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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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考“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
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
该书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 估中心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编著”
天下大事必做于细 古今兴盛皆在于实
谢 谢
2015-10
说明书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七十一条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签、 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 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标 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 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应当显著标注。 食品添加剂与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 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二、GB29924-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⑥、可选择标示:中英文(英文缩写)
对照名称、音译名称、商标名称、 INS号、CNS号、GB2760的编码、 FEMA编号等。
可标示形态:液体香精(油溶、
水溶)、浆(膏)状香精、粉末香精 (拌和型、微胶囊型)
4.2 成分或配料表
①、除食用香精外的食品添加 剂的配料表或成分标示
应按GB2760、产品标准、卫
c、加入的甜味剂、着色剂、咖 啡因等应按GB2760、食品添加剂的 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卫计委公告的 规定标示具体名称。
4.3 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应在GB2760和国家卫计委公告
的范围内选择标示使用范围和用量, 并标示使用方法。
介绍几种使用方法的标示:
a、根据使用某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工 艺、目的,提出使用方法。 b、可介绍溶解、分散的方法,投 放的时间,及发挥最大效果的方法等。
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可以终端食品的全 部功能或主要功能命名。如:复配乳化剂、 复配面包膨松剂等。
④、食用香料应列出GB27602014或卫计委公告的名称。可使 用“天然、合成”说明。
⑤、食用香精应使用与香气、 香味、工艺适应的名称和型号。
标示“食品用香精”。
香气:香草香精、奶香精、巧
克力香精、椰子香精、焦糖香精、 可乐香精、咖啡香精、薄荷香精、 肉香精,等等。
4.10 警示标识 有特殊使用要求(产品标准有规定) 的应标示警示标识。 例:GB22215-2008 《低亚硫酸钠》 规定标签上标示:自燃物品。 4.11 辐照食品添加剂 a、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 过的食品添加剂,应在名称附近标 明“辐照”。
b、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
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是利
法定计量单位
公斤(千克)(kg)、克(g)。 升(l 、L)、毫升(ml、mL) (建议:用中文)
b、表示的方式 液体产品:可用体积单位,亦可 用质量单位。
固体产品:应用质量单位。 半固态(或黏性)产品:可用体 积或质量单位。 片剂形式的产品:可用质量和总 片数。
c、同一包装内有多个单件食品添 加剂的净含量和规格表示 总要求:大包装应标示净含量、 规格。 方式:净含量:280克。 规格: A,40克×2;B,50克×4;
注明“零售”。(求。
b、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在配 料表中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 品种和含量。(保护消费者的知 情权)
c、含有辅料的单一品种食 品添加剂应标明食品添加剂的含 量(辅料除外)。
对学习、施行标签、标识标准 的几点建议:
1、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 特别是有关标签、标识的条款规 定。 2、认真学习产品标准,特别是 产品标准中有关产品的标签、标 识要求。
在外包装上重复标示。否则,外包装应重复标 示。
⑨、如果标签内容涵盖了规定标示的 内容,可不附说明书。
4、提供给生产经营者的标示
4.1 名称 ①、应清晰标示“食品添加剂”。
②、单一品种:应按GB2760-2014、 产品标准、卫计委公告中规定名称标 示。如有多个应选一个名称。
③、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符合 GB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 配食品添加剂通则》3 的命名原则的要求 a、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复配食品 添加剂:应“复配+功能类别名称”。如: 复配着色剂。 b、功能相同的多功能的、或不同功能
添加剂标识通则》文本 2013-11-29由国家卫计委
发布,2015-06-01实施 。
1、范围 适用:食品添加剂的标识。
食品营养强化剂标识参照使用。 不适用:食品添加剂运输、
储藏的标识。(以合同规定的为 准)
2、术语和定义
①、标签:包装上的文字、图形、 符号等一切说明。注意:一切说明。 ②、说明书:除包装的标签以外的 说明材料。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介绍食
品添加剂,或以直接、间接暗示
性语言、图形、符号,误导食品
添加剂的使用。
⑤、不应以直接、间接暗示性语 言、图形、符号,导致食品添加剂使 用者将食品添加剂或其某一功能与另 一产品的混淆。不含有贬低其他产品 的内容。 ⑥、不应标注或暗示有治疗、预 防疾病的内容。
可标示委托者和受委托者的信息。
或仅标示委托者的信息。
产地应标注省、地级市。
b、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的生产 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至少应当有其 中一项: 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 地址(含邮政地址)等。 c、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示:
原产国(地区)、国内的代理商、经
销商(应为依法注册)的信息。可不标 示生产者的信息。
(三不应)
⑦、标签文字应符合GB7718-2011的3.8~3.9 的规定:使用规范汉字。 表面积>35cm2时,文字、符号、数字≥1.8mm。
⑧、对多重包装的食品添加剂的要求:
a、一个销售单元内多件独立包装可单独销
售的食品添加剂,每件独立包装应分别标示。
b、如果外包装易于开启或透过外包装能清
晰看见内包装物的标示(或部分)内容,可不
c、介绍使用效果不佳的原因及改进 方法。介绍使用超标的原因及改进方 法。
4.4 日期标示 a、应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见
包装某部位”应标示具体部位(易于查 找)。生产日期不得加贴、补印或篡改。 (防止作假)。可按年、月、日标示。 b、同一包装内有多个单件食品添加 剂(标示有不同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外包装的标示保质期应以最早到期的保 质期标示。
或标示:内含6件。
4.7 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a、应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
对生产者的要求:依法注册、 承担安全责任。
几种情况的标注: ①、依法单独承担安全责任的生产者,
应标示各自的信息。
②、不能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 可标示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和自己的 信息,或仅标示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 产地应标注省、地级市。 ③、受委托的生产者:
4.8 产品标准代号(不含进口产品)
应标示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不用标示年代号。
例:GB4481.1-2010 柠檬黄 GB为代号(国家标准,强制标准)
4481.1为顺序号
2010为年代号(不用标示)
4.9 生产许可证编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 条的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实 行生产许可制度。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应标 示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编号。
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技术对食品、食品
添加剂进行处理的技术。通过这种处 理,可以达到保鲜、杀菌等作用。
4.12 标签和说明书 a、标签应至少标示内容(按照
本标准要求)
名称(4.1)、生产日期、保质期 (4.4)、贮存条件(4.5)、净含量 和规格(4.6)、制造者或经销者的 名称和地址(4.7)、生产许可证编 号(4.9)、“食品添加剂”。(7
③、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成为
最终产品的日期。即成为最终销售
单元的日期。
④、保质期:在指明的贮存条件 下,包装完整时,保持品质的期限。 ⑤、规格:同一包装内,对净含 量与件数的表述。不是净含量。
3、标识基本要求
真实、合规、科学、持久、准确 ①、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 一条均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提出明确 规定。
5、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 添加剂标识内容及要求
a、标签应标示:名称(4.1)、
成分或配料表(4.2)、使用范围、 用量和使用方法(4.3)、生产日期 净含量和规格(4.6)
及保质期(4.4)、贮存条件(4.5)、
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 (4.7)、产品标准代号(4.8)、 生产许可证编号(4.9)、警示标 识(4.10)、辐照标识(4.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学习要点
GB29924-2013
一、概 述
1、分类 一般按照来源、功能、使用的变 化等方式分类 ①、来源 天然提取物:甜菜红、姜黄素等。 用发酵方法制得:柠檬酸、红曲米等。 纯化学合成:山梨酸钾、胭脂红等。 ②、功能 按照GB2760-2014的规定,食品添加 剂的功能分为:22类。
例:GB1901-2005 《苯甲酸》 规定标签上标示:怕雨、怕晒。
例:GB22215-2008 《低亚硫酸 钠》 规定标签上标示:自燃物品、 怕雨,还必须有“质量说明书”。
②、应清晰、醒目、持久。易 于辨认、识别。
③、应真实、准确。不能欺骗 使用者(利用图形、字体、夸 大的语言等)。
(三应当)
④、不应采用有悖于GB2760-
3、标签、标识上全部使用 汉字表示单位符号,例如:用
克、千克、毫升、千焦、营养
素参考值等,以避免不必要的
麻烦。
4、注意及时了解卫计委、食药总局等 的网上公告。 5、注意学习:国家卫计委网站 2014-02-26《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 2014-02-26《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 订版)(以上“问答”均具有法规 性)
对成分或配料表(4.2)、使用范围、 用量和使用方法(4.3)、产品标准代号 (4.8)、警示标识(4.10)、辐照食品 添加剂(4.11)等5项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标签或说明书里注明。
以上的标示应同时符合:
项目数量、标准要求
b、若有说明书,交货时应提供说明书。
特别说明: 《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添加剂的 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规定: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 应当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 期、成分或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 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有 关法律法规或安全标准规定的标明事项; 以及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标签 同时载明“食品添加剂”。
计委公告的名称列出名称。按递 减顺序排列。辅料在食品添加剂
后应按递减顺序排列。
②、食用香精的配料表或成分标示
a、食用香料应标示“食用香料”。
不必标示具体名称。
b、加入的香精辅料应标示为“食品用
香精辅料”。(QB/T1505-2007食用香 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溶剂和载体56种, 食品添加剂142种)
③、使用变化的 制造:膨松剂(面包加工中),乳 化剂等。食品添加剂发生了质的变化。 加工:甜味剂、着色剂等。仅是形 态变化(物理变化)。 保存:防腐剂、抗氧化剂等。对食 品具有保护作用。 还有许多种分类方法,如:形态、 溶解性、结构等等。
2、《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 剂的标签、标识要求
第七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 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并对标签、
外包装生产日期标示:
(可选择) 标示最早的生产日期;或
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以分别 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原则:
外包装必须标示有:生产日期、 保质期。 标示方法应符合本标准中的几个 方式的一种。
4.5 应标示贮存条件。
4.6 净含量和规格 a、净含量组成 二者含义不同
净含量、数字、法定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