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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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干部管理制度

离退休干部管理制度

离退休干部管理制度离退休干部管理制度(精选6篇)离退休干部管理制度1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老干部工作,本着帮助照顾好老干部,努力发挥老干部余热的精神,结合我休养所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指导思想第一条老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是不能忽视的一支力量。

关心照顾好老干部,是我党一贯传统,是四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实现安定团结、新老交替的重要一环。

第二条要教育好广大干部职工,对老干部充分尊重,多做敬老工作,树立敬老爱老的风尚,妥善照顾好老干部,使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

二、政治待遇第三条建立离退休老干部领导小组,开展争党“五好老干部”的活动、聘请老干部参加本单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老革命的特长为职工上党课,担任人生导师,结合实际,每月组织有益于社会事业、有益于健康的学习、娱乐活动。

第四条休养所按有关规定为老干部提供阅读文件、订杂志、报刊,建立阅览室和老干活动室,为老干部提供了学习娱乐条件。

第五条逢重大节日,市领导、民政局领导及老干部管理人员,要看望和慰问老干部。

第六条每半年由休养所领导向全体老干部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三、生活待遇第七条医疗保健。

建立老干部健康档案卡片。

为老干部办好医疗保险。

老干部住院期间,市领导休养所要去探望。

第八条福利待遇。

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政治待遇不变,福利待遇从优的原则。

四、参观、考察、学习第九条老干部参观考察。

第十条参观、考察坚持个人自愿,出发前应进行体检,集体外出时,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有医务人员前往。

五、经费开支第十一条按规定提取部分老干经费,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尽量不超支。

第十二条活动经费用于老干部办公用品、文体、学习费、考察、工具费及其它开支。

六、加强领导第十三条要把老干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民政局领导每季听取一次老干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老干部日程管理服务工作,由民政局和休养所共同做好老干部工作。

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5.09.22•【文号】民发〔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15〕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现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0月15日民政部印发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民发〔2012〕176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2015年9月22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为推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全面建设,细化职责任务,丰富内容形式,提高能力水平,确保军休干部各项待遇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组织机构(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二)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三)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接受民政部门领导和监督。

(四)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民政部党组《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组通字〔2008〕16号)要求,合理设置党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认真开展组织活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民(1983)安56号(1983)政干字第20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和各直属院校政治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所称"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包括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工资、地区工资补助(生活费补贴、地区津贴、地区工资性的林区津贴、矿区津贴、地区性生活补贴),不包括其它补助。

未实行职务、级别工资的军队现役干部,其"原工资"应按照安置地区同类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包括标准工资、地区工资补助,不包括其它补助。

《暂行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原工资",是指退休时的工资额。

《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按满年计算,半年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不计算。

军龄计算截止时间,以办理退休手续之日为准。

第二条《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所称"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是指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

《暂行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已按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享受伤残退休费待遇的继续保留。

低于《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予以提高。

差额部分,一九七八年六月前退休的,从一九七八年六月起补发,以后退休的,从政府接收之月起补发。

属于二等乙级以上残废或患二、三期矽肺病而未享受伤残退休费待遇的,经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从《暂行规定》公布之月起,按《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规定享受伤残退休费待遇。

第三条符合《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规定,需发给护理费的,应是特等残废,或一等残废中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并由师以上单位的医疗机构证明,军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

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2012-02-26 14:55:25)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一)离休费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二)退休费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

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

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

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绍骋2021年12月1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9月23日民政部令第53号公布,2021年12月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军休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军休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军休服务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2011)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2011)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陕政字[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陕政字〔2011〕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省政府决定对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组长:祝列克副省长副组长:金乐昌省军区副司令员胡小平省政府副秘书长曹莉莉省民政厅厅长成员:何炳利省军区司令部副参谋长李卿君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张保元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岳崇省监察厅副厅长张贵祥省委政法委副巡视员杭经武省编办副主任XXX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梁宝林省教育厅副厅长向书茂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李保存省民政厅副厅长周彬县省财政厅副厅长相红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军转办主任许龙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高爱平省农业厅副厅长李创义省卫生厅副巡视员高新华省国资委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薛华省工商局副局长岳喜栋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支宝生省信访局副局长薛建英省国税局副局长胡晓波西安铁路局副局长杨拴杏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工会主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李保存同志兼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离休老干部服务管理制度

离休老干部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老干部政策,加强离休老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维护离休老干部的合法权益,保障离休老干部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离休老干部,包括退休干部、离职干部和退职干部。

第三条离休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关爱老人,尊重老干部的意愿和需求;(二)依法行政,保障老干部的合法权益;(三)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确保服务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注重实效,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本制度由老干部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离休老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离休老干部服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生活照料服务1. 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确保老干部的居住安全、舒适;2. 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包括洗衣、做饭、清洁等;3. 定期检查老干部的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

(二)精神文化生活服务1. 组织开展适合老干部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2. 定期举办老干部座谈会、茶话会等,增进老干部之间的交流;3. 关注老干部的精神需求,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

(三)医疗保健服务1. 为老干部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确保老干部的健康需求得到满足;2. 定期对老干部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疾病;3. 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为老干部提供便捷的转诊服务。

(四)权益保障服务1. 依法维护老干部的合法权益,协助老干部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老干部提供政策咨询和帮助;3. 建立健全老干部权益保障机制,确保老干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章服务管理措施第六条建立健全离休老干部服务管理网络1. 成立离休老干部服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2. 设立离休老干部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服务管理工作;3. 在社区、街道设立离休老干部服务管理站,负责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民政部关于建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几个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建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几个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建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几个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6.02.22•【文号】民[1986]安4号•【施行日期】1986.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关于建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几个问题的通知(1986年2月22日民(1986)安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目前,各地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正在建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下称干休所)或服务站。

根据全国安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情况,对建立干休所(服务站)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干休所(服务站)的机构设置,要力求精简,层次要简化,所(站)内不要设科(室、股)。

根据服务工作需要,必要时可组成若干班组,直接受干休所(服务站)负责人的领导。

二、干休所(服务站)的全体工作人员都是直接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要尽可能少配干部,多配工勤人员。

配备工作人员时,要贯彻改革精神,实行招聘制、合同制或雇请临时工(表现好的留用,表现不好的辞退)。

三、干休所(服务站)要接受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部门的业务指导。

干休所(服务站)的工作人员为专项事业编制,其人员的配备,要经同级安置部门的审查同意。

四、全心全意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是干休所(服务站)的工作宗旨。

干休所(服务站)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主动热情地做好各项服务管理工作。

要选配政治思想好,年轻力壮,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热心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同志担任服务工作,不要配备老弱病残人员。

五、干休所(服务站)要实行民主管理,依靠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自己管理自己,要勇于实践,勇于探索,努力把干休所(服务站)办好。

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随配偶住军队干休所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后的管理问题的通知

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随配偶住军队干休所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后的管理问题的通知

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随配偶住军队干休所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后的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民政部•【公布日期】1990.06.30•【文号】[1990]政老字第4号•【施行日期】1990.06.30•【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随配偶住军队干休所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后的管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30日(1990)政老字第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在应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中,有一部分同志按规定不需要政府建房,仍随其配偶住在军队干休所或营房。

由于居住分散,有的离地方安置管理单位较远,服务管理工作困难较多,给这些老同志的生活带来一些困难。

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确定: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其配偶是军队安置的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上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师职以上的离休干部,仍随配偶住在军队干休所或营房的,可由军队干休所代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随配偶住军队干休所或营房的离退休干部,接到地方同意接收通知后,必须按时办理交接手续,将行政、组织、供给等关系全部移交有关民政部门。

需军队干休所代管的,由本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办理代管手续时,军地双方组织要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

二、军队干休所代管的离退休干部,其移交当年的经费,仍由原部队负责解决;从代管的第二年开始,民政部门按国家下达的标准,将离退休干部生活费和管理经费拨给军队代管单位。

对地方政府规定的由地方财政开支的生活福利补贴经费,拨给军队代管单位的具体办法,由军地双方有关单位商定。

属个人的经费,由代管单位按规定发给离退休干部;属集体使用的经费,由代管单位掌握使用。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的通知-民[1985]安15号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的通知-民[1985]安15号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的通知(1985年3月12日民(1985)安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委员会,劳动人事厅(人事局),财政、民政厅(局):为贯彻国发[1984]171号文件精神,妥善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分配你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机构行政编制人(原有人,新增人),事业编制人。

现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和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健全各级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机构。

省、地两级原则上应分别在省、地安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县(市、区)应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居住点,设立基层服务管理机构。

二、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要从实际出发,合理配备。

直接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要充实和加强。

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居住点比较集中,交通、医疗、生活供应等条件较好的市、区的配备比例要小于县属城镇;大、中城市的配备比例要小于小城市。

各地可参照如下原则配备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不足三百人的可配五名专职干部,三百人以上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配。

行署(自治州、直辖市、直辖市属区)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不足一百五十人的可配三名专职干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配。

县(市、区)的管理服务人员的配备原则上应根据接收任务的大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适当配备,严格掌握。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18.12.12•【文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时下正值隆冬季节,火灾、煤气中毒等各类安全事故易发高发。

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担负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服务保障军队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的重要职责任务,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军休干部身心安全至关重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军休干部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防范意识,加强技能培训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休机构要加强对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促使他们强化安全理念、树立红线意识、掌握处置程序,为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夯实思想和技能基础。

要结合本单位工作生活环境和军休干部实际,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知识咨询、举办安全宣讲等形式,组织学习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利用开设专题专栏、播放宣传影片、悬挂安全横幅、张贴宣传标语、推送微信短信等方式,展开全方位、立体式安全宣传,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通过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展览、参观安全体验中心、探访社区安全教育基地等方法,进行互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推动党和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进机构、进家庭,实现安全法律法规家喻户晓、安全常识人人皆知。

要结合军休干部日常生活安全需求,举办安全基本技能培训,安排专业人员或邀请专家进行防火、防盗、防诈骗等专题讲座,对行动不便的军休干部登门授课。

深入开展应急演练活动,邀请消防人员进行各种险情下防护、逃生的现场演示,切实增强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安全自助自救能力。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01•【文号】财社[2005]52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1日财社[200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民政部。

附件: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移交安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军队安排的、用于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退休人员,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下同)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职员。

第四条安置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有利于提高服务管理质量,促进服务管理社会化。

第五条安置经费来源包括:(一)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补助经费;(二)由军队负担的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离退休经费、退休干部和士官部分定期增资经费、离退休干部和士官调整生活待遇当年经费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经费;(三)其他收入。

第六条安置经费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支出。

(一)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范围:1.基本离退休费,指发给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21.12.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5号令公布修订《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回应关切、推动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军休服务管理司负责同志就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关于总体考虑2014年出台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距今已有7年。

近年来,军休服务管理工作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退役军人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从民政部门转隶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养老服务等改革深入推进,军休干部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军休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迫切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新《办法》对标近年来出台的退役军人工作法规政策,与相关领域改革政策相衔接,吸收各地军休服务管理工作有益经验,在保持原框架结构基础上,从加强党的领导、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加强机构建设等方面,对原《办法》逐条修订,形成现条款37条。

二、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办法》坚持党领导一切的原则,明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改进和创新军休干部党组织工作,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

三、关于丰富服务内容《办法》坚持以满足军休干部需求为中心,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军休干部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永葆政治本色;落实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组织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参加疗养;推进军休老年大学建设,满足军休干部终身学习需求;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发挥自身优势,继续贡献力量。

四、关于创新服务方式《办法》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对失能、失智、重病、高龄、独居、空巢等军休干部提供重点照顾;推进社会化服务,为军休干部提供多元服务;加强信息化建设,发挥网络“军休所”等信息化平台作用,实现精准服务。

关于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思考

关于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思考

关于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思考随着中国国防事业不断发展,军队离退休干部在发挥余热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实现全面服务、精细管理、科学发展,对于推动军队建设向现代化进程迈进、稳定现役人员士气、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贡献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以下是关于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思考:一、加强离退休干部后备力量建设,发挥其作用军队离退休干部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是军队重要的后备力量。

加强离退休干部后备力量建设,包括拓宽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后备人才培养、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等方面。

要加强与基层单位联系,组织离退休干部定期走访带教,加强军事理论宣讲,传承军队文化与传统等方面的工作,发挥离退休干部在选调后备干部、志愿献血、抗洪救灾、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作用。

二、提高离退休干部享有公共服务的水平离退休干部是社会的重要群体,为实现社会公平和保障社会稳定,要提高离退休干部享有公共服务的水平。

要加强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建立医疗保障基金,提高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水平。

要加强离退休干部的文化生活服务,完善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等场所,增加离退休干部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离退休干部的文化生活。

三、加强离退休干部就业服务和创业扶持随着国家发展和教育普及率的提高,军队离退休干部中有一定数量的人士有就业需要。

要加强离退休干部就业服务和创业扶持,建立离退休干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供就业咨询、职业培训、岗位推荐等服务,指导离退休干部创业,帮助其安置就业或创业。

四、积极营造足够的社会关怀氛围国家和社会对离退休干部应当给予充分的关怀,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工作氛围。

要积极营造足够的社会关怀氛围,组织产业扶贫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医疗服务、成果转化等活动,让离退休干部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总之,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不仅可以更好地挖掘离退休干部的潜力和积极性,帮助其更好地服务国家和社会,同时也可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国家经济、科技、文化、军事等领域的发展。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2.27•【文号】[1992]政干字第417号•【施行日期】1992.12.27•【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27日(1992)政干字第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院务、校务)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后勤部:根据1989年党中央关于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原则和《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9]82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部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最低保证数,1989年9月30日前每月不足70元的,提高到70元;因战因公致残或患二、三期矽肺病,每月不足85元,提高到85元。

在此基础上累加1989年10月后增加的退休生活费。

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1957年以来没调过级的;执行军队工资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1965年以来没调过级的,按提高一级工资(1965年至1979年执行的军队干部行政工资标准)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

1981年前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已按国发[1989]年82号文件规定提高一级工资数额增加离休费的,不再调级增加离休费。

三、1988年9月30日以前军队批准退休、执行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的退休干部,按照军职干部每人每月30元,师职干部每人每月25元,团职以下干部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增加退休生活费。

四、提高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上述生活待遇,从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军队干休所工作暂行规定》

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军队干休所工作暂行规定》

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军队干休所工作暂行规定》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5.07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军队干休所工作暂行规定》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近日印发《军队干休所工作暂行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落实党、国家和军队关于离休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适应新体制新要求,科学规范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保障、教育管理、干休所自身建设、奖励与处分等各个方面,是做好军队干休所工作的基本依据。

《规定》共6章42条,主要优化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健、生活服务、住房保障、人文关怀等服务保障工作,完善离休退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党组织建设、经常性思想工作、日常管理等内容和方法,规范离休退休干部参加国防教育和关心下一代、传承红色基因、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活动的范围内容,明确干休所自身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作风纪律建设和安全管理的标准要求,有利于加强军队干休所工作,提高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水平,为推进强国兴军凝聚强大正能量。

陕西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细则

陕西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细则

陕西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细化职责任务,规范内容形式,提升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3号)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陕西省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服务管理机构,是指经陕西省、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站)等直接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

第二章接收安置第六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依据省民政厅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市级军休服务管理行政部门的转办手续和部队应携带的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军休干部接收事宜。

第七条接收军休干部时,应与部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召开“三方”见面会,核对档案材料和军休干部各种待遇项目,签订交接协议。

第八条积极协助新接收的军休干部办理落户、组织关系、医保等相关手续,按时上报年度接收军休干部花名册和“三联单”,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军休干部信息系统。

第九条对接收的军休干部档案资料,按照《档案法》要求指定专人管理,规范查阅程序,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章政治待遇第十条组织军休干部传达、阅读文件和内部资料,使军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军队大事:(1)确定传达、传阅的对象、范围、时间和要求;(2)根据军休干部的年龄、身体和居住情况,分别采取集中传达、划片定点定时传达或传阅等形式;(3)遇有紧急重要文件或涉及军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文件,应及时组织传达学习;(4)对涉密文件的传达、阅读,要严格遵守密级文件管理规定,建立登记制度。

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岗位职责

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岗位职责

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岗位职责
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是我国军队福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优先保障军队老干部及退役士兵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通过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推动其继续发挥余热,为国家和军队作出贡献。

下面我们具体了解一下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的岗位职责。

一、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宣传与宣导
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应当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政策规定,承担对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安置政策宣传和宣导的工作,增强其对政策的认识和理解,提高他们参与安置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信息登记与核查
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应当负责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信息的登记和核查,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在保障退役士兵和离退休干部的政策权益基础上,制定适当的安置方案,并指导他们报考或就业。

三、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就业安置与服务
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应当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和离退休干部提供就业信息咨询服务和就业指导,积极推荐他们到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协调相关部门为他们提供就业创业机会,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除此之外,安置科还应当开展相关的文化活动和职业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和离退休干部的素质与竞争力。

四、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生活服务
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应当协调相关部门为离退休干部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便捷的生活服务。

例如提供养老服务、医疗服务和公共设施等,方便他们的日常生活和就业创业。

以上就是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的岗位职责。

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是我国的宝贵资源,通过适当的安置和服务,使他们继续发挥作用,为国家和军队事业进一步作出贡献。

民政部令第57号——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7号

民政部令第57号——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7号

民政部令第57号——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正文:----------------------------------------------------------------------------------------------------------------------------------------------------民政部令第57号《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3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2015年12月17日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

第三条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无军籍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无军籍职工的政策,完善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机制,落实无军籍职工生活待遇。

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实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

按照属地原则,无军籍职工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指定机构是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单位,承担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计划和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重大问题,加强对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的指导。

第五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或者协助办理无军籍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事宜,保障无军籍职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

第六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以下服务管理工作:(一)发放无军籍职工退休退职费和津贴补贴;(二)按规定协助落实无军籍职工医疗待遇;(三)定期了解无军籍职工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四)宣传解释无军籍职工相关政策;(五)按规定做好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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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细化职责任务,规范内容形式,提升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3号)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陕西省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服务管理机构,是指经陕西省、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站)等直接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

第二章接收安置第六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依据省民政厅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市级军休服务管理行政部门的转办手续和部队应携带的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军休干部接收事宜。

第七条接收军休干部时,应与部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召开“三方”见面会,核对档案材料和军休干部各种待遇项目,签订交接协议。

第八条积极协助新接收的军休干部办理落户、组织关系、医保等相关手续,按时上报年度接收军休干部花名册和“三联单”,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军休干部信息系统。

第九条对接收的军休干部档案资料,按照《档案法》要求指定专人管理,规范查阅程序,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章政治待遇第十条组织军休干部传达、阅读文件和内部资料,使军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军队大事: (1)确定传达、传阅的对象、范围、时间和要求;(2)根据军休干部的年龄、身体和居住情况,分别采取集中传达、划片定点定时传达或传阅等形式;(3)遇有紧急重要文件或涉及军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文件,应及时组织传达学习;(4)对涉密文件的传达、阅读,要严格遵守密级文件管理规定,建立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实际,订阅内部时事资料或理论刊物供军休干部集中阅览。

第十二条宣传和落实国家、地方政府的社会优待和惠老政策,及时协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办理老年优待证、乘车证等。

第十三条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妥善做好服务保障。

军休干部按照规定着装和佩戴军衔、文职符号、勋章、立功奖章等。

第十四条重大节日协调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们、部队或自行组织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十五条按照工作部署,组织评选先进。

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条搭建平台,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鼓励军休干部到社区、学校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革命传统等。

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奉献社会。

对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视情组织军休干部健康疗养。

组织疗养时应根据分配名额指标和军休干部健康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

第十八条军休干部去世后,按其生前遗嘱或遗属、家属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办理覆盖党旗或军旗等事宜。

第四章生活待遇第十九条按照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军休干部基本离休、退休费和津贴补贴等。

按规定为军休干部报销探亲路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和有关程序,为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军休干部申报、发放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军休干部去世后,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助家属处理后事,做好心理疏导和安抚工作,办理军休干部丧葬补助事宜,及时核销离退休金、更新并上报军休干部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按照政策规定为军休干部遗属落实有关抚恤待遇:(1)申报、发放丧葬费;(2)为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遗属申报特别抚恤金;(3)协助军休干部遗属申报一次性抚恤金;(4)协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遗属申报定期抚恤金;(5)为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遗属申报、发放生活和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按照政策规定为军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申报、发放医疗补助。

第二十四条对残(病)情加重的残疾军休干部,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做好残病等级调整。

第二十五条建立结对联系、定人包楼包户和定期联络走访等制度,并做好联系和走访记录。

第二十六条以独居、孤寡、伤残、病重、高龄、空巢、失能、半失能军休干部为重点开展个性化服务: (1)建立重点服务对象信息档案,实时更新,精准服务;(2)对集中居住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引入社会资源,建立日间照料等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为重点特殊对象提供针对性服务;(3)加强对重点特殊对象的联系走访,及时掌握情况;(4)成立军休干部爱心互助小组,开展互帮互助活动;(5)为有需求的重点对象制作《应急救助服务卡》注明姓名、地址、病史,用药过敏史、血型以及单位、亲属、定点医院急救中心联系电话;(6)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情况;(7)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身患重病和病危临终的对象要及时探望,给予精神慰藉,尽可能地提供帮助;(8)以适当形式向军休干部表达生日以及重大节日祝福。

第二十七条对分散居住的军休干部,积极探索提供便捷服务:(I)借助电话、短信、网络等现代化平台与军休干部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掌握有关情况;(2)积极协调军休干部居住相对集中的附近社区、部队等场所,让军休干部能够就近就便参加活动,享受服务。

第五章医疗保障第二十八条及时协助军休干部办理医疗参保和医药报销手续,协助师职(级)干部办理医疗照顾手续。

第二十九条为军休干部建立健康状况档案,及时收录军休干部健康情况,体检报告等,按对象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十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定期组织医疗保健知识讲座,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老。

第三十一条协调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军休干部医疗服务工作,为军休干部就诊和住院提供优先和便利,有条件的积极协调卫生部门引进社区卫生机构或等级医院,为军休干部提供日常保健咨询,健康档案管理,医护技能培训等基本医疗服务。

及时探望问侯因病住院的军休干部。

第三十二条对退休干部个人医药费支付较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可视情况定期组织军休干部健康体检。

第三十四条及时为军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申请办理医疗补助手续。

第六章文化建设第三十五条军休文化建设要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融入地方先进文化资源,坚持正确引导,形成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军休文化。

第三十六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荣誉室。

收集陈列军休干部个人荣誉方面的实物、图片和影像资料以及陈列军休机构获奖证书、牌匾、奖杯等。

陈列范围可根据展室场地条件确定。

第三十七条鼓励、支持军休干部成立各类兴趣小组、文化团体组织,培养文化骨干,建设文化人才队伍,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

第三十八条加强军休文化场地建设,利用各种文化平台、载体,加大组织和宣传力度,打造文化特色品牌,扩大军休文化社会影响力:(1)设置文化宣传栏(橱窗、灯箱、走廊),视情创办内部刊物,反映军休文化建设动态;(2)及时收集、整理军休干部先进事迹,借助社会传媒体,加强典型宣传报道工作;(3)加强老年大学建设,鼓励军休干部积极参与老年大学活动。

第三十九条针对军休干部年龄、身体、专长等实际,制定年度文化活动计划,定期组织开展适合军休干部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拓展文化活动的方式和范围。

第四十条加强文化场地及设施建设,视情建立球类、棋牌、健身、书画等适合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做到专人管理。

第七章组织建设第四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合理设置军休机构党组织,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下设在职工作人员支部委员和军休干部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较少的可建立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的成立、换届需符合《申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规定。

第四十三条定期召开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民主生活会,组织党员听党课和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相关组织活动资料记录齐全完整。

军休干部的组织生活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第四十四条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措施,完善风险防控体系,落实"一岗双责",聘请军休干部担任廉政监督员,设立意见箱,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检查考核,做到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第四十五条督促党员按规定缴纳党费,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按规定公布党费使用情况。

第四十六条加强军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发挥自我管理作用。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根据要求,选派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军休干部党组织联络员,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应对党员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规党章和国家法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四十八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成立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

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服务管理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第四十九条服务管理机构内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反映的问题。

第八章队伍建设第五十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职级、职数和岗位需要配备,不得超配或长期空缺。

第五十一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新增工作人员按照接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数1:10的比例配备,省级军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可结合军休工作实际适当调整,合理设置工作人员岗位,逐步提升社会工作、护理、信息化管理和法律等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第五十二条服务管理机构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十三条班子成员应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团结和谐,并形成合理的年龄结构梯次。

第五十四条建立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制定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鼓励和支持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习和技能教育。

工作人员应不断加强政策和业务知识学习,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素质。

第五十五条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日常行为和礼仪标准,实行军休干部接待首问责任制。

工作人员应当规范着装、挂牌服务,尊重军休干部,公开服务承诺,主动接受军休干部监督。

第五十六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绩效,每年考核不少于一次,考核结果耍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工作人员职级待遏、发放绩效工资和岗位变动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日常管理第五十七条建立规范严格的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班例会、主任(所长、站长)办公会,传达文件和会议精神,汇报工作,通报情况,研究工作,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等,适时召开军休干部代表座谈会和召开军休干部或代表的工作通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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