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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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细化职责任务,规范内容形式,提升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3号)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陕西省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服务管理机构,是指经陕西省、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站)等直接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

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

第二章接收安置

第六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依据省民政厅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市级军休服务管理行政部门的转办手续和部队应携带的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军休干部接收事宜。

第七条接收军休干部时,应与部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召开“三方”见面会,核对档案材料和军休干部各种待遇项目,签订交接协议。

第八条积极协助新接收的军休干部办理落户、组织关系、医保等相关手续,按时上报年度接收军休干部花名册和“三联单”,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军休干部信息系统。

第九条对接收的军休干部档案资料,按照《档案法》要求指定专人管理,规范查阅程序,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章政治待遇

第十条组织军休干部传达、阅读文件和内部资料,使军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军队大事: (1)确定传达、传阅的对象、范围、时间和要求;

(2)根据军休干部的年龄、身体和居住情况,分别采

取集中传达、划片定点定时传达或传阅等形式;

(3)遇有紧急重要文件或涉及军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文件,应及时组织传达学习;

(4)对涉密文件的传达、阅读,要严格遵守密级文件管理规定,建立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实际,订阅内部时事资料或理论刊物供军休干部集中阅览。

第十二条宣传和落实国家、地方政府的社会优待和惠老政策,及时协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办理老年优待证、乘车证等。

第十三条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妥善做好服务保障。军休干部按照规定着装和佩戴军衔、文职符号、勋章、立功奖章等。

第十四条重大节日协调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们、部队或自行组织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十五条按照工作部署,组织评选先进。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条搭建平台,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鼓励军休干部到社区、学校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革命传统等。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奉献社会。对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视情组织军休干部健康疗养。组织疗养时应根据分配名额指标和军休干部健康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

第十八条军休干部去世后,按其生前遗嘱或遗属、家属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办理覆盖党旗或军旗等事宜。

第四章生活待遇

第十九条按照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军休干部基本离休、退休费和津贴补贴等。按规定为军休干部报销探亲路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和有关程序,为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军休干部申报、发放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军休干部去世后,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助家属处理后事,做好心理疏导和安抚工作,办理军休干部丧葬补助事宜,及时核销离退休金、更新并上报军休干部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按照政策规定为军休干部遗属落实有关抚恤待遇:

(1)申报、发放丧葬费;

(2)为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遗属申报特别抚恤金;

(3)协助军休干部遗属申报一次性抚恤金;

(4)协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遗属申报定期抚恤金;

(5)为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遗属申报、发放生活和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按照政策规定为军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申报、发放医疗补助。

第二十四条对残(病)情加重的残疾军休干部,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做好残病等级调整。

第二十五条建立结对联系、定人包楼包户和定期联络走访等制度,并做好联系和走访记录。

第二十六条以独居、孤寡、伤残、病重、高龄、空巢、失能、半失能军休干部为重点开展个性化服务: (1)建立重点服务对象信息档案,实时更新,精准服务;

(2)对集中居住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引入社会资源,建立日间照料等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为重点特殊对象提供针对性服务;

(3)加强对重点特殊对象的联系走访,及时掌握情况;

(4)成立军休干部爱心互助小组,开展互帮互助活动;

(5)为有需求的重点对象制作《应急救助服务卡》注明姓名、地址、病史,用药过敏史、血型以及单位、亲属、定点医院急救中心联系电话;

(6)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情况;

(7)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身患重病和病危临终的对象要及时探望,给予精神慰藉,尽可能地提供帮助;

(8)以适当形式向军休干部表达生日以及重大节日祝福。

第二十七条对分散居住的军休干部,积极探索提供便捷服务:

(I)借助电话、短信、网络等现代化平台与军休干部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掌握有关情况;

(2)积极协调军休干部居住相对集中的附近社区、部队等场所,让军休干部能够就近就便参加活动,享受服务。

第五章医疗保障

第二十八条及时协助军休干部办理医疗参保和医药报销手续,协助师职(级)干部办理医疗照顾手续。

第二十九条为军休干部建立健康状况档案,及时收录军休干部健康情况,体检报告等,按对象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十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定期组织医疗保健知识讲座,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老。

第三十一条协调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军休干部医疗服务工作,为军休干部就诊和住院提供优先和便利,有条件的积极协调卫生部门引进社区卫生机构或等级医院,为军休干部提供日常保健咨询,健康档案管理,医护技能培训等基本医疗服务。及时探望问侯因病住院的军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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