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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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价值”含义的三层把握
• 1、“价值”最终要以客体“事物”所表现或具有的形状、 属性、作用作为基础。
• 2、价值带有很强烈的主观意志、愿望或爱好的色彩。
• 3、主体对客体的存在性状、属性或作用的这种珍视、重 视态度是以客体的这种存在、属性或作用对于主体的欲求、 需要具有互适相洽性味基础的。其中,相洽互适性是指, 主体具有某种欲望或需求,而客体的存在性状、属性或作 用能对这种欲求或需要提供满足;同时,主体对客体的存 在性状属性或作用具有欲望或要求。(主体与客体处于相 互关系中。)
• 最后,可以得出结论:在三种意义上的正义中,作为主体 需要意义上的正义是带有根本性的。
• (2)作为人的需要意义上的正义来源
• 对正义的需求需要的产生或形成,是由于我们对不正义的 反感、厌恶。理由如下:
• 首先,从人的道德思维规律而言,人们道德新的源头是恻 隐心。该种心情首先感受到他人的痛苦,是对他人痛苦和 灾难的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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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
• 法的价值名目体系是指人们主观指向意义上所重视珍视的 法的各种性状、属性、作用的具体名称。
• 法的价值名目体系是指主观指向意义上的法的各种具体的 价值名目及其相对关系和相互联系。
• (二)价值体系安排的中西观
• 1、中国——《法律价值论》(乔克裕,黎晓平著):秩 序的价值在赋予或维系社会关系和社会体制的模式和结构, 从而为人类的生活与活动提供必需的条件,正义所关注的 则是这些模式与结构的性质、内容和目的,是人们追求社 会生活公正合理的实质、质量和理想。正义的社会秩序意 味着安全、平等和自由。
法律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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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法律价值论
• 2、在陈述句中作为名词的“价值”,用法有二。
• (1)“生活的价值包括健康、自由、勤勉等等”。其意 思是指:“我们(说话人)所重视、珍视的生活状况(事
物)包括健康、自由、勤勉等等性质、状况”。健康、自 由、勤勉等是具体的事物属性,可称为价值名目。
和法的实质正义(内容正义)
• (3)法的适用上的正义 • 2、法的正义:法律规则自身的正义(狭义) • 法律规则自身的正义与规则的来源地正义密切相关。 • 第二节 法的正义价值 • 一、正义概念 • (一)正义纷繁复杂的性质和状态决定了正义概念需深入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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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
• 1、就不同的客体:行为正义、个人正义、规则正义、制 度正义和社会正义
• 三、“法的价值”的含义
• (一)法的价值在含义上应当有以下限制条件:
• 1、法的价值主体的普遍性
• 2、法的价值载体——法——的待定性
• 3、法的价值对法的附从性
• 法的价值不可能是在仅仅将法律作为一种实现工具、其自 身又与法律自身性状属性、作用无关意义上的社会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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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
• 状况。一旦我们要求社会具有正义、平等的性状属性,并 企图通过法律来实现这种理想状态时,我们就要使法律自 身具有正义、平等的性状、属性。
• (三)正义的来源
• 1、西方思想家关于正义来源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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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
• (1)正义起源的强者论:古希腊智者色拉叙马霍斯首创 了法律实际上体现了强者的利益。
• (2)正义起源的契约论:智者格劳孔,伊壁鸠鲁都由契 约阐述正义的起源。但彼时的契约论还没有明确地把自己 的理论建立在理性或感性的思维基础上。
• 二、探索法律正义的思路之二——自然法论
• (一)古代自然法论(正义绝对论):斯多葛学派,西塞 罗,阿奎那等
• (二)近代自然法理论:格劳修斯、霍布斯、普芬道夫、 洛克等
• (三)当代自然法理论:富勒、菲尼斯等
• (四)简要评述:希望用规则来规范实在法以保证实在法 的正义性将使得实在法无所适从。
• 三、探索法律正义的思路之三——人权
• 2、正义一词表达着表述者对事物的一种赞同性态度 • (1)正义一词表达着主体对事物的赞同态度 • (2)正义表达着普遍的主体对事物的赞同态度 • 要之,正义既表示着事物的某种客观状态,同时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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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着我们对这种态度、性质的赞同以及对这种状态、性质的 普遍性赞同态度。正义表示:事物在客观上存在某种状态、 性质,并且人们对这种状态、性质的态度是普遍性的赞同、 认可。
• (三)实用中的“价值”两种语意指向:客观指向和主观 指向
• 1、客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是以客观事物的既定存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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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以人们的表述既存事物具有某种与我们的兴趣、爱 好、欲求需要相洽以至于受我们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 或作用。
• 2、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所讲的价值是以主体需要为出 发点的价值。它是以客观事物本身并非实存、或并非理想 实存、以至其性状属性或作用并非实存为语言背景,表述 我们的由自身兴趣、爱好、欲求需要出发加以确定、规定 的这种非实存或非理想实存的事物的性状属性或作用。
• 4、法的价值的应有性
• 强调法的价值中的应有性,一方面表明现实的法律状况的 非理想性,另一方面,表明我们对法律的理想,从而引导 我们对现实的法律的改革、改造。
• 5、法的价值的原初性
• 最为基本的价值名目,避免被湮没于无边无际的价值名目 的深海中。
• 6、法的价值的理性
• 四、法的价值名目体系
• (一)价值名目是指具体的价值名称,是人们所重视、珍 视的主观或客观指向意义上的事物的性状、属性、作用的 具体名称,如正义、平等,等等。
• 一、法的本体正义概念 • (一)法的本体正义是指构成法的人们的行为规则本身具
有正义性
• (二)法的本体正义的两种存在方式 • 客观正义和主观正义 • (三)“法的正义需要”的内容 • 安全、平等、自由、效率
• 3、正义是指人们内在的内在需要、要求:对正义的向往 或渴望。
• 4、正义概念
• 正义是指与人们的需要、要求处于相洽状态中,从而受到 人们普遍地赞同、同意、认可的人文事物(人的行为、人 的精神意向、社会的政治、法律、经济制度等)的状态、 性质。正义是客体的属性、主体的主观评价与主体的需要 相统一的概念。
• 人权最初是在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意义上得到揭示。
• (一)人权概念的形成
• 格劳修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卢梭
• (二)18世纪的人权观念的法律体现及理论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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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
• 《独立宣言》、《人权宣言》以及潘恩的理论。 • (三)19世纪的人权概念及其在20世纪的发展 • 人权在19世纪20世纪初成为工人阶级斗争的口号。 • 二战后,人权成为国际法规定的重要内容。 • (四)马里旦的人权学说:以人权为准则的法律正义论
• 第三节 探索法的本体正义的漫长道路
• 一、探索法律正义的思路之一——社会契约论:相对正义
• (一)古希腊的社会契约论:智者派,伊壁鸠鲁
• (二)近代契约论:休谟、卢梭
• (三)简要评述:实践中契约立法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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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代议立法是契约立法的普遍的代替形式。
• (3)正义起源的理性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 学派都持正义来源的理性论,稍晚的康德的正义起源论也 属于理性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4)正义起源的感觉论(感觉契约论:大卫休谟 )
• 2、关于正义来源问题的思考
• (1)三种正义的相互关系(就此思考正义的来源应该指 下面哪一种意义上的来源。)
• A、正义是指某些客体事物的某种状态或性质
• 2、就不同性质:实体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 • 3、就不同领域:政治正义、经济正义、;伦理正义和法
律正义
• 4、就不同方式:分配正义、交换正义、惩罚正义 • 5、就不同的状态:绝对正义、相对正义 • (二)关于正义三个方面的思考(同时包含和涉及) • 1、正义是指某些客体事物的某种状态或性质 • (1)作为个人行为的正义 • A正义是个人特定的义务性行为 • B正义是个人行为的合法状态 • (2)作为个人精神意向的正义
此句没有出现“价值”一词,但是,“应当+公正”表
明了说话人所向往、所珍视的态度。也可以说,“价值” 通过说话人的态度——“应当”——和事物的属性——“公 正的”——表示出来。
• 要之,“价值”是指与主体的需要、欲求具有互适性相洽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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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存在、性状、属 性或作用。
• B、正义表达着表述者对事物的一种赞同性态度
• C、正义是指人们的内在需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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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作为事物性质意义而言的正义与作为人的需要、要 求意义上的正义二者的关系:客观意义上的正义是后来产 生的,而作为人的需要要求而言的正义是先在的。
• 其次,作为人的需要、要求意义上的正义与作为人们的赞 同态度意义上的正义二者的关系:作为人的需要、要求意 义上的正义是先在的。
• (2)“我们追求的包括健康价值、自由价值、勤勉价值 等等”。此处,健康、自由、勤勉分别是“价值”这一名
词的限定语,是使“价值”中的事物属性要素具体化。这 里的“健康、自由、勤勉”可以称为价值名目。
• 3、在祈盼句中作为形容词的“价值”。其用法是,“某 物应当是什么什么的”。譬如,“司法应当是公正的”。
• 2、西方——《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博登海默 著):秩序和正义,秩序表现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正义 表现法律制度的实质目的,正义中又包含自由、平等、安 全、共同福利等更具体的目的。法律就是秩序和正义的综 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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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的最基本价值——正义 • 1、所包括的三个方面的正义(广义) • (1)法的来源意义上的正义 • (2)法的本体正义——包括法的表象正义(形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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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并非是与客观指向意义上的价 值无关的一种独立的价值概念,而是在客观指向意义上的 价值概念基础上使用价值概念的一种特定方式。
• 所以,二者并不是含义上根本不同的概念,而是在相同的 情况下其各自意指的事物的性状属性作用处于不同的状态 罢了——前者所意指的事物的性状处于理念状态、尚未实 存状态,后者所意指的处于实存状态。
• 斯宾诺莎、洛克等人:个人思想言论自由,财产、信仰、 自卫的自由等。卢梭:集体自由的法律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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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德、黑格尔:以自由为中心的正义观 • 罗尔斯:自由与平等 • (二)简要评述 • 用较为具体的价值范畴来解释正义。但是正义不能简单地
用某一单一价值来解释。
• 第四节 法的本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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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正义是个人品质的某种状态 • B正义是个人的精神意向的某种状态 • 评价 • (3)作为社会制度状态的正义 • A制度正义研究的开端——城邦正义 • B制度正义研究的扩展——国家正义、法律正义、经济制
度正义
• C社会制度正义的核心问题所在:法律正义包括了政治制 度、经济制度正义。
• 3、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是对并非实存的事物或事物的 尚未实存的性状、属性、作用的期望,是以我们作为主体 以自身的兴趣、爱好、需要为尺度而确定的事物的“应有” 状态。
• 4、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概念是在人们认识和使用客观 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概念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价值概念,是 对价值含义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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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从人类的理性思维规律而言,人们对于那些直观的 事物凭借感官就可以直接判断“政”;但是,对于那些抽 象的非感官可以直接认识的事物,人们无法直接认识 “正”,而是要通过“试错”规律,在大量认识“不正” 之后,才能认识所谓的“正”。
• 最后,就人类的自利本能而言,这种自利本能可以表现为 追求幸福或避免损害,但是对避免损害的重视程度远远胜 于追求幸福。故,追求幸福要在避免损害的前提下进行。 如果人们首先不能确定什么是损害,从而确定什么是不应 当的,人们也就无法确定什么是幸福,什么是应当追求的。
• (五)简要评述:对正义的解释非常明确,不含混。但它 罗列大力量的人权名称,使人无法对法律正义的性质作简 要、总体上的把握。再则,它也无法回答人权是怎么来的, 人权的依据是什么?
• 四、探索法律正义的思路之四——价值 • 亚里士多德(城邦正义: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 霍布斯:安全为首要价值来看待法律正义
• 1、“价值”最终要以客体“事物”所表现或具有的形状、 属性、作用作为基础。
• 2、价值带有很强烈的主观意志、愿望或爱好的色彩。
• 3、主体对客体的存在性状、属性或作用的这种珍视、重 视态度是以客体的这种存在、属性或作用对于主体的欲求、 需要具有互适相洽性味基础的。其中,相洽互适性是指, 主体具有某种欲望或需求,而客体的存在性状、属性或作 用能对这种欲求或需要提供满足;同时,主体对客体的存 在性状属性或作用具有欲望或要求。(主体与客体处于相 互关系中。)
• 最后,可以得出结论:在三种意义上的正义中,作为主体 需要意义上的正义是带有根本性的。
• (2)作为人的需要意义上的正义来源
• 对正义的需求需要的产生或形成,是由于我们对不正义的 反感、厌恶。理由如下:
• 首先,从人的道德思维规律而言,人们道德新的源头是恻 隐心。该种心情首先感受到他人的痛苦,是对他人痛苦和 灾难的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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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
• 法的价值名目体系是指人们主观指向意义上所重视珍视的 法的各种性状、属性、作用的具体名称。
• 法的价值名目体系是指主观指向意义上的法的各种具体的 价值名目及其相对关系和相互联系。
• (二)价值体系安排的中西观
• 1、中国——《法律价值论》(乔克裕,黎晓平著):秩 序的价值在赋予或维系社会关系和社会体制的模式和结构, 从而为人类的生活与活动提供必需的条件,正义所关注的 则是这些模式与结构的性质、内容和目的,是人们追求社 会生活公正合理的实质、质量和理想。正义的社会秩序意 味着安全、平等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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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
• 2、在陈述句中作为名词的“价值”,用法有二。
• (1)“生活的价值包括健康、自由、勤勉等等”。其意 思是指:“我们(说话人)所重视、珍视的生活状况(事
物)包括健康、自由、勤勉等等性质、状况”。健康、自 由、勤勉等是具体的事物属性,可称为价值名目。
和法的实质正义(内容正义)
• (3)法的适用上的正义 • 2、法的正义:法律规则自身的正义(狭义) • 法律规则自身的正义与规则的来源地正义密切相关。 • 第二节 法的正义价值 • 一、正义概念 • (一)正义纷繁复杂的性质和状态决定了正义概念需深入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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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
• 1、就不同的客体:行为正义、个人正义、规则正义、制 度正义和社会正义
• 三、“法的价值”的含义
• (一)法的价值在含义上应当有以下限制条件:
• 1、法的价值主体的普遍性
• 2、法的价值载体——法——的待定性
• 3、法的价值对法的附从性
• 法的价值不可能是在仅仅将法律作为一种实现工具、其自 身又与法律自身性状属性、作用无关意义上的社会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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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
• 状况。一旦我们要求社会具有正义、平等的性状属性,并 企图通过法律来实现这种理想状态时,我们就要使法律自 身具有正义、平等的性状、属性。
• (三)正义的来源
• 1、西方思想家关于正义来源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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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正义起源的强者论:古希腊智者色拉叙马霍斯首创 了法律实际上体现了强者的利益。
• (2)正义起源的契约论:智者格劳孔,伊壁鸠鲁都由契 约阐述正义的起源。但彼时的契约论还没有明确地把自己 的理论建立在理性或感性的思维基础上。
• 二、探索法律正义的思路之二——自然法论
• (一)古代自然法论(正义绝对论):斯多葛学派,西塞 罗,阿奎那等
• (二)近代自然法理论:格劳修斯、霍布斯、普芬道夫、 洛克等
• (三)当代自然法理论:富勒、菲尼斯等
• (四)简要评述:希望用规则来规范实在法以保证实在法 的正义性将使得实在法无所适从。
• 三、探索法律正义的思路之三——人权
• 2、正义一词表达着表述者对事物的一种赞同性态度 • (1)正义一词表达着主体对事物的赞同态度 • (2)正义表达着普遍的主体对事物的赞同态度 • 要之,正义既表示着事物的某种客观状态,同时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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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
• 着我们对这种态度、性质的赞同以及对这种状态、性质的 普遍性赞同态度。正义表示:事物在客观上存在某种状态、 性质,并且人们对这种状态、性质的态度是普遍性的赞同、 认可。
• (三)实用中的“价值”两种语意指向:客观指向和主观 指向
• 1、客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是以客观事物的既定存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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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
• 背景,以人们的表述既存事物具有某种与我们的兴趣、爱 好、欲求需要相洽以至于受我们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 或作用。
• 2、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所讲的价值是以主体需要为出 发点的价值。它是以客观事物本身并非实存、或并非理想 实存、以至其性状属性或作用并非实存为语言背景,表述 我们的由自身兴趣、爱好、欲求需要出发加以确定、规定 的这种非实存或非理想实存的事物的性状属性或作用。
• 4、法的价值的应有性
• 强调法的价值中的应有性,一方面表明现实的法律状况的 非理想性,另一方面,表明我们对法律的理想,从而引导 我们对现实的法律的改革、改造。
• 5、法的价值的原初性
• 最为基本的价值名目,避免被湮没于无边无际的价值名目 的深海中。
• 6、法的价值的理性
• 四、法的价值名目体系
• (一)价值名目是指具体的价值名称,是人们所重视、珍 视的主观或客观指向意义上的事物的性状、属性、作用的 具体名称,如正义、平等,等等。
• 一、法的本体正义概念 • (一)法的本体正义是指构成法的人们的行为规则本身具
有正义性
• (二)法的本体正义的两种存在方式 • 客观正义和主观正义 • (三)“法的正义需要”的内容 • 安全、平等、自由、效率
• 3、正义是指人们内在的内在需要、要求:对正义的向往 或渴望。
• 4、正义概念
• 正义是指与人们的需要、要求处于相洽状态中,从而受到 人们普遍地赞同、同意、认可的人文事物(人的行为、人 的精神意向、社会的政治、法律、经济制度等)的状态、 性质。正义是客体的属性、主体的主观评价与主体的需要 相统一的概念。
• 人权最初是在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意义上得到揭示。
• (一)人权概念的形成
• 格劳修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卢梭
• (二)18世纪的人权观念的法律体现及理论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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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
• 《独立宣言》、《人权宣言》以及潘恩的理论。 • (三)19世纪的人权概念及其在20世纪的发展 • 人权在19世纪20世纪初成为工人阶级斗争的口号。 • 二战后,人权成为国际法规定的重要内容。 • (四)马里旦的人权学说:以人权为准则的法律正义论
• 第三节 探索法的本体正义的漫长道路
• 一、探索法律正义的思路之一——社会契约论:相对正义
• (一)古希腊的社会契约论:智者派,伊壁鸠鲁
• (二)近代契约论:休谟、卢梭
• (三)简要评述:实践中契约立法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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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
• 实践中,代议立法是契约立法的普遍的代替形式。
• (3)正义起源的理性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 学派都持正义来源的理性论,稍晚的康德的正义起源论也 属于理性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4)正义起源的感觉论(感觉契约论:大卫休谟 )
• 2、关于正义来源问题的思考
• (1)三种正义的相互关系(就此思考正义的来源应该指 下面哪一种意义上的来源。)
• A、正义是指某些客体事物的某种状态或性质
• 2、就不同性质:实体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 • 3、就不同领域:政治正义、经济正义、;伦理正义和法
律正义
• 4、就不同方式:分配正义、交换正义、惩罚正义 • 5、就不同的状态:绝对正义、相对正义 • (二)关于正义三个方面的思考(同时包含和涉及) • 1、正义是指某些客体事物的某种状态或性质 • (1)作为个人行为的正义 • A正义是个人特定的义务性行为 • B正义是个人行为的合法状态 • (2)作为个人精神意向的正义
此句没有出现“价值”一词,但是,“应当+公正”表
明了说话人所向往、所珍视的态度。也可以说,“价值” 通过说话人的态度——“应当”——和事物的属性——“公 正的”——表示出来。
• 要之,“价值”是指与主体的需要、欲求具有互适性相洽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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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存在、性状、属 性或作用。
• B、正义表达着表述者对事物的一种赞同性态度
• C、正义是指人们的内在需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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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作为事物性质意义而言的正义与作为人的需要、要 求意义上的正义二者的关系:客观意义上的正义是后来产 生的,而作为人的需要要求而言的正义是先在的。
• 其次,作为人的需要、要求意义上的正义与作为人们的赞 同态度意义上的正义二者的关系:作为人的需要、要求意 义上的正义是先在的。
• (2)“我们追求的包括健康价值、自由价值、勤勉价值 等等”。此处,健康、自由、勤勉分别是“价值”这一名
词的限定语,是使“价值”中的事物属性要素具体化。这 里的“健康、自由、勤勉”可以称为价值名目。
• 3、在祈盼句中作为形容词的“价值”。其用法是,“某 物应当是什么什么的”。譬如,“司法应当是公正的”。
• 2、西方——《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博登海默 著):秩序和正义,秩序表现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正义 表现法律制度的实质目的,正义中又包含自由、平等、安 全、共同福利等更具体的目的。法律就是秩序和正义的综 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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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的最基本价值——正义 • 1、所包括的三个方面的正义(广义) • (1)法的来源意义上的正义 • (2)法的本体正义——包括法的表象正义(形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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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并非是与客观指向意义上的价 值无关的一种独立的价值概念,而是在客观指向意义上的 价值概念基础上使用价值概念的一种特定方式。
• 所以,二者并不是含义上根本不同的概念,而是在相同的 情况下其各自意指的事物的性状属性作用处于不同的状态 罢了——前者所意指的事物的性状处于理念状态、尚未实 存状态,后者所意指的处于实存状态。
• 斯宾诺莎、洛克等人:个人思想言论自由,财产、信仰、 自卫的自由等。卢梭:集体自由的法律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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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德、黑格尔:以自由为中心的正义观 • 罗尔斯:自由与平等 • (二)简要评述 • 用较为具体的价值范畴来解释正义。但是正义不能简单地
用某一单一价值来解释。
• 第四节 法的本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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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正义是个人品质的某种状态 • B正义是个人的精神意向的某种状态 • 评价 • (3)作为社会制度状态的正义 • A制度正义研究的开端——城邦正义 • B制度正义研究的扩展——国家正义、法律正义、经济制
度正义
• C社会制度正义的核心问题所在:法律正义包括了政治制 度、经济制度正义。
• 3、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是对并非实存的事物或事物的 尚未实存的性状、属性、作用的期望,是以我们作为主体 以自身的兴趣、爱好、需要为尺度而确定的事物的“应有” 状态。
• 4、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概念是在人们认识和使用客观 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概念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价值概念,是 对价值含义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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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从人类的理性思维规律而言,人们对于那些直观的 事物凭借感官就可以直接判断“政”;但是,对于那些抽 象的非感官可以直接认识的事物,人们无法直接认识 “正”,而是要通过“试错”规律,在大量认识“不正” 之后,才能认识所谓的“正”。
• 最后,就人类的自利本能而言,这种自利本能可以表现为 追求幸福或避免损害,但是对避免损害的重视程度远远胜 于追求幸福。故,追求幸福要在避免损害的前提下进行。 如果人们首先不能确定什么是损害,从而确定什么是不应 当的,人们也就无法确定什么是幸福,什么是应当追求的。
• (五)简要评述:对正义的解释非常明确,不含混。但它 罗列大力量的人权名称,使人无法对法律正义的性质作简 要、总体上的把握。再则,它也无法回答人权是怎么来的, 人权的依据是什么?
• 四、探索法律正义的思路之四——价值 • 亚里士多德(城邦正义: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 霍布斯:安全为首要价值来看待法律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