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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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与会计专业《8-14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的核算》

大数据与会计专业《8-14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的核算》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印花税的核算
一 应交房产税
房产税是国家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的由额计算交纳
年应交房产税=〔房产原值-房产余值〕×适用税率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年应交房产税=房产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分录科目及方向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取值方法 按应交的房产税
第一页,共七页。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印花税的核算
二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 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分录科目及方向 借:税金及附加
第四页,共七页。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印花税的核算 四 应交印花税
2 汇总缴纳或企业按照核定征收计算缴纳印花税: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印花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印花税〞明细科目核算。
〔1〕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第七页,共七页。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印花税的核算
四 应交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等凭证行为征收的税款,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置并一次贴 足印花税票的交纳方法。
1 按合同自贴花:
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预先购置印花税票,待发生应税行为时,再根据凭证的性质和规定的比例税率或者按件计 算应纳税额,将已购置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划销,办理完税手 续。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时税款的情祝,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同时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 或清算的问题。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12-25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取决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两者之间的区别
征税对象不同
房产税针对房产本身征收,而城 镇土地使用税针对土地使用征收

税收负担不同
由于房产和土地的价值差异较大 ,因此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税收负担也不同。
税收政策目的不同
房产税主要目的是调节收入分配 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而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目的是 调节土地资源利用和促进土地节
某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筹划案例
案例概述
某企业为降低税负,根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进行合 理筹划。
筹划过程
该企业通过调整土地用途 、合理规划用地等方式, 降低土地使用税税额。
案例分析
该企业通过合理的税收筹 划,降低了企业税负,提 高了经济效益。
某区域房产税法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协同管理案例
案例概述
某区域在房产税法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上进行 了协同改革。
推进税收公平
未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改革将继 续致力于实现税收公平,减少地区间、用
途间的税收差异。
加强信息化建设
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税收 征管系统,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未来将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 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完善 我国的房产税法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合理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可以调节房 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 展。
04
CATALOGUE
房产税法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征收对象与范围
征收对象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是拥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范围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 和工矿区等。

211212065_仓储企业“房土”两税的管理与筹划

211212065_仓储企业“房土”两税的管理与筹划

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存在对计税依据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理解问题。

本文主要是针对江苏物流行业下的仓储企业涉及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开展的研究,探讨“房土”两税管理各个环节的困难与问题,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中,企业存在着界限难以理清,对一些风险点不重视,对税收优惠政策容易忽视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必须树立正确的税务管理观念、规范业务操作。

一、仓储企业“房土”两税管理问题(一)计税依据把握不准确1.未正确将土地价款计入房屋原值。

按照财税〔2010〕121号中第三条规定中可以理解为“不管财务会计上怎么核算,都应该将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格和土地开发成本及费用等纳入土地价款中,计入房屋建筑物计算征收原值里。

”按照土地的容积率大小分为两种:容积率在0.5下,按照房屋建筑物的2倍来计算出土地面积,然后乘以土地的单价,计算出该土地价值纳入该房屋建筑物的原值中。

容积率大于0.5小于1,以土地使用面积价值加上房产价值为计税依据。

有些企业在获得土地使用权时,计入账科目为“无形资产”科目,在申报房产原值时,只根据“固定资产”科目进行申报,忽略了“无形资产”科目的土地价值,存在着减少纳税房产税的风险。

因前期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容积率等数据的缺失,导致后期财务人员在申报房产税时,无法准确地取得相关数据,导致不能有效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产生多缴纳房产税的情况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部分企业因两证合一的原因将土地的价值计入了房屋建筑物的账面价值了,因而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未将其进行申报,存在减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风险。

2.未将配套设施正确计入房产原值。

按照(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凡是以房屋为载体,例如:电气、采暖、消防和给排水等不可以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或配套设施,即使在财务会计核算中进行了单独核算和记账,但是都应纳入在征收的房产的原值中,计算征收房产税。

”但是一些企业将“智能化楼宇设备、中央空调、电气、采暖等”进行单独计入“固定资产”的科目中,实际申报时未将其并入房产原值进行申报,就会产生少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难点及应对策略

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难点及应对策略

Finance and Accounting Research财会研究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181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难点及应对策略杨嫣然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 四川成都 610042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中,存在一些边界界定的困难以及容易忽视的风险点。

应对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对税收法规的准确理解,还需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规范相关业务管理流程,从而防范税收风险。

一、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问题及改进建议(一)征税范围把握不准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或土地。

对纳税人而言,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区域划分难以找到统一、直观的参考范围,需要按地区查询当地政府行政区域划分文件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标准。

并且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开发建设,地段性质和等级划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纳税人可能因为没有及时掌握最新地段划分而发生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漏缴。

管理改进建议:企业定期按地区收集行政区域划分文件,准确把握“房土”两税缴纳标准,正确计算并申报“房土”两税。

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对于不确定的征税范围内的房产或土地,逐一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征税标准。

(二)纳税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到位按照税法规定,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在实际工作中,如企业为房屋和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由于房屋土地并非其资产,往往没有在其账面体现,会计计算缴纳“房土”两税时可能遗漏代管和实际使用的房产、土地,或者对代管房产、土地的价值信息掌握不准确。

管理改进建议:企业应完善房产、土地台账管理,加强与实物管理部门的沟通,全面掌握财务账面的房屋、土地资产和不纳入财务核算但实际使用的房屋、土地。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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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的规定,现对我市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纳税房产税(从价计征)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4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10月1日至15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限期5年。

此次调整不改变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从公告实施之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07〕9号)第三条第一款“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的规定同时作废。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6日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12.18
•【文号】财税[2008]152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08〕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1]18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1]18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1〕18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近接部分市局反映,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政策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利用其他企业或所属独立核算的分厂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利用其他企业或所属独立核算的分厂的厂房、车间、场地、设备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经营的,凡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租赁费中含有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数额的,应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房产的计税余值和占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否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暂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单位或个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产,首次付款后,若已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产权已确定为购房者所有的,由购房者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购买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已投入使用该房产的,应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房屋租金收入中含有的水电费等费用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一般应按租金全额计征房产税。

对个别在租赁协议中明确房屋租金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房屋修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征收房产税时,可按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中应分摊的比例适当给予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依出租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关于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对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凡金融企业未投入使用或在帐务处理上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统一规定之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须知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须知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须知一、房产税(一)房产税概述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二)房产税征收范围: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房产税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安徽省规定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

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四)房产税征收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五)房产税纳税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辽地税函【2011】225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

辽地税函【2011】225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

辽地税函【2011】225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各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问题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有关规定,凡土地使用证中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的(不包括住宅用地等免税土地),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有关规定,对由于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政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土地交付给受让者的,土地受让人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也可由国土部门出具有效证明,证明该宗土地确因政府的原因改变交付土地的时间。

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按补充合同或政府有关部门证明的时间,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三、关于防火、防爆安全区的认定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有关规定,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安全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界定范围,可按企业建造时,由工程设计部门按照建设部等部门批准的规范进行设计的《防爆区域划分图》中标明的安全区确定免税范围。

但安全区改变用途的,则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税的有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年,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

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山和废弃土地需经国土等主管部门认定。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纳税人应当于动工整治土地前,将改造前的图纸、图片等影像资料,县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占用废弃土地、山地等文件或证明材料,海洋与渔业部门发放的海域使用证等,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土地出让或者转让合同等资料报送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流程总结

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流程总结

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流程总结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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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实操-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记账实操-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记账实操-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一、土地使用税怎么做账务处理
至于土地使用税,则可以这样做账:
1、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使用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3、期末结转本年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税金及附加一一土地使用税
二、以前年度免减的土地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2、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3、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时,应分两种情况:
(1)收到当期(本会计年度)的减免税借:银行存款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2)收到以前年度的减免税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土地使用税计入什么科目
土地使用税是企业在使用土地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一种税费,通常是由地方政府进行征收。

在企业的会计科目中,土地使用税通常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计算。

“税金及附加”科目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和附加的总和,包括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环保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等。

这些税费都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成本,因此需要在会计科目中进行详细的记录和计算。

第七章 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的核算 《税务会计》PPT课件

第七章  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的核算  《税务会计》PPT课件

500平方米。当地政府核定使用土地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3元,该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每半年缴纳
一次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年度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处理如下:
1.计算每月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 000-2 000-500)×3=52 500(元)
每月应纳税额=52 500÷12=4 375(元)
借:管理费用──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4 375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4 375
2.每半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
半年应纳税额=4 375×6=26 25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26 250
贷:银行存款
26 250
7.4 车船税的核算
7.4.1 车船税核算的基本规定
车船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所谓“拥有”, 是指拥有车船的产权。
➢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车船税,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科目进行核算。
(二)车船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
【例7—4】某公司本年度拥有乘人车4辆,每辆年税额为640元;载货车5辆,每辆净吨位5吨,年每吨税额为
60元;小轿车2辆,每辆年税额1 800元。该公司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按季预交车船税。公司应纳车船税
税务会计
第7章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的核算
7.1 印花税的核算
7.1.1 印花税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 2.产权转移书据。 ➢ 3.营业账簿。 ➢ 4.权利、许可证照。 (二)印花税税率 ➢ 1.比例税率。 ➢ 2.定额税率。 (三)印花税的纳税人 ➢ 1.各类合同的纳税义务人。 ➢ 2.营业账簿的纳税义务人。 ➢ 3.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义务人。 ➢ 4.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义务人。 (四)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 1.计税金额。 ➢ 2.计税数量。 ➢ 3.计税金额的有关具体规定。 • (1)借款合同的具体规定。 • (2)资金账簿的具体规定。 • (3)同一凭证载有多种经济事项的规定。 • (4)加工承揽合同的具体规定。 • (5)对凭证只载明数量的规定。 • (6)对少数合同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具体规定。 • (7)合同不能兑现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出典房产、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政策以及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明确政策一: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解读:根据财税部门原有的相关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由使用人代缴纳,但对这种情况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按租金还是房产余值没有明确规定。

第八章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八章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税法第八章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知识点: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详细描述: (一)税率 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每平方米5~50元。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二)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例题:1.某公司办公大楼原值30000万元,2010年2月28日将其中部分闲置房间出租,租期2年。

出租部分房产原值5000万元,租金每年1000万元。

当地规定房产税原值减除比例为20%,2010年该公司应缴纳房房产税()。

(2011年)A.288万元B.340万元C.348万元D.360万元正确答案:C解析:经营自用的房产从价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房产从租计征房产税。

应纳房产税=(30000-5000)X(1-20%)X1.2%+5000X(1-20%)X1.2%x2/12+1000X10/12X12%=348(万元)。

2.2013年4月,某企业将其与办公楼相连的地下停车场和另一独立的地下建筑物改为地下生产车间,停车场原值100万元,地下建筑物原价200万元,该企业所在省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确定的地下建筑物的房产原价折算比例为50%,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30%。

该企业以上两处地下建筑物2013年4月至12月份应缴纳房产税()万元。

A.0.95B.1.15C.1.26D.1.89正确答案:C解析: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物,要将地上地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物的规定计税;独立的地下建筑物作为工业用途的,需要用房屋原价的一定比例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再减除损耗价值计税。

2013年4月至12月份应缴纳房产税=(100+200X50%)X(1-30%)x1.2%x9/12=1.26(万元)3.某公司2008年购进一处房产,2009年5月1日用于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投资期3年,当年取得固定收入160万元。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介绍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介绍

10、纳税地点与征收机关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对1988暂行条例作了相应修改。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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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人:刘霄岩 大连纳税人学校金州分校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为征税依据征收的一种财产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
1、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01
2、计税依据
1
一级:24元
2
二级:18元
3
三级:12元
5
五级:7.5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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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处理作者:中国财税培训师税收学博士肖太寿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为征税对象。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是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的规定已经废止)。

一、房产税征管中的税务处理(一)涉外企业及外籍个人成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原值和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房产原值的确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法规,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法规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法规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的规定废止)。

2、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确定: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房产税政策根据财税[2008]第024号文件精神,自2008年3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执行: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征收房产税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件精神,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五)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房产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精神,按下列规定执行: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自2006年1月1日起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六)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处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件精神,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自2006年1月1日起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对于自用的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自用的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按以下方式计算征收房产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即: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七)房产税的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规定废止。

即: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担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可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八)房产税的征纳方式与纳税义务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或分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日期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对于新建的房屋如何缴税,《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九条、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宣布该条已经废止)二、房产评估增值的房产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计算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现行相关税法以及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特定情况下,比如合并、分立、改制等,其包括房产在内的固定资产若存在评估增值的,可以按评估增值后的价值作为房产原值列入固定资产科目。

在符合前述相关规定及条件之情形下,若某企业已按评估增值后的价值作为房产的价款入帐,则相应的“房产原值”已依法变更为评估增值税的价值,而并非房产最初的价值。

那么,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标准的“房产原值”亦随之改变,应以此作为确定计税依据的标准。

对此,《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8-28浙地税函[2002]257号)第五条第1项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对按帐面原值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如经评估机构评估,对原值有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帐面价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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