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如何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如何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时间:2010-06-19 12:49来源:未知作者:w 点击: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004年5月1日新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比较,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救济程序存在如下不同:

1、旧法仅称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新法分为事故认定书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两种形式。

2、旧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而新法律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系一种鉴定结论。

3、旧法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即行政复议;新法取消了这一环节。

现在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个证据使用,那么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而提起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可以从以下方面争取最大利益:

1、代理人(律师)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取事故卷宗或申请法院调取事故卷宗: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鉴定书、尸体鉴定书、询问笔录、证人笔录等。分析证据材料的矛盾性、不客观性,作为不服事故认定的依据;

2、代理人(律师)可通过线索寻找事故现场目击者作调查笔录,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3、代理人(律师)应具备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从多种角度阐述事故认定的不客观性。

通过以上努力,请求法院重新分配当事人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是有可能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结论予以改变的,将起到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人身权益与经济权益的作用。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事故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未按管理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科室及员工缺乏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落实应急处理制度,应急救援不力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主持作出违反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决定;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整改的; (四)知悉事故发生仍主动或下达行政命令谎报、瞒报、漏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1.我国伤亡事故调查的原则 逐级上报,分级调查处理。 2.有关事故调查的程序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规定的调查步骤 a.事故的现场处理; b.物证搜集; c.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d.证人材料搜集; e.向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f.现场摄影。 g.事故图绘制。 (2)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关于事故调查的规定: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关于特大事故调查的规定: 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特大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关于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 事故调查的程序(步骤)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步骤)可总结如下: (1)事故的通报; (2)事故调查小组的成立; (3)事故现场处理; (4)事故有关物证收集;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责任,推进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国家和各级地方安全生产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事故调查小组 根据事故的等级和发生的属地,公司接受政府部门倒查外,建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明确事故调查和责任倒查的责任人和成员。 二、事故责任倒查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财产损失;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详细经过、伤亡数、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处置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 2、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包括事故现场的勘察和取证,相 关人员的调查取证、相关检验鉴定报告、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 论断等内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认定:主要包括认定的依据、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的确定,责任主次关系划分等内容。 (1)、直接责任人是指由于当事人与事故及其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以及导致一系列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 (2)、领导责任人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领导监管、教育不力而导致的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 (3)、间接责任人是指当事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间接的关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提出处罚措施和事故预防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5、企业负责人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批准,落实处罚措施和事故预防、整改措施。 6、通报事故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三、事故责任 公司管理人员实行“一岗双责”。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 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

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划分与责任认定

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划分与责任认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划分 1、重大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设备、机械、车辆、厂房、设施、地下管网等)金额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本人及他人伤残鉴定达到1-8级的; ③治疗费用标准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含医疗费、理疗费、康复费及后续治疗费); ④社会影响程度:事故虽未造成财产及人身损害,但事故本身已给公司名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⑤严重违章操作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财产及人身)超过1万元的; 上述5项具备其中一项的即可认为定重大事故。 2、较大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的(含1万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经伤残鉴定为9-10级的; ③治疗费用标准超过1万元不足2万的(含1万元); ④社会影响程度较大的。 3、一般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超过2000元不足1万元的(含2000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较轻,其治疗费用超过2000元不足1万元的(含

2000元); ③无社会影响的。 4、轻微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超过300元不足2000元的(含300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轻微,其治疗费用不足300元的。 二、事故责任认定: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分管部长、承包者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当事人负有直接责任。 1、发生重大事故,除当事人按规定处罚外,同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下列系数共同承担责任。 A、发生事故部门(车间)主任承担80%责任,扣项目考核分值的80%。 B、承包者代表承担10%责任,扣该项目考核分值10%。 C、主管部门承担5%责任,扣该项目考核分值的5%。 D、安全环保部门承担5%责任,扣该项目考核分值的5%。 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的车间和承包者代表为一人的则承担A与B的共同责任。 三、考核办法: 1、安全事故发生后,车间(班组)及当事人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行政部及相关部门,保持现场,抢救伤者。 2、由安全环保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迅速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造成的损失程度及后果,估算事故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及级别意见,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处罚标准Ⅰ(讨论稿)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生产安全责任制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 本标准针对于公司各级各类安全事故处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66〕号 《爆破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条例》久联股司安〔2010〕299号 《安全生产责任制》久联股司安〔2010〕300号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16号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06号 《安全管理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久联股司企〔2010〕56号 《贵阳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制度汇编》 4、术语和定义 4.1事故分类 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由于 监管不到位等管理原因,造成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有私拿、私藏、私用和 挪作他用的事故,甚至造成社会重大危害的事故。 2)爆破现场爆破事故:因爆破现场爆炸物品违规存放,违章操作,爆破装药 现场管理不当,设计施工指导错误,而导致爆破器材提早发生爆炸,和爆破危害效应对周围人员设备、房屋设施造成重大伤害,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 3)坍塌事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现场指挥人员不当、安全防护不到位 或违章作业导致高边坡和爆堆土石方坍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4)火灾事故: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 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5)物体打击事故:在施工或爆破作业过程中,因物体打击或爆破飞石造成人 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6)高处坠落事故:施工过程中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或物料从高处坠落造 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7)车辆伤害事故:公司车辆在行驶,运输途中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8)施工机械伤害事故:在使用、维修施工机械过程中,因施工机械造成财产 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及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及处理 摘要: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有四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关键字: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方案认定程序常见案例在当前社会,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我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各个方面都逐步进入自动化,但随着机械化.自动化.高科技化的大力推进,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些不安定因素和危险因素。 1.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与认定 1.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以下类别: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火灾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农机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 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 大)和Ⅳ级(一般)。 1.2.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认定可分为以下类别: ●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 定

●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 ●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 ●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 1.3.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 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1.4.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 ●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 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 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 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 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 剔除。 1.5.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 ●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 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 ●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 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

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其基本特征,包括五个方面: ①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③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④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⑤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二、如何科学地界定生产安全事故 首先,必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含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因此界定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标准就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换句话说,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那么该事故一定不是生产安全事故。其次,必须科学把握生产经营活动的内涵。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07]39号)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

事故责任划分

事故责任的划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事故责任分类 为了准确地实行处罚,必须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②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①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②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④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二、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的基本规定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中发[1970]71号)第4条规定:“严格组织纪律,今后对一切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的重大事故,必须分别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以党纪国法论处。” (2)《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3)《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1.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1)国务院第302号令第2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赔偿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赔偿实施办法 1.批准

2.修改记录

1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管理,预防和减少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严防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域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管理不严、下属单位安全监管不力而造成事故,确保公司利益和员工生命安全健康,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下属单位;适用于对公司本部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等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术语 4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办法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办法的条文。本办法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办法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本办法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等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道路交通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89号(1991)】 5员工违规行为 员工违规行为是指员工未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从事作业、处置突发事故所造成人身、财产经济损失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5.1未按规定关机加工类设备测量加工件的; 5.2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 5.3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用具操作的; 5.4未按规定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乱丢烟蒂的; 5.5未按规定在登高作业中使用安全带的; 5.6未按规定办理三级动火手续动用明火作业的; 5.7未按规定从事应当持操作证作业而无证操作的; 5.8未按规定发现并报告责任区域内隐患或未排除隐患冒险作业的; 5.9未按规定任意拆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灯装置的; 5.10未按规定执行下班前关电、关水、关气、关门、关窗“五关”制度的; 5.11未按规定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行为的。 6部门失职行为 部门失职行为是指有关部门未按照安全监管平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账户管理要求实施管理的,或者未按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管理的行为。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 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公正,责任追究严肃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特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包洪凯 副组长:张卫东赵宏远王宏建赵继平 成员:李洪辉李文立吴明森吴战朝严少云崔小根蔡伟君 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分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

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三、生产安全责任追究 1、通报批评;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出现干部违章指挥或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但没有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2、罚款;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隐患和问题。发现干部违章指挥或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经通报批评仍没有按时整改的,或因隐患和问题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和认定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和认定标准 为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统计与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所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场所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1、人身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根据人员伤害程度分为轻微伤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三类。 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有毒物质、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死亡事故造成的死亡人员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认定。 二、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一)矿山生产经营企业

第一条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使全矿山停工8小时以上的; 2、事故使矿山一翼停工24小时或采区停工72小时以上的; 3、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的; 4、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50吨以上的; 5、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3%以上且时间连续达1小时以上的; 6、同一个矿井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上)3次以上的; 7、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头面停工停产96小时以上或被淹的; 8、矿山井下发火被迫封闭采、掘工作面的; 9、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30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20平方米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的; 10、煤矿主要通风机计划外停运30分钟以上的; 11、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的或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 12、主要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的; 13、主要压风机、风包、风管爆炸的; 14、井下发生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在10分钟内没有扑灭的; 15、煤矿全矿井停电30分钟以上的; 16、矸石山发生爆炸的; 17、经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一级非伤亡事故。 第二条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工2~8小时的; 2、事故造成矿井一翼停工8~24小时或采区停工24 ~72小时的; 3、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达到10~50吨的; 4、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 1.5%以上且时间连续5分钟以上的; 5、同一个采掘头面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2)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4.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5.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因未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应当承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处理办法

郑州市海天消防材料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人身生命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减少公司财产损失,促进公司和谐发展。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思想,特制订本办法,用以规范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程序。 第一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指在本公司生产、经营、储存、接卸以及运输活动中或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造成公司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 第二条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事故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的处理原则。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监察部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对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理的“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跟踪督办事故处理的全过程;设计安全生产培训方案并配合相关部门予以实施;建立健全事故记录,事故处理档案,定期进行事故分析等。 二、事故处理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呼救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报告。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以以下处理程序进行紧急调度,以便保障员工的人身生命安全,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点: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优先进行救人治伤工作。能够就地进行紧急包扎、救治治疗的迅速进行紧急救治,情况严重的立即通知办公室安排车辆送往医院进行处理。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生产设备发生故障或者有危险隐患的,应立即关停生产设备,等待设备部进行检查检修整改后方能开机运行,坚决杜绝带病开机情况。 3、对于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应立即保护好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等以便于进行事故认定。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通报主管副总经理(厂长),严重事故立即通报总经理,两者都不在岗时应立即通知综合办公室主任,严禁隐瞒不报,严禁私自解决。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现场职位最高的管理人员即任安全生产事故紧急指挥员,并对整个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事件负责,直至公司部门负责人、主管副经理(厂长)到达现场为止。 6、对于发生骨折、挫伤等肢体损伤性事故的,不允许随意挪动受伤人员,不能进行专业性处理的禁止随便进行治疗处理。应立即拨打120电话,并咨询专业人士的处理意见进行紧急处理。 三、事故的报告及调查 1、事故报告 事故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通知,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二次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报告公司综合办公室、副总经理(厂长)。 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类别及等级、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 调查及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调查及处理办法 一、本规定旨在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明确事故分类,管理 机构、事故调查、等级划分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在日常运营、生产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 故。 2、安全管理部是安全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事故档案, 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预防和整改措施的审定,落实情况的检查。 3、与事故相关联的车间(部门)参与、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负 责提供相关数据和情况,负责本车间(部门)预防和整改措施的制订和落实。 4、财务部负责核算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5、企划部负责事故的处理决定的落实。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一般生产事故、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1、一般生产事故: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500——3000元内的 事故(含3000元)。 2、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经济损失在3000—— 10000元的事故(含10000元)。

3、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0000—— 50000元的事故(含50000元)。 4、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 的事故。 5、虽未发生人员伤亡,但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声誉的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由公司安全领导组研究后也可认定为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事故上报程序 1、发生一般生产事故,由车间安全员和本车间的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车间主任)立即采取可行的措施减少损失,并由车间主任立即向安全管理部、生产部报告。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由车间安全员和车间主任采取停产等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立即向安全管理部、生产部报、以及相关分管副总报告。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车间安全员和车间主任立即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减少损失和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安全管理部、生产部、相关分管副总报告,由分管安全副总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事故情况,安全管理部要在第一时间派出人员赶到现场协助车间工作,并作初步事故原因分析。 (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1.我国伤亡事故调查的原则 逐级上报,分级调查处理。 2.有关事故调查的程序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规定的调查步骤 a.事故的现场处理; b.物证搜集; c.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d.证人材料搜集; e.向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f.现场摄影。 g.事故图绘制。 (2)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关于事故调查的规定: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

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关于特大事故调查的规定: 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特大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安全生产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 文件编号: 版本号:1709 修订号:0 安全生产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 管理办法 (批准页,内含11页)

安全生产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0目的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减少“三违”行为,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3.0释义 3.1“三违”:“三违”是指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3.2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 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 意外事件。 4.0考核范围和方式 4.1考核范围包括日常安健环工作、中(基)层领导和班组长安全生产履职、重点船舶装 卸作业、高风险作业、年度指标、隐患排查及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4.2考核采用专项检查、抽查、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结果作为月度或年度考核依 据。 4.3考核结果采用评分制,月度考核满分为100分,年度考核满分为1200分,得分结果 应用于月度和年度绩效考核。月度最终考核分由月度安健环检查考核分、安健环工作 考核分和月度安健环指标及事故控制情况考核分组成。年度安健环考核分为各月度考 核得分总和。考核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3。 4.4月度安健环检查考核标准见《港口企业安健环管理评价标准》,安健环工作考核标准 见附件1。 4.5安健环管理指标控制采用评分制和责任追究制相结合的考核方式。一般以下生产安全 事故的,考核标准见附件1、附件2;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标准见附件4。 对年度安健环指标超标的单位,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每发生一起,年度安健环考 核分扣100分;一般及以下生产安全类型事故每超标一起的,年度安健环考核分扣10 分;一般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总指标每超标一起的,年度安健环考核分扣30分;三 违控制指标,每超标一人次,年度安健环考核分扣5分。 4.6安全技术部负责具体的检查和统计工作。 5.0事故(一般以下)责任追究 5.1公司一般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对象为: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相关管理责任人及事故责任人。 5.2相关管理责任人指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设备保障部中队长、机械操 作部中队长、库场理货部值班主任、集装箱业务部值班主任、商务调度部装卸指导 员、安全技术部安全巡查员等。 5.3年度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五级轻微事故和年度发生一起六级轻微事故的,对相关 管理责任人给予停职处理,停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5.4发生三级轻微以上一般以下事故以及易引发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未遂事故的 责任人一律给予十五日的停工处理。责任人在停工期间必须接受安全相应的安全教 育培训,培训由所在部门和安全技术部共同组织开展;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安健环管 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JSA&WSWP)、消防安全知识、应急处置 知识,事故案例等;责任人停工结束后,由安全技术部组织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考核,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版)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076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版)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租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特大事故中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外,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公司停业整顿,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处其法定代表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租汽车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机构负责人在重大责任以上事故中被认定负有管理责任的,因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缓报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处罚外,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三、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发生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对驾驶员给予经济处罚,酒后驾车或将车交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出租汽车公司同驾驶员解除合同关系。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赔偿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赔 偿实施办法 1.批准

2.修改记录

1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管理,预防和减少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严防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域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管理不严、下属单位安全监管不力而造成事故,确保公司利益和员工生命安全健康,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下属单位;适用于对公司本部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等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术语 4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办法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办法的条文。本办法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办法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本办法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等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道路交通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89号(1991)】 5员工违规行为 员工违规行为是指员工未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从事作业、处置突发事故所造成人身、财产经济损失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5.1未按规定关机加工类设备测量加工件的; 5.2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 5.3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用具操作的; 5.4未按规定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乱丢烟蒂的; 5.5未按规定在登高作业中使用安全带的; 5.6未按规定办理三级动火手续动用明火作业的; 5.7未按规定从事应当持操作证作业而无证操作的; 5.8未按规定发现并报告责任区域内隐患或未排除隐患冒险作业的; 5.9未按规定任意拆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灯装置的; 5.10未按规定执行下班前关电、关水、关气、关门、关窗“五关”制度的; 5.11未按规定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行为的。 6部门失职行为 部门失职行为是指有关部门未按照安全监管平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账户管理要求实施管理的,或者未按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管理的行为。 6.1安全职能部门失职行为; 6.1.1未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安全工作的; 6.1.2未按规定监督检查依法持证上岗和按期初(复)训的; 6.1.3未按规定督促相关部门对新进、转、换岗位人员三级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的; 6.1.4未按规定对查出的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安全装置缺陷,或缺失等隐患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或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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