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市监计量发〔2024〕82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现将《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4年10月29日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标准物质管理中的作用,规范专家管理,保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根据《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标准物质审评专家(以下简称审评专家),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征集、考核、批准并纳入国家标准物质技术审评专家库,受委派承担标准物质定级鉴定有关技术审评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立国家标准物质技术审评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审评专家的监督管理。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优先选派和使用专家库中的审评专家参与受权的标准物质技术审评。
发现问题需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五条审评专家的征集、考核、选派和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六条审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学术不端、失信或违纪违法记录;(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在标准物质研制、应用、管理体系与规范研究领域工作5年(含)以上,熟悉标准物质研制、生产、质量管理等有关要求;(四)熟悉计量与标准物质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和技术审评规则要求;(五)能够按要求参加技术审评活动,履行审评专家职责和任务;(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审评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沪质技监监[2012]74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2〕747号)各相关单位:《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4日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11月22日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确定工作的程序,加强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依据《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的确定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以及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开展产品质量鉴定的单位。
第三条(名录管理)本市对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实行名录管理。
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根据全市产业结构、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自愿申请、择优确定的原则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申请条件)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从事质量鉴定工作的业务背景和技术能力,设置专门的鉴定组织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三)鉴定组织管理部门应具有3名以上专职的质量鉴定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与质量鉴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四)在其申请鉴定的领域至少应有3名以上的鉴定专家,其中半数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实施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关键在人才。
专利管理工程师是知识产权人才中需求量大面广的紧缺人才,是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快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工程师培养,提高运用与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与水平,实施《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沪人[2006]20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养专利管理工程师的重要意义建立专利管理工程师制度,是实施《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快企事业等单位专利管理人才培养,促进上海知识产权工作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
专利管理工程师是企事业等单位从事专利管理的专业人才,主要从事专利检索、专利申请、专利管理、专利战略的制定和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等工作。
专利管理工程师将企事业单位创新技术转化为专利,对专利进行管理、保护、运用。
重视专利管理工程师的培养,将大大促进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与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与水平,从而有利于增强企事业单位的竞争力。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和落实责任制。
要加强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特别是要加大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
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事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工作培训,提高他们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全社会要共同努力,把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上海的企事业等单位要深入领会胡总书记讲话精神,充分认识专利管理工程师在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做好专利管理工程师的培养和使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沪市监规范〔2020〕1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0〕14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8日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能力验证项目的确定第三章能力验证项目的实施第四章结果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能力验证活动,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提升检验检测行业能力水平,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以及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原则】开展能力验证是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技术能力的行政监督管理方式,应当遵循科学严谨、统一规范、公平公正、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能力验证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市市场监管局能力验证工作,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特定项目能力验证。
第五条【参加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获得本市相关项目参数资质认定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以下简称参加机构)。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1.01•【字号】普市监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充分发挥质量、品牌、标准和知识产权运用等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提升区域企业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活力区美好生活品质区”建设,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在普陀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企业、机构和企业、机构内个人。
二、扶持方式(一)支持质量发展1、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0万元;获中国质量奖的个人,给予奖励20万元。
对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给予奖励10万元。
对获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0万元;获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给予奖励10万元。
对获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获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给予奖励5万元。
对获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机构和个人,按《上海市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2、质量品牌对获“上海品牌”认证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30万元,再认证每次给予奖励10万元。
同一企业、机构有多个品牌产品或服务获“上海品牌”认证的,按各品牌分别进行奖励。
对获批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质量振兴攻关对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事业单位,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的选取、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3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取、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持作用,提高标准化技术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使用和管理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以及通过专家库开展标准化技术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日常管理,专家库按照严格标准、规范使用、动态管理、开放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基本条件)入库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勤勉尽责,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个人信用良好;(二)熟悉标准化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标准化领域或者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三)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和行业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12.26•【文号】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2.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2012年12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以下简称“强县工程”)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跟踪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申报开展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工作的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等,含直辖市下辖的县),或副省级城市、地级市下辖的区(不含县级市)。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评定和试点、示范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推荐、培育和试点、示范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工作;有关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协助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区域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推荐、培育和试点、示范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是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建设发展的组织实施主体。
省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开展的县域知识产权工作应与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工作有效衔接、协调一致。
第二章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的评定第五条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的申报条件:(一)县(区)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列入议事日程。
(二)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有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初步形成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三)在营造知识产权环境,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做好2011年度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做好2011年度上海市认定企业技
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沪经信技[2011]15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4.08
【实施日期】2011.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做好2011年度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技[2011]15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为了做好2011年度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评价材料的编写和填报工作。
评价材料包括: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9年和2010年两年的工作总结(编写提纲见附件1)、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以及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见附件2)。
二、企业如因重大资产重组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本年度评价工作的,应向上级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并报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审核批准。
凡逾期一个月不报送评价材料的,将视作。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第五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第五批上海市重点商标
保护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9.0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第五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
录》的通知
各区知识产权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老字号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推进老字号重振,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沪府发〔2018〕43号),按照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重点商标保护工作的意见》(沪工商标〔2018〕128号)和《〈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沪工商规〔2018〕5号),经市商务委推荐并由各区市场监管局核实,结合本市老字号企业商标在上海市场上易被假冒侵权、确需重点保护的实际情况,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第五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护商标知识产权的长效监管机
制,全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特此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2月1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专利导航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专利导航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3.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关于申报专利导航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本市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推广实施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的通知》和《关于推广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拟在本市选择4-5家企业或园区实施专利导航项目,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一)申报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专利工作基础好,具备专利导航项目实施条件(包括专业人才、配套经费等)。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与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试点示范期内的除外)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领域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二)申报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专利工作基础好,具备专利导航项目实施条件(包括专业人才、配套经费等)。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予以优先考虑。
二、申报要求和程序申报单位需填写“上海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企业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填写,园区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填写。
申报书以电子邮件和纸件(一式六份)报我局。
我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项目进度,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项目完成后我局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三、申报时间2018年3月19日-4月20日。
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上海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上海市知识产权局2018年3月16日。
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切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按照《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示范单位的创建以本市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企事业单位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试点促推行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构筑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三条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委办局组成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主要职责为:(一)组织试点示范单位的申报、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审核试点示范单位的专利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负责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总结及绩效评价报告。
(四)开展宣传、培训和表彰活动,推行专利工作经验。
(五)承担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系统及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保护。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依托知识产权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
第二章申请与认定第七条申请认定试点示范单位的,应为在本市注册或记录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企业应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维持盈利。
事业单位应与企业成立产学研合作机制,踊跃支持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发展。
第八条申请认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还应具有以下大体条件:(一)机构和制度: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专利管理或功效转化机构,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鼓励制度并有效实施,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
(二)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很多于5件;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很多于20件。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静安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理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静安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静安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理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增强静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与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根据《静安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实施意见》(静府发〔2017〕22号)的有关要求,我局经研究制定《静安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理细则》,现予印发。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22日静安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理细则为增强静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与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提升区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静安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授权专利(一)申报条件第一专利权人依法注册登记和纳税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户籍在本区的个人,并符合下列条件:1.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获得中国香港注册标准专利、中国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中国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2.申请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为该专利授权后一年内;3.无专利权和署名权的权属纠纷。
(二)申报材料1.《静安区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静安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表》《静安区国内专利资助申请清单》《静安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清单》;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适用单位);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适用具有本区户籍的个人);3.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适用国内授权发明专利);4.有效港澳台发明专利证书(适用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5.有效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以及中文译文(适用国外授权发明专利);6.专利代理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仅限于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代理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7.以上相关材料,均须提供原件验看,单位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需由申请资助个人签署其姓名与日期。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京知局〔2024〕130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知局〔2024〕130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以及《北京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市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4年9月27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认定、梯度培育、动态管理”原则,重在培育企事业单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三条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包括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北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
市知识产权局统筹组织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包括申报、评审、认定、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三)参照相关管理规范,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工作管理体系;(四)重视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实施和转化运用;(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12.21•【文号】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我局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城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市”)评定工作,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评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直辖市所辖的区。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
称号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验收。
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在所在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完成至少一年的示范培育工作后(开展示范培育工作的城市需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示范培育工作方案,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可以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也可以申请开展新一期其他主题的试点工作。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第一篇: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知识产权工作概况编写提纲第一部分企业单位一、知识产权战略1、知识产权规划的制定与计划的实施——企业负责人是否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公司的知识产权中长期战略规划,并说明其根据发展形势的调整和修正情况;——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实施计划,如部门的年度知识产权计划和项目的知识产权计划等。
二、知识产权策略与规则运用1、进攻、防御策略及规则的运用——企业近3年总研发经费情况,占销售总收入的比例情况。
用于知识产权的其它费用,如激励、保护等方面的总资金情况;——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思想;——企业采取的知识产权策略及运用的知识产权规则(如基本专利策略、外围专利策略、取消对方专利策略与规则运用等);——企业的商标与其它知识产权策略(软件著作权、集1 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举2-3个典型例子说明公司主要产品的知识产权策略制定与规则运用情况。
2、国际化策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国外相关知识产权的收集和分析情况。
三、知识产权管理1、知识产权机构与人员——企业直接主管知识产权工作领导的情况;——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部门设立情况,其直接隶属于决策层还是隶属于其他部门;——企业的研发人员及专职/兼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情况;——基层部门(如技术、经营等)知识产权联络员设置;2、知识产权管理规章——知识产权保密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励与惩罚规章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主要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跟踪制度;——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中包含的如职务发明的界定、保密责任、违约责任、竞业限制等知识产权条款。
3、知识产权奖惩工作4、知识产权信息工作2 ——对知识产权的检索、分析;——知识产权信息在企业经营各环节的应用;——知识产权数据库的使用。
5、知识产权培训与宣传——培训对象——培训效果四、运用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效益1、专利产出情况;2、专利收益情况;3、商标、品牌建设及收益情况;4、专利技术实施及产业化情况;4、其它知识产权经营情况(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5、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情况。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与管理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坚持“政府引导、激励创新、自愿申请、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总额控制”的原则,促进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加快区域性经济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的扶持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被县(市)区或开发区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优势)企业的;(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或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五)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六)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配备知识产权专职或兼职人员,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规划;(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八)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9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
第六条申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和不少于3名(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五)企业创新能力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且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合计10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和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六)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强,近两年核心专利转化实施率达到50%以上或专利产品、技术和服务(含国家级技术秘密)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七)全面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主要包括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建立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八)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九)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实施效果显著,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全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申报条件一、背景介绍为了推动上海市专利工作的创新发展,提高专利质量和有效运用水平,上海市决定开展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的申报工作。
二、试点单位的申报条件1. 单位类型:试点单位可以是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创新创业园区等。
2. 专利申请量:试点单位在过去3年内的年均专利申请量应达到一定数量,具体数量要求根据单位类型和规模而定。
3. 专利质量:试点单位的专利质量要求较高,主要体现在授权专利数量和有效专利数量上。
4. 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试点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包括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权等方面。
5. 专利运用成效:试点单位需要在专利运用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如专利技术转化率、专利创造经济效益等。
三、示范单位的申报条件1. 专利申请量:示范单位在过去3年内的年均专利申请量应达到一定数量,具体数量要求根据单位类型和规模而定。
2. 专利质量:示范单位的专利质量要求较高,主要体现在授权专利数量和有效专利数量上。
3. 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示范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包括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权等方面。
4. 专利运用成效:示范单位需要在专利运用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如专利技术转化率、专利创造经济效益等。
5. 创新能力:示范单位需要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包括科研实力、技术研发能力等方面。
四、申报材料和程序1.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需要准备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介绍、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建设情况、专利运用成效等。
2. 申报程序:申报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提交申报材料,并经过专家评审和审核。
五、申报评审和认定结果1. 评审机构: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审核。
2. 评审标准:评审将根据申报单位的专利申请量、专利质量、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专利运用成效等方面进行评定。
3. 认定结果:经过评审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单位将被认定为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或示范单位,并获得相应的荣誉和政策支持。
上海_技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技术管理工作,提高技术管理水平,保障技术成果的合理利用,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检测、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技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二)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三)坚持依法行政,保障技术市场公平竞争;(四)坚持开放合作,促进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技术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技术管理工作,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技术管理工作格局。
第二章技术开发与推广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对在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建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提高技术研发能力。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开展技术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十条建立健全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为技术成果转化提供信息、咨询、评估、融资等服务。
高技术应用水平。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推动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第三章技术转让与服务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开展技术转让活动,促进技术成果的共享和利用。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技术交易平台,为技术交易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合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技术转让应当遵循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保障技术成果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2019年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公示
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
上海思岚科技有限公司
20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21
上海派森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
中科新松有限公司
23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
上海导向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25
上海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26
上海乐相科技有限公司
27
上海晋飞碳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8
元壤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7
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8
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9
相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10
上海睿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1
上海铁路通信有限公司
12
上海瀚之友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3
上海望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4
上海诺司纬光电仪器有限公司
15
上海细胞治疗集团有限公司
16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17
马勒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70
上海建华精细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71
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72
上海星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73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74
上海矽睿科技有限公司
75
上海创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76
上海小蚁科技有限公司
77
上海美悦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78
上海邦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79
安波福中央电气(上海)有限公司
80
华维节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1
上海上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92
上海世德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019年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事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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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员培训:重视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活动,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6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40%。
第三条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委办局组成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工作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市知识产权局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同意调整,必要时可停止项目实施,并视情况追回相应的资金。
(五)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九条试点单位期满验收通过后三年内,可申请认定专利工作示范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和制度:企业将专利管理机构作为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已建立专利实施转化机构或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平台。企事业单位至少配备1名专利管理工程师,基本实现专利工作电子化管理。
(一)组织试点示范单位的申报、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审核试点示范单位的专利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负责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总结及绩效评价报告。
(四)开展宣传、培训和表彰活动,推广专利工作经验。
(五)承担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系统及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依托知识产权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
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示范单位的创建以本市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企事业单位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构筑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一)机构和制度: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专利管理或成果转化机构,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
(二)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9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要求申报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或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审议,审议通过的,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试点示范单位名单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告,并颁发试点示范单位证书。
(二)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且积极申请国(境)外专利;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10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三)专利实施:近三年,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7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近三年,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30%,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件的,实施率不低于20%。
第二章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申请认定试点示范单位的,应为在本市注册或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企业应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保持盈利。
事业单位应与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积极支持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发展。
第八条申请认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四)人员培训:将知识产权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已建立较完善的专利人才多层次培养机制。
(五)专利保护: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强,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近五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六)专利战略:企业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已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或通过其他专利信息利用渠道,积极开展专利战略和预警分析。事业单位已制定专利工作的发展规划,已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专利创造和运营体系。
九好显著li参与了利工作,专利管理机构健全,第十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进行自主申报。鼓励主管部门、区县知识产权局、集团公司、保荐机构等积极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包括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情况说明和试点示范专利工作方案等。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专利工作要求,立足自身发展战略,针对工作薄弱环节,制定试点示范专利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内容包括: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专利人才培训,专利维权,其他专利工作。
试点单位每年认定100家,示范单位每年认定50家。试点示范单位中,企业比例均不低于80%。
第三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试点期限为两年,给予总额不超过40万元的专项资助。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的示范期限为两年,给予总额不超过60万元的专项资助。
第十六条试点示范单位应按要求提交试点示范期限内的专利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应根据申请和认定阶段的专利工作方案制定。
市知识产权局对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与试点示范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预拨不超过专项资助总额70%的资金。
第十七条区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试点示范单位的相关工作,按要求统计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调交年度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