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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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行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行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实际情况,为确保建筑施工现场安全,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二、安全责任1. 建筑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责任人。

2.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人员能够清楚认识到相关危险。

3. 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4. 建筑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三、施工现场安全控制1.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包括警示标志、安全网、安全围栏等,确保工人的安全作业。

2.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3. 施工现场应当合理规划施工区域,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通道,保证人员及物资的顺利流动。

4. 对于高空作业、电气设备操作等高风险环节,建筑企业应当设定专项安全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

四、安全教育培训1. 建筑企业应当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施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流程以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

2. 新入职员工应当接受入职安全培训,包括施工现场常见事故案例分析、安全防护知识等,使其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3. 对于高风险作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专项培训,强化其安全操作技能。

五、事故应急处理1. 建筑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人。

2.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完善的应急设备,确保能够及时处理紧急情况。

3. 建筑企业应当组织定期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能力。

六、安全监督和考核1. 建筑工程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进行记录。

2. 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将安全检查、安全培训等相关内容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上级部门检查和执法。

3. 对于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纳入信用记录。

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旨在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设备和环境的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利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的施工现场,包括建筑工地、工厂生产现场等。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综合管理。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条施工现场环境安全1.施工现场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和防火设施,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2.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内容清晰,易于识别。

3.施工现场内应保持干净整洁,禁止乱堆放材料和垃圾。

第五条施工设备安全1.施工设备必须经过合格检测、使用培训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施工设备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保持设备周围环境整洁。

3.施工设备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相关人员处理。

第六条施工作业安全1.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作业人员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2.施工作业必须按照计划进行,严禁违章作业和超负荷作业。

3.施工现场应设置警示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4.施工作业过程中应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手套、安全鞋等。

第七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1.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明确的防火管理制度,保证施工过程中的防火安全。

2.施工现场应设置易燃物和助燃物的存储区域,并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堆放。

3.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明火作业,严禁吸烟和乱扔烟蒂。

4.施工现场应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急预案1.每个施工现场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进行全员培训。

2.施工现场应设立应急指挥部,明确各项应急职责和流程。

3.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考核第九条考核内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考核包括施工现场环境安全、施工设备安全、施工作业安全、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和应急预案五个方面的内容。

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来源:点击数:615 录入时间:07-10-19 08:44: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推动全省创建文明施工工地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土木工程、设备安装、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第五条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现场周围必须连续设置围挡,与外界隔离。

第六条省辖市市区内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2.5米标准规范的组合装配式彩色喷涂钢制围挡(钢制围挡厚度0.7毫米,高度2.0米,砖砌基座0.5米,基座外墙面应抹灰并刷白色涂料)。

第七条县级市市区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2.5米的围档,乡、镇内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2米的围挡,围挡要求坚固、美观、大方。

第八条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置铁制或木制门楼。

门楼高度不低于3.5米,宽度不小于4米。

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门楼顶部和两侧应有规范的安全标语。

第九条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有门卫室并建立门卫制度。

第十条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要佩戴工作卡,严禁赤脚或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进口处必须设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施工现场要设立宣传栏、读报栏,要张贴安全标语。

危险部位处必须悬挂醒目的标牌,夜间有人经过的坑洞等处应设红灯示警。

第三章施工场地管理第十二条施工现场要做到“三通一平”(道路畅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现场内路面要做硬化处理(夯实、不翻浆),要有道路指示标志。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住建发 [2011]3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绥中县建委: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改善施工人员生活作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采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从事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作业场地。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 (工程招标要求)建设单位在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 (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要按照《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时,应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及预付凭证。

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 (现场调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市政工程方案设计阶段组织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办法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办法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3月22日鞍山市第14届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世伟2012年5月6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鞍山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拆扒地块和待建地块施工现场围挡。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和日常维护。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 围挡设置的类型和标准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封闭围挡。

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按照设置标准分为四种类型:(一)景观式围挡。

采用角(方)钢骨架结构,面板采用镀锌铁皮制作,表面粘贴宣传装饰布,砖柱和砖墙表面做贴砖美化处理。

标准一:高5米,宽8米,每间隔8米设置1000㎜×600㎜砖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围挡底部连续设置高800㎜砖墙。

标准二:高4米,宽6米,每间隔6米设置800㎜×600㎜砖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围挡底部连续设置高800㎜砖墙。

(二)组合彩板式围挡。

采用轻钢骨架结构,面板采用彩钢板,砖柱和砖墙表面做贴砖美化处理。

标准:高3米,宽4米,每间隔4米设置400㎜×400㎜砖柱,围挡底部连续设置高500㎜砖墙。

(三)砖砌式围挡。

围挡外侧面整体做贴砖或喷绘美化处理。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1998年4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九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8年4月6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订《鞍山市城乡个体运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废止《鞍山市个体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现予发布。

一、《鞍山市城乡个体运输户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1、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对私自营业的个体运输户,一经查实,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至3倍罚款。

2、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对违反物价政策,哄抬运费,巧立名目勒卡用户者,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3、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客运线路归国家所有,经营者只有使用权。

个体运输户擅自倒卖客运线路、封锁垄断货源、强装、强卸、欺行霸市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1至3倍罚款。

未按规定接受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鞍山市商业网点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1、第五、七、九、十、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条中“鞍山市第三产业办公室”的称谓一律改为“鞍山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

2、第十九条修改为:市区内的商业网点开业、合并、迁移、撤销、转向、停业、改变用途,必须经市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或注销营业执照。

对擅自开业、改变用途或拆、改、并转网点者,要处以罚款。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修改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修改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修改引言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和有序进行而制定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原有的规定可能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针对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并提出一些新的要求和措施,以促进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改进。

修订内容第一章总则本章对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规定要求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体系,并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职责。

同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出更具体的要求。

第二章施工组织设计与管理本章修订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现场设备管理和施工标志管理等内容。

新增的要求包括施工单位需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进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论证;施工计划要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施工期限,并定期进行进度管理和评估;现场设备管理要加强设备维护和检修,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本章主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修订。

新增的要求包括现场安全巡查要加强,建立健全巡查记录和整改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施工现场要严格控制火源,加强火灾防控,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应急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工序和设备要进行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培训。

第四章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管理本章修订主要包括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内容。

新增的要求包括施工单位要做好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劳动保护用品要按照规定配备和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五章环境保护与能源管理本章修订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水电管网管理和能源管理等内容。

新增的要求包括施工单位要节约能源,合理使用水电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对施工废弃物要进行正确处理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第六章文明施工与公共安全本章修订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公共安全管理的要求。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确保工人的安全与健康,维护现场秩序,保护设备与财产安全,以及保障施工进度和质量,我公司制定了以下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的管理1. 施工现场依法设立,并明显标示,包括工程名称、责任单位、进入限制,以及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

2. 不得随意改变施工现场的布置、结构,严禁擅自挪动或拆除设备、工具、道路标识以及其他施工物品。

3. 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无障碍,并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防止滑倒、绊倒和其他类似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1.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并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入场手续办理。

2. 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3. 禁止施工人员擅自穿越限制区域,严禁高处施工时不使用安全带、防护栏杆等安全设施。

三、设备与工具的安全管理1. 所有设备与工具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才能使用,并及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工作状态。

2. 设备与工具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未合格人员操作相关设备与工具。

3. 设备与工具的摆放必须整齐有序,不得阻碍施工通道和安全疏散通道。

四、火灾与用电安全管理1. 火灾风险较大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设置灭火器的使用指示牌,以便及时灭火。

2. 所有电缆、线路必须满足安全要求,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与维护。

3.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线路布线和接地操作。

五、危险源的管理1. 对于施工现场的各类危险源,必须进行清晰标记,并采取适宜的措施予以隔离。

2. 建立完善的危险源监控与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危险情况,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六、施工质量管理1.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操作,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2. 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三条施工现场规划施工方应依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建设要求,合理规划施工现场布局和设施设置,并向相关部门供给规划方案进行审批。

第二章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和人员第四条施工现场管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单位由总包方或专业管理公司构成,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学问和技能,且经过培训合格,方可担负管理职务。

管理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始终把工程质量和安全放在首位。

第三章施工现场运营管理第六条施工现场进出管理施工现场应设立进出口,设置相应的门禁设施,由工地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

未取得施工现场通行证的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保护施工现场应设立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依照相关法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

工地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八条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应依照环境保护要求,实行相应的措施,防止噪音、扬尘、废水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施工单位应订立相应的环境保护方案,并监督施工现场的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施工现场秩序管理施工现场应保持良好的秩序,各类材料和设备应有序堆放,并且设立相应的垃圾分类回收区。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现场秩序,保持施工现场的乾净。

第四章施工质量管理第十条施工质量掌控施工方应订立严格的施工质量掌控标准,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掌控要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工艺管理施工方应依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要求,订立相应的施工工艺方案,并建立工艺管理体系。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建筑产品的生产场所,其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控制和成本效益等多个方面。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有序进行,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特制定以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一、施工准备管理1、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相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法定手续,并将相关证件复印件张贴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

2、施工单位应组建项目经理部,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及主要施工管理计划等内容。

4、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将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安全注意事项等向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详细交底。

5、施工现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平面布置,合理划分施工区域、办公区域、生活区域和材料堆放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识牌。

二、施工人员管理1、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法规、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

3、建立施工人员考勤制度,严格控制施工人员的出勤情况,确保施工进度不受影响。

4、施工人员应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调度。

三、施工材料管理1、施工单位应建立材料采购管理制度,选择合格的供应商,确保所采购的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2、材料进场时,应进行验收和检验,检查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证明文件等,并按照规定进行抽样复验。

3、对进场的材料应进行分类存放和标识,防止材料混淆和误用。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材料应按照规定进行储存和管理。

4、加强材料的领用管理,建立领料制度,严格控制材料的使用量,避免浪费。

四、施工机械设备管理1、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需要,合理配备施工机械设备,并确保机械设备的性能完好、安全可靠。

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04•【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4•【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1996年12月6日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根据2022年10月28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功能,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一)城市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肩、护坡、挡土墙、在建的道路等;(二)城市桥涵设施: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过街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桥、地下交通通道、隧道、涵洞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明沟、暗渠、截洪沟、起调蓄功能的池塘、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城市段河堤等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凡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维修养护、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鞍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鞍山市市政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对在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办法内容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办法内容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办法内容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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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办法《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3月22日鞍山市第14届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拆扒地块和待建地块施工现场围挡。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和日常维护。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围挡设置的类型和标准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封闭围挡。

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按照设置标准分为四种类型:(一)景观式围挡。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修改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修改
(八)现场搅拌和堆放易扬尘修建质料时,应第六款并入到第十六条,其它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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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修建施工单位要认真遵守都市治理有关规定,担当有关主管部分的监督查抄。
未修改。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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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违反第五条规定,建立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立行政主管部分按《辽宁省修建市场治理条例》等有关规矩予以处罚。
凭据《建立工程施工现场治理规定》”应修改,因为建立部第161命令已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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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修建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衡宇修建、装饰装修、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等施工运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现场。
未修改。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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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与修建工程施工运动有关的单位和小我私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未修改。第三条
4
(四)禁止将有毒废弃物作回填土;
(五)对施工现场内的门路、树木要妥善掩护。施工现场要进行绿化。收支口和生活区内园地空间要栽花种草,美化、绿化场区情况;
(六)施工现场内要做到每日场平地净。工程竣工后,须在十天内折除现场围档和临时衡宇设施,清除场内修建垃圾;
(七)在居民区内,施工机器设备噪音较大的工程,夜间规定时段必须停止施工,特殊情况须经情况掩护主管部分和建立行政主管部分批准,并向居民通告。
鞍山市修建工程施工现场治理规定
(修订稿)
序号
原文条款
原文
修改后
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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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我市修建工程施工现场治理,适应都市治理和建立事情需要,创造文明清洁、范例有序的施工情况,凭据建立部《建立工程施工现场治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一、总则1. 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2. 所有涉及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1.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职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

2. 施工现场应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布置,并确保施工设备和材料的储存、使用符合安全规范。

3.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并做好防范措施,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护栏杆等。

三、工人的管理1.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人都应持有效证件,并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2. 工人应按照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不得随意乱跑、聚众闲谈。

3. 施工现场应提供合理的休息场所和卫生设施,确保工人的生活和劳动条件良好。

四、施工设备和机械的管理1.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施工需要,合理配置施工设备和机械,并确保其正常运行、维护和保养。

2. 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仓库,用于储存和管理施工设备和机械,严禁私自借用或挪用。

3. 施工设备和机械的操作人员应持相关证件,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施工安全。

五、施工材料的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采购施工材料,并建立相应的验收制度,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2. 施工现场应有专门的材料堆放场所,保证材料的分类、整齐、安全。

3. 材料管理人员应做好材料的入库、出库、使用和盘点工作,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的顺利进行。

六、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1.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 施工现场应设立警示标志,并设置防护措施,如安全网、防护栏杆等,确保工人和外部人员的安全。

七、环境保护1. 施工现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工作。

2. 施工单位应合理使用水、土地、能源等资源,减少污染和浪费。

3. 施工现场应建立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确保垃圾的合理处理和回收利用。

鞍山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鞍山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鞍山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鞍山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适用范围《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鞍山市范围内进行的所有建筑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桥梁建设、道路施工等各类建筑工程。

三、安全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负责建筑工程的整体安全管理,需聘请具备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资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3.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4. 分包单位(如有)负责按照主合同要求,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进行有效组织和监督。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施工现场应进行合理划分,明确安全防护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2. 施工现场要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安全网、安全帽等;3. 管理人员必须定期组织安全培训,确保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4.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五、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1. 高空作业要进行严格的安全控制,使用安全带等保护措施;2. 爆破和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3. 地下工程要进行地质勘察,合理规划,并做好排水和支护工作;4. 防火工程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确保建筑物的防火安全。

六、安全事故管理1. 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伤员的及时送医;2. 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3. 对事故责任人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监督检查1. 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建筑工程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2. 媒体和社会公众可以对建筑工程安全问题进行举报,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并回应;3. 监理单位要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督促施工方改正存在的问题。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8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8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9.13施行日期2006.09.13文号鞍政办发[2006]89号主题类别勘察设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8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九月十三日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提高我市美化、净化水平,促进环境建设的和谐发展,根据《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4号)和《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鞍山市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和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挡。

由具体建设单位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标准进行设置。

拆扒成为净地的建设用地也要设置围挡,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城建局负责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的审批管理。

其中,位于市区内主干道两侧的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由市建委直接负责审批;各城区内的次干道及街、巷、路两侧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由各区城建局负责审批,并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审批的内容包括:围挡设置的位置,围挡和门楼采用的材质、样式、尺寸、色泽、标准及出入口的绿化、美化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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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适应城市管理和建设工作需要,创造文明清洁、规范有序的施工环境,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现场。

热门城市:绵阳律师白银律师泰安律师漳州律师渭南律师汉中律师普洱律师江西律师廊坊律师枣庄律师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是一个有关规范建筑行
业的法律性文件。

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具有哪些规定,对施工现场有哪些明文规定的法律性要求。

对于某些施工所需设备,材料等具有什么样的范围约束。

将在下文中展示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请您往下阅读。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适应城市管理和建设工作需要,创造文明清洁、规范有序的施工环境,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与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
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筑工程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
理工作。

各县(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接受市建筑工程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施工许可证制度,按期组织开工;指定现场总代表人或项目经理(施工队长),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在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建筑施工中进行爆破作业、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停水、停电、封路等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特殊情况应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第二章施工管理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

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标牌(长
1200MM,宽800MM,白底红字),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施工队长)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第十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

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十一条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在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资格认证和开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需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栏(高度2000MM),实行封闭式施工。

凡在繁华地区或市区主要交通干道两侧的施工现场,周边必须采用装配式或砌筑式围栏,外侧墙面必须抹灰并粉刷涂白;安全网、安全防护棚、高层建筑安全防护围栏要整齐划一,维护市容观瞻。

因施工现场狭窄借围栏墙搭临时暂设,屋面必须采用石棉瓦,不准在屋面上堆放任何物料,靠围墙内侧堆放的物料、机具等不得高于围墙。

高层建筑(35米以上)的施工现场,除按规定设置现场围栏外,必须实行全封闭式作业,自下而上对建(构)筑物进行严密围挡,直到粉饰工程结束,方可拆除围档。

第十六条非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
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会同市、县(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凡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管网(设施)的工程,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否则不得施工。

第三章环境管理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或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的法律、规章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建筑垃圾以及噪音、震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水泥砂浆搅拌等湿作业现场要设置泥浆沉淀地,不得将未处理的泥浆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居民生活区;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产生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它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不得从建筑物,门窗、阳台等处向外倾倒残渣废料,禁止高空扬尘;
(四)禁止将有毒废弃物作回填土;
(五)对施工现场内的道路、树木要妥善保护;
(六)施工单位在土方工程施工时,场内的运输车道必须铺盖硬质路面与马路相接。

建筑工地运输流体、散体、泥土等材料时,其车厢应确保牢固、严密,严禁沿途抛洒、渗漏。

施工现场应设置清扫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和出入口道路的保洁工作,坚持日做日清;
(七)施工现场内要做到每日场平地净。

工程竣工后,须在十天内拆除现场围栏和临时房屋设施,清除场内建筑垃圾;
(八)在居民区内,施工机械设备噪音较大的工程,夜间(22
时至次日6时)须停止施工,特殊情况须经建筑工程局批准。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单位要认真遵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
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按以下办法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五条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施工,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三)违反第十条的,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九条其中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所处的罚没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侮辱、殴打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建筑工程局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它是由鞍山市人大常委会所制定颁布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需要建筑行业者严格遵守该规定,规范施工现场的管理,从而改善施工现场的环境,给施工人员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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