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U收治原则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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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u收治标准

icu收治标准

卫生部2009年9号文件明确了重症医学科的学科规范化名称、学科和医师执业资质、范围等,并印发了《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指南中明确规定了重症医学科患者收治标准:(一)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或者系统功能衰竭,经过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二)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三)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统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或接近原来状态的患者。

(四)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行监护和治疗的患者。

指南明确指出: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加强监测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

指南还明确规定了患者转出重症医学科标准:(一)急性器官或系统功能衰竭已基本纠正,需要其他专科进一步诊断治疗;(二)病情转入慢性状态;(三)病人不能从继续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

根据卫生部规定和我院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了我院重症医学科具体的病人收治范围和管理意见:1. 科室具体收治以下情况病人①严重创伤或大手术后,必须对生命指标进行连续严密监测和支持者;②心肺复苏后患者;③某个脏器(包括心、脑、肺、肝、肾)急性功能衰竭或多脏器衰竭者;④重症休克、败血症及中毒病人;⑤脏器移植前后需监护和加强治疗者。

2. 为保证有限急救资源的最合理应用,科室一般不适宜收治以下病种病人: 血液病、癌症晚期,肺间质纤维化弥散功能衰竭、慢性心功能衰竭、尿毒症、肝硬化晚期等并发呼吸循环衰竭、脑干死亡患者等。

3. 病人入科途径有以下要求: (1)大手术病人或老年人,有严重器质性疾病手术后病人直接由手术室联系送入;(2)对急诊病人经会诊后决定收治者,其中有些通过急诊手术后转经手术室送入;(3)各临床科室危重病人经会诊后转入;(4)院外病人经本院医师前往会诊同意后直接转入。

4. 患者病情好转后,各脏器功能逐渐恢复,无需呼吸支持,应尽快转回普通病房。

ICU病人收治标准、范围与病种(2020修订版)

ICU病人收治标准、范围与病种(2020修订版)

睢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病房ICU收治范围、标准与病种医务科2020/4/1医疗安全重症监护执行标准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收治范围、标准与病种为加强我院医政管理,保证安全医疗,规避医疗风险,制定此标准,各科室遵照执行。

收治范围(患者类型):1、急性、可逆性危及生命的脏器功能不全,经过严密监测和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可能发生病情变化的高危患者。

3、慢性疾病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的患者。

4、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危重患者。

收治标准(各系统病变):1、呼吸系统:各种原因导致的呼吸功能不全/衰竭,吸氧浓度>50%,需要呼吸支持(有创和无创通气)和气道管理。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A.呼吸频率>40次/分或>30次/分持续6小时以上或≤8次/min;B.在吸入50%氧气时SPO2<90%;C.动脉血PCO2增高并有呼吸性酸中毒;D.吸痰频率<2小时/次;E.气道严重病变。

2、需要循环支持者:1)需要血管活性药物维持动脉血压和心输出量。

2)任何原因引起的循环血容量(绝对/相对)减少所导致的循环不稳定。

3)心肺复苏后患者。

4)心脏及大血管的可逆性器质性疾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A.BP<40次/min或>120次/minB.收缩压<90mmHg或舒张压>120 mmHg;C.周围循环灌注不良或持续代谢性或呼吸性酸中毒;D.心律失常难以纠正,影响血流动力学;E.应用血管活性药物(升压/降压)>48小时;F.介入治疗后出现心律失常或血压下降;G.抗凝和溶栓后出现心律失常、血压下降、脑出血等危及生命的情况;H.失血、低血容量与全身性感染出现休克状态;I.主动脉综合征及动脉急性闭塞性疾病未彻底解除;3、需要神经系统监测和支持者。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A.中枢抑制达到威胁气道通畅和痰液引流;B.突然意识丧失(格拉斯哥昏迷评分标准下降>2分);C.癫痫反复发作或者发作时间延长;癫痫持续状态;D.Gasgow昏迷评分<10或有继续恶化可能;E.侵入性监测(如颅内压);F.低体温<35度持续>1小时或持续高热>39度;G.脑出血、脑栓塞累及呼吸、循环中枢需支持治疗;H.脑干梗塞、脑干出血、重型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严重危机生命的患者。

危重患者范围

危重患者范围

监护室收治急危重患者范围一、收治范围总原则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的患者;4.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行疾病和不能从ICU的监护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适ICU的收治范围。

二、具体的疾病状态(一)休克:包括低血容量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

出现以下表现:1.收缩压〈80mmHg或较原有收缩压降低30mmHg以上;2.意识障碍;3.尿量减少,24小时尿量〈400ml,或〈1ml/kg/小时;4.代谢性酸中毒;5.DIC早中期。

(二)呼吸心跳骤停、初期心肺复苏术后:在各科发生的呼吸心跳骤停经初期心肺复苏成功后,均应立即转入ICU急性进行后期心肺脑复苏及脏器支持治疗(但不包括恶性肿瘤终末期的心脏停搏及呼吸停止)。

(三)呼吸功能衰竭:1.各种原因导致的呼吸困难、呼吸频率明显增快、有明显发绀的临床表现;2.血气分析提示PaO〈60mmHg、SPO〈90%,或伴PaCO〉50mmHg,经常吸222氧不能改善缺氧,需行呼吸机辅助通气者。

(四)严重创伤、多发伤、复合伤:1.严重创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2.有窒息史,呼吸异常,需开放气道或呼吸机辅助呼吸者;3.有心跳呼吸骤停者;4.创伤出现多器官功能障碍。

(五)单个/多个器官功能不全:1.急性呼吸功能不全:任何原因导致的急性呼吸功能不全,需行呼吸机机械治疗;2.急性心功能障碍:出现急性左心衰伴有肺水肿、严重低氧血症,经常吸氧不能改善缺氧症状,需行呼吸机机械通气者;3.肾功能不全者:各种原因导致的急性肾功能不全,具有以下表现:(1)24小时尿量〈400ml(成人)或〈l-2ml/小时/kg者;(2)血肌酐、尿素氮急剧升高;(3)严重电解质紊乱(尤其是高血钾:血K+〉6mmol/L)、代谢性酸中毒(PH值〈7.20,HCO-〈15mmol/L)。

icu收治病人的范围

icu收治病人的范围

icu收治病人的范围
ICU(Intensive Care Unit,重症监护室)是一个专门为重症患
者提供特殊监护和治疗的医疗部门。

ICU主要收治那些病情危重,需要密切监护和专业处理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 多器官功能衰竭患者:例如严重创伤患者、多脏器损伤患者、重大手术后患者等。

2.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例如严重的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重症哮喘、严重肺炎等。

3. 心血管疾病患者:例如心肌梗死、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等。

4. 神经系统疾病患者:例如严重脑损伤、脑出血、中风等。

5. 外伤休克患者:例如大面积烧伤、严重创伤、颅脑损伤等。

6. 肾功能衰竭患者:例如急性肾衰竭和慢性肾功能不全。

7. 肝功能衰竭患者:例如急性肝功能衰竭和肝硬化失代偿。

8. 中毒患者:例如严重药物中毒、酒精中毒等。

9. 感染性疾病患者:例如严重感染、败血症、重症肺炎等。

10. 全身性炎症反应综合征(SIRS)患者:例如严重创伤、大
手术后引发的全身性炎症反应。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医疗机构的ICU收治范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还要根据医院的设备和医疗条件来决定。

icu收治标准

icu收治标准

icu收治标准ICU收治标准。

ICU(重症监护室)是医院内专门收治危重病患的部门,对于ICU的收治标准,是医院管理和医疗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ICU的收治标准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治疗效果,因此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护理。

首先,ICU的收治标准包括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

通常情况下,ICU主要收治危重病患,例如重度创伤、严重感染、心脏病急性发作、中枢神经系统急性功能障碍等。

这些病情需要ICU提供更加密切的监护和治疗,因此对于ICU的收治标准,首先要考虑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

其次,ICU的收治标准还包括患者的生命体征。

患者的生命体征是评估患者病情严重程度和病情变化的重要指标,包括心率、呼吸频率、血压、体温等。

一般情况下,需要ICU收治的患者,其生命体征出现严重异常,需要密切监测和及时干预。

因此,ICU的收治标准中,对患者的生命体征也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

另外,ICU的收治标准还包括患者的病史和基础疾病。

患者的病史和基础疾病对于ICU的治疗和护理也有重要影响。

例如,患有严重心脏病的患者,在心脏病急性发作时,需要更加专业的心脏监护和治疗;患有严重感染的患者,需要更加有效的抗感染治疗。

因此,ICU的收治标准中,还需要考虑患者的病史和基础疾病。

最后,ICU的收治标准还需要考虑患者的家庭支持和医疗资源的利用。

患者的家庭支持是ICU治疗和护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家属的支持和配合可以对患者的治疗和康复起到积极的作用。

同时,ICU的收治标准还需要考虑医疗资源的利用,包括床位、医护人员、设备等,要合理分配医疗资源,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护理。

综上所述,ICU的收治标准是医院管理和医疗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涉及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生命体征、病史和基础疾病、家庭支持和医疗资源利用等多个方面。

严格执行ICU的收治标准,可以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护理,最大限度地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和康复率。

ICU病人收治和转出标准

ICU病人收治和转出标准

ICU病人收治和转出标准收治标准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系统、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有可能挽救其生命的患者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的生命危险,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有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有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ICU收治入室对象:原则上为各种危重的急性的可逆性疾病。

主要包括:1.急性循环衰竭;2.各种因素所致的急性呼吸衰竭;3.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4.心跳呼吸骤停复苏后;5.溺水、电击伤复苏后的病人;6.重大手术后需要监测重要器官的生理功能者;7.麻醉意外;8.重型复合性创伤;9.各种类型中毒病人;10.各种类型休克;11.重度妊娠中毒症、羊水栓塞;12.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者;13.主要脏器移植后;14.败血症(Sepsis)15.严重水、电解质及酸碱严重失衡者;16.急性神经系统损伤(包括颅内压力升高);转出标准1.生命体征稳定,无需加强监护的患者2.系统、脏器功能稳定或恢复,无需特殊治疗的患者3.没有希望恢复健康并提高生活质量的患者4.不愿意接受加强监护治疗的患者(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不适合收住ICU的情况1.目前无救治可能的急性或慢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如恶性肿瘤晚期及脑死亡患者以及不能从ICU的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的患者等(特殊情况例外)。

2.各种传染病的传染期3.精神病病人疾病诊疗程序1、病人进入ICU后,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及时了解病史,包括入ICU前的诊治经过以及检查情况等资料并进行体检,提出诊断、治疗、监护方案。

有困难时及时请示上级医师。

2、经过以上程序,诊疗仍有困难时,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负责向科主任提出会诊。

科主任负责组织科内讨论或全院会诊,必要时可请外院会诊。

3、会诊后的治疗方案,由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由科主任亲自组织实施。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三甲:ICU收治原则及疾病范围ICU是收治危重病人的地方,凡生命体征不稳定且有抢救希望者,可入ICU。

原则上待血液动力学稳定及呼吸通道建立后转入ICU,以免在转运途中发生危险。

具体疾病:(一)各种严重休克:(二)严重心力衰竭;(三)严重心肌梗塞;(四)严重心律失常;(五)急性肺损伤,ARDS:(六)严重呼吸衰竭:(七)严重急性肾功能不全;(八)严重肝功能不全;(九)MODS(MOF);(+)DIC;(十一)严重代谢功能障碍;(十二)昏迷;(十三)严重体液失衡;(十四)各种严重中毒;(十五)严重中暑;(十六)严重创伤及多发伤;(十七)挤压综合征;(十八)脂肪栓塞综合征;(十九)严重产科并发征;(二十)心肺脑复苏术后;(二十一)重大手术、操作、全麻等术后。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得转入ICU1.各种慢性疾病的终末状态,如恶性肿瘤晚期。

2.经济条件不许可者。

收治细则:一)手术专科病人的收入(1、术前有严重休克或伴有心、肺功能不全,多器官衰竭和心率失常等,外科会诊后,无法当时手术,可先经急诊或转ICU进行紧急处理者,待病情稳定到可以耐受手术后进行手术,并且术后需继续进入观察和治疗。

ICU.2、疑难、复杂性大手术术后需要继续严密监测和及时处理的病人。

3、胸外科、脑外科术后病人放入ICU进行观察和治疗。

4、急诊手术后全麻病人和70岁以上中大型手术全麻病人。

5、二次或三次大型手术后的全麻病人。

6、麻醉手术期间发生严重高血压、低血压、心力衰竭、肺水肿、严重心率失常、心搏骤停、休克、凝血功能障碍、DIC、大出血、麻醉意外或其它威胁生命的情况。

8、术后不明原因昏迷、苏醒延迟、呼吸功能恢复不满意或者呼吸衰竭的病人。

9、新开展或罕见的复杂手术。

(二)非手术专科病人的收入1、需严密的呼吸监测或支持治疗的病人(1)吸入氧浓度大于50%的病人。

(2)需要呼吸支持治疗,包括需要机械通气治疗或呼吸功能突然急性恶化需立刻进行气管插管和机械通气的病人。

重症医学科患者收治标准

重症医学科患者收治标准

重症医学科患者收治标准ICU收治范围:1.急性、可逆、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到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具体的收治标准详见《重症医学科患者收治标准》。

ICU不适合收治的病人:1. 脑死亡者;2. 合并急性传染病或有精神异常的病人;3. 无急性症状的慢性病病人;5.晚期恶性肿瘤病人;6.外科原发病未处理且对继续治疗有不利影响者;7.疾病终末期治疗无望或因某种原因放弃抢救者;8.急性传染病;9.持续性植物状态。

ICU具体收治标准一、心搏骤停心搏骤停经抢救心肺复苏后恢复自主心律,应收入ICU继续进行监护与治疗(要求心率、律、血压基本稳定,适合搬运转移。

不包括病程晚期的心脏停博如肿瘤晚期、疾病终末期的心脏停博者)。

二、休克(一)各类休克(低血容量性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经积极液体复苏及初步病因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或伴下列情况者:1.意识障碍;2.血压依赖大剂量血管活性药物维持;3.少尿6小时以上,无尿2小时以上;4.严重的代谢性酸中毒、电解质紊乱。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一)临床有明显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危及生命,需要呼吸机治疗抢救;(二)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且经内科对症处理后无缓解或加重者,如伴有昏迷、休克、心衰等:1)P a O2 <8kPa(60mmHg);2)P a CO2 >6.6kPa(50mmHg);(三)慢性呼吸功能不全失代偿,出现严重缺氧、肺性脑病,需开放气道和机械通气者。

四、急性心功能不全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1.急性左心功能衰竭;2.急性肺水肿;3.心源性休克(泵衰竭);4.急性心包填塞(心脏压塞)。

五、急性心肌梗死(包括不稳定性心绞痛)伴有心衰、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恶性心律失常。

三甲医院重症医学科(ICU)收治范围

三甲医院重症医学科(ICU)收治范围

三甲医院重症医学科(ICU)收治范围
一、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
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二、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随时有效治
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三、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
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四、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ICU的监护治疗中获得
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ICU的收治范围。

五、下述疾病需多器官功能支持者:
1、心肺复苏术后;
2、休克(感染性、心源性、低血容量性、过敏性、中毒性休克);
3、呼吸系统疾病:急、慢性呼吸衰竭、肺栓塞、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重
症哮喘;
4、循环系统疾病:心力衰竭、急性心肌梗死、危重型心律失常、高血压急
症;
5、消化系统疾病:上消化道大出血、急性胰腺炎、暴发性肝功能衰竭;
6、泌尿系统疾病:急性肾功能衰竭、肾病综合症;
7、血液系统疾病:溶血危象、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骨髓衰竭;
8、内分泌系统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危象;
9、糖尿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非酮症性糖尿病昏迷、糖尿病乳酸
性酸中毒;
10、神经系统疾病:出血性及缺血性脑疾病、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
经病、重症肌无力、急重症脑膜脑炎;
11、严重水电解质、酸碱失衡;
12、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13、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14、急性中毒;
15、妇产科疾病:产后大出血、羊水栓塞、子宫破裂术后;
16、意外伤害、电击伤、淹溺、自缢、冻僵。

重症监护室(ICU)管理制度

重症监护室(ICU)管理制度

重症监护室(ICU)管理制度一、病人的管理(1)ICU职责:维护重要脏器功能、生命体征稳定、纠正水电解平衡失调、营养支持、感染防治、各种检测、监护等。

(2)专科情况专科决策、专科处理,每天实行专科查房。

(3)临床科室与ICU之间须相互理解通力协作。

严重复合伤、跨科病人、跨科病人、重大治疗的更改、实施、病人进出ICU适应症的选择等问题,原则上由ICU与各科共同协商,ICU充分尊重专科处理意见。

当治疗方案出现分歧时,可通过院内会诊。

当对适应症及转出方向发生分歧无法解决时,由ICU主任决定,权力与责任同在。

(4)ICU须根据病情的轻重缓急,加快周转,提高使用率。

(5)与医疗管理有关的各项制度,如对疑难病人的讨论,死亡讨论等,ICU与相关科室共同参与。

(6)ICU与临床科室实施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原则。

二、ICU收治原则及疾病范围ICU是收治危重病人的地方,凡生命体征不稳定或目前虽稳定但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者可入ICU。

具体疾病:(1)各种严重休克;(2)严重心力衰竭;(3)严重心律失常;(5)急性肺损伤,ARDS;(6)严重呼吸衰竭;(7)严重急性肾功能不全;(8)严重肝功能不全;(9)MODS(MOF);(10)DIC;(11)严重代谢功能障碍;(12)昏迷;(13)严重休克;(14)各种严重中毒;(15)严重中暑;(16)严重创伤及多发伤;(17)挤压综合征;(18)脂肪栓塞综合征;(19)严重产科并发症;(20)心肺脑复苏术后;(21)重大手术、操作、全麻等术后(心脏手术后、肺切除术后、缩窄性心包炎术后、食道、纵膈、横膈等疾病术后、颅内肿瘤术后、颅内血管疾病开颅术后、腹部肿瘤根治术后、布加氏综合征术后、肝脏切除术后,肾除术后、膀胱全切回肠代膀胱术后、子宫全切盆腔清扫术后、高龄、高危患者术后、其他手术后出现生命体征不稳者等)。

下列情况原则不进行ICU(1)急性传染病。

(2)恶性肿瘤晚期临终状态。

(3)经济条件不许可者。

医院外科ICU收治范围

医院外科ICU收治范围

外科ICU收治标准
1.各种类型的休克病人,如创伤性休克、感染性休克、低血容量休克(消化道出血等)。

2.ISS评分≥16分或AIS评分≥3分的各类型创伤病人;ISS评分<16分或AIS评分<3分但合并严重基础疾病,预计存在病情加重潜在风险病人。

3.手术相关病人:
(1)≥65岁的全麻手术病人(主要是3、4级手术或合并基础疾病的病人);(2)高龄手术病人;牵涉重要脏器手术的病人,如头颅(外伤)、甲状腺、胸腹腔、重要血管等;
(3)病人手术时间大于3小时;术中出血大于800ml;术中出现非预计情况的;(4)出现相关手术严重并发症的病人。

4.严重感染性疾病如脓毒症、胰腺炎、胆道感染、盆腹腔感染、肠道感染(大量腹泻)、胸腔纵膈感染、躯干严重感染等病人。

5.普通病房病人病情变化,出现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血流动力学不稳定、呼吸衰竭、感染加重等潜在危险因素需要特殊治疗的病人,如呼吸机支持、应用CRRT 等,可转至重症监护病房;
6.严重的出凝血障碍、DIC病人;严重电解质紊乱(危急值)、酸碱失衡等病人;
7.心肺脑复苏术后需要后续治疗的病人;
8.产科危重症如产后大出血(>2000ml)、羊水栓塞等。

ICU收治范围及相关规定

ICU收治范围及相关规定

ICU收治范围及相关规定09年卫⽣部《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第⼗六条重症医学科收治以下患者:(⼀)急性、可逆、已经危及⽣命的器官或者系统功能衰竭,经过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存在各种⾼危因素,具有潜在⽣命危险,经过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三)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统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命,经过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或接近原来状态的患者。

(四)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监护和治疗的患者。

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加强监测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般不是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

09年中华医学会制定的ICU收治范围包括:六、普外科:1、胰腺癌根治术后、胰腺的其他⼿术术后2、肝脏肿瘤左、右半肝切除术后、肝脏外伤术后、肝脓肿术后、肝内胆管结⽯术后3、胆道癌根治术、复杂的胆道再次⼿术、胆囊胆总管的相关⼿术后4、胃部及⼗⼆指肠⼿术后、肠切除术后5、直、结肠癌根治术后6、脾脏外伤、脾肿瘤、脾功能亢进脾脏切除术后7、门静脉⾼压的各类分流术及断流术术后8、胸、腹联合损伤的救治⼿术、腹部损伤剖腹探查术术后9、甲状腺癌颈淋巴结廓清术、甲状旁腺肿瘤切除术、甲状腺肿瘤切除术后、甲亢术后10、乳腺癌根治术后11、腹腔镜的诊疗⼿术术后附件:1:卫⽣部ICU建设与管理指南2:中华医学会制定的ICU收治范围包括:1.《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医疗技术⽔平,合理使⽤医疗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条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重症医学科负责对危重患者及时提供全⾯、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

第四条重症医学科以综合性重症患者救治为重点,独⽴设置,床位向全院开放。

第五条各级卫⽣⾏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重症医学科的指导和检查;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持患者转⼊转出重症医学科的通道畅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合法权益。

icu收治病人范围

icu收治病人范围

ICU病房即重症监护室,其收治的多为急性病人、高危病人、病情加重病人以及重大术后病人,如出现呼吸循环不稳定,需全方位密切观察的人群,此时需要收到ICU病房进行治疗。

所以ICU病房收治范围比较广,包括临床各科的危重病人,常见病人分类如下:
1、急性病人:如急性哮喘、心梗复苏后、高血压危象,以及中毒、溺水、触电、虫蛇咬伤、中暑等危急症病人,ICU可以有效降低这类病人的死亡率,治疗效果比较明显;
2、高危病人:此类病人通常具有潜在危险性基础疾病,如患有冠心病、脑血管狭窄、长期糖尿病或前期曾经患有脑梗,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创伤性治疗的病人,如果同时存在创伤性改变,如车祸伤或骨折,ICU可有效预防和治疗其并发症,从而减少医疗费用;
3、病情加重病人:如慢性哮喘急性发作或甲状腺、肾上腺、垂体等内分泌危象的病人,还有严重心律失常、心力衰竭、不稳定性心绞痛的病人等,ICU可以帮助此类病人度过急性期,多数病人经过治疗后可恢复至原来慢性疾病状态,使身体状况恢复至原来平衡状态;
4、重大术后病人:如肝胆手术、脏器移植术后及其他需要加强护理的病人,此类病人术前可能存在高龄、贫血、营养不良、肝肾功能受损等高危因素,或术中出现休克,可能会直接威胁生命,此时医生会建议家属将病人送至ICU病房进行术后监护和动态对症治疗,ICU病房的重症监护和治疗可以降低死亡的风险,从而最大限度降低术后风险。

通常ICU病房主要收治以上几类病人,而对于部分临终或癌症晚期的病人,在治疗上基本无较大疗效,通常ICU病房无法给予此类病人有效的帮助。

ICU的设置与管理

ICU的设置与管理

三、ICU院内感染
(一)原因 患者病情危重,病重复杂 机体抵抗力低下 危重患者相对集中 各种侵入性治疗、护理操作较多 多重耐药菌在ICU常驻
三、ICU院内感染
(二)管理措施
工作人员管理 患者管理 探视管理 医疗操作流程管理 物品管理
三、ICU院内感染
(二)管理措施
环境管理 抗菌药物管理 废物、排泄物管理 监测与监督管理
逆性疾病和不能从加强监测治疗中获得益处 的患者,一般不是ICU的收治范围
二、ICU收治对象
多系统器官功能障碍患者 心肺脑复苏术后需支持者 严重的多发性复合伤 物理、化学因素导致危急病症 严重心脏疾患如急性心梗等 ……
三、ICU转出指征
急性器官或系统功能衰竭已基本纠正, 需要其他专科进一步诊断治疗
病情转入慢性状态 患者不能从继续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
第三节 ICU工作制度
一、组织领导
ICU实行院长领导下的科主任负责制 科主任负责科内全面工作 ICU实行独立与开放相结合的原则 护士长负责ICU的护理管理工作 医护“一体化”,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二、ICU管理制度
各种法律法规 医疗核心制度 符合本专业医疗、护理工作的制度
0.8:1以上 2.5~3:1以上
理论 知识
专业 技术
其他…
二、ICU的设置
(二)病室设置
床位数 手卫生设施 通风与采光设施 噪音控制设施
二、ICU的设置
(三)仪器设备设置
设备带 病床 监护系统 呼吸机 注射泵 ……
第二节 ICU收治范围
一、ICU收治原则
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可能恢复到原来或接近原来状态的患者 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的终末状态、不可

ICU收治标准

ICU收治标准

ICU收治标准一、收治原则:1、已经发生急性、危及生命的脏器功能障碍,经加强医疗有可能恢复的危重病人。

2、有可能发生重要脏器功能障碍或衰竭,需要进行持续监测的高危病人。

二、适应症:1、危重病人如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或其他类型呼吸衰竭,低容量休克,心源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急性肾功能衰竭并发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高钾,低钠或高钠血症)等需要加强医疗,包括机械性通气支持、血管活性药物持续泵入、大量液体复苏等。

这类病人是加强医疗的明显受益者,收治有优先权。

2、收入ICU时病情虽然并不危重但因具有明显的高危因素,需要在ICU内进行待续性特殊监测(周围动脉或肺动脉插管),以尽早发现脏器功能改变而及时给予加强医疗,以免延误时机。

这类病人有慢性心肺或肾脏等基础疾病并发急性内科疾病或接受外科大手术,这类病人是ICU医疗的受益者,也应优先收治。

3、危重病人全身情况不佳,患有终未期心、肺等基础疾病并发全身性感染。

或转移性恶性肿瘤并发呼吸道梗阻或心包填塞。

加强医疗只能在某种程度上缓解急性并发症,不能改变最终预后,并非ICU治疗的受益者。

这类病人的收治问题需由有关专科医生(副主任医师以上)与ICU负责医生共同讨论决定。

三、非适应症:1、临床确诊脑死亡;2、拒绝生命支持治疗;3、持续性植物状态;4、慢性疾病而无危及生命的急性并发症;5、晚期转移性恶性肿瘤;6、急性传染病。

四、转出标准:1、病情好转、不再需要继续监测及加强医疗或更需要专科医疗者。

这类病人转出需要ICU与其他专科之间副主任医师以上者事先会诊、取得共识,并做好安排。

2、加强医疗失败,近期预后不佳,根据病情评估无恢复可能者:高龄,三个以上脏器功能衰竭。

经72小时加强医疗无反应者。

慢性心肺疾病、转移性肿瘤出现急性并发症,经72小时加强医疗无反应者。

这类病人应尽早转回普通病房,以将床位让给其他具有优先收治条件的病人。

如不能如期转出,而继续留住ICU者,则从决定转出之日起不能享受ICU公费医疗报销的待遇。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新)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新)

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一、ICU收治病种的范围1、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2、各种类型休克3、急性呼吸衰竭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6、重症哮喘7、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等疾病合并呼吸功能不全需呼吸机辅助呼吸或需建立人工气道患者8、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9、重症胰腺炎10、大出血11、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12、急性神经系统损伤13、急性重症肌无力14、重症感染、脓毒症15、弥散性血管内凝血16、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17、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18、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19、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20、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21、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二、住院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1、患者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指征或需求。

2、ICU医生到该患者所在科室会诊了解病情并向家属告知病情及沟通,由患者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转出科室医生书写转出记录,转入后由ICU医生全权负责并开医嘱。

有病情需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指导治疗。

为全封闭式管理。

5、转出科室医护人员将病人安全送入ICU床头交接。

1.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三、外科(术后)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1、手术后需入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手术科室医生在手术前通知ICU医生。

ICU 医生前往该患者所在科室了解病情及患者基础状态,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2、术后ICU医生、护士与手术室人员(麻醉医师、手术科室医生)床头交接全面了解病人病情,保证医疗安全。

①一般情况②麻醉前状态③麻醉情况:麻醉方法、麻醉中遇到的问题:如困难插管、循环波动、血管活性药物使用、正性肌力药物使用、麻醉期间液体平衡情况、术中出血量、尿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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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U收治原则和范围:
三甲:ICU收治原则及疾病范围
ICU是收治危重病人的地方,凡生命体征不稳定且有抢救希望者,可入ICU。

原则上待血液动力学稳定及呼吸通道建立后转入ICU,以免在转运途中发生危险。

具体疾病:
(一)各种严重休克:(二)严重心力衰竭;(三)严重心肌梗塞;(四)严重心律失常;(五)急性肺损伤,ARDS:(六)严重呼吸衰竭:(七)严重急性肾功能不全;(八)严重肝功能不全;(九)MODS(MOF);(+)DIC;(十一)严重代谢功能障碍;(十二)昏迷;(十三)严重体液失衡;(十四)各种严重中毒;(十五)严重中暑;(十六)严重创伤及多发伤;(十七)挤压综合征;(十八)脂肪栓塞综合征;(十九)严重产科并发征;(二十)心肺脑复苏术后;(二十一)重大手术、操作、全麻等术后。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得转入ICU
1.各种慢性疾病的终末状态,如恶性肿瘤晚期。

2.经济条件不许可者。

收治细则:
(一)手术专科病人的收入
1、术前有严重休克或伴有心、肺功能不全,多器官衰竭和心率失常等,外科会诊后,无法当时手术,可先经急诊或转ICU进行紧急处理者,待病情稳定到可以耐受手术后进行手术,并且术后需继续进入ICU观察和治疗。

2、疑难、复杂性大手术术后需要继续严密监测和及时处理的病人。

3、胸外科、脑外科术后病人放入ICU进行观察和治疗。

4、急诊手术后全麻病人和70岁以上中大型手术全麻病人。

5、二次或三次大型手术后的全麻病人。

6、麻醉手术期间发生严重高血压、低血压、心力衰竭、肺水肿、严重心率失常、心搏骤停、休克、凝血功能障碍、DIC、大出血、麻醉意外或其它威胁生命的情况。

8、术后不明原因昏迷、苏醒延迟、呼吸功能恢复不满意或者呼吸衰竭的病人。

9、新开展或罕见的复杂手术。

(二)非手术专科病人的收入
1、需严密的呼吸监测或支持治疗的病人
(1)吸入氧浓度大于50%的病人。

(2)需要呼吸支持治疗,包括需要机械通气治疗或呼吸功能突然急性恶化需立刻进行气管插管和机械通气的病人。

(3)需要面罩式持续正压通气或无创性通气治疗。

2、需要循环支持的病人
(1)需要血管活性药物维持动脉血压和心输出量。

(2)任何原因引起的循环血容量减少所导致的循环不稳定。

(3)心肺复苏后患者。

3、需要神经系统监测和支持的病人
4、其它专科重症情况,如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消化道
大出血、严重感染、严重的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紊乱等。

收住注意事项:
1、收住需请ICU值班医生会诊以决定是否可以收住(如遇紧急情况可由病房医生通知重症医学科的值班医生和护士然后转入)。

2、所有患者入科时均进行一次病情评估。

3、转入前相关科室将患者的病种、病情、可能需要监护的项目,准备采取的诊治措施,通知ICU。

便于ICU做相应准备。

4、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出ICU。

5、医保患者收住,参照医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特殊原因需收住者,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7、有收住指征但无经济承受能力者,必须请示行政总值班或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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