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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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补充2

法理学补充2

法理学复习提纲一.客观题来自02至10年司考二.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材料分析三.主观题部分(关于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在我的分享里去看看,用于自由理论)需要结合ppt看,这最多是理论补充1.法律价值论1)价值的概念价值是价值主体所希求,并借助于客体的价值属性而得到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2)法律价值的概念张文显:(1)法律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希冀、希求或者美'好的东西,其中,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中更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2)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落脚于法律本身内在价值或者叫形式价值(3)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朱景文:法的目的价值最为根本,应该说是发的价值这一概念含义的直接所在,法的形式价值则是在延伸意义上对法的价值的认识,服务于价值目的的实现。

3)自由主义价值为何具有普适性自由主义价值观:自由、平等、民主自由指:一个人的行动和选择不受他人阻碍早期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密尔洛克卢梭等强调消极自由,自由是不受人干涉,是反专制的新自由主义格林罗尔斯等强调积极自由,个人可以做什么的自由,但是强调政府的保障随着自由主义思想家研究的深入,伯林在贡斯当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区分的基础上,发展出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和积极自由(Positive freedom)的概念。

所谓消极自由,就是不受干预,即个人不受外部因素的限制,可以按照其意志做或不做某事。

所谓积极自由,是指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个人能够实现其意志的能力。

在英文里,自由的上述表述分别被表述为:being free from something和being free to do something。

前者强调的是“你不要干涉我”,而后者则着重“我能干我要干的事”。

你干涉我,使我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这当然是不自由;你尽管不干涉我,我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但我却干不成事,这仍旧不是自由。

论法律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论法律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论法律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原则【摘要】法律价值冲突理论是法理学研究中的重大课题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本文分析了法律价值冲突的概念及其形成的原因,总结了前人的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几大基本原则,最后,提出了如何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几点意见。

【关键词】法律价值体系;冲突原因;解决原则一、法律价值冲突释义所谓价值,是指外界事物的客观属性对人的所发生的效用和作用以及人对之的评价。

法律价值是社会价值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表征法律与人的关系范畴。

法律价值也具有一般价值的属性,标志着法律所追求的一定目标,包含着需要和理想的成分。

法律价值应当是法律的内在状况和人对法律的需求的结合。

综上所述,所谓法律价值,就是法作为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是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

法律价值是一个多元化的庞大体系,价值与价值之间经常发生摩擦和冲突,他们是不可能完全无涉的。

粗略地说,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有三种状态。

一是无涉状态,即两种价值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既没有正相关关系,也没有负相关关系;二是耦合状态,存在正相关关系,两者之间任何一个变量的增减都意味着另一个变量的增减;三是竞合关系,存在负相关关系,两者交集在一个点上并相互竞争,彼此消长之间呈现出反向的关联,彼长则此消,此长则彼消。

当法的不同价值在特定场合处于竞合状态时,法的价值冲突就出现了。

二、产生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法的各种价值之间为什么会产生冲突?是人类社会生活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了价值冲突的必然性。

第一,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是导致法律价值冲突的主体原因。

首先,法律价值具有主观性,各个利益主体对法律的评价和期望都有所不同,不同的群体、个人,在法律实践和理论上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念。

比如一些人强调自由优先,期待法律不要过多干预个人自由,应当给予当事人更多的自由权利。

而另外一些人强调公平优先,法律应当更多的向社会公共利益倾斜。

由此就会产生不同种类的法的价值冲突。

第四讲 法理学- 法律价值论

第四讲 法理学- 法律价值论

第三节 现代法的价值
(一)现代法的目的性价值
1、秩序 、 (1)现代社会更多地依赖于法来维护社会秩序。 )现代社会更多地依赖于法来维护社会秩序。 (2)现代法通过法治原则来维护社会秩序 ) 3) (3)现代法的权威主要来自民主和程序公正 2、公正 、 (1)现代法的公正体现在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两个方 ) 面。 (2)现代法对实质公正也有全新的内容追求 )
第一节 法的价值的含义
(二)法的价值的共性 (三)法的价值的特殊性 1 1、作为价值客体的法律的内容的多样性 2、作为价值主体的个人与社会的立场、 需求的多样性 3、作为价值客体的法律的内容的可变性 4、体现社会理想的法的内容和社会现实 之间存在差异。
(四)法的价值的含义的归纳
1、法这种事物具有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性 2、法律实践所追求的社会理想、社会目标 3、对现实的法律状况进行评价和批判的准则
第二节 法的价值的内容
(一)法的价值的种类
1、法的工具性价值
2、法默:秩序和正义 彼得•斯坦和约翰 香德: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是西方 彼得 斯坦和约翰•香德:秩序、 斯坦和约翰 香德 现代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 现代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此外许多法律规范还强 调实用性,强调法律实施应当获得更大的效益。 调实用性,强调法律实施应当获得更大的效益。 两位学者还指出,在价值体系的另一端, 两位学者还指出,在价值体系的另一端,是那些法律所 无能为力的内容,例如仁慈、爱等等。 无能为力的内容,例如仁慈、爱等等。 在国内的教材和专著的归纳
第四讲 法律价值论
第四讲 法律价值论
第一节 法的价值的含义 两个关联的案例:
(1)河南尉氏公安局因“抓精神病人 抵杀人犯”被免职 (2)被害人复活,赵作海无罪释放

法律社会价值初论

法律社会价值初论

法律的社会价值初论摘要当代西方影响很大的法学流派——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以价值得以最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说使社会财富最大化,是法的宗旨。

所有的法律活动(立法、执法、司法和诉讼)和全部法律制度(私法制度、公法制度、程序制度),归根结底,都是以有效利用自然和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尤其是精神财富为目的的。

法律的社会价值的最大化并不意味着对“效率”的偏执追逐。

而应该是平衡了正义、自由、秩序、效率及其他法律社会价值基础上的最大化。

关键词:法律社会价值和谐社会前言当人们不相信法律或者不再相信法律能够为自己和社会带来公正时,就会为了求得个人、团体的机遇和利益而钻营投机。

这种个体“精明”的普通化、群体化,最终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每个个人利益必将遭受的更大损害。

经济、政治等每个领域都是如此。

当代中国社会人际关系的“非常”复杂,人的精神负担的过重,成为我们社会发展步履沉重的重要原因。

一、法律社会价值的含义价值,是指一事物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

法律的社会价值即是指法的社会有用性。

也就是法律对于社会的功用。

法律规范最为一种价值判断,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立场和体系出发,关于人们应该如何行为的价值判断。

这便是法律社会价值的现实制度基础。

传统法学理论认为,法律社会价值主要可以概括为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

在当今中国这些法律传统价值理论的集中和最高体现则表现为和谐。

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最草率的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法官、法学家、和立法者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探讨有关法律的目的——有关社会控制及作为其形式的法律秩序的目标——的一系列哲学的、政治的、经济的、伦理的思想观念,并由此指明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律令规则应当是什么样的。

罗斯科·庞德的这些著述不可避免的将我们引向“法律社会价值”的深入思考。

法理学(第7章) 法律价值

法理学(第7章) 法律价值

3. 思想史上有关正义的主要学说
•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正义的对象是 社会的基本结构(社会体制),即用来划分公民的基 本权利和义务、分配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 使各种主要的社会组织一体化的主要制度,如经济制 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
(二)正义是法律的综合价值
1.正义为什么有张普罗透斯似的脸? • 博登海默:“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 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 正义不是一个客观的概念,一个主观评价性范畴,总是 特定时空、特定阶级、特定利益主体的正义; • 正义也不是一个自足的概念,而是一个关联性范畴,是 一种综合价值,总是以其他具体的价值为载体,因而正 义不能在正义的范围内说明自己,对正义的理解不能孤 立地进行,而必须以与其紧密相关的范畴为参照维度 。 2.法律正义的多维价值坐标 • 秩序与自由的平衡; 正义是法律的综合价值, • 平等与身份的张力; 也是法律的最高价值 • 公平与效率的位移。
三、法律的自由价值
(一)自由的含义 • 自由是主体在认识、顺应客观规律的基础上 驾驭和利用客体,凭借理性和社会规范进行 思维、选择自己的行为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责 任的权利或状态。 • 自由不是绝对的,它是主体意志与客观规律、 自主行为与社会责任的统一。 • 自由意味着选择,选择意味着责任。
(二)自由是法律的终极价值
五、法律的公平与效率价值
(一)公平是法律的分配价值
1. 公平的含义 • 公平是人们对利益分配合理性的主观认定,即认为 “应当”有的状态。也就是所应得到的东西与其支 付的某种东西相适应,主要是地位与作用、权利与 义务、职权与职责、行为与报偿(报应)相称。 2.公平的层次 • 第一层次的公平是基本需要的公平,即必须满足所 有人基于生存的基本需要。 • 第二层次的公平即经济公平,主要是指起点上的机 会均等,结果上的贡献与收获的对称。 • 第三层次的公平即社会公平,或称社会补偿。

第二讲法学方法与价值论法学

第二讲法学方法与价值论法学

应然法… 理想、价值… 价值判断分析 实然法… 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 社会事实…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
在价值判断分析方法下,法学被塑造成 精神之学,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 术。法学被看成是与文化一样的人类所 创造的与自然不同的生活世界中的组成 部分。 法学关心是“什么正当性”支撑着法律 规则。
二是人们的终极价值观很难一致,这种 差异,就引发一系列价值和事务上的冲 突。 三是即使在终极价值上,取得了一致, 但在具体的价值判断上,也可能产生分 歧。
应对这些局限的原则:
原则之一,承认和尊重价值判断多元化的事实。 承认并尊重。因为价值标准多元化,是和现代 文明的基石即人的主体性相联系在一起的。 原则之二,排除思想霸权,实行最大限度的宽 容,只对不宽容的行为不宽容(房龙)。宽容, 即是孔子所言的“中庸之道”; 原则之三,寻求最低限度的一致。法律是最低 限度的道德。法律应当是最低限度的共识。法 律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些“空间”需 要最低限度的标准来控制“空间”的裁量的滥 用。
法学方法与价值论法学
赵树坤 2007年9月24日
Introduction
一.法学方法概述 二.价值分析方法
三.价值论法学其他
一.法学方法概述
任何一门学科都是通过其认知对象及其 工作方法来确定的;而学科的对象及领 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和研究方法。
“方法”(method)一词源于希腊语“沿 着”(μ ε τ α )和“道路” (ο δ ο ξ ),即meta和odos的合成, 其本意是沿着某一道路或按照某种途径, 后来即意指达到某种目标或做某事的程 序或过程。
法学研究对象法的三个维度:
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 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 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 是律令和技术。 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 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 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 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 么?

第七讲 法律的价值

第七讲  法律的价值

第七讲法律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法理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法理学中关于法的本质、形式、要素、结构等问题的研究,关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研究,关于法与社会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为了准确揭示并有效地发挥法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实现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的一部分⏹法的价值是一个整体,具有多样性和位阶性。

主要内容⏹法律价值的概念⏹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与人权⏹法与正义7.1.法律的价值⏹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部分,直接决定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7.1.1.价值的概念⏹关于价值的三种认定理论:客体价值论、主体价值论、主客体关系论⏹对于价值的把握,可以从三个角度入手,一是把握价值所产生的机理;二是考察价值概念的语义;三是厘清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

⏹从价值所产生的机理看,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需求与被需求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的动机和目的。

⏹从语义分析的角度考察,价值这一概念是一个表征“偏好”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在人类实践中,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东西(实体与精神),就被认为是有价值的,是一种“善”。

⏹从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看,价值判断与人们的情感直接联系,而事实判断与情感只有间接关联。

所有的价值判断都是回答“应然”的问题,而事实判断回答的仅仅是“是什么的问题。

但是价值观的形成是由一定的事实因素所决定的,即特定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下的共同的社会实践,总能是一个社会或时代形成某种”价值共识“,在此意义上,法律就是对一个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标准的权威性表达。

⏹在西方的法学和政治学工具书中,通常按照下述方式解释“价值”一词的涵义和用法:价值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

论法的价值

论法的价值

浅论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古今中外法学家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课题。

法的价值是法的灵魂和根基。

法律自被人类创设开始就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是为了满足人类的某种特殊目的的有意义的活动。

千百年来,思想家们、法学家们从未停止过对法的价值的探索和思考。

罗斯科·庞德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一、法的多元化价值及法的价值冲突虽然古今中外众多法学家对法的价值有诸多的研究,但是因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不同个体之间的价值追求是不同的,造就了法的价值的多元化。

至今,被广泛认可的法的价值有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公正等。

法的众多价值构成了一个多元化、多维度、多层次的价值体系,包括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

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性质的法律之间,法的价值是各不相同的,即使是同属同一性质的法律,甚至是同一部法律,在不同的情形下亦会体现出各自不同的价值特征。

这种法的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或者说法在具体环境中体现出的不同的价值,就称之为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有时候表现的相当激烈。

最常见的法律的价值冲突表现为,“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冲突”、“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等等,不能一一而尽。

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选择其一,必然意味着放弃另外一种价值。

当法的众多价值发生冲突时,究竟如何取舍,何种价值才是法的最高价值,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并没有统一的观点。

博登海默认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

”霍布斯说:“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苏格拉底认为,法是“正义”的化身,公民遵守法律就是“正义”。

笔者亦认为,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是正义。

二、正义的界定什么是正义?古往今来的思想家有不同的定义。

正义一词在西方出现于古老的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jus演化而来。

法理学进阶复习笔记

法理学进阶复习笔记

导论本体论——存在论也,又或称存有轮、是论,乃一门关于“是”之学问。

法律本体论,乃对“法律之为法律”之原理性探讨。

劝你与义务这一地基本的范畴,乃是法律的基本内容。

价值论——关于价值的性质、构成、标准和评价的哲学学说。

主要通过主体的需求能否满足及如何满足主体需求的角度,考察和评论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及人们的行为对个人或社会的意义。

正义、人权、幸福和秩序构成现代社会法律的基本价值。

法律方法论——是关于法律方法的一种系统化的理论。

法律社会论——是从“社会”这一大系统出发,站在“法之外”的角度,阐述“关于法律”的理论,阐明“法外之理”。

1、从法律本体论的角度看,法律与意志、利益、权利和义务等因素相联系。

2、英美法系法律方法论的核心是法律推理,在大陆法系,法律解释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方法。

3、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的首要价值是秩序。

4、法外之理有:法律与政治,法律与经济,法律与科技。

5、沟通“法内之理”和“法外之理”的桥梁是法律社会论。

第一编法律本体论第一章法律与意志意志——是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支配行动,克服困难,实现目的的心理过程公意——集体的真实利益,等同于共同的良善(公益);若每个人皆能无私地行事,则公意就是所有人的意志。

根据卢梭定义,公意应该是公民们全体一致的决定,但是在一切问题上,求得全体一致显然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此卢梭又表示多数人的决定同样可以构成公意。

1、关于近代自然法思想的观点,说法正确的是主张个人优先于国家而存在。

2、卢梭的阐述“公意学说”的著作是《社会契约论》3、在中国的现行制度中,可以集中人民的意志有: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

4、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与意志的思想的说法有:(1)在以私有制作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中,说“法律是所有人意志的体现”并没有尊重事实;(2)法律在根本的意义上决定于生产关系,但它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5、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近代自然法思想的批判,正确的有:(1)近代自然法思想所宣扬的诸多内容在实践中并没有兑现;(2)近代自然法思想本身的矛盾体现在社会中就是共同体成员作为公民与作为自然人之间的矛盾;(3)近代自然法思想中的有些矛盾是现阶段无法解决的矛盾,因而它还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

论法的六大基本价值

论法的六大基本价值

论法的六大基本价值一、引言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不仅仅是一种规范行为的手段,更是一种文化、一种信仰。

法律的存在和运用,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进步。

因此,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

本文将从六个方面探讨法律的基本价值。

二、保障人权人权是指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基本自由和权利。

法律作为保障人权的工具,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首先,法律通过制定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来确立公民权利和义务,明确国家机构和公民之间的关系。

其次,法律通过制定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等程序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并对侵犯公民权益者进行惩处。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于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等)特别保护措施,并且对于死刑等极端惩罚进行限制。

三、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秩序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职责之一。

法律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来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在这方面,法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

首先,法律能够规范公民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素质,避免人们因为私欲而违反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

其次,法律能够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惩处,并且通过刑罚、罚款等方式对于犯罪行为进行制约,从而维护社会秩序。

最后,法律还能够通过制定各种政策和措施来解决社会问题,如禁毒、打击黑恶势力等。

四、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是现代国家的重要目标之一。

法律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框架和保障机制,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通过制定各种税收、财政、金融等政策来引导和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法律还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并且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约,保障公平竞争。

最后,法律还规定了各种商业契约和合同,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五、促进文化发展文化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

法律在保障文化发展方面也有着重要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其次,法律还规范了文化市场秩序,并且对于侵犯版权等行为进行制约,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价值理论

法律价值理论

法律价值理论第一节学术综述一、法律价值概念研究综述及评价(一)"法律价值"概念研究概况自20世纪法律价值概念产生以来如何对其进行界定,至今仍存在极大争议。

这种情势的形成,与法律价值这一概念得以形成的源概念,"价值"含义的多样化有关。

法律价值概念和研究的问题意识的养成,是哲学“价值”研究在法学领域的延伸。

在哲学家那里,“价值”的用法是多种多样的。

例如,20世纪美国法律政策学创始人拉斯维尔把"价值"界定为"所期望的事物"、"满足需要的各种事物";而文德尔班则指出,价值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评价,价值既不根源于现实的事物中,因为事物本身并不是价值;也不根源于对现实事物的客观认识中,因为客观认识不表明主体所持的度;而是根源于评价者与评价对象的关系中,根源于评价主体所持的态度或标准中。

著名价值论学者W. K.富兰克纳对西方哲学界的"价值"界定进行了归纳:(1)价值被用作名词:有时被用作抽象名词,用来指“真”、“善”、“美”、“正义”等;有时用作具体名词,指被评价为“好的”、“有用的”东西,有学者将此观点总结为“实体说”。

(2)"价值"一词还在"评价"、"作出评价"等词组中用作动词。

当代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哲学界对"价值"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四种:(1)实体说,即认为价值就是有价值的事物本身。

(2)属性说,即认为价值就是客体所固有的某些属性或功能。

(3)关系说,即认为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

(4)评价说,即价值是主体对客体的评价。

因为"法律价值"与哲学"价值"概念的源与流的关系,哲学领域中关于"价值"的争论现象自然也在法学领域中出现。

西方学者中鲜有明确界定法律价值概念的,通常需要从他们使用法律价值一词的上下文和整体主题语境对法律价值的含义进行推测。

简论法律价值理论中的几个问题

简论法律价值理论中的几个问题

简论法律价值理论中的几个问题作者:高淑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3期摘要法律价值理论是法学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近几年法律价值的相关文章屡见不鲜,但由于法律价值理论内容的复杂性和广泛性,诸学者多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本文对法律价值理论的几个普遍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以期对法律价值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价值正义自由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01-02一、法律价值的涵义(一)法律价值的概念在理解法律价值的概念之前,我们首先了解价值这一属概念,首先价值是对主体本身的各种需要做出的评价,我们可以理解为在一定程度上价值依存于主体的兴趣、爱好。

其次,价值又是伦理性概念,是对客体本身价值的评价,“价值归根到底是有价值者自身的存在和属性。

豍最后,价值中反映了一定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它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

如果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则有价值,反之则无价值,即“价值是任何客体的存在、属性、作用等对于主体的意义。

豎法律价值是一个很复杂的概念,我们从上述对价值概念分析的三方面研究法律价值的概念。

在讨论法的价值时,必须首先研究价值主体,因为价值是与主体的需要、欲望息息相关的。

其次,法律价值概念的实质意义在于说明法律如何服务与人,我们把法律作为客体来研究法律的价值,即从法律的性质、作用分析法律的有用性和对人们需要的满足,这种研究是实证的,其目的主要在于认知现行的实在法有某些价值。

最后,法律价值概念反映了主体与法律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我们要从这种互动关系中去理解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的形成和发展是主体与法律相互作用的过程,单独从法律(客体)或单独从主体的角度都难以界定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是一定的社会主体需要与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关系的一个范畴。

豏法律价值就是这种主体的需要、客体的满足形成的一定客观现实关系。

第三讲法律价值论

第三讲法律价值论
❖ 7、不允许把受害人的同意作为推卸法律责任 的辩护理由的法律。
❖ 8、控制高利贷的法律;
❖ 9、对精神病人和染上毒瘾的人实行民事拘留 或收养,即把它们送到精神病院或某些专门 机构剥夺他们自我伤害能力和条件的法律。
❖ 等等。
❖ 三是冒犯原则。
❖ 这一原则的基本思想是,法律禁止那 些虽然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 为是合理的。
❖ 我们可以把形式正义解释为一种活动原则,根据该 原则,凡属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应受到同等的待遇。 要适用形式正义,首先要确定基本范畴,以便把具 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进行归类。其次是要确定对属 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执行正义的标准。
❖ 第三种是社会正义论。
❖ 社会体制的正义才是首要的正义。所谓社会体制, 指的是在社会成员之间界定和分配利益与负担的一 整套主要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 制度。(原初状态 ;无知之幕)
❖ 社会正义的原则有两条内容:
❖ 第一条是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 。该原则涉及基本自 由的分配问题,如选举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 财产自由等等。该原则主张有二:一是每个人都平 等地享有这些基本自由;二是这些基本自由尽可能 广泛。
❖ 第二个原则为差异原则。它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 分为差别原则,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安排得 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得 到最大可能的利益。第二部分为公平的机会均等原 则,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与职位相连,而职位 在公平的机会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
❖ 一类是他涉性行为:影响到别人利益或伤害 到别人。这一类行为才是法律干涉和检查的 对象。
❖ 根据伤害原则,仅仅伤害自己而没有伤害到 别人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 二是法律家长主义。也称为父爱主义。
❖ 其基本思想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 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

2019年法律价值论文范文

2019年法律价值论文范文

2019年法律价值论文范文法律价值论文对对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进行概述,其次界定了法律价值的含义,最后提出完善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法律价值论文【1】关键字:法律价值;观点;思路一、概括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一)西方法学流派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1.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继承和发展康德法律思想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主要流行于意大利、德国等国。

他们把法律价值看做是仅凭信仰去把握的领域,界定为法律理想或者是法律理念的境界,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分配的公平正义性。

在新他们把法律价值界定为法律理念或法律的理想境界,看成是只能凭信仰把握的领域,其内容就是分配正义原则。

在新康德主义法学看来,法律价值是相对的。

2.新自然法学派。

这一学派也是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亦可称之为复兴自然法学派。

该学派认为,在自然法的理论体系当中,法律价值既可以指它具有的意义和应发挥的作用;也可以指实在法所赖以生存和得以产生的基础;还可以指对其评价的标准和所用追求的理想境界;而把这三者综合起来就是所谓的自然法。

还指它应追求的理想境界和对其评价的标准;而这些不同方面的统一,自然法。

在这一学派法学家眼里,法律价值所包含的内容很多,是绝对的,但是其最高价值还是正义。

3.社会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以来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中的一个派别,又可以称之为社会学法学派。

它强调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

又译社会学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法对社会能动反作用。

认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作用,即实现立法目的和对人力社会有积极推进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

他们认为法律价值是一个社会评价和制定法律的依据和标准,而这个标准只能是从经验所获得,并通过理性来安排行为和调整关系,使得其在浪费和阻碍最小的情况下,使得整体大局利益得到最大的优化和效果。

国际法的价值论

国际法的价值论

国际法的价值论国际法的价值是指国际法对于国家及全人类所具有的价值,是其存在的意义和根据,也是其被信仰的源泉。

国际法的价值包括和平、安全、发展、人权等,这些基本的内容构成国际法的价值体系,指导国际法主体的行为,推动国际法的演进,也是国际法中判断正误的标准,对国际法价值的研究对国际法及真个国际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价值的含义非常复杂,不同的学科对价值都有自己不同的理解和概念。

在哲学中,价值指的是客体的属性与功能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或者说是客体属性与功能满足主体需要的效应。

而在法律中,法的价值指的是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

具体到国际法中,国际法的价值则是指国际法这门法律对人类需要的满足,是人们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和服从人们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人的从属关系。

一、国际法价值的内容1.首要价值是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上个世纪人类历史上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严重阻碍了国际社会的发展,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成为了当今时代的主题之一,也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而国际法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必然也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作为其基本的价值。

和平指的是国家及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处于一个相对和谐稳定的状态,安全通常是指没有危险,免于战争与武力的威胁与恐惧。

和平与安全是整个国际社会发展的基础与保障,为此,如何防止战争、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就成为国际法关注的重要课题。

国际法中规定,国家具有自卫权,在受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有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的权利;另外,在国家的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时,联合国安理会可以进行制裁,派出部队进行武力的打击;除此之外,联合国还建立了集体安全体制,又称集体安全保障,是众多国家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的集体相互保障。

在集体安全保障下,侵略者进攻集体安全体系中任何一个国家即被视为侵犯所有国家,以集体的优势实力制止战争和侵略行为。

集体安全体制不仅保障大国的利益,而且要确保弱小国家的独立主权和安全,这是集体安全能否实现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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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就不同性质:实体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 • 3、就不同领域:政治正义、经济正义、;伦理正义和法
律正义
• 4、就不同方式:分配正义、交换正义、惩罚正义 • 5、就不同的状态:绝对正义、相对正义 • (二)关于正义三个方面的思考(同时包含和涉及) • 1、正义是指某些客体事物的某种状态或性质 • (1)作为个人行为的正义 • A正义是个人特定的义务性行为 • B正义是个人行为的合法状态 • (2)作为个人精神意向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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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
• 法的价值名目体系是指人们主观指向意义上所重视珍视的 法的各种性状、属性、作用的具体名称。
• 法的价值名目体系是指主观指向意义上的法的各种具体的 价值名目及其相对关系和相互联系。
• (二)价值体系安排的中西观
• 1、中国——《法律价值论》(乔克裕,黎晓平著):秩 序的价值在赋予或维系社会关系和社会体制的模式和结构, 从而为人类的生活与活动提供必需的条件,正义所关注的 则是这些模式与结构的性质、内容和目的,是人们追求社 会生活公正合理的实质、质量和理想。正义的社会秩序意 味着安全、平等和自由。
• (二)对“价值”含义的三层把握
• 1、“价值”最终要以客体“事物”所表现或具有的形状、 属性、作用作为基础。
• 2、价值带有很强烈的主观意志、愿望或爱好的色彩。
• 3、主体对客体的存在性状、属性或作用的这种珍视、重 视态度是以客体的这种存在、属性或作用对于主体的欲求、 需要具有互适相洽性味基础的。其中,相洽互适性是指, 主体具有某种欲望或需求,而客体的存在性状、属性或作 用能对这种欲求或需要提供满足;同时,主体对客体的存 在性状属性或作用具有欲望或要求。(主体与客体处于相 互关系中。)
• (三)正义的来源
• 1、西方思想家关于正义来源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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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
• (1)正义起源的强者论:古希腊智者色拉叙马霍斯首创 了法律实际上体现了强者的利益。
• (2)正义起源的契约论:智者格劳孔,伊壁鸠鲁都由契 约阐述正义的起源。但彼时的契约论还没有明确地把自己 的理论建立在理性或感性的思维基础上。
• 一、法的本体正义概念 • (一)法的本体正义是指构成法的人们的行为规则本身具
有正义性
• (二)法的本体正义的两种存在方式 • 客观正义和主观正义 • (三)“法的正义需要”的内容 • 安全、平等、自由、效率
• 2、西方——《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博登海默 著):秩序和正义,秩序表现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正义 表现法律制度的实质目的,正义中又包含自由、平等、安 全、共同福利等更具体的目的。法律就是秩序和正义的综 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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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
• (三)法的最基本价值——正义 • 1、所包括的三个方面的正义(广义) • (1)法的来源意义上的正义 • (2)法的本体正义——包括法的表象正义(形式正义)
• 斯宾诺莎、洛克等人:个人思想言论自由,财产、信仰、 自卫的自由等。卢梭:集体自由的法律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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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
• 康德、黑格尔:以自由为中心的正义观 • 罗尔斯:自由与平等 • (二)简要评述 • 用较为具体的价值范畴来解释正义。但是正义不能简单地
用某一单一价值来解释。
• 第四节 法的本体正义
• 3、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是对并非实存的事物或事物的 尚未实存的性状、属性、作用的期望,是以我们作为主体 以自身的兴趣、爱好、需要为尺度而确定的事物的“应有” 状态。
• 4、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概念是在人们认识和使用客观 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概念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价值概念,是 对价值含义的进一步发展。
和法的实质正义(内容正义)
• (3)法的适用上的正义 • 2、法的正义:法律规则自身的正义(狭义) • 法律规则自身的正义与规则的来源地正义密切相关。 • 第二节 法的正义价值 • 一、正义概念 • (一)正义纷繁复杂的性质和状态决定了正义概念需深入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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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
• 1、就不同的客体:行为正义、个人正义、规则正义、制 度正义和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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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
• A正义是个人品质的某种状态 • B正义是个人的精神意向的某种状态 • 评价 • (3)作为社会制度状态的正义 • A制度正义研究的开端——城邦正义 • B制度正义研究的扩展——国家正义、法律正义、经济制
度正义
• C社会制度正义的核心问题所在:法律正义包括了政治制 度、经济制度正义。
法律价值论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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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法律价值论
• 2、在陈述句中作为名词的“价值”,用法有二。
• (1)“生活的价值包括健康、自由、勤勉等等”。其意 思是指:“我们(说话人)所重视、珍视的生活状况(事
物)包括健康、自由、勤勉等等性质、状况”。健康、自 由、勤勉等是具体的事物属性,可称为价值名目。
• (2)“我们追求的包括健康价值、自由价值、勤勉价值 等等”。此处,健康、自由、勤勉分别是“价值”这一名
词的限定语,是使“价值”中的事物属性要素具体化。这 里的“健康、自由、勤勉”可以称为价值名目。
• 3、在祈盼句中作为形容词的“价值”。其用法是,“某 物应当是什么什么的”。譬如,“司法应当是公正的”。
• 4、法的价值的应有性
• 强调法的价值中的应有性,一方面表明现实的法律状况的 非理想性,另一方面,表明我们对法律的理想,从而引导 我们对现实的法律的改革、改造。
• 5、法的价值的原初性
• 最为基本的价值名目,避免被湮没于无边无际的价值名目 的深海中。
• 6、法的价值的理性
• 四、法的价值名目体系
• (一)价值名目是指具体的价值名称,是人们所重视、珍 视的主观或客观指向意义上的事物的性状、属性、作用的 具体名称,如正义、平等,等等。
• (三)实用中的“价值”两种语意指向:客观指向和主观 指向
• 1、客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是以客观事物的既定存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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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
• 背景,以人们的表述既存事物具有某种与我们的兴趣、爱 好、欲求需要相洽以至于受我们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 或作用。
• 2、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所讲的价值是以主体需要为出 发点的价值。它是以客观事物本身并非实存、或并非理想 实存、以至其性状属性或作用并非实存为语言背景,表述 我们的由自身兴趣、爱好、欲求需要出发加以确定、规定 的这种非实存或非理想实存的事物的性状属性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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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
• 其次,从人类的理性思维规律而言,人们对于那些直观的 事物凭借感官就可以直接判断“政”;但是,对于那些抽 象的非感官可以直接认识的事物,人们无法直接认识 “正”,而是要通过“试错”规律,在大量认识“不正” 之后,才能认识所谓的“正”。
• 最后,就人类的自利本能而言,这种自利本能可以表现为 追求幸福或避免损害,但是对避免损害的重视程度远远胜 于追求幸福。故,追求幸福要在避免损害的前提下进行。 如果人们首先不能确定什么是损害,从而确定什么是不应 当的,人们也就无法确定什么是幸福,什么是应当追求的。
• 3、正义是指人们内在的内在需要、要求:对正义的向往 或渴望。
• 4、正义概念
• 正义是指与人们的需要、要求处于相洽状态中,从而受到 人们普遍地赞同、同意、认可的人文事物(人的行为、人 的精神意向、社会的政治、法律、经济制度等)的状态、 性质。正义是客体的属性、主体的主观评价与主体的需要 相统一的概念。
• (3)正义起源的理性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 学派都持正义来源的理性论,稍晚的康德的正义起源论也 属于理性论。
• (4)正义起源的感觉论(感觉契约论:大卫休谟 )
• 2、关于正义来源问题的思考
• (1)三种正义的相互关系(就此思考正义的来源应该指 下面哪一种意义上的来源。)
• A、正义是指某些客体事物的某种状态或性质
• (五)简要评述:对正义的解释非常明确,不含混。但它 罗列大力量的人权名称,使人无法对法律正义的性质作简 要、总体上的把握。再则,它也无法回答人权是怎么来的, 人权的依据是什么?
• 四、探索法律正义的思路之四——价值 • 亚里士多德(城邦正义: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 霍布斯:安全为首要价值来看待法律正义
• 三、“法的价值”的含义
• (一)法的价值在含义上应当有以下限制条件:
• 1、法的价值主体的普遍性
• 2、法的价值载体——法——的待定性
• 3、法的价值对法的附从性
• 法的价值不可能是在仅仅将法律作为一种实现工具、其自 身又与法律自身性状属性、作用无关意义上的社会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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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
• 状况。一旦我们要求社会具有正义、平等的性状属性,并 企图通过法律来实现这种理想状态时,我们就要使法律自 身具有正义、平等的性状、属性。
• 2、正义一词表达着表述者对事物的一种赞同性态度 • (1)正义一词表达着主体对事物的赞同态度 • (2)正义表达着普遍的主体对事物的赞同态度 • 要之,正义既表示着事物的某种客观状态,同时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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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
• 着我们对这种态度、性质的赞同以及对这种状态、性质的 普遍性赞同态度。正义表示:事物在客观上存在某种状态、 性质,并且人们对这种状态、性质的态度是普遍性的赞同、 认可。
• 第三节 探索法的本体正义的漫长道路
• 一、探索法律正义的思路之一——社会契约论:相对正义
• (一)古希腊的社会契约论:智者派,伊壁鸠鲁
• (二)近代契约论:休谟、卢梭
• (三)简要评述:实践中契约立法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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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
• 实践中,代议立法是契约立法的普遍的代替形式。
此句没有出现“价值”一词,但是,“应当+公正”表
明了说话人所向往、所珍视的态度。也可以说,“价值” 通过说话人的态度——“应当”——和事物的属性——“公 正的”——表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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