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最新)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8修订)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8修订)【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8【实施日期】2018.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1年5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修订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人员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对失业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失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欠缴失业保险金加收的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按照规定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贵阳市失业保险办法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贵阳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失业保险工作。
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三)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市和区、县(市)财政拨款。
第六条、本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不敷使用时,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向省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剂金予以解决,仍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补贴。
第七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的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对单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本人参加失业登记。
裁决由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其所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单位代为扣回并返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工作。
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开展就业指导,推荐就业,为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四政办发[2009]86号【发布部门】四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21【实施日期】2009.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四政办发〔2009〕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行两级管理、各负其责、适当储备、适度调剂、省级调剂补充、政府最后兜底、调剂基金下拨与失业保险工作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运行机制。
通过建立市级调剂金的方式定额调剂,调剂后基金缺口由市、县(市)自行筹集资金解决。
第三条凡在四平市及公主岭市、梨树县、伊通满族自治县、双辽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及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能力,有求职要求,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
第五条市级统筹基金是指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市)按规定比例征集的失业保险基金。
市级统筹调剂金是指实行市级统筹后,按市、县(市)应收失业保险费一定比例上解到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专户,用于统筹调剂的基金。
省级调剂金是指按各市、县(市)失业保险费实收额的一定比例上解到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专户的基金。
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江门市制定了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l〕59号)和市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4〕145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江门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目标。
2010年,全市实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建立健全市和各市、区两级责任分担机制,统一政策、统一调剂、统一管理,进一步完善待遇政策,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健全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强化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待遇足额发放,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安全网”功能,为构建和谐新侨乡作出新的贡献。
二、统筹内容(一)统筹的范围和机构。
江门市所辖各市、区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管理,实行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享受项目、标准和计发办法,统一基金核算,统一业务操作规范,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经办机构。
市和各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业务。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管理办法待政府机构改革后另行研究制定。
(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1.征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统筹区域内统一实施失业保险待遇转移领取经办流程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统筹区域内统一实施失业保险待遇转移|领取经办流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7.08.18
•【字号】洪人社发〔2017〕226号
•【施行日期】2017.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统筹区域内统一实施失业保险待遇转移|领取经办流程的通知
洪人社发〔2017〕226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社局:
根据《南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洪府厅发〔2012〕70号)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8月1日起,全市统筹区域内统一实施失业保险待遇转移领取经办流程,全市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本市统筹区域内领取失业金人员待遇转移支付关系予以互认,同城不再办理转移函和接收函,由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相应的信息记录和待遇金额,出具失业保险待遇转移通知单。
领取失业金人员持待遇转移通知单直接到转入地申领,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待遇资金直接转入接收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专户内。
如其待遇资金未及时到账,接收地可先行垫付发放。
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基金收入户的账号和户名报市失业保险处,确保全市统筹区域内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无差别快捷发放。
联系人: 陈美玲,联系电话:86702176。
附件:《南昌市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8日。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
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05•【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68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2002年2月5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68号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市属及市属以下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财政、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统计、民政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登记第五条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均应当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第六条生产经营性的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第七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破产、关闭、解散、撤销,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财政补贴;(四)延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九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一并缴纳。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21]4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
案的通知(晋政发[2021]41号)
无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2
【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为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
【总页数】4页(P6-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1;D625
【相关文献】
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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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十四五”农业现代化三大省级战略、十大产业集群培育
及巩固拓展脱贫成果规划的通知(晋政发[2021]27号)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晋政发[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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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关于《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经省政府201X年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X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0XX年七月十二日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设区的市级财政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第五条各级财政、地税、人事、民政、审计、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和银行应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一)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职工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单位和职工个人不再缴费。
第八条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列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本单位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和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月3日前将各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传递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朝政办发〔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3日朝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改革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失业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促进失业保险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朝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省下达的任务指标,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统一失业保险政策,明确各级政府责任,理顺基金管理体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更好顺应人民群众拥有更可靠社会保障的新期待,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促进公平。
依法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持适度待遇水平,兼顾公平与效率,合理调节各方面利益关系,增强制度的公平性,促进社会公正和谐。
明确责任。
完善失业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建立各级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
防控风险。
实行基金市级集中统一管理,全市统筹调度使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高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泉州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泉州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以下是关于泉州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日前,《泉州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规定》出台。
今年起,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我市行政区划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人员,同属一个统筹区,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
市级统筹后的缴费标准仍统一按《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筹集,即: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难以确定缴费基数的非公有制企业,可采取定额征收的办法。
在市本级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领娶审核、发放由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由所在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属于本统筹区内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劳动关系转移,但不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
·。
潍坊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潍坊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提高失业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属地原则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支付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
第四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失业保障能力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承担;(三)失业保险待遇与个人缴费年限相结合;(四)合理分担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级失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失业预警机制,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失业保险平稳运行。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全市失业保险工作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拟定全市失业保险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二)监督检查各级失业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三)审定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二)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三)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四)做好相关的配套服务工作。
第八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做好失业保险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
失业保险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导读:本文是关于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市经信委、工商、地税、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承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职工失业后,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计算,超过百分之三百的,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第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失业保险费缴纳数额,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江苏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V1
江苏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V1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在全国范围内,失业人口数量也在不
断增加。
为此,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了失业保险制度,以降低失业带
来的影响。
江苏省也不例外,近日颁布了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江苏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最终目的,是要保障失业人员的
基本生活,降低失业率,促进经济发展。
另外,该方案还将促进社会
公平,提高民生福祉。
二、保险标准
该方案明确了江苏省失业保险的最高补贴标准以及补贴时间。
据悉,
江苏省失业人员可以获得每月900元的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最长
可达12个月。
三、统筹管理
为了保障失业保险资金的安全,江苏省还将实行省级统筹管理制度。
意味着失业保险的管理和兑付将由江苏省政府直接掌握,确保失业人
员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并且可以防止地方预算过度拉锯等问题带来
的财政风险。
四、程序规定
江苏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还对程序进行了规定。
该方案规定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福利的程序,包括报告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
训就业指导等程序。
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将会有效减少制度落实的审核时间,缩短失业人员的等待时间。
综上所述,江苏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在加强失业保障制度、提高失业保障标准、优化管理体制方面都做出了很好的规定和要求。
在未来的实践中,我们期待失业保险制度能够落地生根,真正起到保障社会公平和人民利益的作用。
山西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方案
山西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方案山西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方案最近,从山西省政府网站消息,我省自10月1日起调整金标准。
详细将全省失业保险金现行四类标准依次调整为一类1130元、二类1060元、三类990元、四类930元。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调剂使用的设区市,其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金标准可统一按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标准执行。
11月8日,省政府网站消息,我省自10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详细将全省失业保险金现行四类标准依次调整为一类1130元、二类1060元、三类990元、四类930元。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调剂使用的设区市,其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金标准可统一按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标准执行。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缺乏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缺乏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从省人社厅得悉,今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两年内,全省范围内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1%。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切实促进我省工业稳定运行提质增效,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范围内实施社会保险“降、缓、补”政策,帮扶企业渡难关,即在阶段性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率的同时,继续在困难企业实施社会保险“五缓”“三补贴”优惠政策。
“五缓”,即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xx年五项社会保险费。
xx年、xx年已享受缓缴政策,期满后已足额补缴的困难企业可再次申请享受缓缴政策;对于首次缓缴期限缺乏1年的困难企业,也可再次申请,但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年。
企业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继续按月申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全文《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全文《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缴费单位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照当地上年度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所在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托收通知单在每月20日前代为扣缴,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个人缴费部分由缴费单位发工资时代扣;不能由银行扣缴或者单位代扣的,由缴费单位或者缴费个人在每月20日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七条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属于纳税对象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二)不属于纳税对象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财政补助费和事业收入中列支。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0•【字号】汕府办[2004]87号•【施行日期】200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4]87号)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汕头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业经十一届第二十三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六月十日汕头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了提高我市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省府办《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53号)要求,定于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
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能力和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按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社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任务。
二、工作目标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为基础,以落实“两个确保”和“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的,以最终实现省级统筹为目标,确保我市按期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
从2004年7月1日起,实行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
市直和龙湖、金平、濠江区维持原市区统筹办法不变。
潮阳、潮南、澄海区和南澳县按粤府办[2003]53号文件,“实行统一的缴费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实行区县管理”。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享受项目和计发办法;基金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5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正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5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绵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了强化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失业保险基金自求平衡能力,确保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范围、对象: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在绵阳市境内的中央、省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市级统筹。
第三条统筹目标: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统一失业保险费征收范围、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资金管理调剂、统一待遇社会化发放。
第四条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主管全市和县市区的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和管理事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参保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差额拨款的单位,按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由本单位自行筹集缴纳。
失业保险重点工作计划方案
一、背景与目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形势日益严峻。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重点工作计划方案。
本方案旨在通过优化失业保险政策,扩大覆盖面,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工作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2. 坚持政策引导,优化失业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3. 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4.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失业保险事业发展。
三、工作重点1.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1)将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失业保险政策知晓率,引导更多企业参保。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失业保险政策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
2. 优化失业保险待遇(1)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2)提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效率,确保失业人员及时领取待遇。
(3)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待遇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 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1)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2)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3)开展失业保险基金审计,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
4. 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1)优化经办流程,提高经办效率,方便失业人员办理业务。
(2)加强经办人员培训,提高经办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3)拓宽服务渠道,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失业保险重点工作计划实施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2.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失业保险政策知晓率。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4. 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计划落到实处。
五、实施时间本重点工作计划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黄石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黄石市失业保险实施细那么黄石市失业保险实施细那么日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了《黄石市实施细那么》,公布石市失业保险实施细那么,下面就跟着一起看看吧!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失业保险实施细那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根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市境内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依照《条例》、《方法》和本实施细那么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住所地不在城镇,但已按公司法的规定标准运作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的规定执行。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那么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
大冶市、阳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的规定,承办失业保险的具体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失业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再就业等就业效劳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包括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失业保险滞纳金、财政补贴和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凡属本实施细那么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必须向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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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加强失业保险体系建设,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x〔x〕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x年1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市、区)分级征收,市级统一管理,形成市级主管、县(市、区)分管的失业保险运行机制。
二、运行模式
(一)统一征收管理
1、失业保险费征收。
市本级和县(市、区)失业保险费由市、县(市、区)地税部门按照《x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行分级征收。
x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失业保险费征缴、扩面任务和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编制年度征收计划,经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地)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各县(市、区)执行。
2、失业保险责任。
对没有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征缴计划且基金发放出现缺的县(市、区),其差额部分由县(市、区)政府落实资金解决。
对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征缴计划后出现基金发放缺的县(市、区),首先使用各自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予以弥补;结余资金不足时,由
市级统筹资金适当给予调剂,调剂后仍有不足时由县(市、区)政府落实资金解决。
市级统筹基金调剂办法另行制定。
3、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市级统筹后,保留各地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管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上级划拨的其他专项资金。
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设立税务征收过渡户,并于每月28日前将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到x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统一基金支付
1、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程序。
市级统筹后,各地经办机构须于每月3日前,向x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经市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于每月10日前将所需基金划入市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经办机构收到拨款后及时将基金拨付至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2、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市、县(市、区)两个层次分别确定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及程序按照《x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3、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的申报及使用。
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拟培训人数等情况,提出使用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进行统筹平衡,提出使用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审批。
市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资金的使用额度,将资金划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经办机构将资金拨付到各地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统一财务核算
实行市级统筹后,x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统一会计核算,负责编制全市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由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汇总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经x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实现失业保险费征缴、稽核、参保缴费记录、保险关系转移、申领资格审批、待遇计发、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业务经办流程全市统一。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实现失业保险上线运行,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五)建立失业调控机制和失业保险预警报告制度
进一步完善失业调控制度和失业预警制度,对本地具有一定规模及经济上有影响力的企业实施动态监测,准确掌握失业状况,定期对当地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作出预测,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及时发放。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x年8月至9月)。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历年来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立卷;对参保企业和职工登记造册;对历年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