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行政复议制度
第五章行政复议
❖ 2、特点: ❖ (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 (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 (3)行政复议由行政相对人启动; ❖ (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 ❖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 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多大?
❖ 《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颁布。
❖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8月1日起 施行。
❖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全国 通过行政复议化解的行政争议每年8万件左右, 近3年每年平均增长1【案例】
张先生想在小区里开一家网吧,但是在申领营业 执照时却难住了。工商管理部门以网吧的经营地址位 于住宅区为由,拒绝为张先生发放营业执照。张先生 无奈,只好求助律师。律师给他两个选择:一是向人 民法院起诉工商管理部门,也就是“民告官”;二是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提起行政复议。张先生想到将来还要做生意,不想和 工商管理部门闹得太僵,于是排除了“民告官”这条 路。那么,什么是行政复议呢?
➢ 如何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 【案例】
二、《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提供某区人民政府占用 申请人园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原件和复印件没有依据。
❖ 申请时,申请人提交了某区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送达的 《某区铁路拆除通知》。根据《某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 暂行办法》第五条,某区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是某区人民政 府成立的临时机构,该临时机构的行为应视为某区人民政府 的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是由作为征地拆迁责任主体的某区人 民政府承担的。
❖ 【案例】
申请人赵某原为某市一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工,后公 司鉴于其本人工作表现,决定予以辞退。赵某以该公司 未按2500元/月的工资标准发放和未给其办理社保为由 ,向市劳动局投诉,要求对公司予以查处,保护其本人 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规范行政复议程序,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和规章制度,加强行政复议的管理和指导,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要求,公正、及时、优质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于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采取调查、听证等合法手段,确保复议决定合法、公正、公开。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构的组成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政地位。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行政复议职权。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是受理并处理当事人依法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
复议委员会由复议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组织其成员组成。
复议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方面的知识、经验,并且独立公正,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听证组等,对涉及复杂的案件所需要的事实、证据等进行调查和核实,进行听证等。
第三章行政复议程序第八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利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
但涉及特定行政复议期限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0日。
必要时,可以一次性延长一个同等期限。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行政复议期限。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检查权。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分类:财会经济税务师主题:2022年税务师(全套五科)考试题库ID:505科目: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类型:章节练习一、单选题1、甲市乙区政府设立了一街道办事处,公民许某对该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
按照规定,许某可以向()申请行政复议。
A.该街道办事处B.乙区人民政府C.甲市人民政府D.国务院【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对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设立该街道办事处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税务机关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纳税人王某作出加处罚款的处罚,王某对此决定不服,其()。
A.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B.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自行选择行政诉讼或提起行政复议D.可以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国务院某部以违法从事生产经营为由对某省上市公司作出罚款100万元的处罚。
该公司不服,向该部申请行政复议。
公司对该部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中复议机关和法院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若该部经复议审理后发现,其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适用依据错误,可以决定变更B.若公司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之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法院起诉该部,则复议机关和法院均不应受理C.若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则该部作为复议机关应允许代理人查阅该部提出的书面答复,但是查阅该部作出罚款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请求可以拒绝D.若公司对国务院的裁决仍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以受理【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若公司能够证明其撤回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复议机关应予受理。
第16讲_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机关及管辖、行政复议机构
2018年教材主要变化1.删除:“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常见情形”内容;“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的意义”内容;“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内容;“计算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间”的举例;删除其他部分说明性文字。
2.调整: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中有关“其他正当理由”的规定。
本章架构图1.公开原则(1)行政复议的过程、依据、复议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应当公开。
【2017·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在此,可以对其进行审查的“规定”包含()。
A.国务院部门规定B.国务院部门规章C.地方人民政府规章D.行政法规【答案】A【解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审查的“规定”包括:(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
仅限于“规定”,不含国务院部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009·单选题】石湖县政府以文件形式规定:因禽类宰杀市场管理需要,石湖县所有禽类宰杀单位或者个体户,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县政府临时成立的禽类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禽类宰杀证,违者予以罚款。
个体户陈某未按文件规定申请办理禽类宰杀证,禽类管理办公室对陈某罚款500元。
下列关于该案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4.行政复议代理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
三、行政复议机关及管辖(★)(一)一般管辖1.选择管辖(1)(2)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文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应诉职责时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坚持依法独立自主、服务公益、公正公平、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进行,并及时向当事人介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应诉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实行分级复议,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组织架构和职权划定应诉范围。
第六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分为首次应诉和再次应诉两个阶段。
第二章首次应诉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时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行政机关与行政复议申请人进行调解,并告知其行政复议应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首次应诉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在15日内将受理决定书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相关行政机关。
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受理决定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补充材料,并签署验证书。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听证或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行政复议申请人、相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三章再次应诉第十二条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首次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再次应诉。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再次应诉申请后,应当在接到再次应诉申请之时起10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再次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再次复议决定后,将复议决定书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相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四章职责和义务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推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人员培养和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目录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为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着经常的、大量的、范围广泛的行政管理工作,因而使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由于行政权最终要由具体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来行使,某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难以避免,这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需要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救济途径。
现代法制国家是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司法救济,是行政系统外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则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
它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行政救济,即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在范围、程序等方面都与行政诉讼有区别,它以自身特有的优势弥补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及时,也更为全面。
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这一主张又被写入新修改的宪法中,成为全体人民奉行和遵守的宪法原则。
依法治国基本的、主要的方面是依法行政,而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与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进程一样,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就开始建立,先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实行。
行政复议机构规章制度
行政复议机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明确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职责、权限和程序,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公正、高效开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服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的任务是依法审查、裁决和监督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法规的实施,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制秩序。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受理申请、审查案件、调解纠纷、作出裁决、履行决定等。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公平公正、保密合法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和利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实行领导负责制,设立机构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和法制部等职能部门,协助机构负责人开展具体工作。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构设立复议委员会,由机构内部人员和外部专家组成,负责对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和裁定。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构设立调解小组,由具有调解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调解纠纷和促进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构设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案件管理、数据统计和文件存档的电子化处理。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处。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制度,对机构及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案件应当依法提交书面申请,明确申请人的身份、事实及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核实申请人的主张和事实,对与申请事项相符的行政行为进行调查和审查。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立保密制度,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聘请具有法律背景和行政执法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复议员和调解员,对案件进行独立审理和调解。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复议案件进行事实审查和法律裁定,作出具体的裁决和决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机构。
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二)便民、利民、为民;(三)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依法处理行政争议。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第四条本机关受理下列行政复议申请:(一)对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审查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
第五条本机关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本机关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三)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由本机关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行政复议程序第六条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范围;(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第七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有关证据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
第九条本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四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十条本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 违反法定程序;2.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 适用依据错误;4. 违反法定职责;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9)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近年考试分值有波动,大多年份在10分左右,预计今年分值在10分以下。
命题规律:(1)和强制法、处罚法结合考核综合题,同时要注意与行政诉讼法的对比学习。
(2)受案范围、当事人、管辖、决定、和解与调解、与税务问题的结合是历年出题的热点。
单元一行政复议基本原则及受案范围问题思考:1.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有那些?(P78--80)2.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P96)3.复议机关附带审查内容和程序是什么?(P96)考点导图习题演练【例题·多选题】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为不服,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1年)A.评定纳税信用等级B.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C.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是否有效D.确认税款征收方式E.加收滞纳金『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复议前置。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相对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要求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2011年)A.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B.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C.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驳回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决定D.不论是否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均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
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 应诉;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应诉。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 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含行政诉讼)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经费预算。行政复议活动经费 应当用于:
(一)办案经费; (二)执法情况检查; (三)总结工作等。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0日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 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 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二)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 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 满六个月仍不予注册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六)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持公证机构关于公证书的决定不服的;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4篇)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复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是受到具体行政行为限制、剥夺或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通常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复议决定等环节,也可涉及听证、调查等程序。
应诉制度是指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机关或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和裁决。
通过应诉制度,申请人有权在法院获取独立、公正的判断,并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纠正。
行政复议制度和应诉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行为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制度通过内部机构解决争议,有助于减轻法院负担和加快解决纠纷的速度;应诉制度则可以使争议更加公开、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同时,行政复议制度和应诉制度也起到了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行为的作用,使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更加规范和透明。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2)第一条为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兽药饲料监察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畜牧兽医活动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或张掖市畜牧兽医所申请行政复议,本所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应诉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本所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赔偿是指因本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向本所要求赔偿,本所依法给予赔偿的过程。
第五条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在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法制科统一扎口,有关职能科室具体负责实施。
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制度汇编
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条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高效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五条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水平。
第二章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第六条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主体为行政复议机关。
第七条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时即时受理,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调取相关资料和材料,开展调查和审查工作。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向当事人发送审查通知书。
第三章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查清案情,理顺问题,做出合法、公正的复议决定。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调查取证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的案件审查需要保密处理。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案件审查工作,并向当事人发出审查结论通知书。
第四章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审查结果,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复议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复议决定书。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包括决定的理由、依据和申诉的内容等。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
2023年度:行政复议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 接受行政复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制,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照本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依照本法向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或者同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县级以下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行为的;(三)县级以下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处罚决定;(四)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作出的与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查、裁决的活动。
第六条行政复议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及时、便利地进行。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关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是指经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别的行政机关。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的任务是:(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审核行政复议案件;(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四)监督和检查行政复议案件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讨论、决定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职权及其行为程序,由本级行政复议机关规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申请第一节申请范围和适格条件第十条具体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以下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处理信访事项、举报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失职行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三)同级行政机关之间有关职权的争议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的规章制度
行政复议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律秩序,加强行政作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依据《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作出合法、正确的决定,并予以解决的过程。
第三条行政复议实行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合法合理、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复议适用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行政复议分为行政复议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是否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向具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条具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包括国务院直属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机关、其他依法设立的机关。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部门职责,依法履行复议职能,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行政复议程序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应当依法向具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申请复议,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组成复议组,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复议决定应当包括理由、依据、结果等内容,具体表述清晰明确,确保公正合法。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行政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行政申诉。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复议决定的要求,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决定,并对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特殊程序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因遭受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不作为应当直接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上一级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权决策的组织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制度
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提升行政复议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调查、决定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职权,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及时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注重行政复议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受理和审查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登记制度,对接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并在法定时限内予以办理。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制度,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归口审查,合法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非法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查证制度,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必要证据资料,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作出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制度,对审查完毕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巡回审查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巡回审查制度,对需要进一步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现场巡回调查,全面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对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并依法将听证结果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督办制度,对特殊、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专门督办,保障案件的及时办理。
第四章信息公开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复议工作的相关信息,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透明度。
行政复议制度规定了什么
一、行政复议制度规定了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接待受理制度范本
行政复议接待受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受理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接待受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行政复议接待受理工作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接待受理条件第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二)申请人是向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三)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四)申请内容明确,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三章接待受理程序第六条行政复议接待受理工作应当设立专门的接待场所,设置明显的接待标识。
第七条接待人员应当热情、耐心、细致地接待当事人,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解答当事人的疑问。
第八条接待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四章接待受理后的工作第十条接待人员应当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转交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办理。
第十一条接待人员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接待人员应当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得到正确执行。
第五章接待受理的终止和恢复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接待受理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接待受理工作终止或者恢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复议机关及其职责】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行政复议条例
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条例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行政复议的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条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本条例所称复议机构,是指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第六条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第八条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申请复议范围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但是,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除外;(四)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行政法课件第五章 行政复议
•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 议管辖 • 被授权组织 → 行政主管机关(直接管理该组织 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 4.不服共同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 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 → 共同上级行政机关 • 举例: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对某企业共同作出罚 款200万元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向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案的行政复 议机关是谁?
• 1.法人组织申请人 •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 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 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 (2)股份制企业申请复议的。股份制企业的股东 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 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
第五章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 行政复议的程序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 第五节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 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 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 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照 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 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第四节 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
• 一、复议机关与管辖的概念 •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 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 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即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 复议后,应当由哪个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 议权。
(二)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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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面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法》允许行政
复议仅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被申请人的答 辩仅进行书面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但是否进行公开、对质性论辩, 由行政复议机关自主选择。 立法理由:节省处理时间,提高效率。
三、行政复议制度主要内容 结合案例
(一)行政复议范围 总体标准: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
三、行政复议的两项特别制度
1、一级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作出裁定之后, 申请人不服的不得再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但
有权提起司法救济程序。 例外规定 第14条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 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 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立法理由: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在于为行政相对人 提供多一种救济途径的选择而非最终的救济手段。
2011年7月4日厦门市卫生局最终作出了吊销
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决定送达 后,国泰医院并未执行而是继续正常经营, 并很快向厦门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并 被后者决定受理。 知识点: 1、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限 一般规定——复议法第9条; 特殊规定——实施条例第15条 2、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及其效力
一、概念与特征 概念: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向特定行政主体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 请,后者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 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程序。 特征: 1、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程序,处理的是行政主体 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纷争。 2、行政复议原则上仅处理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纷 争,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 3、复议机关既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也有权审查适当性。
行为 ;可同时申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 查,但排除行政规章、地方规章以及国务院 的规范性文件。
复议申请人:厦门国泰医院
被申请人:厦门市卫生局 复议机关:厦门市政府
申请要求:撤销厦门市卫生局2011年7月4日作出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知识点: 1、行政复议当事人的确定:申请人、被申请人、 第三人
三个月后,厦门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认 为,厦门市卫生局认定的国泰医院违法事实清楚, 但“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 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 罚相当的原则,保留其执业许可证”。 知识点: 1、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期间——复议法第31条 2、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内容—— 证据是否? 依据是否? 执法程序是否? 行政处理内容是否? 3、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类型——复议法第28 条;实施条例第51条 4、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复议法第32条、33条
7月20日厦门市政府发布《停止执行具体行政
行为通知书》(厦府行复停[2011]1号),要 求厦门市卫生局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理 由是,国泰医院向厦门市政府请了行政复 议且已被受理,申请人认为吊销许可证“可 能造成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矛盾”, 所以请求复议机关责令停止执行这一行政处 罚决定。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故准予 其申请。 知识点: 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后,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 行的条件——复议法第21条
2、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一般规定;特殊规定 3、行政复议事由: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 4、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除行政立法
国泰医院系成立于2004年的民营医院,厦门
市卫生局下属的卫生监督所经多次调查认为: 该院在经营过程中实施多种违法行为,包括 超范围经营、进行欺诈性医疗活动、伪造医 师名单、冒用医师姓名、违法使用麻醉品和 一类精神药品、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患者等, 且无视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管,阻扰执法,短 信威胁执法人员,长期以来拒不整改。
法律制度变迁
行政复议立法早期为《行政复议条例》,国
务院于1990年12月24日发布、1991年1月1 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曾经修订。该行 政法规实行8年之后上升为国家法律,1999 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颁布了《行政复议法》,于 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又8年之后 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 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复议程序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商业秘密之外,应公开进行 4、及时原则 行政复议一般期间为60日,最 长不超过90日;行政诉讼一般期间为三个月, 且无最长期间的限制,(经高院批准的可以 无限期延长) 5、便民原则 在申请形式、管辖、期限、复 议程序等方面皆有倾向于申请人便利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