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法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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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韩非“法家”思想
韩非,战国晚期韩国人,韩王室诸公子之一,战国末期带有唯物主义色彩的哲学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师从荀子,精于“刑名法术之学”,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著有《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著作,主要收集在《韩非子》一书中。
法家思想最著名的就是提出了势、法、术,韩非认为三者都是帝王统治的工具。他说“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韩非子•难三》),“势者,胜众之资也”(《韩非子•八经》)“势重者,人主之爪牙也”(《韩非子•人主》),并认为三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
一、韩非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一)法治的形式特征
最基本的以法为本,强调法、术、势结合并用。
1.在立法上,强调要制定颁布和公开成文法,做到有法可依。“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布之于百姓”、“境内卑贱莫不闻知”。
2.在执法上,要做到有法必依。“明主不游意于法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信赏必罚”。
3.在司法上,要做到“严刑重罚”、“重刑止奸”、“重刑爱民”。
4.法治的功能和目的上,“禁奸”、“正行”,强调用法律劝科农桑,奖励耕战,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用法律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整合人们的精神和物质力量。
(二)法治的实质
作为君主专制的狂热鼓吹者,韩非的法治理念中,君主是第一位,是权力的核心,也是权力的当然享有者和享受者;作为臣民只能以义务为本位,时时处处尊崇以君主意志制定的各项法规法条。所谓“法治”只不过君主专制政体下实行“人治”的工具,是“术”而不是“本”。
二、韩非法治与现代法治
现代法治来源于资产阶级近现代革命,其基本观点强调权利制约权力、三权分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基于商品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完善情况的不同而在此基础上生成的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不同,韩非基于其极权主义时代所提出的所谓“法治”理念与现代法治有天壤之别,无论是理念的基本内核、还是理念运作的具体方式均千差万别。现代法治强调权利本位,以权利制约权力,
与民主相关联,而韩非主张集权式君主独裁统治,与专制为伍;现代法治要求遵循良法之治,恶法非法,而韩非主张恶法亦法;现代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唯法独尊,而韩非主张君主立法,君主为尊。囿于环境和条件的限制,基于特定极权盛行时期的韩非的法治理念具有种种先天不足,对于民主政治日益发展进步的当今时代,韩非的理念已不具任何可实施性。
三、韩非法治思想的影响
韩非主张的法治其实是一种人治,其所提出的法、势、术只是人治社会中利用各种手段治理国家的典型特征。然而,细究中国古代的治国之术,无非是礼治、德治为外衣,以法治为实质,韩非的法治精髓毫无例外地被封建各王朝应用于治国之实践。因此,韩非的法治思想对中国古代传统法治和文化影响甚深,对于韩非的法治思想应该是辩证看待,这也是坚持唯物史观的成熟表现。
(一)韩非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法治和文化的影响
1.韩非法治观坚持权力为核心,强调君为主,法、术、势结合运用,有效地巩固了封建君主专制政权。在儒学占据统治地位后,儒法结合几乎成了封建社会统治的范式。
2.韩非法治观坚持以义务为本位,强调臣民通过对君主制定的法律的一体遵从,进而忠于皇权。而义务本位主义在封建时代延续稳固地发展,使权力至高无上,权利攀附权力的理念深入人心。
3.韩非法治观坚持严刑峻罚,强调对不服从管理的臣民进行重罚,其表现出强烈的威吓主义与惩罚主义,使人们对法敬而远之,耻于谈法,触法,而使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法律的封建社会中得到较好的遵从和执行。
虽然以现代法治理念看,韩非法治观在诸多方面均不足取,但这种治国手段在封建社会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确保了封建法制的统一性、稳固性,对于保持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长期稳定仍起到了一定作用。
(二)韩非法治思想对当代中国的借鉴意义
1.“以法为核心”的形式主张值得借鉴。
韩非主张应相信客观确定的法律,不相信主观易变的人类情感和巧智,强调法律的稳定性;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信赏必罚”,法在不影响君权的前提下一定范围内的公平适用,强调了法的公平性;主张法的规定应当不分贵贱等级,对待任何人应当一视同仁,所谓“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辩,勇者弗敢争”,强调法的平等性;主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调法的严肃性。这些主张和观点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2.与时俱进的社会进化史观值得借鉴。
韩非主张“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认为人们应该根据社会上事物的变化不断变化,不应该转身朝后,而是应该目光向前,要根据变化了的社会新情况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来解决新问题,“故治民无常,惟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此种进化史观,符合历史和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对于建设创新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所裨益。
3.以利之为心的导引策略值得重视。
韩非继承了其师荀子人性恶的论调,认为“人人皆挟自为心”,“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情也”。认为自私自利的人性无法改造,也无需改造,而该顺应、利用人性的自私和好利恶害,用赏罚的手段对人加以驱策、治理。其倡导的我为人而人为我的良性循环原则,与现代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确有相同之处。我们应该认识到人性自利不仅仅指人们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也包含着对自己的名誉或社会效益的追求,如果办事时把利人可以利己作为指导思想,则不但可以有效地利用人性自利的能量来成就事业,而且还可以实现互惠互利,各得其所。因此,韩非关于人性的以利为导引的观点应该引起我们足够重视,在社会生活实践中,注意利用法制来限制人的贪欲,同时根据互利的原则将自利的人性引入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