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内容及其具体应用问题(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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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内容及其具体应用问题

杨立新发布时间:2004-12-07 13:20:21

编者按:2004年8月4日,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应邀到东营中院讲学,为东营市法院干警作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讲座,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意义以及它存在的一些缺点;人身损害赔偿关于侵权行为法总则方面的规定、理解及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侵权行为类型、理解及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等问题作了讲解。经杨教授同意,我们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整理,现予登载。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今年的5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了。我今天向各位法官介绍的是,这个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以及具体应用的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从第1条到第5条,规定的是关于侵权法总则方面的一些问题;第二部分规定的是新类型的侵权责任制度,也是新类型的侵权行为,从第6条到第16条,在这11个条文中,规定了很多重要的新型的侵权责任制度,比如说第6条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是一个特别重要的新规定;第7条是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规定,也是最新作出的详细规定。以下分别规定的是法人侵权、雇主责任、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工伤事故责任、帮工人责任等等,讲的都是具体的侵权制度。第三部分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就是第17条到第35条规定,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种赔偿项目和具体的计算方法,这部分对实践操作最具有操作的意义。最后一个条文是第四部分,是关于人

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的规定,也就是第36条的规定。

我的介绍,想作为四个问题来说,第一个问题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意义以及它存在的一些缺点;第二个问题是,人身损害赔偿关于侵权行为法总则方面的规定,理解及其适用;第三个问题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侵权行为类型,理解及其适用;第四个问题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问题。最后的一个条文就比较简单,没有什么可叙述的了。

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意义以及它存在的一些缺点

(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近年来在侵权司法解释当中是一个比较重要的,也是一个做的比较好的司法解释。从它的意义上来比较的话,这个司法解释比2001年3月10日公布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稍微差一点。

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在这十几年中作出的侵权法司法解释当中,写得最好的一部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已经有了3年了,现在再回过头来看一看,这个司法解释也还是做得最好,应当说几乎没有缺点,只是存在一点缺陷。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向前迈进了大大的一步,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对于身份权的保护,都向前大大地前进了一步,错误的地方几乎没有,缺陷有一点,就是有些地方保护的还不够周到而已。所以,对那个司法解释我曾经写文章说,那是在新中国人身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我认为,新中国保护人身权的第一个

里程碑,是《民法通则》的规定;第二个里程碑就是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公布和实施。我们期待第三个里程碑,这就是民法典的公布与实施。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意义上,逊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为什么呢?这个司法解释里面也规定了很多好的东西,但是这个司法解释里面也有很多明显的缺点,错误的地方一看就能看出来,在制定当中不慎重的问题在里面表现得比较清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好的方面,我想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五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凸现人的价值和权利本位观念,全面保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最重要意义,就在于确认和凸现人的价值、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本位思想。在现代社会,民法就是人法,就是人的权利法,确认人的价值,保护人的地位,就是要保护人的权利。生命、健康和身体,是自然人的人格赖以存在的物质载体,对于人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所以,人格权中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侵害,是对人的最严重的侵害。突出人的价值、突出人的地位,就是要更好地保护这些权利,救济这些权利的损害,以保护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地位。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立足于这一立场,凸现民事司法的人文主义立场,全面保护人的权利,救济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损害,体现了民法的人文主义关怀,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一道,成为新中国人格权司法保护中的最重要的两个司法文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二个方面,规定了近十几年来侵权法发展当中新出现的一些侵权行为类型,作出了很好的规定,这是这个司法解释最重大的意义之一。一般说,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应该在人身损害赔偿规则方面是它最大的优点或者是它的最大的成果,但是我想这个司法解释对于新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规定的价值远远超过人身损害赔偿具体规则那一部分的价值。在这个司法解释当中有11个条文规定新的侵权行为类型,这一部分是最有价值的规定。它超出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的是整个侵权行为法的问题。

第三个方面,就是它的人身损害赔偿具体规则这部分的规定。一方面,任何一个在司法实践当中操作,适用《民法通则》来保护人的权利这个工作的法官,都会清楚的感到,我们的《民法通则》第119条有很多很多缺点,对各项赔偿制度规定得比较笼统,内容又比较少,方法也不是很好,在实践当中我们已经操作了十几年了,对这一类的问题我们都理解的比较清楚,急需规定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具体赔偿方法,有一个统一的、完整的规定。另一方面,因为《民法通则》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不是很具体,也不是很好,在后来的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当中,陆陆续续地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弥补《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不足,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家赔偿法》、《消法》、《产品质量法》等等,这些法律都规定了一些新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赔偿方法,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情况,就是《民法通则》总的规定,规定得比较简单,然后又出现一些其他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各不相同,所以在实践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在这一点上,也急需统一起来。正因为这样,我们这个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从第17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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