决定 5、GATT1947缔约方全体的其他决定 6、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6个《谅解》 7、《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 Adopted panel report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GATT acquis. They are often considered by subsequent panels. They create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mong WTO Members, and, therefore,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where they are relevant to any dispute. However, they are not binding, except with respect to resolving the particular dispute between the parties to that dispute. ”

世界贸易组织WTO法第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WTO法第二章

有一分耕耘,就有一分收获。下午3时 39分32 秒下午 3时39 分15:39:3221.1. 16
全员齐动,风起云涌,每日拜访,铭 记心中 。21.1.1 621.1.1 615:39 15:39:3 215:39:32Jan-2 1
时时寻求效率进步,事事讲究方法技 术。202 1年1月 16日星 期六3 时39分3 2秒Saturday , January 16, 2021
同意在双方之间适用本协定或本协定第2条。 2.在任何缔约方请求下,缔约方全体可审查本协定
在特殊情况下的运用情况,并提出适当建议。
第三节 GATT1994的主要内容
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为36-38条。又称 为不发达国家条款,是肯尼迪回合的成果 之一。
36.原则和目标 37.承诺 38.联合行动
国营贸易企业
被授予包括法定的和宪法规定的权力在内 的专营权或特殊的权利或特权的政府和非 政府企业,包括销售局(marketing boards)。这些企业行使这些权力时通过 其购买或销售影响进出口的水平或流向。
国际收支条款
谅解所指的国际收支条款系指第12条(为 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第18条(政 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第2节和1979年关于 国际收支措施的宣言。
一、GATT1947是单独的政府间行政协定,只“临时适 用”;GATT1994是WTO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不是临 时适用的。
二、GATT1994吸收了GATT1947的实质内容,是有关货 物贸易具体领域12个协议的原则和法律基础。
三、GATT1994对GATT1947的某些称谓和具体条款作了 修正。
对于同盟成员领土之间的实质上所有贸易或至少对于产于此类领土产品的 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以及同盟每一成员对 同盟以外领土的贸易实施实质相同的关税或其他贸易法规。 3、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组关税领土中,对成员领土之 间实质上所有有关产自此类领土产品的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 规。

2024版GATT1994中文关税及国际贸易合同指南版B版

2024版GATT1994中文关税及国际贸易合同指南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GATT1994中文关税及国际贸易合同指南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术语定义与解释1.1 合同1.2 双方1.3 GATT 19941.4 关税1.5 国际贸易1.6 指南1.7 版B1.8 版次第二条合同的适用范围2.1 适用法律2.2 适用规则2.3 适用条件第三条关税的计算与支付3.1 关税基数3.2 关税率3.3 关税计算公式3.4 关税支付方式3.5 关税支付时间第四条国际贸易的限制与禁止4.1 限制性商品4.2 禁止性商品4.3 贸易限制措施4.4 特殊贸易安排第五条贸易便利化措施5.1 简化手续5.2 快速通关5.3 信息技术应用5.4 贸易便利化机构第六条争端解决机制6.1 争端解决机构6.2 争端解决程序6.3 争端解决方式6.4 执行与监督第七条贸易救济措施7.1 反倾销7.2 反补贴7.3 保障措施7.4 特殊保障措施第八条知识产权保护8.1 知识产权范围8.2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8.3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8.4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第九条信息安全与保密9.1 信息安全义务9.2 保密信息范围9.3 保密措施9.4 泄密责任第十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10.1 履行义务10.2 履行期限10.3 履行地点10.4 履行方式10.5 监督机构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1.1 变更条件11.2 变更程序11.3 解除条件11.4 解除程序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与失效12.1 终止条件12.2 终止程序12.3 失效原因12.4 失效后果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与赔偿13.1 违约行为13.2 违约责任13.3 赔偿范围13.4 赔偿程序第十四条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4.1 争议解决方式14.2 法律适用14.3 争议解决机构14.4 司法管辖权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术语定义与解释1.1 合同:本合同是指由双方签署的,关于GATT 1994中文关税及国际贸易合同指南版B版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议。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各成员特此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1条原则反倾销措施仅应适用于GATT 1994第6条所规定的情况,并应根据符合本协定规定发起1和进行的调查实施。

GATT 1994第6条的适用按下列规定执行,但仅限于根据反倾销立法或法规所采取的行动。

第2条倾销的确定2.1 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2.2 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2,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

2.2.1同类产品以低于单位(固定和可变)生产成本加管理。

销售和一般费用的价格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或对一第三国的销售,只有在主管机关3确定此类销售属在一持续时间内4以实质数量5、且以不能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收回成本的价格进行时,方可以价格原因将其视为未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行的销售,且可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予考虑。

如在进行销售时低于单位成本的价格高于调查期间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则此类价格应被视为能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收回成本。

2.2.1.1就第2款而言,成本通常应以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者保存的记录为基础进行计算,只要此类记录符合出口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并合理反映与被调查的产品有关的生产和销售成本。

主管机关应考虑关于成本适当分摊的所有可获得的证据,包括出口商或生产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只要此类分摊方法是出口商或生产者一贯延续使用的,特别是关于确定资本支出和其他开发成本的适当摊销和折旧期限及备抵的证据。

除非根据本项己在成本分摊中得以反映,否则应对那些有利于将来和/或当前生产的非经常性项目支出或在调查期间支出受投产6影响的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GATT 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T 1994年关贸总协定

序言: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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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对于本协定附件七所列的各缔约国,本款(甲)项及(乙)项所称1947年4月10日的日期,应分别以这个附件所列的日期代替。

第二条减让表1.(甲)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

(乙)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一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减让表所列普通关税的超出部分。

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

(丙)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二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按照本协定第一条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减让表所列普通关税的超出部分。

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

但本条的规定并不妨碍缔约国维持在本协定签订日关于何种货物可按优惠税率进口的已有规定。

2.本条不妨碍缔约国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下列税费:(甲)与相同国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品按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所征收的国内税相当的费用;(乙)按本协定第六条征收的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丙)相当于提供服务成本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3.缔约国不得变更完税价格的审定或货币的折合方法,以损害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所列的任何减让的价值。

4.当缔约国在形式上或事实上对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列名的某种产品的进口建立、维持或授权实施某种垄断时,这种垄断平均提供的保护,除减让表内有规定或原谈判减让的各缔约国另有协议外,不得超过有关减让表所列的保护水平。

但本款的规定,并不限制缔约国根据本协定的其他规定,向本国生产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

5.如果一缔约国相信某一产品应享受的待遇在本协定所附另一缔约国的减让表所订的减让中已有规定,并认为另一缔约国未给予此种待遇时,这一缔约国可以直接提请另一缔约国注意这一问题。

后一缔约国如同意减让表所规定的待遇确系对方所要求的待遇,但声明:由于本国法院或其他有关当局的决定,按照本国税法有关产品不能归入可以享受减让表的应有待遇的一类,因而不能给予这项待遇时,则这两个缔约国,连同其他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国,应立即进一步进行协商,以便对这一问题达成补偿性的调整办法。

6.(甲)缔约国若是国际货币基金的成员国,其减让表所列的从量关税和费用以及其维持的从量关税和费用的优惠差额,系以这一国家的货币按照国际货币基金在本协定签订之日所接受或临时认可的平价表示。

因此,当这项平价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规定降低达20%时,上述从量关税和费用以及优惠差额可根据平价的降低作必要的调整;但须经缔约国全体(指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采取联合行动的缔约各国)同意这种调整不致损害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及本协定其他部分所列减让的价值,而对于与调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有关的一切因素,都应予以适当考虑。

(乙)对于不是国际货币基金成员国的缔约国,自其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的成员国或按照本协定第十五条签订特别汇兑协定之日起,上述规定也应适用。

7.本协定所附的各减让表,应视为本协定第一部分的组成部分。

第二部分第三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1.各缔约国认为: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2.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同时,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3.与本条第二款有抵触的现行实施的国内税,如果是1947年4月10日有效的贸易协定中所特别规定允许征收的,而且在有关贸易协定中还规定了凡已征收这种国内税的产品,它的进口关税即不能任意增加,则征收这种国内税的缔约国,可以推迟实施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直到在贸易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得到解除,并能将进口关税增加到抵销国内税保护因素所必须的水平时为止。

4.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但本款的规定不应妨碍国内差别运输费用的实施,如果实施这种差别运输费用纯系基于运输工具的经济使用而与产品的国别无关。

5.缔约国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某一特定数量或比例的条例对象产品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

缔约国还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6.本条第五款的规定不适用于1939年7月1日,或1947年4月10日,或1948年3月24日(各缔约国可以从这三个日期中自行选择一个日期)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有效实施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但这种条例如与本条第五款的规定有抵触,不应采取损害进口货的利益的办法来加以修改,应该把它们当做关税来进行谈判。

7.任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实施时不得把这种数量或比例在不同的国外供应来源之间进行分配。

8.(甲)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机构采办供政府公用、非为商业转售或用以生产供商业上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或规定。

(乙)本条的规定不妨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的贴补,包括从按本条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的收入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国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贴补。

9.各缔约国认为,规定国内物价最高限额的管理办法,即使符合本条的其他规定,对供应进口产品的缔约国的利益,可能产生有害的影响。

因此,实施这种办法的缔约国,应考虑出口缔约国的利益,以求在最大可能限度内,避免对它们造成损害。

10.本条的规定不妨碍缔约国建立或者维持符合本协定第四条要求的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第四条有关电影片的特殊规定缔约国在建立或维持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时,应采取符合以下要求的放映限额办法:(甲)放映限额可以规定,在不短于一年的指定时间内,国产电影片的放映应在各国的电影片商业性放映所实际使用的总时间内占一定最低比例;放映限额应以每年或其相当期间内每一电影院的放映时间作为计算基础。

(乙)除根据放映限额为国产电影片保留的放映时间以外,其他放映时间,包括原为国产电影片保留后经管理当局开放的时间在内,不得正式或实际上依照电影片的不同来源进行分配。

(丙)虽有本条(乙)项的规定,任一缔约国可以维持符合本条(甲)项要求的放映限额办法,在实施这项办法的国家以外,对某一国家的电影片保留一最低比例的放映时间。

(丁)放映限额的限制、放宽或取消,须通过谈判确定。

第五条过境自由1.货物(包括行李在内)、船舶及其他运输工具,经由一缔约国的领土通过,不论有无转船、存仓、起卸或改变运输方式,只要通过的路程是全部运程的一部分,而运输的起点和终点又在运输所经的缔约国的领土以外,应视为经由这一缔约国领土过境,这种性质的运输本条定名为'过境运输'。

2.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领土的过境运输,有权按照最便于国际过境的路线通过每一缔约国的领土自由过境。

不得以船舶的国籍、来源地、出发地、进入港、驶出港或目的港的不同,或者以有关货物、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的所有权的任何情况,作为实施差别待遇的依据。

3.缔约国对通过其领土的过境运输,可以要求在适当的海关报关;但是,除了未遵守应适用的海关法令条例的以外,这种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领土的过境运输,不应受到不必要的耽延或限制,并应对它免征关税、过境税或有关过境的其他费用,但运输费用以及相当于因过境而支出的行政费用或提供服务成本的费用,不在此限。

4.缔约国对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领土的过境运输所征收的费用及所实施的条例必须合理,并应考虑运输的各种情况。

5.在有关过境的费用、条例和手续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的过境运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对来自或前往任何第三国的过境运输所给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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