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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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用地建设项目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

二、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产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采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山东: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处理有章可循

山东: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处理有章可循
西 :煤炭管理改革推动经济转型
从 山 西省 国土 资源厅 获悉 ,山西省 政府 日前 发布 《山西省 国家资 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 案 (2016—2020年 )》 (以下简称 《方案 》 ),加快实 施 “革命兴煤 ” 、推进煤 层气管理体制改革 、构建化解 产能过剩长效机制等 内容 名列其 中。 《方案 》要求 ,围 绕煤炭 消费革命 、供 给革命 、科技革命 、管理革命 、开 放合作 ,推 动煤 炭清洁高效利用 ,化解产能过剩 ;实施 煤基低碳科技创新 ,通过 “以煤会友” “太原论坛 ”促 进煤炭领域对外合作 。同时 ,落实 《关于深化煤炭管理 体制 改革 的意见 》 (晋发 (2015]3号 ),继续 推进煤 炭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 和煤 炭价格形成机制 、销售体制 、 交易方式 和储备 机制改革 ,实施煤炭资源矿业权 出让转 让管理 办法 ,完 善煤炭信息监管平台 ,推动煤炭管理体 制和管理能力现代化 。 《方案 》提出 ,要积极推进煤层 气管理体制改革 ,争 取国家煤层气探矿权 、采矿权审批 制度改革试 点 ,建立和完善规划指导 、市场配置 、勘查 约束 、社会监督 等新 机制 ,促 进煤层气产业健康发展 。 在构建化解产能 过剩 长效机制方面 , 《方案 》要求 ,充 分发挥市场 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破除企业市场 化退 出障碍 ,清 理僵 尸企 业 ,加大煤炭等特困行业过剩 产能化解力 度 ,加快建立及完善 以市场为主导 的化解产 能严重 过剩矛盾的长效机制 ;加快推进 同煤 、晋能深层 次 、结 构性 改革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加快集 团层 面公 司制改革 ,完善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改革 国有 资本 授权 经营体制 ,积极稳妥发展}昆合所有制经济 。
国 土 资 源
LAN D& RES0 URCES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_1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_1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下发以来,我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在确保建设项目正常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目前,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已基本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的建设项目未对拟建工程所在地矿产资源情况进行调查,或明知工程所在地有矿产资源却不报、瞒报,造成了部分矿产资源无端被压覆;有的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引发了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的矛盾与纠纷;有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对压覆矿产资源的处理意见不够明确等。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项目选址和建设,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交通、水利、大型建筑群等一大批工程建设项目相继立项和开工建设,压覆了部分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致使原本已经十分紧张的矿产资源供需形势更加严峻,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矛盾与纠纷不断,因此,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国家的国土资源,国土资源部决定加强相关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二、完善审批流程
国土资源部将制定统一的审批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时,必须提交明确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报告中要包括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情况描述、开采对资源的影响评估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补偿方案。

审批机构要对这些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严格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用地审批的管理。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评估,确保用地符合规划和资源保护的要求。

对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建设项目,要特别谨慎审批,并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评估建设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影响,保护资源,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加强监督执法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执法工作,确保建设单位按照审批的要求履行相关责任。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建设单位也应加强自身的监管,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保护。

五、加强宣传教育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资源保护意识。

要广泛开展资源保护知识的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以宣传报道的方式推动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

六、加强科研与技术支持。

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

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

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建设项目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能源、水利、交通、军事等单独选址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依法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园区)、省级新区等特定区域及其他拟集中连片开发区域,由其管理机构或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

区域评估报告评审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认定、审批),或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等纳入矿产地管理的战略性矿产及我省优势矿产、紧缺急缺矿产等(矿种目录见附件1)。

本办法中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导致其压覆范围内的查明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第四条建设项目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自然资源部审批;建设项目压覆其他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的,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解决,不办理压覆审批手续。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确定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范围,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等情况。

建设项目涉及的县(市、区)、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查询表上分别出具查询情况,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审机构负责省级查询服务并出具查询结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优化项目选址方案,避免压覆或者尽量少压覆矿产资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4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4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8月24日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是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第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回避原则,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评审,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条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矿产资源出让登记权限,省级出让登记的以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的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第五条下列情形属于政府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一)探矿权转采矿权;(二)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三)除油气外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第六条凡需要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申请人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须 向所 在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国土 资 源 主管 部 门 了解 时修改 设计 , 避 免和减 少压 覆矿 产 资源建设 。 拟建工 程所 在地 区的矿产 资源分 布情 况和矿 业权设 七、 重要 成 矿 区带 上 建 设 的建 设项 目 , 至 少要 有 两
立情况 。 个选 址 方案 。避 让找 矿前 景好 的 区域 。 城 市建设 用 地规 划 范 围 内的建 设项 目, 向项 目所 在 八、 建设项 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 在建设项
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 补偿 的 内容原 则 上应 包括 : 矿 业权 人被 压覆 资 源储量 在 当前 市场 条 件下 所 应 缴 的价 款 ( 无 偿取 得 的 除外 ) ; 所 压 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 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 搬迁 相应 设施 等 直接损 失 。 十、 已批准建设项 目压覆 的矿产资源 , 各级 国土资 源行 政 主管部 门不 得设 立矿 业权 。
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 区的矿产资 源分 布情 况 和矿 业权 设立 情 况 批 次用 地和 成 片开发 的各 类开 发 区 ( 园区) 用地 , 应 当根 据 实际情 况 办理 压覆 矿产 资源储 量预 登记 。 二 、建设项 目压覆 重要 矿产 资源 的由省级 以上 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压覆石油 、 天然气 、 放射性矿产 以及压覆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 ( 石油 、 天然气 、 放 射I I 生矿产 除外 ) 累计查 明资源储 量数量 达到 大型矿 区规模 以上 的 ,或 矿 区查 明资 源储量 规模 达 到大 型并且压 覆 达三分 之一 以上 的 , 由国土资 源部 审批 。 压 覆 非 重要 矿 产 资 源 和不 压覆 矿 产 资 源 的 , 由市 ( 地) 国土资 源行 政 主管部 门审批 。 三、 市( 地) 、 县( 市) 国土资 源行政 主管部 门编 制土地 利用 总体规划 时 ,应 当根据 当地 已探 明重要 矿产 资源储 量分 布状 况 以及 矿产 资 源规 划 安排 的矿 产 资源 勘查 、 开 发利用 和保 护 隋况 ,充分 考虑城 市建设 发展 涉及 压覆重 要矿 产资源 问题 ,合理 确定城 市发展方 向和新增 城市 建 设 用地 布局 。有条 件 的地 方 , 可 以统一 开展 调查 , 编制压 覆 重要 矿产 资源调查 报告 ,经 省级 国土资源 行政 主管部 门组织 专家 审查后 , 办理 压覆重 要矿产 资源储 量预登 记 。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
炼 焦用 煤 、 富铁 矿 、 稀 土 、 钥 、 钾盐 、 金 刚
石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 以上的矿区原则上
不得压 覆 , 但 国务 院批 准 的或 者 国务院组 成部 门 按照 国家 产业 政 策 批 准 的 国 家 重 大 建 设 项 目除
外 。
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
已查 明重 要矿 产 资源是 指经 地质勘 查工 作并 评 审备案 的矿 产 资源储 量 。 第 二章 第五 条 压 覆 重要矿 产资 源管理
法权 益 , 根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
编制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
源 评估报 告 》
含乙级
地质
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 《建设项 目压覆重要矿产资
以 下 简 称 《评 估 报 告 》 见 附件 , 经 建设项 目所 在地县 、 市 级 国土 资源 行政 主 管 部 门逐 级审 核后 , 对压 覆 的矿 产 资源储 量 由省 国土资 源行政 主管 部 门委 托矿 产 资源储 量评 审机 构或 者组 织专 家进行 论证 。 第八 条 未经 省级 以上 国土 资源行 政 主管部
山 东省 中 小学 教 师 资格 制 度 改 革 工 作领导 小组 名单
年 月 日印发
织实施面试工作 。 包括聘请考官 、 设置考场 、 面 试报名 、 资格审查 、 组织面试等 。按照行政许可
项 目的要 求 , 承担 中小学 教师 资格认 定工 作 。 第二 十 四条 省级教 师教 育基地 学校 负责 非
全省 中小 学教 师资 格 制度改革 工作 。 领导小 组下 设办 公 室 , 办 公 室设 在省教 育厅 师范 教育处 。领 导小 组 办公 室负 责处 理改革 工作 的 日常事 务 , 协 调各 有 关单 位开 展工 作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2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2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调整完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全面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出让发证权限详见附件)。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战略性金属矿产外其他所有金属矿产,以及油页岩、二氧化碳气、金刚石、海砂4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出让登记矿产,以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之外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县级。

出让登记矿业权跨行政区的,按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由矿业权面积占比较大的行政区的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变更(增列)矿种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已出让登记矿业权为非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禁止增列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

二、规范矿业权出让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2020年5月1日前形成并实际利用的现有地热井、矿泉水井和卤水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等无需勘查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以及采矿权灭失经核实仍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情形的,无需设置探矿权、直接出让采矿权。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4(000)015【摘要】<正>鲁国土资发[2014]1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工作,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总页数】4页(P18-21)【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J], ;;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目录一、项目概述 (2)1. 项目背景 (3)2. 项目目标 (4)3. 项目范围 (4)二、矿产资源分析 (5)1. 矿产资源分布 (6)1.1 矿产资源类型 (7)1.2 矿产资源储量 (7)1.3 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8)2. 矿产资源价值评估 (10)2.1 资源价值计算 (11)2.2 资源开发利用效益分析 (12)三、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影响分析 (14)1. 压覆矿产对建设项目的可能影响 (16)1.1 压覆矿产对建设进度的影响 (17)1.2 压覆矿产对建设成本的影响 (18)1.3 压覆矿产对项目安全性的影响 (19)2. 建设项目对压覆矿产的影响评估 (20)2.1 对矿产资源储量影响评估 (21)2.2 对矿产资源开采条件影响评估 (23)四、压覆矿产处理方案及措施建议 (24)1. 处理方案制定原则和目标 (26)2. 处理方案设计内容 (26)2.1 技术处理方案 (27)2.2 管理措施方案 (28)3. 实施步骤及时间表 (29)五、风险评估与应对策略建议 (30)一、项目概述本文档旨在阐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相关内容,包括项目的背景、目的、范围及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其中一些大型项目在选址过程中可能会涉及重要矿产资源的压覆。

重要矿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资源,压覆矿产不仅影响资源的开发利用,还可能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

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进行管理和评估显得尤为重要。

本项是在建设项目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对可能压覆的重要矿产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同时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通过对压覆矿产的评估,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企业提供参考,以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双重目标。

本项目涉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实施过程,特别是可能涉及压覆重要矿产的区域。

评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分布、储量规模、开采条件、地质环境等方面。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拟定了《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是指依法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收回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申请、审查、批准。

第三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保护耕地,落实“占补平衡”;(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和产业政策;(五)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制度、审批备案制度和批后监管制度。

第二章报批方式和审批权限第五条建设用地报批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用地两种方式。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是指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的项目用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14•【字号】•【施行日期】1998.08.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五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

第六条勘查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必须依法申请登记。

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的,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不予登记的,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国土资发(2010)137号

国土资发(2010)137号

附件7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自2000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2016 2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2016 2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及本省优势矿产(附件1)。

本办法中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发现并经评审备案的重要矿产资源。

- 1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第四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第五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臵情况(附件2)。

经查询,建设项目压覆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顾矿产资源的保护和项目建设,避免压覆或者尽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第六条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当地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况和矿产资源规划情况,充分考虑城镇建设发展和保护重要矿产资源的关系,合理确定城镇发展方向、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和合理确定城镇规划区。

第七条建设项目压覆范围或者城镇规划区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或者规划编制单位可按要求自行 - 2 -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3),提交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

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7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自2000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是保持我省现代化建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持续增长,但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呈逐年下降趋势,主要矿产品的资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

如何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大而又现实的问题。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牢固树立资源忧患意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努力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矿产资源保证。

二、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切实保障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法律规定的内涵,切实维护好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

各级税务、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等法定税、费的征收力度,防止国有资源性资产收益的流失。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97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97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自然资源资料档案馆储量评审办公室: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委托你单位开展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委托事项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纳入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并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开展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事项:(一)探矿权转采矿权;(二)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三)除油气外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油气和放射性矿种除外。

二、委托时间自2020年9月至2023年9月。

三、有关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对照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工作细则,规范工作流程,认真审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科学客观出具评审意见。

(二)简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中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依据评审备案信息表将评审备案结果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作为统计的依据。

及时更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报送,指导市县数据填报工作。

(三)受委托事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单位实施。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9月1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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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有关地质勘查单位: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3月2日- 1 -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及本省优势矿产(附件1)。

本办法中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发现并经评审备案的重要矿产资源。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 2 -第四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第五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附件2)。

经查询,建设项目压覆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顾矿产资源的保护和项目建设,避免压覆或者尽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第六条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当地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况和矿产资源规划情况,充分考虑城镇建设发展和保护重要矿产资源的关系,合理确定城镇发展方向、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和合理确定城镇规划区。

第七条建设项目压覆范围或者城镇规划区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或者规划编制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3 -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3),提交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

第八条未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

确需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炼焦用煤、富铁矿、稀土、钼、钾盐、金刚石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第九条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不作压覆处理,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一)经论证,建设项目压覆范围或者规划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重要矿产资源的;(二)被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暂不开采,将来开采时采用先进的开采方法,编制开采技术方案,经论证、批准后实施,不影响建设项目正常运行的,并且建设项目法人与矿业权人签订了有关协议的;- 4 -(三)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且不影响其他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的。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压覆范围或者规划区内无矿业权设置、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后,将查询表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用地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压覆范围确定和资源储量估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要求。

第三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程序第十三条压覆下列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报国土资源部审批:(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二)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累计压覆查明资源储量达到大型矿区规模以上,或矿- 5 -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资源储量占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十四条压覆下列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重要矿产;(二)本省优势矿产。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申请文件;(二)建设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备案证明、核准意见、投资计划等);(三)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四)涉及矿业权且有查明资源储量的,需提供与矿业权人的补偿协议或矿业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五)建设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六)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表。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时,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6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文件;(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三)规划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四)规划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五)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六)涉及矿业权的,提供矿业权人同意设置规划区的意向书。

第十七条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意见,并通知建设单位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压覆的文件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时,应通知相应矿业权人在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者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逾期不- 7 -办理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进行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调整,并告知矿业权人。

第四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法人是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的主体,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人重要矿产资源的补偿事宜。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已设置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应遵循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由建设项目法人与矿业权人之间自行协商,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

补偿方式参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有偿取得矿业权的,补偿矿业权人被压覆区域内保有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在当时应缴纳的价款和勘查投资。

(二)无偿取得矿业权的,只补偿矿业权人被压覆区域内的勘查投资。

(三)压覆采矿权范围内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的,补偿直接经济损失。

- 8 -(四)由于建设项目压覆需关闭矿山的,应开展资源和资产评估。

资源评估指剩余资源储量价款评估;资产评估包括井下资产和地面资产。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双方协商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补偿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压覆已查明非重要矿产资源或者压覆范围内已设探矿权尚未查明资源储量的,由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重要矿产资源目录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查询表3.《××××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写提纲- 9 -附件1山东省重要矿产资源目录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目录1.煤2.石油3.油页岩4.烃类天然气5.二氧化碳气6.煤成(层)气7.地热8.放射性矿产9.金10.银11.铂12.锰13.铬14.钴15.铁16.铜17. 铅18.锌19.铝20.镍21.钨22.锡23.锑24.钼25.稀土26.磷27.钾28.硫29. 锶30.金刚石31.铌32.钽33.石棉34.矿泉水二、山东省优势矿产1.石墨2.石膏3.膨润土4.水泥用灰岩- 10 -附件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查询表填报单位:年月日- 11 -附件3《××××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写提纲一、报告的名称、扉页(一)报告名称:山东省××市(县)××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二)扉页:报告名称、报告编写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写人、审核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提交单位、提交时间。

二、正文目录第一章概况一、建设项目概况- 12 -简要说明项目由来、主管机关、建设(规划)单位、设计单位,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机关及文号,拟建地点,拟用地范围、面积、坐标,拟投资规模等。

二、目的任务简述评估工作的目的、任务,要求针对评估项目提出具体的任务,通过评估达到的目的。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概况位置、交通,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概况。

四、本次评估情况简述(一)评估工作起止时间、工作范围及投入的主要工作量。

(二)评估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储量报告)。

(三)评估区范围的确定。

(四)评估工作方法及质量评述。

(五)评估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

第二章地质矿产概况- 13 -一、区域地质概况简述评估区所处的区域构造位置及区内地层、构造、岩浆岩的主要特征。

二、矿产资源概况简述评估区内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资源、已经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具有潜力可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概况。

三、以往地质工作简述评估区以往地质勘查工作单位名称、工作时限、提交的地质成果、评审备案(审批、认定)情况及储量类型与数量;建设用地压覆区内矿区(产地)情况。

第三章矿业权设置及矿产地情况概括介绍评估区内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矿产地总体情况及其与建设项目的关系。

涉及重要矿产、省优势矿产的先叙述。

一、探矿权逐一叙述评估区范围内的探矿权。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探矿权基本情况。

- 14 -1.探矿权名称、编号。

2.探矿权人、发证机关、勘查许可证号、勘查矿种、探矿权首次设立时间、探矿权范围拐点坐标、面积、有效期、有偿处置情况等。

探矿权较多时可列表。

(二)地质矿产勘查及查明资源量情况。

1.地质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实物工作量完成及投资情况。

2.取得的主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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