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推广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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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推广使用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建技[2014]85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发布日期】2014.07.09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推广使用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推广使用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穗建技[2014]857号 2014年7月9日)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促进广州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废弃再生建材产品生产和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基坑、隧道、河道等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以下简称再生建材),是指以建筑废弃物作为原材料,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回收、加工处理后,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建材产品的统称。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建材生产和使用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承担。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布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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