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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资料

(注:第十一、十二章未在此列)

一、名词解释

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题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3.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在国际实践中,除了国家的行为可以形成国际习惯外,国际组织的行为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4.国际法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5.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上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它是一种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主要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6.自卫权:是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它是国家国有的或者自然的权利,其行驶除必须遵守必要性和比例性外还受到其他条件限制。

7.管辖权:就是国家根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包括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8.普遍管辖权: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例如战争罪、海盗、贩奴等。

9.保护性管辖:为了保护国家的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和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行实行管辖。

10.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或国家的司法豁免。它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国家有义务不承认以违反国际法所造成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议。

11.承认国家或政府:是国际社会中的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进行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12.政府承认:只是对既存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革命所产生的新政府的承认。

13.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战中反抗政府的一方承认为享有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的行为。

14.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反抗政府的叛乱者承认为叛乱团体的行为。

15.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

16.默示承认:是一种间接的、通过某种行为表示的承认,通常是缔结双边条约。(一般很少采用)

17.法律上的承认:即正式承认,是完全的、无保留的承认。在性质上不能撤销

18.事实上的承认:非正式的承认,具有临时性,可撤销,在国家承认的场合罕有发生,在政府承认的场合较为常见。

19.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移转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20.国家财产:指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21.国家债务:是指一个被继承国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

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22.地方化债务:是以国家名义所借但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23.国籍:是自然人与一个国家稳定的法律联系;它表示该自然人对该国家在法律上的从属关系,表示由于这一关系而使该自然人享有权利并对国家负有责任,国家也因此保护他无论在本国境内还是境外的权利和利益。

24.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前者即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状态,成为国籍的积极抵触;或者即无国籍状态,称为国籍的消极抵触。

25.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的人。

26.国民待遇:它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

27.最惠国待遇:它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28.差别待遇:它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29.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外交保护实质上是国家的权利。

30.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31.“罪行特定原则”: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

32.庇护:一般所称之庇护,是领土庇护,它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庇护是国家的主权行为。

33.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

34.领陆:即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领土,又包括岛屿。

35.领空:即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36.底土:即领陆和领水之下无限深度的地层,是国家领土的当然组成部分。

37.领水:即在陆地疆界内或与其陆地相邻接的水域。包括内水与领海两

38.国内河流:是指从河源到河口全部位于一国境内的河流,故又称为内河。完全处于沿河国的主权之下

39.国界河流:指分隔两个国家领土,并以此为界的河流。一般是河流的主航道的中间线或河床的中间线。两沿岸国的船舶都可以自由航行。

40.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41.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家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其地位是由国际条约规定的。

42.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43.自然添附:是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产生新的土地,如涨滩、三角洲、新生岛屿、废河床等。

50、人工添附:是由于人工造成的,如围海造田、筑堤。

51、时效:是指一国长期、不间断和公开地占有、统治他国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

52、割让:是指一国通过条约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转移给另一国。有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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